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经济特区20年基本经验(论文文献综述)
寇清思[1](2021)在《任仲夷广东施政实践及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和试验区。回顾历史,改革先行者们以他们的智慧、勇气和胆识谱写了辉煌篇章,留下了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任仲夷是广东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之一,在他施政广东期间,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带领广东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拼搏,为广东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任仲夷广东施政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20世纪70年代末,世界格局悄然发生着变化,整体呈现和平的发展局面,为任仲夷广东施政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广东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利的国内条件;以习仲勋为代表的广东省委向中央为广东争取了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及试办经济特区的权力,为任仲夷南下广东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事业奠定了基础。任仲夷主政广东5年间,他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大胆创新、灵活施政,以特区建设为核心发展广东经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经济制度改革,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紧抓“特”字,建设经济特区;实行“三放”,对外开放、对内放宽、对下放权;强调要根据中央政策善于变通;“排污不排外”;实事求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在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施政经验。任仲夷在施政过程中,贯彻中央的改革思想,在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独立思考,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地方施政思想。他贯彻邓小平理论,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关于党建方面,任仲夷主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加强组织建设,党风、党纪建设;关于民主建设方面,他主张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通过把社会主义民主贯彻到各个方面、进行民主教育、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与法制相结合这四个方面来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关于富民政策,任仲夷主张解放思想,敢于致富,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大家共同致富。任仲夷广东施政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代启示。任仲夷广东施政五年,使广东真正实现“先行一步”,为全国改革开放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也丰富了中国改革开放史,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新时代,对进一步推进深化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彭雄亮[2](2020)在《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群是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产物,也是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空间载体。“湾区”自1990年代成为学术界区域研究对象以来,经历了由区域规划实践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发展历程。因此,在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国土空间整体治理的背景下,通过对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演进的实证研究,提炼湾区空间发展模式,对湾区城市群未来空间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基于上述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本文将研究对象环珠江口湾区界定为广东省内珠江出海口两岸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五座城市,再加上佛山。以六座城市为基础,本文从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演进的历程出发,围绕三个核心议题展开论述:一是经过改革开放后四十年的发展,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有哪些形态特征,其相互关系发生了怎样的演变?二是推动湾区空间发展动力机制是什么,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在空间演进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三是在湾区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构建面向未来的湾区空间结构和模式?论文总共分为八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前两部分为文章概述与研究进展综述。第三部分为湾区形成的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基础,第四部分利用湾区1992-2013年多时相GIS和RS数据对湾区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演进特征进行了实证。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视角,对推动城市群空间演进的动力机制、空间模式和治理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检验。第七部分提炼创新发展趋势下湾区空间发展模式和空间结构。最后一部分为全文的总结和展望。第一部分是导论。“湾区”概念经历了学术讨论、规划实践和国家战略三个发展阶段,“环珠江口湾区”规划实践阶段的重要概念,在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区域发展战略背景下,厘清空间发展的演变和规律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部分对“城市群”、“空间模式”等论文关键概念进行界定,以此提出论文的研究目标、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对城市形态演进和空间模式的研究进展展开综述,提出文本研究框架。首先,从空间认识的本源出发,梳理从空间形态到空间模式研究的演变;其次,从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机制的研究进展来看,“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构成了我国有关空间动力研究的基本框架;最后,本文认为,空间客体包含了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本底关系,空间治理的实质是推动空间发展的动力主体与空间客体的相互作用关系。以此,本文建立从城市群空间本底关系到空间模式的研究框架。第三部分从环珠江口湾区自然地理、以广府文化为主体的历史人文条件两个方面梳理了湾区形成的空间基础。珠江河口湾的自然地理条件演变影响了城市的形成与发展方向,以广府文化为主体,形成了开放兼容的湾区文化。第四部分利用湾区1992-2013年多时相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采用紧凑度指数、分维指数、等扇分析等,揭示湾区城市空间扩展的总体特征、组织差异和方向演变。结果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环珠江口湾区城市建设用地扩展强度总体上呈高速增长,在珠江口喇叭型地形的制约下,建设用地持续向广深、广珠两个方向高速拓展,形成A字型总体空间格局。但珠江口东西两岸扇面规模和紧凑程度上差异较大,两岸发展并不平衡。