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香港青少年罪犯教育矫正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夏怡舒[1](2021)在《儒家思想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其内涵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文化安全,其中就包含了对国家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监狱教育改造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充分发掘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应用。分析儒家文化的内涵,阐述儒家文化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启示,以期为创新教育改造的理念和方法提供理论支撑。
陈珏[2](2020)在《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文中提出女犯改造与男犯改造的区别不仅在于监管场所的男女隔离,而且在于两者在改造难度、改造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建国70年来我国在女犯改造上进行了理论和实务的长期探索,已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出现了不同于男犯改造的理论成果。了解这段历史时期女犯改造的变迁情况,无论对于女犯改造思想理论的整理和研究,还是以史为鉴、指导女犯改造实务工作都是极其宝贵的。但目前尚未发现针对建国70年来女犯改造文献整理分析的系统研究。从历史史料看,与女犯改造相关史料主要有两类:一类为文献史料,一类为口述史料。文献史料以上海保存最为丰富完整、公开透明。上海是一个国际性大都市,在民国时期便建有女子“监狱”、管理上兼具中西特色,新中国成立后吸收和借鉴了其好的经验,在70年的历史中成为中国女犯改造工作的翘楚。上海有属于自己的监狱志,记载了1949年以来的监狱改造全貌,并且在2000年后每年均编写年鉴可供查阅。另外,上海有关政法类的报纸和书刊等文献资料也存有记载女犯改造的史料,这些均可公开查阅。口述史料是建国以来监狱监管实务工作中有关罪犯监管方法、工作体会等方面的口述资料,通过它可以更细致地了解不同时期监狱管理的实际情况。但目前,这类资料极少,仅在报纸或档案中零星出现。但建国以来上海从事女犯监管的退休人员健在的仍有不少,他们对不同时期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最为熟悉,这些潜在资料是研究这段历史的最好补充。因而,及时地对健在的历史见证者进行访谈、固定这些口述史料极为紧迫、也很必要。鉴于以上原因,本文拟通过书面和口述史料的广泛收集、整理、分析,系统研究上海1949~2019年这70年的女犯改造情况。论文将综合采用史料收集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个案访谈法、数量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多种方法,通过对历史的总结和提炼,以期对女犯的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等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一定的启示与参考。全文包括导言和五个章节。导论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明确了选题的意义,对文章中提到的“女犯”和“女监”概念进行界定,以便后续论述的展开。第三部分对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包括中外理论界、实务界对女犯改造和女犯改造历史研究成果的梳理和研究内容的提炼,发现在建国后上海女犯改造历史研究领域是一块空白。第一章对建国后上海女犯改造的历史阶段进行划分,分为初创与停滞阶段、恢复与重振阶段、改革与创新阶段。初创阶段的女犯管理没有单独的关押机构,在管理手段上与男犯管理差别不大,比较强硬。经历了文革的停滞阶段后,女犯改造进入恢复与重振阶段,法制体系逐渐完善,工作制度逐渐完备,并建立了专门的女犯监狱,形成分类改造模式。进入21世纪后,开始进入改革和创新阶段,女犯改造开始整合各类资源、加大教育改造的比重,并创新性地研发了全国独有的女犯评估量表,打造具有上海特色的女犯改造品牌。第二章论述了上海女犯改造70年指导思想的变迁,从以惩治为主过渡到以管理安全为主,最终确定到以再社会化为主的思想变化历程。以惩治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来源于建国初期反革命罪犯数量多,阶级斗争激烈的历史状况,形成了男女无差别对待的女犯改造表现形式。以管理安全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来源于改革开放后犯罪类型的增多、女犯结构的日益复杂化和向西方学习借鉴的成果。面对严峻的社会形势,对女犯改造的要求就是守住安全底线,但同时也兼顾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手段,并尝试对表现较好的女犯以人文关怀的形式实现文化改造。以再社会化为主指导下的女犯改造思想强调通过狱内改造帮助女犯实现回归后顺利开始社会生活的目标。第三章详细论述了70中上海女犯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文化改造的变迁历程。政治改造作为具有统领作用的改造手段,始终贯穿于女犯改造中,并且与国家政治思想工作同步发展和跟进。监管改造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内容丰富和多样,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教训,但总体是不断发展前进的。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在总体上其内容和形式都呈现出不断丰富的过程。劳动改造则从以生产效能为主演变为以培养劳动技能为主的变迁过程。第四章介绍了与女犯改造相关的法律环境、生活卫生环境、管理环境和改造主体环境的变迁。法律环境方面,针对女犯的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探家、安置等法律制度均发生了变化。生活卫生环境方面,对女犯人权保障不断增强,在女犯伙食、医疗卫生、生产生活、囚被服和作息时间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管理环境方面,监狱警戒和应急条件明显提升,惩戒和证据保全条件逐步完善,体现了监狱执法不断规范。主体环境方面,其变迁进程表现为监狱民警来源的正规化、工作制度的规范化、培养机制不断优化,科研能力也不断增强。第五章是对前述四章的总结和思考,论述了女犯改造变迁的动力,分析了女犯改造与同时期男犯改造相比较的特点,以及研究70年变迁历史带来的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反思,对女犯改造和女性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
郗茜茜[3](2020)在《基于治本安全观的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以T市社区矫正为例》文中指出社区矫正承担着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的职能,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以保底线安全为目的,局限于以“不走人”、“管住人”为目标的低端化发展模式,呈现出求数量不求质量、重形式不问效果的错误倾向,矫正效果不理想。治本安全观是基于当前司法行政安全稳定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出的新价值理念,旨在从思想根源上解决犯罪因素,以源头治理消除犯罪根源,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治本安全观的提出,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科学的价值追求。本文以基于治本安全观的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为课题,在详细解读课题研究背景和意义的基础上,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法开展了调查研究,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和不足之处。通过详细界定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从治本安全观提出背景、概念界定、与底线安全观关系三方面对治本安全观进行系统分析界定,明确了本文分析论述的理论方向。在上述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选取T市社区矫正为研究个案,采取走访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深入实证研究,详细阐述了T市社区矫正发展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指出我国当前存在法律依据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地位不明确,部门衔接配合不畅,个性化矫正缺失,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之后选取美国、英国、日本三个社区矫正发展成熟的国家进行了理论和实务比较分析,提炼出各国典型经验,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提供经验借鉴。