一、信用短缺下法定资本制对有限公司发展的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康恺[1](2021)在《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文中认为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意味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完成了由实缴制到有限的认缴制再到纯粹的认缴制的三步走,认缴制在提高资本利用率、激发群众创业热情、提高市场经济活力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放松政府管制的同时,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与股东的期限利益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置债权人的利益于风险之中。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构建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缴制改革后,股东就出资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意思自治,但对债权人的保护仍然停留在实缴制阶段,没有针对认缴制进行特别规定。这就导致债权人在面对认缴制下的新威胁时,原有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失灵,难以适用。因此,对债权人保护机制的调整势在必行。本文以认缴制革新后的市场环境为基础,参照目前的公司法框架内容,对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现有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从限制股东期限利益、明确法人人格否认标准、设立股东出资催缴制度、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四个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判例和域外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的相关经验,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尝试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在商事领域进行应用,结合《民法典》尝试对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进行回应。
陈克[2](2020)在《法定资本制存废之效率、路径依赖、寻租等诸因素考察》文中指出公司法修改讨论中,不少观点以法定资本制中资本与公司信用错配、强监管弱化股东有限责任等为由,建议采纳授权资本制。本文不赞成单纯以价值判断决定制度存废,而应顺应经济发展大势,厘清何谓公司整体效率内涵基础上,立足于资本制更替为实现加总效率提升之目标,正视公司集合财产说主导的,从股东利益导向到股东会中心主义,有限责任到法定资本制等规则进路,所构成现阶段我国公司制度主线。在此背景下,法定资本制对公司制度深度嵌入、司法续造对法定资本制的缺陷填补又加深了融合度。后发的资本制改革必然受制于该路径依赖,支配群体因控制利益形成阻却激励,更增添了该路径依赖的深度等,而股东协议对资本制的规则输入有限,不足以摆脱原有发展进路。并据此得出,除非资本制改革能够产生足够大的效率优势,采用授权资本制才有现实可能。
卢政宜[3](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李白雪[4](2020)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3年公司法修订确立了完全的认缴制,但调整范围仅局限于出资阶段,但在后续的资本流转、资本退出以及司法实践阶段并未形成与认缴出资制度相配合的配套体系,使得公司法相关法律的适用条件不明,在引用上存在争议。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义务上的期限利益,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该期限利益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即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未实缴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该问题的实质是在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对于这一问题,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应简单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来论证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应加速到期,而应从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的整体理念来判断,并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场的分析得出合理的结论。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来对我国设立认缴制后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是阐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产生背景、条件及实质。第二部分是对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进行理论基础方面的分析,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该部分首先对学界相关的理论观点及争议进行阐述,然后通过对公司社团性的分析和对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的内容资本制度、注册资本的价值、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对资本三原则的贯彻等方面来说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仍然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整体理念的,以此论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合理性。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现实需求性进行论述,通过国内外的制度对比和必要性分析,得出我国应确立与认缴制相配套的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结论,并对学界提出的有关“替代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驳,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该问题的会议纪要结合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来论证设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探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解决,主张允许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通过对请求权主体、客体、主观以及适用程序进行规范以建立比较完善的适用规则。
戎学敏[5](2019)在《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资本制度是每一个国家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对我国施行长达20年的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全面革新,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对股东出资的缴纳期限限制、取消验资程序、放宽股东出资形式等。2018年《公司法》则进一步扩大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在不断地放松行政管制,给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然而,资本制度的改革范围不仅局限于该制度本身,更是波及到与该制度存在密切关系的其他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如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未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反而对债权人的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包括增加了债权人的受偿风险、增加了债权人的交易成本等。