随着建设空间的拓展,水体、农田等生态服务价值最高的用地类型斑块密度变低,建设空间的“不充分”和高价值生态空间的“破碎化”同步。加上持续台风影响最大的河口湾区域大规模近岸填海造陆,珠江口生态安全面临极大压力。第五部分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湾区空间发展的动力演变。“政府-市场-社会”主体作用力的交织推动了城市建设空间的拓展,但不同发展阶段主体的合力差异明显。在早期发展阶段,政府力和社会力以迁就市场力的方式吸引投资,造成空间利用的低效和“不充分”;到了中后期,市场力量通过与政府形成各种伙伴关系,主导了城市与区域空间的变革,加速东西两岸发展的“不平衡”。在生态空间的管治上,由于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生态空间面临碎化和安全压力。第六部分论述在国土空间整体治理趋势下,湾区未来空间逻辑转变和治理趋势。对比纽约的洲际合作治理、旧金山湾区的网络化联合治理和东京湾区的集中型治理模式,环珠江口湾区有充足的平原腹地实现东西岸均衡治理。因此,湾区未来空间治理重点转向对建设空间的柔性引导和生态空间的韧性管治,并建立以政府主体为主导,融合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三元协商机制。第七部分探讨创新经济发展背景下的环珠江口湾区空间模式和结构。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国家科学平台建设形成新的创新城市节点,在基础科学研究的引导下,有能力改变传统“核心-边缘”城市体系下“中心城区研发与服务——城市节点产业服务——高新园区技术转化”的单向关系,朝着以“科学创新节点基础科学研究”为原点的新型节点簇群空间模式转变。因此,本文认为,未来创新湾区将逐渐形成“两脊三湾链”的空间结构。以广州-东莞-深圳形成的创新发展主轴和以广州-中山-珠海为次轴成为政府推动空间均衡发展的的关键。另一方面,内湾地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生态空间的管治与修复,科学创新城市节点应合理控制组团规模,并通过并通过快速交通设施走廊进行连接,在空间上形成“珠链”式布局;内湾增强发展韧性,主湾强化协同机制,外湾培育增长中心,构建生态与经济交织的网络化格局。第八部分为结论与展望。指出论文主要的结论、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展望今后进一步研究的努力方向。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尝试了创新:(1)从环珠江口湾区空间的自然环境特征出发,分析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与城市群建设空间的本底关系和影响特征,改进了以往空间模式研究中“重城市轻生态”的局限。空间形态研究源于对城市建设空间分析与规律总结,因此有关城市空间形态的研究多用于描述单个城市的建设空间特征。考虑到环珠江口湾区城市建设空间占总用地面积的32%以上,本文运用地理信息技术GIS和遥感技术RS,通过定量分析分析河口湾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特征,探讨湾区城市建设空间与生态空间形态的本底关系。一是建设空间的不充分与水面、农田等高生态价值的斑块破碎化同步。二是自然地理环境影响了东西岸发展的不平衡,由于东岸地质条件更为稳定,更适宜市场力的投资建设行为。三是通过近岸填海的演变和台风灾害的核密度分析,揭示湾区开发的生态安全压力。最后,基于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关系,本文提出“珠链”式空间布局模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湾区。(2)以往有关空间发展的动力主体研究对象多为政府和市场,本文尝试引入社群概念,对社会主体在湾区城市空间作用机制进行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的分析视角是学术界较为公认的动力机制分析方法,但在以往的研究中,社会主体往往并不直接作用于城市空间建设,因此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关系。本文引入社群理念,对改革开放以来湾区空间发展的分阶段进行合力模型分析,认为早期湾区在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血缘型和地缘型社群在空间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纽带”作用;在中期以后,则形成了路径依赖的“锚定”作用,成为湾区经济转型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创新经济发展中,则为创新和创业提供了低成本的“容错”空间。社会主体对湾区城市建设空间的影响经历了直接影响,逐渐后退到间接影响,再到半直接影响的过程。社会主体的影响力随着时代演变表明,建立在血源和地缘基础上的乡村社群随着城市空间发展被进一步强化,外来人口融入湾区并逐渐形成业缘型和友缘型社群,逐渐成为创新的源泉,日益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为湾区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本文对于社会主体作用的实证分析,弥补了以往湾区研究中对社会力作用机制的不足,并为未来建立政府引导下的三元协商治理机制提供理论基础。(3)在创新发展的时代趋势下,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的空间模式的转变趋势,提出建立以“两脊”+“三道湾链”的湾区空间结构。本文通过梳理环珠江口湾区空间模式演变历程发现,环珠江口湾区经历了点状生长、点轴发展、双核轴带到多元网络的演变过程,在空间表征上与国内外城市群有很大共性。但通过分析空间模式背后的动力机制,本文认为,其他城市群雏形阶段的点状生长大多是由政府或市场力量推动,而在湾区,由分散化的社会主体影响下的生长“点”,并没有成长成为城镇。在长期激烈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广深双核轴带结构,孕育了大量的创新型企业。政府权力空间在珠江口两岸的均衡布局,有能力在未来西岸地区发展中起到更为关键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提出以珠江口为中心,创新性提出构建三道“湾链”的圈层式空间结构。内湾地区打造以国家科学平台为基础的功能区,通过“珠链”式开发,避免对珠江口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主湾则强化中心城区的现代服务能力;外湾地区着眼于区域均衡发展。
荆洪文[3](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王锐[4](2019)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建设历史进程为研究对象,采用“回顾历史-总结经验”的研究思路,较为系统地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探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经验,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新中国的成立是我国开展经济建设的历史前提。这个历史前提的实现并不是“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中华民族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下,经历了十四年抗日战争与三年国内战争的洗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艰苦卓绝、排除万难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面对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开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探索。七十年的探索历程依据经济建设工作在全部工作中的地位进行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建设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建设的方式转变为高度集中化、组织化的生产方式的过程。第二个阶段为改革开放以来到世纪之交。这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大规模开展经济建设的阶段。这一阶段通过改革经济体制,极大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先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显示出市场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第三个阶段为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的阶段。我国市场化的改革,逐步从单纯的经济体制改革,上升到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的趋势日益突出。