最后,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个人认知,对我国社区矫正完善对策与建议进行了思考和总结,认为应当以治本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做法,完善社区矫正理论体系构建,打造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完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建立个性化矫正新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和广泛参与,以矫正专业化和参与社会化促进社区矫正发展完善。治本安全观这一新价值理论适用于社区矫正仍处于探索阶段,各项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困境,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特别是区域性的实证研究。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要切实落实治本安全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以改造人为宗旨,聚焦消除根源安全隐患,以专业化、社会化促进提升社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以法律保障、健全机制、文化建设厚培改造生态,走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发展道路。
龙文生[4](2019)在《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研究 ——以金华市Y机构xx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之初,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就在政府和相关学者的引导下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十几年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我国也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的社区矫正实践模式,两者都将社会工作作为社区矫正中必不可少的支持力量。社会工作能够介入社区矫正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标签化理论、风险管控理论、行刑社会化等理论给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实务基础。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不仅具有共通性,而且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实践性。另外,政府也鼓励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本文通过梳理金华市Y机构开展社区矫正项目中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情况发现: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践具有重视建立专业关系、注重资源整合、建立支持网络等优势,但依然存在司法机关与社会工作机构缺乏联动机制、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成效难以测定及社区矫正人员对社会工作认同度低等问题。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论文提出从立法保障联动机制、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增强专业素质这三个方面来引导社会工作更好参与社区矫正实践,从而促进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进一步发展。
张凯[5](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肖姗姗[6](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王杏芝[7](2018)在《全球恐怖主义治理: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视角》文中认为本文以“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两国所开展的改造实践,分析论证了“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治理”的可能途径、未来趋势,以及“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治理”有效性的影响因素。不断恶化的国际恐怖主义形势凸显出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不足,即治理规则和理念滞后所带来的全球恐怖主义治理赤字和低效。在极端思想不断蔓延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认识到“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是“去极端化”治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已经着手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索“去极端化”治理方法。在此基础上,各国实施了各具特色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这些改造有共性——改造以国家为主导、以监狱为依托、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也有差异,即政府投入度不同、社会和市场参与度不同。为了寻找“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成效的影响因素,本文以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的改造项目为分析案例,通过分析两国开展改造项目的背景、描述改造方案内容和手段,总结其经验教训。两国改造实践为“去极端化”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即深化监狱内改造和优化监狱外改造。与此同时,两国改造实践也指明了“去极端化”治理的发展趋势——理手段的软硬兼施和治理机制的全面综合。最后,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虽然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却可以在多国治理实践的基础上找到影响“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成效的三个因素——国家发展能力和政治能力的强弱以及公民社会的活跃程度。
董大全[8](2019)在《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是罪犯教育社会化的下位概念,指以人的社会化理论为指导,在罪犯思想教育过程中贯彻社会化原则,采取组建社会化教学队伍、实施社会化教学内容、实施社会化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场所社会化程度等措施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使罪犯尽量与社会保持联系,避免罪犯与社会发展太过脱节,并且使其掌握必要的生存和生活技能,促使罪犯顺利地复归社会,减少社会化障碍,最终成为守法公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以罪犯复归社会为导向的目标定位、参与主体、教育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估机制等方面。在我国,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哲学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刑法学理论、人权法学理论等方面都能得到相应的支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理想状态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坚持正确的基本原则。二是具备必要的意识条件,即在国家层面要有理性主义的犯罪观、科学的犯罪控制观和现代化的刑罚执行理念,在民间层面要有正确的犯罪观、清晰的法治思维、宽容的人文精神和社会连带主义观念。三是构建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包括适应社会化需要的领导机制、管理机制、执行机制、协调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四是有效利用广泛的社会教育力量,如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培训教育机构、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组织或者个人的教育资源。