2018年《公司法》也并未对此做出修改,这在客观上要求立法者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作出一定的变革,以维护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对改善公司治理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其利益的有效保护对构建健康高效的市场环境、培育诚信为本的市场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本文按照债权人利益受损方式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漏洞及其风险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直接危及债权人到期利益之风险,即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向出资未届履行期的公司股东请求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尚不明确;第二,间接危及债权人未来可期利益之风险,具体包括股利分配标准僵化问题带来的公司偿债能力积弱和公司非持续性欺诈转让行为造成公司资产不当减损,第三,现有法律救济手段式微,主要表现为直接救济手段的标准模糊,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资本显着不足”标准不明,第四,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不足,债权人查阅难度较大,风险防范能力弱的问题。现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法律经验,本文根据以下分析方式提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针对性建议:一,在制度建设正当性之法理分析和可行路径之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的具体建议;二,在分析股利分配内核、偿债能力分析法优劣性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借鉴方式以优化我国股利分配标准;三,在详细分析美国《统一无效交易法》中有关非持续性欺诈转让行为规定与相关判例的基础上加以借鉴,针对我国实践中出现的公司资产不当减损行为进行界定和类型化,并据此提出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四,在分析中美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对“资本显着不足”具体认定之标准和区分适用之程式;五,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享有一定的查阅权。以上,本文从利益损害和救济不力两个方面思考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从风险预防、漏洞填补、救济细化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体系化建议。
王世豪[6](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出台实施后,不再对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验资程序等进行限制,如何在认缴资本制的基础上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同时又兼顾公司自治与营业自由,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资本认缴制度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股东出资自由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是保护债权人的一项重要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无论是从内在方面(即公司财产来源、资本构成、资本性质),还是从外在资本担保以及利益最大化方面出发,都有其相应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适用此制度有利于实现股东、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只有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债务履行不能(判断标准应为公司净资产大于负债),不适用此制度将难以对债权人进行有效保护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同时在非破产情形下,由于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资产信息知悉的不对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中的股东出资举证责任应该由股东承担。此外,学界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责任范围认定也存在争议,表现在股东之间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不同,导致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不同。同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范围在立法路径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核心问题是股东意思自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利益权衡,主要表现在如欠缺催缴等制度的规制、如何从《合同法》等法律中寻找适合的法律解释等问题。在资产信用的潮流之下,综合分析多种立法改良建议,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扩大解释是比较好的选择。
富饶[7](2017)在《公司资本诉讼研究》文中提出基于对市场交易的安全考虑,早期公司立法通常都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通过采取强制干预政策来确保交易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对外担保能力。为推动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学界和实务界一直进行探索,国务院也在2013年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基于“简政放权”精神,公司资本制度在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中获得了诸多“笔墨”,改变了传统严格的实缴资本制度,转向相对宽松的认缴资本制度。但局部规则的调整、变动、突破和放弃并非否定公司资本制度,但这种立法上的“快速”变革必然对司法实践形成严峻挑战。故本文以此轮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契机,从实证角度观察立法修改对诉讼审判实践的影响。本文除绪论,结论外,共分为五章:本文第一章为“公司资本诉讼的基本原理”。本章就当前有关公司资本制度原理、公司资本诉讼的特征、法定资本制改革前后的争论及挑战等方面进行总结。学者普遍认为2013年《公司法》改革有“过于匆忙”之嫌,缺乏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和论证,亟需从实践角度观察制度修改的影响以及衍生出的新问题,这也是本文论证的逻辑起点。本文第二章为“认缴制改革下的股东瑕疵出资诉讼”。认缴制对股东瑕疵出资最明显的影响在于期限。没有了出资期限的法定约束,股东很可能藉此名正言顺地“空手套白狼”。与之相反,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绝非认缴制改革的恶果,虽然普遍认为对“大资本”的追求是股东瑕疵出资的主要动力,但由于认缴制取消了验资程序,商事制度改革以“简政放权”为指导思想,现行《公司法》的违法阻却作用减弱,加之瑕疵出资行为的去罪化,民商事法律规制瑕疵出资的责任极大地加重了。虚假出资作为行政色彩浓重的语词,应当逐渐消失,而替以出资不实等专注民事色彩的词汇。为平衡认缴制改革导致的“宽进”,应构建更严格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体系。其一,应构建层级式的股东瑕疵出资契约法责任,优先尊重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自治,法院不宜过多介入商事契约的违约金调整。其二,为应对出资期限的章定,应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由于该制度实质上加重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因此法院在适用时应采取谨慎的层级式分析。其三,为应对公司治理法律更重的规制瑕疵出资责任,应构建更严格的股东除名制度,广泛适用于对资本原则的侵犯行为,尊重合法的公司决议,但也要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三章为“利益平衡下的公司增资诉讼”。就企业增资诉讼来说,公司设立取消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企业必然将原来设立的初始融资转移到后续的增资过程当中,完善增资制度设计尤为重要,其本质问题在于如何在追求融资效率的同时实现融资中的利益平衡。立法和司法上如何掌握这之间的尺度是本章主要的主要分析内容,本章认为实现融资效率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公司法改革的方向,因此应着力维护增资效率化和稳定化,不能轻易认定增资协议的解除。但是在我国目前市场信用水平不高,道德风险频发的状态下,决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实现融资效率,从而导致利益失衡,进而侵害小股东股权比例的恶意增资以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赌协议应当坚决予以否定。