经济建设在取得举世瞩目发展成就的同时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通过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历史进程的系统考察和思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经验,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占有者。只有让创造财富的劳动者享有财富,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二是充分发挥我国基本国情的综合优势。我国的综合优势体现在全党全国对正确认识我国国情有正反两方面经验、经济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以及社会主义经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三是多种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在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我国进一步实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出多种所有制结构,并且不断健全法制体系为我国的所有制多样化提供持续保障。四是适合国情的改革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作用下,改革成为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我国改革的动力性体现在改革能够释放红利,而改革的稳定性体现在渐进的改革方式上。五是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必备条件。这个条件性体现在对外开放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实践中对深化改革具有促进作用,而闭关自守无异于自取灭亡。六是党对经济工作的正确领导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能够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确保经济工作处于中心地位,并且使经济工作作风不断改善。本文所总结的我国经济建设的六条基本经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因素,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工业体系完善、市场体量宏大等多个方面的规模优势,取得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水平的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主体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分散化到高度体制化、组织化再到逐步走向自主发挥能动性的独立化过程。同时,也伴随着所有制的不断健全,通过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最大限度的赋予劳动者以获得感,以此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释放和发展。从宏观层面,实施改革和开放两大基本国策的良性互动,实现改革促进开放、开放推动改革,共同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当然,上述各个经验的发挥,离不开党对国家的统一领导,离不开党对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离不开方方面面的顶层设计,这不仅是我国过去、当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经过长期奋斗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邹鑫[5](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钟若愚,陶林秀,高丽玲[6](2019)在《中国经济特区资源效率与可持续发展报告》文中研究指明资源是区域协调、社会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制约因素。新中国成立近70年来,资源的使用和生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各区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为经济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环境承载能力既定的情况下,更应高效利用有限的自然及环境资源,力求最优化配置稀缺资源,使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齐头并进,以逐步实现绿色经济转型。物质流分析方法(MFA)能有效测度区域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推进情况,本报告在MFA基础上从区域和城市角度整理了1996年至2017年中国五大经济特区的物质流量投入数据,建立物质资源投入总量指标(DMI)。继而以资源环境利用效率为出发点,分别通过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了各特区的效率差异及原因。在此基础之上给出了经济特区要实施绿色考核机制与金融制度、搭建节能循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生态文明智慧型特区等建议。
高兴民,郭芹[7](2019)在《中国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发展报告》文中提出随着五大经济特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特区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日益凸显。本报告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梳理了2017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大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发展的基本情况,从中总结各个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发展取得的成就,同时结合当前五大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对特区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从社保制度、社保基金、社保政策法规、社保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推进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发展的措施建议,以期为我国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政策参考。
林逸涛[8](2018)在《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体制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都非常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各地也产生了一些比较好的实践做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与制度。十八大提出了要建立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其中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设目标。生态系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支撑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给人类带来福利。生态系统的功能是指内部各子系统所具有的作用,最基本是组织社会生产、方便居民生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等功能,也被称为生态服务。功能取决于结构,生态系统结构是指构成一个生态系统的动植物个体和群落、它们的年龄和空间分布以及非生物资源。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生态功能产生破坏,降低了人们的福利水平。因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系统功能在经济上就存在取舍权衡,需要牺牲一定的生态效益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再用积累的经济财富进行生态补偿。