五是科学设计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的教育内容,涉及价值观、人文情怀、传统文化、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等。六是灵活运用有利于加快罪犯社会化进程的教育方法。与理想需求相比,当前在我国实现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实践过程中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障碍,如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在观念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所需要的组织管理机制还比较薄弱,教育内容缺少有针对性的设计,教育方法较为机械、缺少必要的灵活性,支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师资、经费等资源明显缺乏。要提高我国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效果,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转变对罪犯思想教育的传统观念,完善《监狱法》等刑事执行法律制度,优化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制,将罪犯复归社会所需要的各种观念、文化、知识和技能科学地融入教育内容之中,不断探索和实践更为有效的教育路径、教育过程、教育手段,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强化物质条件保障。科学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不仅对于罪犯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普通的教育、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和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张敏[9](2016)在《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探索》文中指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中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的变革.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心理健康、人格发展等各方面更易被社会环境所影响,所以时代的变迁给广大青少年的成长及其家庭都带来了一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注,青少年犯罪等社会问题也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探索有效帮助犯罪青少年改过自新、重回社会的方式和方法,2003年国家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部联合发文,在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外有悠久的发展历程和较为完善的工作模式,与我国相比更为成熟。本研究立足本土立足当下,以深圳市龙岗区社区矫正工作为例,深入分析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不足,同时立足龙岗区的实际情况及可利用资源,寻找提高龙岗区社区矫正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途径及方法,探索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未来更好的发展。研究发现:龙岗区作为深圳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设立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搭建了线上和线下共同协作的社区矫正平台,利用专业社工组织和社会资源的专业作用,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和社交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同时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包括经费来源不足、专业人员匮乏、社区矫正对象少、服务阵地缺乏等问题。为了完善目前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本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加强资金支持、稳定服务队伍、重视思想教育、创新工作模式、鼓励社会参与、引入高校资源、创新政策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参考意见和建议。
黄延峰[10](2016)在《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各国都致力于解决这一难题。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诸多社会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不容乐观。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综合症”,为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并需要各个要素的优化与协作。对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不能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我们应看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之间的不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其自身生长发育的规律和特点,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感性的冲动而不是基于理性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实施犯罪行为。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应弱化惩罚功能,强化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与矫正。并采用向前看和向后看的视角,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释后帮教工作一同纳入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体系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学、教育学、矫正学的工作方法,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指导和矫正,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本文采用思辨、实证、比较、统计的研究方法,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问题进行多视角立体化的考察,从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结合上寻求理论及实践的突破与创新,构建一个由机构矫正与社区矫正、矫正官介入和社会工作者介入相配合,由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矫正体系。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字数大约在17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论。主要论述了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秉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矫正思想,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体系。本论文从系统论、犯罪学、社会学、矫正学的角度探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提倡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矫正,帮助其重返社会。运用实证调研、统计、比较的方法对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进行归纳与分析;指出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构措施。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可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社会化矫正的对象范围,也可在实践中有效解决14岁以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矫正问题。