本文第四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下的公司减资诉讼”。公司减资是公司设立后根据自身经营和市场交易环境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没有涉及公司减资制度,但《公司法》的修改使公司减资制度的上位制度——资本维持发生了内涵变化。为了顺应这种变化,理论上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当转为平衡公司经营自治与债权人保护。然而,不论是我国的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公司经营自治都未被上升为公司减资制度的价值目标。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基本国情,本章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以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自治为价值追求。就公司自治而言,在法律规则设计上将公司减资事由、减资方式归为公司自治范畴;就债权人保护而言,在区分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的基础上,明确公司减资以直接通知为主公告通知为辅,并确认实质减资的生效时间为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之后,为债权人设置减资停止请求权和减资无效请求权,与此同时,引入形式减资简易程序,允许形式减资免除债权人保护程序。本文第五章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下的股权转让诉讼”。本章主要就观察股权转让中的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中的章程限制问题。关于公司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当在对初始章程和章程修订区分的基础上运用合理性原则进行判定,如不合理限制了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认定限制条款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与股权变动区分开来,运用合同法的规则去独立判定。第二,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问题。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参考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并非当然参考,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合同其适用的路径是完全不同的。尽管指导案例67号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解除权的规定,但这一规则总结是有疑问的,指导案例67号的论证理由不能证明其结论,不能当然排除《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合同法》第94条与167条的关系仍然是一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指导案例67号只是在表述上逻辑不清,引人误解,但并无重新厘定二者关系之意。
季洁萍[8](2017)在《服务型政府视角下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改革研究 ——以无锡市为例》文中认为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最大限度的简政放权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认缴制改革实施至今已经三年,本文试图以无锡为例对改革效果进行研究,分析此次认缴制改革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次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期缴付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放松了市场准入的限制,是对原有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改革实现了政府向市场的主动“交权”,体现了政府由“管控”向“服务”的转型。从改革后的登记数据来看,改革在鼓励创业、活跃经济等方面获得了显着成效;然而,登记数据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分析背后的原因,寻找优化解决方案。本文从阐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入手,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相关概念、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资本登记制度的选择及其演变,通过对我国注册资本改革的背景、内容的研究以及对无锡市注册登记数据和相关案例的分析,评价本次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服务角度分析改革存在的缺失。通过对比借鉴其他国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运行的经验得到启示,并从完善政府服务的角度提出改革的优化路径,使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能够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全面系统的服务体系,以营造健康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实现改革红利的持续释放。
张路路[9](2016)在《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背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我国进行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本次改革极大的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赋予了公司股东充分的自治空间,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虽然改革后公司法仍属法定资本制,但是法定资本制度下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实缴制度的核心标签已无踪迹,贸然取消对公司资本的管制将使债权人利益暴露在股东视野之中。本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时并未制定配套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有可能造成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追求公司资本效率的同时确保交易安全。本文将围绕如何在资本制度改革后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分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发现我国对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并未形成完整体系,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零散的分布在相关法律之中。然后研究此次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的影响,从而得出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结论。最后探讨根据债权的不同时间节点如何通过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资产监管、事后权利救济三个方面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如何通过债权人的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对债权人保护。首先分析了债权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信用体系。通过研究目前事前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广公司责任保险以及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债权人事先风险防范的建议。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债权人的事中资产监管机制,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运用。探讨公司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和选举债权人监事参与公司治理,实现对公司的监督。通过完善利润分配程序以及股份回购规则防止公司不当资产转移,维持公司资本的充足,实现对公司资产的监管。