所谓生态系统补偿机制是指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组织安排和经济技术标准,通过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家庭提供适当的经济激励和处罚,使得它们的行为符合经济标准和技术标准,从而保证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生态产品的公共属性和外部性使得人类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往往忽视了生态的代价,发达国家如此,我国也是这样。所以生态补偿既是回望的,也是前瞻的,对历史造成的生态破坏要进行恢复,对未来的生态要进行有效的保护,两者之间要做到有机的协调和统一。有鉴于此,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在介绍国内外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同时,重点就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有效地确定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把它作为本文主要研究问题,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国际性都市。深圳市人口众多、经济发达,但由于地域面积太小,生态环境压力尤其突出。在国家重视生态大环境背景下,加之自身高度发达的经济体系,深圳构建一个科学的生态系统补偿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财力负担可行性和人才创新大环境,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深圳生态系统补偿实践在城市管理实践上有其迫切需要,在理论上也可以为其它城市提供有益的借鉴。绪论部分阐明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并对当前的研究文献进行了追踪和整理。目前对生态系统的补偿含义还没有达成一致性的看法,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是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为目的,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的投入;二是认为是生态服务的消费者对向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三是认为是监管部门对损害环境行为人给予一定处罚、减少破坏行为的发生。从经济学中机会成本的概念出发,本文是在广泛的意义上来讨论生态系统补偿的,包含了以上三种情况。绪论部分还对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服务的价值和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机制的效率方面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和讨论,明确了有关的概念。最后说明了本文研究的思路、所采用方法,重点介绍了本文创新点即地方如何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与标准,更准确科学地构建一个城市的生态补偿体系。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已经有很多的探讨和研究。生态系统的功能是对人类有用的,因而具有价值,但是这些价值与功能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而增加了生态服务定价的难度。从现有的生态服务分类来看,这些服务大部分都具有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对它们的价值的确定,需要借鉴外部性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定价理论,由此得到的价值也称为影子价格。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应用性很强,现实应用中采用了很多方法,文章重点介绍和讨论了市场法、替代市场化法、条件价值化法、机会成本法等几种主要方法。国外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相对较早,为我们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已有比较完善的做法,如集体行动和REDD计划,保护抵销与环境交易机制等。文章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方面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包括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实行“技物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建立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制度、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互补作用、建立生态补偿区域合体机制、发挥金融机构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作用等七大方面,对完善深圳市生态补偿制度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深圳是由农村转变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文章按时间顺序划分为五个阶段,介绍了深圳市生态系统演变历程。具体分为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前期情况(1978年以前)、建立初期生态状况(1978-1985)、经济转型与生态保护区建设时期(1986-1992)、高速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阶段(1993-2002)、生态补偿建设的新高度时代(2003年后至今)。从发展历程来看,深圳市的生态补偿已由命令控制型主要依靠的法律法规做法向多种生态补偿机制转变,正因为如此,对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并提出一些新的可行操作办法显得特别迫切和重要。深圳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已经非常注重生态保护,也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但是高速的经济增长仍不可避免会对生态系统带来破坏。要找寻问题解决方案,必须先明确产生的根源所在,为此文章全面介绍了深圳市生态环境的形势、问题与原因。从河流污染、空气质量、城市噪声等环境质量的数据表现来看,深圳当前面临的生态形式还比较严峻,其表现主要有:生态补偿法规制定滞后,系统指导性差;生态补偿模式单一,实施范围有限,公众和市场参与度不够;生态补偿的标准不科学且不合理;生态补偿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等。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是生态补偿方面重治轻防,对生态效益重视不足;二是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不足,补偿标准、补偿办法设计存在技术障碍;三是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存在制度障碍;四是生态补偿监管体系建设滞后削弱了政策实际效果;五是生态效益价值的估算不容易。当前生态系统补偿最重要还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因此如何确定一个补偿和受偿双方认可的合理补偿标准尤为重要,也可以说是整个补偿制度建立的根本。在对各类生态系统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础与原则,建议在生态系统组件得到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应该根据人口数量、结构和货币购买力等因素赋予一个较大的系数。结合深圳的实际,对森林生态系统、农用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城市绿地生态系统和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等五大系统的基本情况作了详细介绍,认真研究上述五大生态系统的产品、服务与补偿标准,给出了相关的计算公式,并进行了验证,为接下来阐述全面补偿制度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深圳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整体建议。由于补偿机制涉及到政策工具、组织治理机制两大方面,并且由于具体的生态服务和项目的差异,政策工具和治理结构也会有所不同。本章首先分析了两类政策工具的特点和优劣,并讨论了完善监管组织治理体制的措施。根据生态系统的表象,文章分别提出了完善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措施;以及如何进行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的措施与建议。当前各地生态补偿主要还是政府为主进行组织实施,针对深圳生态补偿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文章特别指出深圳市决策部门在生态补偿建设中应该重点把握好的几个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措施,包括健全深圳生态补偿立法工作:处理好生态补偿的几个重要关系;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开展多渠道融资;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等。这些建议措施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操作体系,方便其它地区在开展工作中借鉴和参考。