第二部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基本理论概述。在实践中存在着儿童、少年、未成年人、青少年以及不良行为、越轨行为、偏差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这样相近的概念。其中的含义既有不同之处也有一定的重复,笔者对此进行了概念的辨析。未成年偏差行为者是本论文一个独特的概念,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具体指年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而偏差行为则包括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有偏差行为就有相对应的矫正措施,具体包括监禁矫正和非监禁矫正,而非监禁矫正又可分为社区矫正和其他形式的矫正。本文的另一个亮点与创新点在于提出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概念,社会化矫正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民间团体、相关组织、企业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主体对偏差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帮扶等一系列活动,促使他们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学习知识、锻炼技能,逐渐消除身上的反社会性人格,最终成为合格社会人。第三部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域外考察。这一部分详细论述了英美法系包括对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大陆法系包括德国和日本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社会化矫正的历史发展、基本制度和社会化矫正的具体措施。通过比较与分析,从中可以看出,域外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较为丰富,而且针对不同的人会适用不同的矫正措施。如美国的未成年人缓刑营、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德国促进学校和我国香港地区对“问题”未成年人进行的“融合”教育,德国对未成年人所适用的少年刑罚缓刑、刑罚缓科和余刑缓刑制度等。这些措施反映了他们先进的矫正理念,人性化的矫正措施和层级性的矫正体系。虽然我国与域外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却是一样,设立矫正制度与措施所遵从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也是一样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借鉴吸收域外的有益经验来丰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第四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这一部分的特点是笔者通过对h省未管所、原h省未教年、h省z市女子监狱、h省z市工读学校的实地考察与调研,在实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具体措施,并论述其历史发展、实际运作,分析其现实特点与规律。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史上的创举,在矫正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其发展却陷入困境;收容教养制度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其发展严重萎缩,甚至到了实际废除的地步;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社会化矫正因其特殊的封闭性特点,狱内社会化矫正的实际开展也不容乐观;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实际是合在一起进行,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来开展矫正工作,因此,谈不上对未成年社区矫正者的个别化矫正。第五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在各自领域都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在社会化思想的影响下,这些矫正措施表现出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力不从心。工读教育的发展困境存在着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原因,关键要建立多维度的社会支持机制,从主观上消除社会对工读学校的偏见;客观方面要改变教学模式,建立社会工作介入机制,切实做到对工读生的个别化教学;收容教养要解决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如适用条件模糊,执行缺陷等问题;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社会化矫正要做到对社会资源的广泛利用,而不能仅仅考虑“安全”问题,扩大缓刑与假释的适用比率、推进监禁刑执行的开放化并建立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首先要改变过去的旧观念,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思想理念,重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并设置适合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第六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体系性问题及建构。该部分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体系性问题,主要有理论基础薄弱、辅助体系不完善、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各矫正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不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具体的建构意见如下:首先是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建构。虽然我国在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方面有一套指导方针和政策,但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基础。应基于国家亲权理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加强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在组织机构方面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机构和专业的教育矫正队伍,包括矫正官队伍的建设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在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矫正过程中适当的介入机制十分必要,这样可以避免在偏差行为发生后,仅有目前的介入手段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展开有效教育矫正的弊病。应加强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对未成年人展开有针对性的和专业的辅导和矫正。如建立“社工联校”工作机制、“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关护”工作机制以及由社工对刑释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机制。通过这种介入矫正可以对偏差未成年人进行有的放矢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甚至是社会的原因,为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应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犯罪预防系统。并建立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项目体系,包括对我国现有的社会化矫正项目进行改造,以及探索新的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项目。
二、浅谈香港青少年罪犯教育矫正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香港青少年罪犯教育矫正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儒家思想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教育改造的隐含前提:人是可以被改造的 |
(一)罪犯是可以通过教育被改造的 |