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加强债权人的事后权利救济机制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调整适用、股东东出资义务的责任规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机制的构建以及破产债权的衡平居次制度来加强债权人事后的权利救济,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张雪娥[10](2012)在《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研究 ——以资本维持规则的考察为基础》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以资本维持规制为基础的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进行了探讨。试图在将传统意义上的资本维持规则进路与以偿付能力测试为代表的可选择性进路做出全面剖析、对比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之弊并提出完善的建议。除第1章导论和最后的结论外,全文的主体共分四章,第2章介绍的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基本原理;第3章考察的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资本维持规制进路;第4章考察的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偿付能力测试进路;第5章论述的是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反思与完善。第2章明确并梳理了与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首先,对公司信用做出了解读。确定了公司信用的内涵,阐释了保障公司信用实现的意义。其次,在与公司信用外部性保障机制的对比和论争中介绍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本体。第三,指明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原则,并认为内部性保障机制的规则设计应始终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规则效率原则。接下来分析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适应性。最后,简要阐述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两种基本技术——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之间的论争,从而为下文对这两种基本技术的详细论述进行了铺垫。第3章首先对资本维持规则做出了诠释。论述了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之间的关系,指出资本维持规则中的“资本”应是股东的实缴资本,资本维持规则是对与实缴资本相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维持。接下来论述了资本维持规则的理论基础,简要分析了资本维持规则生成的历史背景,介绍了资本维持规则的典型制度规定、资本维持规则下的资产分配测试方法以及资本维持规则对隐性分配的规制。通过对五个欧盟国家就资本维持规则具体内容所做的对比性总结和调查问卷显示的结果得出结论:第一,法定资本事实上只占所有者权益中很小的份额,对它的要求和保留不会对股利分配的灵活性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第二,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国家都认为,法定资本对限制公司资产的分配具有积极的作用。第三,调查问卷显示,当考虑资产分配水平时,作为限制性手段的法定资本要求相较于信誉评估机构的要求和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以及无偿付能力法的可能违反更具有约束力。最后,运用辩证的方法,针对资本维持规则功能有效性的质疑,提出了资本维持规则的适用性。第4章明确了偿付能力测试的内涵和规则设计意图,通过立法考察的方式展现了偿付能力测试的最先提出和后续发展;通过对偿付能力测试构成现有参照的介绍,分析了偿付能力测试的一般内容;论述了偿付能力测试如何执行的问题、执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执行中的难点问题以及偿付能力测试内部两个子测试的关系问题。在肯定了偿付能力测试所具有的比较优势的同时,反思了偿付能力测试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第5章通过对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现有规定的反思,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资产分配应当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公积金后才能进行;公司股份回购不得超过认购资本的5%;公司减资时要对债权人进行公告,对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等等。从法规的具体内容不难看出,我国采用的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资本维持规制。然而,这些看似严格的规则虽有其特色,运行中却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反而从另一个侧面展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不够成熟。尽管如此,这并不能成为我国决定即刻抛弃资本维持规则或转向偿付能力测试机制的理由。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信息披露状况、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影响、司法成熟程度等现实条件和法制现状决定了我国的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仍应以资本维持规则为基础。偿付能力测试在许多国家运行良好,不仅在于这些国家具备使该机制有效运行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法制环境,还在于这些国家拥有能够对偿付能力测试起到补充性或替代性作用的其他辅助措施。另外,依据路径依赖理论,对制度的选择也不应轻易地改变或废弃。事实是,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们所欲实现的目标又是一致的。如此,我们便可以在保持原有制度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对其缺陷加以克服,同时最大可能地将可选择性规则的比较优势吸收进来,形成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又兼具两规则优点的新规则。此外,我国法律还应扩大兼容性规则的适用范围,对所有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少的情况都加以防范。新规则的实施还应进一步明确董事及股东的义务与责任,赋予债权人相关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
二、信用短缺下法定资本制对有限公司发展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用短缺下法定资本制对有限公司发展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1)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典型案例及其揭示问题 |
(一)案例案情介绍 |
1.林荣忠与颜承江、白峰股东出资纠纷 |
2.裁判理由 |
(二)相关案例总结 |
(三)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改革及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现状 |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沿革历程 |
(二)认缴制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三)认缴制下的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现状 |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三、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机制的不足 |
(一)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限制不足 |
(二)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模糊 |
(三)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的缺失 |
(四)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四、域外公司法改革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一)欧盟法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变革 |
1.德国公司法沿革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2.日本公司资本制度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3.中国台湾公司资本制度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 |