黄明[9](2018)在《城中村改造模式研究 ——以珠海翠微村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城市更新运动速度正在加快,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利益重新分配也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珠海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新型城市化发展较快,城中村改造规模及影响范围也比较突出,其案例往往代表着中国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模式的方向和高度。基于此,本文将城中村改造模式作为研究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发展中的经济特区珠海市的某个正在改造的最大的城中村进行了相关分析。本文首先由国内城中村的由来背景引出珠海目前的城中村发展现状,并举出某村需要改造的基本情况;然后对城中村改造所牵涉到的利益相关方一一说明城中村改造这项工程的必要性;城中村改造也必然会面临种种社会问题,在这些难题下,珠海市是怎样取得具有自己特色的改造之路,形成“珠海模式”的。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模式的研究时,对城中村改造中的利益主体:政府、村民、开发商,交叉进行了他们之间相互的利益关系分析,通过建立策略分析模型的方式,得出了四种城中村改造模式,即政府主导改造模式、村民自主改造模式、开发商主导改造模式、合作改造模式,并且还详述了各个模式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结合对城中村模式选择的见解,对一个典型的珠海市某城中村案例进行实例分析,从改造可行性、村民利益保障、城市的发展和改造的总收益四个维度进行判断,得出政府主导改造模式是案例的最佳选择。而在现实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为了达到更加优化的目的与合理性,不得不结合市场选择出更加完整的改造模式,即“政策引导+资金招商”的半市场化运作模式。最后文中对城中村改造这一社会现象,给出相关利益主体一些实际建议。
蒋永清[10](2018)在《从改革开放若干重大决策看邓小平如何搞调查研究》文中认为邓小平非常重视调查研究,改革开放的若干重大决策都来源于此:1978年9月的"北方谈话"调研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战略决策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1979年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小康之家"和"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设计,并经过反复调研将其确立为党的奋斗目标;1983年初江、浙、沪调研擘画了"三步走"的战略和7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蓝图;1984年初经济特区调研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大格局的初步形成。邓小平搞调查研究的方法特色鲜明、独树一帜:在调查研究中把实践作为检验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抓住主要矛盾作出果断决策。
二、珠海经济特区20年基本经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珠海经济特区20年基本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1)任仲夷广东施政实践及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文章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任仲夷广东施政的历史条件 |
2.1 任仲夷广东施政的历史背景 |
2.1.1 国际社会背景 |
2.1.2 国内社会背景 |
2.2 任仲夷广东施政的历史条件 |
2.2.1 习仲勋为任仲夷南下广东奠定施政基础 |
2.2.2 任仲夷施政广东的主体条件 |
第三章 任仲夷广东施政实践 |
3.1 经济体制改革 |
3.1.1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3.1.2 以企业改革推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
3.1.3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
3.2 建设经济特区 |
3.2.1 建设好特区 |
3.2.2 紧抓“特”字 |
3.2.3 经济特区的成就 |
3.3 实行“三放” |
3.3.1 “三放”方针 |
3.3.2 如何坚持“三放” |
3.4 变通不等于变相 |
3.4.1 根据中央政策,善于变通 |
3.4.2 变通的缘由 |
3.4.3 变通的原则 |
3.5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
3.5.1 贯彻中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精神 |
3.5.2 抓经济大案要讲究原则 |
3.5.3 深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
3.6 “排污不排外” |
3.6.1 坚持“排污不排外”的意义 |
3.6.2 明确“排污不排外”的界限 |
第四章 任仲夷广东施政思想的内容 |
4.1 贯彻中央的改革思想 |
4.1.1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
4.1.2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
4.2 党建论述 |
4.2.1 主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4.2.2 主张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
4.2.3 主张加强组织建设 |
4.2.4 主张加强党风和党纪建设 |
4.3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
4.3.1 主张进行民主教育 |
4.3.2 主张健全民主集中制 |
4.3.3 主张把社会主义民主贯彻到各个方面 |
4.3.4 主张民主与法制相结合 |
4.4 富民政策 |
4.4.1 主张解放思想,敢于致富 |
4.4.2 主张政策引导共同致富 |
第五章 任仲夷广东施政的历史意义和现代启示 |
5.1 任仲夷广东施政的历史意义 |
5.1.1 使广东真正实现“先行一步” |
5.1.2 为全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宝贵经验 |
5.1.3 丰富了中国改革开放史 |
5.2 任仲夷广东施政的现代启示 |
5.2.1 党的领导和科学决策是新时代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 |
5.2.2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新时代深化改革的精神动力 |
5.2.3 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是新时代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
第六章 结语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2)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1 全球化和信息化推动下的城市群发展 |
1.2.2 城市群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空间载体 |
1.2.3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空间治理变革 |
1.2 湾区的概念提出与研究进展 |
2.1.1 有关湾区研究的三个阶段与概念内涵的转变 |
2.1.2 湾区空间发展相关研究的进展 |
2.1.3 本次研究问题的提出 |
2.1.4 本文研究的环珠江口湾区的空间范围 |
1.3 概念辨析与界定 |
1.3.1 城市群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1.3.2 城市空间形态与空间结构的相互关系 |