(二)监狱机关充分保障罪犯的受教育权 |
二、教育目的:唤醒良知与筑牢守法意识 |
(一)唤醒良知与守住道德底线是守法意识的基础 |
(二)注重运用家庭亲情唤醒良知 |
三、教育方法:因材施教与循序渐进 |
(一)按照不同的罪犯特点因材施教 |
(二)对罪犯的教育要制订方案计划、分类教育 |
四、教育功能:益己益人 |
(一)推动监狱教育改造和社会力量形成良性互动 |
(二)深化“以人为本”的教育改造理念 |
(2)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㈠理论意义 |
㈡实践意义 |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
㈠对“女犯”的解读 |
㈡对“女监”的界定 |
三、目前研究现状分析 |
㈠研究成果概述 |
㈡研究主要内容 |
第一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的几个阶段 |
第一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初创与停滞 |
一、建国早期女犯改造的初创阶段 |
㈠关押机构“大集中小分散” |
㈡管理手段强硬 |
二、文革时期女犯改造的停滞阶段 |
㈠文革前的社会背景 |
㈡冲击与亮点并存——“开门改造”试点 |
第二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恢复与重振 |
一、改革开放后女犯改造的恢复阶段 |
㈠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情况 |
㈡改革开放后的法制与监狱工作恢复 |
二、20世纪80年代开始女犯改造的重振阶段 |
㈠从数据看女犯改造形势已发生变化 |
㈡从管理看分类改造已形成 |
第三节 新中国女犯改造事业的改革与创新 |
一、21世纪女犯改造的改革阶段 |
㈠整合资源为女犯改造服务 |
㈡加大对女犯的文化教育比重 |
二、新时代女犯改造的创新阶段 |
㈠打造上海特色的女犯改造品牌 |
㈡研发具有可推广性的女犯评估量表 |
第二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指导思想的变迁与体现 |
第一节 以惩治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惩治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旧上海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思想 |
㈡20世纪50年代改造旧时代的运动思想 |
二、惩治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女犯关押机构未形成独立监狱设置 |
㈡看守人员未形成专业化队伍 |
㈢改造手段与男犯基本无异 |
㈣携带儿童服刑的特权逐渐被剥夺 |
㈤对孕产妇女犯的规定趋于规范 |
第二节 以管理安全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管理安全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划分警戒度的监狱管理理念 |
㈡以分类促安全的监狱管理理念 |
二、管理安全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严峻社会形势带来的新要求——安全底线 |
㈡管理手段之新尝试——宽严相济 |
㈢文化改造之初体验——人文关怀 |
第三节 以再社会化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与体现 |
一、以再社会化为主的女犯改造指导思想 |
㈠再社会化改造的思想理念 |
㈡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的发展历程 |
二、再社会化为主的思想在上海女犯改造中的体现 |
㈠与地区衔接促进监所内外联动 |
㈡将“循证矫正”理论引入女犯改造 |
㈢实践“个体定制化”改造方式 |
㈣探索民警与女犯“同频共振” |
第三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的内容变迁 |
第一节 政治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政治改造 |
㈠20世纪50年代初期改造反革命为主要目标 |
㈡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目标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政治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政治改造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政治改造 |
第二节 监管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监管改造 |
㈠监管工作有较为规范的制度支撑 |
㈡出现了分类管理的雏形 |
㈢监管和教育工作界限不明朗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监管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监管改造 |
㈠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注重人性化 |
㈡女犯整体结构的变化导致手段变革 |
㈢变性人之殇——监管改造面对的新形势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监管改造 |
㈠民警管理工作规范度提升层级 |
㈡女犯管理模式在稳定中求变革 |
㈢通过狱务公开检验女犯监管改造工作成效 |
第三节 教育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教育改造 |
㈠以女犯思想动态的掌握为核心 |
㈡以文化教育为重要内容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教育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教育改造 |
㈠以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为媒介 |
㈡重视综合素质提升 |
㈢以“个别谈话”解决个体问题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教育改造 |
㈠通过系列读书活动提高整体文化素质 |
㈡“高低并轨同行”提升个体女犯学历 |
㈢开展精品技术教育 |
第四节 劳动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劳动改造 |
㈠女犯劳动改造强度大 |
㈡以生产效能为主要评价标准 |
㈢劳动改造与其他改造手段高度熔合 |
二、文革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㈠准确定位适合女犯的劳动项目 |
㈡“监企分离”适度改变女犯劳动改造方向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劳动改造 |
㈠以生产安全为衡量劳动改造的红线和底线 |
㈡质量控制成为核心环节 |
㈢将女犯技能培训与劳动改造紧密结合 |
第五节 文化改造的变迁 |
一、建国早期上海女犯的文化改造 |
二、文革时期上海女犯的文化改造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上海女犯文化改造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上海女犯文化改造 |
㈠以亲情专题系列教育为抓手 |
㈡以警囚互动为形式 |
㈢以科学评估为前提 |
第四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的环境变迁 |
第一节 女犯改造之法律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减刑、假释等权利的变迁 |
㈠减刑假释法律制度的变迁 |
㈡女犯减刑假释执行情况的变迁 |
二、女犯通信、会见权利的变迁 |
㈠基本通信、会见制度逐渐规范 |
㈡资源共享搭建特殊会见平台 |
㈢通讯模式电子信息化 |
三、女犯探家、安置权利的变迁 |
㈠“周末监禁”、探家等回归前的探索与尝试 |
㈡通过安置政策确保顺利回归 |
四、女犯其他法律权利的变迁 |
㈠申诉、控告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
㈡法律援助保障女犯权益 |
㈢保护狱内的其他合法权利 |
㈣关注外籍女犯合法权利保护 |
五、女犯深挖工作的变迁 |
第二节 女犯改造之生活卫生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伙食条件变迁 |
二、女犯医疗卫生条件变迁 |
㈠女犯医疗机构专业化 |
㈡对重点时间段和重点病犯的管理不断加强 |
㈢规范疾病预防和病情档案整理工作 |
三、女犯生活和生产条件变迁 |
四、女犯囚被服、作息时间变迁 |
第三节 女犯改造之管理环境的变迁 |
一、警戒条件的变迁 |
㈠提高监狱二大门科技水平以加强警戒 |
㈡监管信息技术化的实现为警戒工作护航 |
㈢加强对重大事件的组织策划和管理 |
㈣集约警务与增强责任意识并举 |
二、应急条件的变迁 |
㈠应急预案演习种类不断完备、形式更加科学 |
㈡通过单位联动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
㈢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中的单元格 |
三、惩戒条件的变迁 |
四、证据保全条件的变迁 |
第四节 女犯改造之管理者环境的变迁 |
一、女犯改造管理者的变迁 |
㈠监狱管理者来源正规化 |