1.英国公司资本制度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2.美国公司资本制度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五、对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建议 |
(一)限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 |
1.完善非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2.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突破 |
(二)明确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标准 |
(三)完善董事催缴程序 |
1.确定董事催缴义务 |
2.设立董事催缴程序 |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1.建全社会信用体系 |
2.建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
3.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出资制度改革 |
一、出资制度改革的背景 |
二、认缴制的确立 |
第二节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产生 |
一、典型案例 |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产生的前提 |
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实质 |
第二章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学界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争议 |
一、争议的原因 |
二、主要观点 |
第二节 公司的社团性 |
一、社团性内涵 |
二、社团性决定了期限利益仅具有内部效力 |
第三节 对我国2013年公司法改革的理性审视 |
一、仍采用法定资本制度 |
二、注册资本的价值没有改变 |
三、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取消 |
四、继续遵循资本三原则 |
第三章 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现实需求性分析 |
第一节 保护债权人利益 |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国内外对比 |
三、我国需建立与认缴制相配套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四、对相关“可替代制度”观点的反驳 |
第二节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司法实践中多否定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 |
二、加速到期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第三节 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场的理性分析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会议纪要的分析 |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立场的评价 |
第四章 建立完善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 |
第一节 允许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
一、与我国公司法整体的理念相符合 |
二、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相符合 |
第二节 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条件 |
一、请求权主体为普通债权人 |
二、客观上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
三、对未出资股东的主观判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
四、适用程序上要与破产法相关制度相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立法表 |
案例表 |
引言 |
一、认缴资本制概述 |
(一)认缴资本制的内涵 |
(二)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历程 |
(三)认缴资本制下的法制观念转变 |
(四)认缴资本制对公司法传统资本原则的影响 |
二、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
(一)公司债权人界定 |
(二)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三、现有法律框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 |
(一)直接危及债权人到期利益 |
(二)间接危及债权人未来可期利益 |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难度加大 |
(四)公司信息披露不足债权人查阅难度较大 |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
(二)借鉴美国偿债能力分析法优化股利分配标准 |
(三)借鉴《统一无效交易法》规制非持续性欺诈转让行为 |
(四)明确资本显着不足的判断标准 |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及研究切入点 |
1.2.1 研究现状 |
1.2.2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2章 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保护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
2.1 我国资本认缴制的制度功能与缺陷分析 |
2.1.1 资本认缴制的制度功能 |
2.1.2 资本认缴制的潜在缺陷 |
2.2 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保护的现实挑战 |
2.2.1 既有法条规定的局限性分析 |
2.2.2 基于法律解释路径的困境与分歧 |
2.3 资本认缴制缺陷修复视角下债权人救济的路径选择 |
2.3.1 资本认缴制下利益导向的变化 |
2.3.2 认缴制下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的权衡 |
2.3.3 债权人救济路径的考量 |
第3章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分析 |
3.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理论分歧 |
3.1.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理论的各种观点 |
3.1.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理论基础 |
3.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理依据 |
3.2.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文本分析 |
3.2.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3.2.3 未届期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理依据 |
3.2.4 未届期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原则 |
3.3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多视角分析 |
3.3.1 认缴制下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 |
3.3.2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
3.3.3 股东利益与债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
第4章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 |
4.1 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
4.1.1 章程规定或约定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到期 |
4.1.2 公司对到期债务清偿不能 |
4.1.3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
4.2 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的几种途径 |
4.3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的具体类型 |