1.3.3 城市空间模式的概念内涵 |
1.4 研究的目标与意义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思路、方法与主要内容 |
1.5.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方法 |
1.5.3 主要内容 |
2 城市群空间研究进展与研究框架 |
2.1 城市群空间研究的要素组成与模式演变 |
2.1.1 对空间认识的转变 |
2.1.2 城市空间研究的构成要素 |
2.1.3 由单一城市到城市群的空间模式研究 |
2.1.4 城市群空间模式的动态演变 |
2.2 城市群空间演变的动力机制 |
2.2.1 全球化和市场化作用下的发展动力 |
2.2.2 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研究 |
2.2.3 “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的作用机制 |
2.2.4 主体作用下的空间表征 |
2.3 空间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基于动力主体的引导 |
2.3.2 基于对空间客体的协调 |
2.3.3 主体与客体研究的融合:空间治理 |
2.4 建立湾区空间模式研究框架 |
2.5 本章小结 |
3 湾区形成的自然人文基础 |
3.1 湾区自然地理基础 |
3.1.1 自然地理条件与“湾区” |
3.1.2 环珠江口湾区总体地理特征 |
3.1.3 河口湾形态演变和经济活动 |
3.2 湾区历史人文基础 |
3.2.1 岭南三大民系与湾区空间分布 |
3.2.2 岭南文化来源特征 |
3.2.3 以广府文化为主体的湾区文化 |
3.3 本章小结 |
4 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的演进研究 |
4.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4.1.1 数据的选取与发展阶段划分 |
4.1.2 影像数据的处理 |
4.2 湾区城市群建设空间形态的扩展特征 |
4.2.1 建设空间演变的总体特征 |
4.2.2 建设用地规模的快速拓展 |
4.2.3 建设空间扩展的轴向集聚 |
4.2.4 空间形态的分维与紧凑度 |
4.3 湾区城市群自然生态空间形态的演变 |
4.3.1 湾区自然生态空间的演变历程 |
4.3.2 湾区自然生态空间形态指数特征 |
4.3.3 环珠江口生态空间与岸线演变 |
4.3.4 台风气候影响下的空间安全风险 |
4.4 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关系的总体判断 |
4.4.1 向湾演进与珠江口A字形空间结构的形成 |
4.4.2 环珠江口湾区空间开发的不平衡 |
4.4.3 城市群建设空间拓展的不充分 |
4.4.4 珠江口区域的生态碎化与安全压力 |
4.5 本章小结 |
5 湾区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机制与空间模式演变 |
5.1 政府行为推动湾区空间结构演变 |
5.1.1 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推动核心城市的形成 |
5.1.2 省级政府协同与调控促进城市群区域一体化 |
5.1.3 地方政府的空间竞争促使城市群向多中心转变 |
5.1.4 政府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对称型等级化 |
5.2 市场发展引起城市建设空间扩展 |
5.2.1 从村镇工业化到创新发展的产业集聚与动力转变 |
5.2.2 典型产业模式与经济的梯队型格局 |
5.2.3 市场机制下不同产业类型企业的空间集聚特征 |
5.2.4 市场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多中心网络化 |
5.3 社会需求促使空间内涵发生转变 |
5.3.1 人口快速增长与城镇化水平的提升 |
5.3.2 人口密度的双核圈层空间分布 |
5.3.3 社会阶层结构由纺锤型向橄榄型转变 |
5.3.4 社会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社群多元化 |
5.4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交织推进的动力机制 |
5.5.1 “政府-市场-社会”交织推进的建设空间拓展 |
5.5.2 主体的合力差异导致空间的不平衡和不充分 |
5.5.3 以政府治理为主导的生态空间管控 |
5.5.4 主体的利益博弈导致生态碎化困境 |
5.5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推动下的湾区空间模式与结构演变 |
5.5.1 1978-1992年,村镇工业化推动湾区点状生长模式 |
5.5.2 1992-2002年,工业转型促进城镇空间点轴发展 |
5.5.3 2002-2012年,现代服务驱动中心城市崛起 |
5.5.4 2013年至今,科技创新成为湾区发展源泉 |
5.6 本章小结 |
6 湾区城市群空间作用逻辑转变与治理趋势 |
6.1 世界湾区的空间模式特征 |
6.1.1 纽约湾区:州际合作模式 |
6.1.2 旧金山湾区:网络化联合模式 |
6.1.3 东京湾区:单核集中型模式 |
6.1.4 与三大国际湾区的比较与借鉴 |
6.2 从对空间发展的引导走向空间底线管控 |
6.2.1 国土空间的整体治理:自然资源管理框架下的体系重构 |
6.2.2 建设空间的柔性治理:以功能区引导发展转型 |
6.2.3 生态空间的底线治理:从刚性管控走向韧性适应 |
6.3 从政府治理走向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协商治理 |
6.3.1 政府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2 市场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3 社会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4 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协商”治理体系 |
6.4 本章小结 |
7 环珠江口湾区的空间模式 |
7.1 湾区发展的目标与责任 |
7.1.1 服务于国家开放和转型发展战略 |
7.1.2 打造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
7.1.3 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
7.2 创新发展趋势下的湾区空间发展模式转变 |
7.2.1 以国家科学平台为引擎的节点簇群空间模式 |
7.2.2 以企业技术转化为主导的双核轴带空间模式 |
7.2.3 以社群创新创业为重点的多元网络空间模式 |
7.3 构建以环湾为核心的区域空间结构 |
7.3.1 历年空间规划的结构演变 |
7.3.2 立脊:推动更为均衡的空间发展 |
7.3.3 铸链:创新湾链空间的无地界协作 |
7.4 加强空间发展的核心要素管控 |
7.4.1 重塑区域:协调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 |
7.4.2 打破边界:推动无地界的协同发展 |
7.4.3 培育节点:创新功能区协同体系 |
7.4.4 打通路径:优化东西岸通道体系 |
7.5 创新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7.5.1 培育空间治理的制度厚实 |
7.5.2 强化生态空间的韧性治理 |
7.5.3 促进湾区治理的文化认同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启示 |
8.1 主要结论 |
8.1.1 珠江口东西两岸空间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程度增大 |
8.1.2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合力在环珠江口湾区空间形态与模式演变中具有阶段性、复合性特征 |
8.1.3 创新经济趋势下的湾区空间模式和两脊三湾链空间结构 |
8.2 论文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8.2.1 论文的创新 |
8.2.2 存在的不足 |
8.3 对未来发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三、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经济建设 |
(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规模效应 |
四、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计划经济的建立和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6 年) |
第一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1949-1956 年)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制度准备 |
二、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经济状况 |
三、新中国成立后应对困难的经济措施 |