㈡监狱管理者工作制度详细化 |
㈢监狱管理者培养机制化 |
二、女犯改造科研环境的变迁 |
第五章 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的思考 |
第一节 女犯改造变迁的动力 |
一、政治是女犯改造变迁的原动力 |
㈠国家的政治走向决定女犯改造的政策指导方向 |
㈡国家的政治变革引起女犯改造的重要变化 |
㈢国家的重大政治事件可能引发女犯改造方式的变化 |
二、经济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物质基础 |
㈠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女犯改造的物质条件 |
㈡国家的经济进步促进女犯改造的物质环境改善 |
㈢国家的经济政策变革可能造成女犯改造具体措施的改变 |
三、法制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规则支持 |
㈠国家的法制精神是女犯改造的制度渊源 |
㈡国家的法制原则是女犯改造原则的形成依据 |
㈢国家的重大法制事件可能引起女犯改造制度的变化 |
四、文化为女犯改造变迁提供精神助力 |
㈠国家的文化底蕴是女犯改造的精神基础 |
㈡国家的文化氛围制约女犯改造的变迁速度 |
㈢国家的文化进步是女犯改造变迁的起点 |
第二节 女犯改造变迁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
一、女犯改造变迁的三大特点 |
㈠在法制层面比男犯相对宽松 |
㈡在改造手段上比男犯更多样 |
㈢在文化领域比男犯更易受影响 |
二、主要原因分析 |
㈠政治改造上把女性社会责任融入 |
㈡监管改造上能兼顾女性生理特点 |
㈢教育改造上与女性特色贴近匹配 |
㈣劳动改造上向培养适宜女犯的实用技能倾斜 |
㈤文化改造上用女性元素构建氛围 |
第三节 女犯改造变迁历史带来的启示 |
一、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反思 |
㈠社会文化决定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
㈡女性法律地位的提升是社会地位提升的体现 |
㈢女犯改造的进步依赖于女性整体社会地位的提升 |
二、对女犯改造的启示 |
㈠改造精神上注重树立培育自立女性的矫治理念 |
㈡改造原则上注重形成有利于女犯回归的矫治目标 |
㈢改造手段上注重建立符合当地发展的矫治模式 |
㈣预防警囚“互害”模式的产生 |
三、对女性犯罪预防的启示 |
㈠从“女权主义”分析女性犯罪原因 |
㈡改变女性的依附从属地位 |
㈢增强女性的个人能力 |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基于治本安全观的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以T市社区矫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概述 |
2.1 社区矫正 |
2.2 治本安全观 |
2.2.1 治本安全观提出背景 |
2.2.2 治本安全观概念 |
2.2.3 治本安全观与底线安全观的关系 |
3 社区矫正发展现状与分析 |
3.1 社区矫正发展总体概况 |
3.2 T市社区矫正发展的实践分析 |
3.2.1 T市社区矫正机构及组织建设 |
3.2.2 T市社区矫正接收执行 |
3.2.3 T市社区矫正人员配备 |
3.2.4 T市社区矫正监管 |
3.2.5 T市社区矫正执法 |
3.2.6 T市社区矫正帮教 |
4 治本安全观下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困境 |
4.1 法律依据不完善 |
4.1.1 长期法律效力层级低 |
4.1.2 缺乏细化规定 |
4.1.3 地域规定不统一 |
4.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地位不明确 |
4.2.1 专职工作人员法律定位存争议 |
4.2.2 社会工作者法律定位不明确 |
4.2.3 监狱干警法律定位不明确 |
4.2.4 工作人员风险保障缺失 |
4.3 部门衔接配合不畅 |
4.3.1 公检法衔接配合不畅 |
4.3.2 其他相关部门衔接配合不畅 |
4.4 个性化矫正缺失 |
4.4.1 矫正措施模式化 |
4.4.2 社区矫正种类少 |
4.4.3 惩处缺乏过渡性 |
4.5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
4.5.1 社区矫正认同度低 |
4.5.2 参与保障机制不完善 |
4.5.3 政社分工不明 |
4.5.4 社会力量发展起步慢 |
5 社区矫正的国外比较分析 |
5.1 美国注重实践运用 |
5.1.1 专业化强 |
5.1.2 形式多样 |
5.1.3 机构健全 |
5.2 英国强调法律地位保障 |
5.2.1 中等强度刑种 |
5.2.2 复合刑种 |
5.3 日本更生保护模式 |
5.3.1 法律保障 |
5.3.2 更生保护设施 |
6 治本安全观下社区矫正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理论体系构建,引导贯彻治本安全观 |
6.2 建立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完善人员职业保障 |
6.2.1 建立社区矫正专职队伍 |
6.2.2 明确社区矫正监狱戒毒警察执法权 |
6.2.3 完善职业保障 |
6.3 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衔接配合 |
6.3.1 建立公、检、法、司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 |
6.3.2 构建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机制 |
6.4 完善矫治模式,突出个性矫正 |
6.4.1 改革矫正种类,完善刑种内容 |
6.4.2 探索建立“国家-社会二元矫正”新矫正模式 |
6.4.3 完善社会适应性保障 |
6.5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壮大矫治合力 |
6.5.1 健全参与机制 |
6.5.2 营造良好氛围 |
7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研究 ——以金华市Y机构xx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缘由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状况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访谈法 |
1.3.2 参与式观察 |
1.3.3 文献研究法 |
第2章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可行性分析 |
2.1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
2.1.1 标签化理论 |
2.1.2 风险管控理论 |
2.1.3 行刑社会化理论 |
2.1.4 人本主义思想 |
2.2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基础 |
2.2.1 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共通性 |
2.2.2 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实用性 |
2.2.3 政府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扶持 |
第3章 Y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
3.1 基本情况 |
3.1.1 机构概况 |
3.1.2 参与社区矫正情况 |
3.1.3 项目情况 |
3.2 社区矫正主要工作方式 |
3.2.1 上门走访 |
3.2.2 个案帮扶 |
3.2.3 教育小组 |
3.3 社区矫正工作理念 |
3.3.1 注重专业知识学习与总结 |
3.3.2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
3.3.3 严格遵守管理制度 |
第4章 Y机构介入社区矫正实务情况分析 |
4.1 Y机构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优势 |
4.1.1 强调专业关系的建立与维持 |
4.1.2 增强小组动力 |
4.1.3 注重资源的链接与整合 |
4.1.4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会支持网络 |
4.2 Y机构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存在的问题 |
4.2.1 社会工作者与司法机关缺乏双向联动 |
4.2.2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成效难以测定 |
4.2.3 社区矫正人员对社会工作认同度低 |
第5章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建议 |
5.1 立法保障联动机制 |
5.2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
5.3 增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情况 |