4.3.1 破产清算特殊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
4.3.2 一般债务清偿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
4.3.3 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
4.4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诉讼中的适用 |
4.4.1 破产诉讼中的适用 |
4.4.2 清算诉讼中的适用 |
4.4.3 普通诉讼中的适用 |
第5章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责任范围 |
5.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范围的学理、立法与判例分歧 |
5.1.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范围的学理分歧 |
5.1.2 对不同学说观点的评析与反思 |
5.1.3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范围的立法分析 |
5.1.4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范围的判例分析 |
5.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具体范围认定 |
5.2.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
5.2.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约定范围分析 |
5.3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认定的特殊情形 |
5.3.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能否要求扣除利息 |
5.3.2 公司存在多个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责任分配 |
5.4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范围的立法路径 |
5.4.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范围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5.4.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范围的立法改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公司资本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司资本诉讼的基本原理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与缘起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 |
(二)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缘起 |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困境与争论 |
(一)公司法定资本制度的困境 |
(二)新一轮资本制度改革的争论 |
三、公司资本诉讼面临的界定与挑战 |
(一)公司资本诉讼的厘定 |
(二)公司资本诉讼的特征 |
(三)公司资本诉讼的挑战 |
第二章 认缴制改革下的股东瑕疵出资诉讼 |
一、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
(二)认缴制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影响 |
二、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的实证观察 |
(一)无法消失的虚假出资现象 |
(二)数量激增的抽逃出资 |
三、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体系 |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契约法责任 |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组织法责任 |
(三)认缴制下瑕疵出资责任的完善路径 |
第三章 利益平衡下的公司增资诉讼 |
一、公司增资制度的基本原理 |
(一)增资制度的基础理论 |
(二)对赌协议的理论之争 |
二、公司增资诉讼的实证观察 |
(一)公司增资诉讼的争议焦点 |
(二)对赌协议纠纷的司法分析 |
三、我国公司增资制度的理论反思 |
(一)增资协议解除:维护公司增资交易安全 |
(二)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的保护机制:赔偿抑或还原机制? |
(三)优先认购权的制度选择 |
(四)对赌协议的完善路径 |
第四章 债权人利益保护下的公司减资诉讼 |
一、公司减资制度的理论展开 |
(一)公司减资的概念及本质 |
(二)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设计和问题 |
二、公司减资诉讼的实证研究 |
(一)公司减资诉讼的总体性分析 |
(二)公司减资诉讼具体问题分析 |
三、债权人利益维护下的公司减资制度完善 |
(一)调整公司减资的立法分类 |
(二)完善减资方式和通知方式 |
(三)明确《债权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的性质 |
(四)厘清公司减资中的股东义务 |
(五)引入减资停止请求权 |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下的股权转让诉讼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限制条款的司法认定 |
(一)股权对外转让限制的正当性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 |
(三)违反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指导案例67号的反思 |
(一)指导案例67号的判决逻辑 |
(二)股权转让合同直接参照买卖合同规定命题的思辨 |
(三)《合同法》第167 条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适用 |
(四)《合同法》第94条解除权与《合同法》第167条解除权关系的厘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服务型政府视角下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改革研究 ——以无锡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服务型政府 |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概述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 |
(二)资本登记制度及其演变 |
二、改革前我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各自特点 |
(一)1993 年初版《公司法》 |
(二)2005 年《公司法》首次修正注册资本认缴内容 |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及价值取向 |
(一)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
(二)由安全价值到效率价值的取向,由管控到服务的转变 |
(三)政府的改革动力——构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繁荣 |
第二章 无锡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及问题 |
一、以无锡市登记数据评价本次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效果 |
(一)新办企业增量明显 |
(二)体现民间资本活力的数据增长明显 |
(三)获得正面社会反响 |
二、从无锡市登记数据分析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反映的问题 |
(一)认缴行为随意化,挑战社会诚实信用 |
(二)异常经营企业占比较大 |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及不诚信经营现象增多 |
(四)主动公示经营信息的企业比例低 |
第三章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执行中的政府服务缺失分析 |
一、改革反映出的政府服务的缺失 |
(一)政府服务的内涵 |
(二)认缴制改革执行中政府服务缺失 |
二、信用服务体系的弱化缺失 |
(一)弱化企业资本信用 |
(二)交易相对人了解公司信用情况困难而昂贵 |
(三)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法满足需求 |
三、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的缺失 |
(一)债权人保护被削弱 |
(二)不合理的认缴期不利于交易安全 |
(三)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
四、制度供给的价值取向失衡 |
(一)安全价值缺陷 |
(二)政府对改革的目标定位 |
第四章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认缴制改革的优化路径分析 |