四、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探索的曲折(1956-1966 年) |
一、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 |
二、经济上初步纠正“左”倾错误与庐山会议“反右倾” |
三、对国民经济和党内关系的调整 |
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调整和“左”倾错误的再度发展 |
五、“四清”期间的三年经济调整与三线建设 |
第三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探索的严重挫折(1966-1976 年) |
一、文化大革命初期的抓革命与促生产 |
二、国民经济发展跌入谷底 |
三、七十年代初国民经济的恢复 |
四、政治经济的全面整顿与粉碎“四人帮” |
小结 计划经济的建立和计划经济时期的阶段性成就与经验 |
一、经济建设的阶段性成就 |
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阶段性总结 |
第二章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1976-2002 年)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之初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76-1982 年) |
一、经济建设的徘徊与思想解放的兴起 |
二、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国民经济调整 |
三、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 |
四、对外开放与特区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全面探索时期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82-1992 年) |
一、“三步走”七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构想 |
二、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重点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 |
三、推行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
四、价格改革与整顿经济秩序 |
第三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转轨(1992-2002 年) |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探索 |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 |
三、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建立 |
五、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 |
小结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的阶段性成就与经验 |
一、经济建设的阶段性成就 |
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阶段性总结 |
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时期(2002 年至今) |
第一节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转型(2002-2012 年) |
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 |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 |
三、区域、城乡向协调发展转型 |
四、宏观调控机制向治理体系转型 |
五、对外开放向“开放型经济体”转型 |
第二节 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12 年至今) |
一、“新常态”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战略 |
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 |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 |
四、“新发展理念”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五、“一带一路”提升对外开放格局 |
小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时期的阶段性成就与经验 |
一、经济建设的阶段性成就 |
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阶段性总结 |
第四章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经验 |
第一节 尊重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
一、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体 |
二、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占有者 |
三、最大限度的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
第二节 充分发挥我国基本国情的综合优势 |
一、正确认识我国国情 |
二、充分发挥规模效应 |
三、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 |
第三节 多种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 |
一、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 |
二、我国经济建设的成功得益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
三、健全法治体系为我国所有制的多样化持续提供保障 |
第四节 改革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 |
一、改革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
二、改革红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 |
三、渐进式改革是我国改革的基本特点 |
第五节 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 |
一、对外开放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
二、闭关自守无异于“慢性自杀” |
三、开放型经济体对国内深化改革具有“倒逼效应” |
第六节 党对经济工作的正确领导是经济建设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
一、党的领导确保经济工作处于中心地位 |
二、党的领导在经济决策中能够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 |
三、党的领导确保经济工作作风的不断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体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进展述评 |
一、生态补偿的内涵与外延 |
二、生态补偿的主客体 |
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与补偿的标准 |
四、生态补偿的效率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 |
第二章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生态系统与生物资源的经济性质 |
一、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功能归因 |
二、生态系统服务 |
三、生物资源的经济学性质 |
第二节 生态资源外部性与公共产品属性的定价理论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生态资源外部性理论 |
三、生态环境价值论 |
第三节 计量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操作方法 |
一、市场法 |
二、替代市场法 |
三、条件价值法 |
四、机会成本法 |
第三章 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农业环境服务付费 |
一、美国的农业生态实践 |
二、欧盟生态补偿实践 |
三、日本生态补偿实践 |
第三节 集体行动基金和REDD+ |
一、集体行动基金 |
二、REDD+ |
第四节 保护抵消与环境交易机制 |
第五节 经验与启示 |
一、转变农业生产方式 |
二、“技物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 |