(5)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全球恐怖主义治理: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概念界定与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写作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五、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第一章 当前全球恐怖主义的发展及其治理现状 |
一、当前全球恐怖主义的发展态势 |
二、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现状 |
三、全球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治理与“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 |
一、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治理的探索 |
二、恐怖分子是“去极端化”化治理的重要阵地 |
三、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实践举措 |
四、“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国家策略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沙特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实践 |
一、沙特开展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 |
二、沙特制定“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的影响因素 |
三、沙特改造方案的启示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新加坡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实践 |
一、新加坡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 |
二、新加坡制定“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的影响因素 |
三、新加坡改造方案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启示及趋势 |
一、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对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启示 |
二、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对我国恐怖主义治理的启示 |
三、全球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治理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研究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和创新之处 |
1.2.1 研究现状 |
1.2.2 创新之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本体探究——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初步分析 |
2.1 相关范畴的界定 |
2.1.1 罪犯的概念和分类 |
2.1.2 罪犯改造与罪犯教育 |
2.1.3 人的社会化 |
2.1.4 刑罚执行社会化 |
2.1.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2.1.6 三种社会化概念之间的关系 |
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特点 |
2.2.1 教育理念的现代化 |
2.2.2 教学模式的创新性 |
2.2.3 管理模式的开放性 |
2.2.4 教育方法的多元化 |
2.2.5 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
2.2.6 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
2.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体系构造 |
2.3.1 罪犯思想教育目标定位的社会化 |
2.3.2 罪犯思想教育主体的社会化 |
2.3.3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社会化 |
2.3.4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社会化 |
2.3.5 罪犯思想教育评价的社会化 |
2.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功能 |
2.4.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功能之概念廓清 |
2.4.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功能之具体表现 |
2.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发展 |
2.5.1 中国的罪犯思想教育及其社会化 |
2.5.2 西方的罪犯思想教育及其社会化 |
3 理论基础——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科学依据 |
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
3.1.1 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主要观点 |
3.1.2 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基础 |
3.2.1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及价值 |
3.2.2 思想政治教育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哲学基础 |
3.3.1 人之教育的法哲学基础 |
3.3.2 法哲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犯罪心理学基础 |
3.4.1 现代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
3.4.2 犯罪心理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刑法学基础 |
3.5.1 关于刑罚执行的刑法学理论 |
3.5.2 刑法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人道主义基础 |
3.6.1 人道主义的内涵和要求 |
3.6.2 人道主义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人权法学基础 |
3.7.1 受教育权是人权的内容 |
3.7.2 人权法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4 应然分析——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理想状态 |
4.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基本原则的明确 |
4.1.1 合法性原则 |
4.1.2 妥当性原则 |
4.1.3 社会化原则 |
4.1.4 综合性原则 |
4.1.5 分类教育原则 |
4.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条件的形成 |
4.2.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国家意识条件 |
4.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民间意识条件 |
4.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管理的保障 |
4.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管理机制的概念 |
4.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领导机制 |
4.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管理机制 |
4.3.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执行机制 |
4.3.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协调机制 |
4.3.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评价机制 |
4.3.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监督机制 |
4.4 罪犯思想教育主体的高度社会化 |
4.4.1 高校师生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 |
4.4.2 医院和心理咨询机构 |
4.4.3 相关培训和教育机构 |
4.4.4 其他相关单位 |
4.4.5 社区矫正志愿者 |
4.5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高度社会化 |
4.5.1 传统文化教育 |