一、政府服务是优化我国资本改革的重要路径 |
(一)公共需求是政府服务提供的依据 |
(二)市场经济行为需要政府服务的规范 |
二、国外资本制度运行经验及启示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国外资本登记制度的启示 |
三、强化信用披露与信息公示,健全信用服务体系 |
(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披露制度 |
(二)加强部门间合作,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
四、完善约束和救济规则,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
(一)实现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约束 |
(二)强化人格否认规则以完善对债权人救济 |
五、以服务为导向优化监管机制 |
(一)深入实施系统监管,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管 |
(二)厘清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
(三)监督核查公示信息,营造“严管”氛围 |
结语:从权力有限到服务有效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概述 |
(一)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现状 |
(二) 资本制度变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
1.取消最低资本限额对债权人利益影响 |
2.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影响 |
3.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其他风险 |
(三) 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及思路 |
1.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
2.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思路 |
二、债权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 |
(一) 债权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 |
(二) 债权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的缺陷 |
1.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2.缺乏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 |
3.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中的问题 |
(三) 债权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 |
1.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 |
2.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
3.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 |
三、债权人事中资产监管机制 |
(一) 债权人事中资产监管机制的内容 |
(二) 债权人事中资产监管机制的缺陷 |
1.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缺失 |
2.利润分配程序的局限 |
3.股份回购规则再审视 |
(三) 债权人事中资产监管机制的完善 |
1.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
2.加强债权人对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督 |
3.股份回购规则的细化与完善 |
四、债权人事后权利救济机制 |
(一) 债权人事后权利救济机制的内容 |
(二) 债权人事后权利救济机制的缺陷 |
1.现有人格否认制度效果欠佳 |
2.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缺乏规制 |
3.董事对债权人责任规制的缺失 |
4.破产程序对普通债权人保护的缺失 |
(三) 债权人事后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 |
1.人格否认制度的调整适用 |
2.完善股东出资义务的责任规制 |
3.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机制的构建 |
4.引入破产债权的衡平居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研究 ——以资本维持规则的考察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依据和意义 |
1.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研究对象与结构安排 |
第2章 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基本原理 |
2.1 公司信用的解读 |
2.2 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本体 |
2.3 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原则 |
2.4 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适应性分析 |
2.5 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基本技术 |
第3章 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资本维持规则进路 |
3.1 资本维持规则的诠释 |
3.1.1 资本维持规则的界定 |
3.1.2 资本维持规则的理论基础 |
3.1.3 资本维持规则生成的历史背景 |
3.1.4 资本维持规则的立法体现 |
3.1.5 资本维持规则的典型测试 |
3.1.6 资本维持规则对隐性分配的规制 |
3.2 资本维持规则功能的有效性 |
3.2.1 资本维持规则功能有效性的质疑 |
3.2.2 资本维持规则的适应性 |
第4章 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偿付能力测试进路 |
4.1 偿付能力测试的解读 |
4.1.1 偿付能力测试的立法表达 |
4.1.2 偿付能力测试的构成 |
4.1.3 偿付能力测试的执行 |
4.2 偿付能力测试的比较优势与局限 |
4.2.1 偿付能力测试的比较优势 |
4.2.2 偿付能力测试的局限 |
第5章 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
5.1 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反思 |
5.1.1 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现状 |
5.1.2 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缺陷 |
5.2 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完善 |
5.2.1 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完善策略:择一抑或兼容? |
5.2.2 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具体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信用短缺下法定资本制对有限公司发展的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D]. 康恺.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法定资本制存废之效率、路径依赖、寻租等诸因素考察[J]. 陈克. 商法界论集, 2020(02)
- [3]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D]. 李白雪.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5]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D]. 戎学敏. 吉林大学, 2019(10)
- [6]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D]. 王世豪. 湖南大学, 2019(07)
- [7]公司资本诉讼研究[D]. 富饶. 吉林大学, 2017(03)
- [8]服务型政府视角下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改革研究 ——以无锡市为例[D]. 季洁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背景[D]. 张路路. 南京大学, 2016(06)
- [10]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研究 ——以资本维持规则的考察为基础[D]. 张雪娥. 吉林大学, 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