三、建立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制度 |
四、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五、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互补作用 |
六、建立生态补偿区域合作机制 |
七、发挥金融机构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作用 |
第四章 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制度建设历程 |
第一节 由农村生态系统向城市生态系统的转变 |
一、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前期情况 |
二、深圳市的建立与初期生态(1978-1985) |
第二节 经济体制变革与生态补偿制度协同发展 |
一、经济转型与生态保护区建设(1986-1992) |
二、高速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1993-2002) |
第三节 生态体统制度建设的新高度 |
第四节 深圳市落实生态系统补偿的措施与效果 |
一、深圳市执行补偿生态系统制度的措施 |
二、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
第五章 深圳市生态环境的形势、问题与原因 |
第一节 深圳市城市生态环境基本形势 |
一、深圳市生态环境的变化趋势 |
二、深圳市发展面临的生态约束因素 |
第二节 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生态补偿法规制定滞后,系统指导性差 |
二、生态补偿模式单一,实施范围有限,公众、市场参与度不够 |
三、生态补偿机制缺乏灵活性,忽略了部分群体对社会发展的诉求 |
四、生态补偿的标准制定不够科学和不合理 |
五、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 |
六、生态补偿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
七、深圳尚未建立生态补偿绩效评估方式,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
第三节 深圳生态补偿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生态补偿方面重治轻防,对生态效益重视不足 |
二、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不足,补偿标准设计存在障碍 |
三、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存在制度障碍 |
四、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 |
五、生态补偿监管体系建设滞后削弱了政策实际效果 |
六、生态效益价值的估计和计算不易 |
第六章 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标准研究 |
第一节 确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与原则 |
一、深圳市生态子系统分类 |
二、深圳市生态子系统基本状况 |
三、生态系统补偿价值确定的方法与原则 |
第二节 深圳市林地生态补偿标准 |
一、森林系统的产品、服务与补偿标准 |
二、深圳市林地生态元素价值确定方法 |
第三节 深圳市湿地生态资源补偿标准 |
一、湿地的功能与深圳市湿地 |
二、深圳市湿地生态元素价值确定方法 |
第四节 深圳市城市绿地、近岸海域生态资源价值评估 |
一、深圳市湿地生态元素价值确定方法 |
二、近岸海域生态资源价值评估 |
第七章 全面完善深圳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政策工具的选择 |
一、命令与控制 |
二、基于市场的生态环境政策 |
第二节 完善监管组织治理体制 |
一、推动环保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
二、创新环境监管治理结构 |
三、把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
四、强化环境监管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完善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措施 |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机制措施 |
二、废气排放治理 |
三、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 |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
第四节 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 |
一、创建现代生态城市 |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
四、加强海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
五、增加城市绿量 |
第五节 市级决策部门应该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
一、健全深圳生态补偿立法工作 |
二、处理好生态补偿的几个重要关系 |
三、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行多渠道融资 |
四、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9)城中村改造模式研究 ——以珠海翠微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5 相关概念与理论 |
2 珠海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背景与问题分析 |
2.1 城中村的由来 |
2.2 珠海城中村发展现状 |
2.3 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
2.4 珠海城中村改造所面临的难点 |
2.5 珠海城中村改造后的实践效果..“珠海模式” |
3 城中村改造模式分析 |
3.1 城中村改造相关利益分析 |
3.2 城中村改造模式模型的建立 |
3.3 四种城中村改造模式分析 |
3.4 小结 |
4 珠海翠微村改造模式的选择 |
4.1 翠微村的基本情况 |
4.2 翠微村的改造动力分析 |
4.3 翠微村改造模式的选择 |
4.4 问卷调查统计分析 |
4.5 落实翠微村改造模式选择后的关键问题 |
5 对城中村改造各主体相关策略建议 |
5.1 政府做宏观工作的倡导者 |
5.2 村民发挥重要参与者的作用 |
5.3 开发商有灵活多面的方式保证改造顺利完成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1 关于贵村改造模式的问卷调查 |
附件2 访谈提纲 |
致谢 |
(10)从改革开放若干重大决策看邓小平如何搞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1978年9月“北方谈话”调研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战略决策 |
二、“小康之家”水平调研与“翻两番”战略目标设计 |
三、1983年初江、浙、沪调研与70年宏伟蓝图擘画 |
四、1984年初经济特区调研与对外开放新的篇章 |
五、邓小平调查研究的特点 |
(一) 把实践作为检验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
(二) 尊重群众首创精神 |
(三) 抓住主要矛盾作出果断决策 |
四、珠海经济特区20年基本经验(论文参考文献)
- [1]任仲夷广东施政实践及思想研究[D]. 寇清思.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2)
- [2]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D]. 彭雄亮. 华南理工大学, 2020
- [3]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4]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D]. 王锐.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
- [6]中国经济特区资源效率与可持续发展报告[A]. 钟若愚,陶林秀,高丽玲. 中国经济特区发展报告(2018), 2019
- [7]中国经济特区社会保障发展报告[A]. 高兴民,郭芹. 中国经济特区发展报告(2018), 2019
- [8]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体制机制研究[D]. 林逸涛. 武汉大学, 2018(01)
- [9]城中村改造模式研究 ——以珠海翠微村为例[D]. 黄明. 暨南大学, 2018(02)
- [10]从改革开放若干重大决策看邓小平如何搞调查研究[J]. 蒋永清. 邓小平研究,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