4.5.2 价值观的教育 |
4.5.3 人文情怀教育 |
4.5.4 文化知识教育 |
4.5.5 专业技能教育 |
4.5.6 不良行为矫正 |
4.6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高度社会化 |
4.6.1 监狱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4.6.2 社区矫正机构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5 现实考量——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当前困境 |
5.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现状考察 |
5.1.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现有法律依据 |
5.1.2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社会化状况 |
5.1.3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社会化状况 |
5.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问题分析 |
5.2.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边缘化 |
5.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机制缺陷 |
5.2.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方法简单 |
5.2.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针对性差 |
5.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主要障碍 |
5.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律依据缺失 |
5.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财政保障不力 |
5.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师资支撑不够 |
6 完善之道——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优化对策 |
6.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的提升 |
6.1.1 转变罪犯思想教育工作的观念 |
6.1.2 提升刑罚执行人员的教育服务意识 |
6.1.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提升的路径 |
6.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相关立法的完善 |
6.2.1 明确监狱性质定位与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定地位 |
6.2.2 充实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具体规定 |
6.2.3 尽快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 |
6.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的强化 |
6.3.1 落实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高效管理机制 |
6.3.2 创建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良性协调机制 |
6.3.3 强化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有效监督机制 |
6.3.4 健全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
6.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主体的优化 |
6.4.1 提升刑罚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 |
6.4.2 构建专业化和多元化的社会教育队伍 |
6.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内容的科学设计 |
6.5.1 设计教育内容应以罪犯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需要为导向 |
6.5.2 文化知识教育的内容要尽量与社会同类教育保持一致 |
6.5.3 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要贴近罪犯的主观愿望和生存需求 |
6.5.4 释放前教育的内容应符合罪犯的就业意向或就业规划 |
6.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方法的灵活运用 |
6.6.1 明确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6.6.2 加紧探索社会化的罪犯思想教育方法 |
6.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评价机制的变革 |
6.7.1 充实罪犯素质评价的内容 |
6.7.2 增加对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教学质量的评估 |
6.7.3 建立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后续评估机制 |
7 价值延伸——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之推广 |
7.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普通教育的启示 |
7.1.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观念引领作用 |
7.1.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内容指导作用 |
7.1.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评估参考作用 |
7.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启示 |
7.2.1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内涵 |
7.2.2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必要性 |
7.2.3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机制构建 |
7.2.4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具体内容 |
7.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于特殊人群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
7.3.1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 |
7.3.2 吸毒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理论概述 |
2.1 青少年概念界定 |
2.2 青少年理论剖析 |
2.2.1 青少年的生理特点 |
2.2.2 青少年的认知发展 |
2.2.3 青少年的社会化发展 |
2.3 青少年犯罪 |
2.3.1 青少年犯罪内涵 |
2.3.2 青少年犯罪特征 |
2.4 青少年犯罪成因理论分析 |
2.4.1 人在环境中视角 |
2.4.2 标签理论视角 |
2.4.3 优势理论视角 |
2.4.4 差别接触理论视角 |
第3章 龙岗区社区矫正的现状及问题 |
3.1 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现状 |
3.1.1 强化资源支持,保障队伍建设 |
3.1.2 完善制度指引,优化服务流程 |
3.1.3 搭建两个平台,拓展服务阵地 |
3.1.4 坚持需求导向,突出服务为本 |
3.2 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制约因素 |
3.2.1 经费来源不足 |
3.2.2 专业人员匮乏 |
3.2.3 社区矫正对象少 |
3.2.4 服务阵地缺乏 |
3.2.5 需求多样化 |
3.3 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特色 |
第4章 国外和国内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典型 |
4.1 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 |
4.1.1 美国的青年少社区矫正 |
4.1.2 英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
4.1.3 日本的青少年社区矫正 |
4.2 我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 |
4.2.1 香港的青少年社区矫正 |
4.2.2 内地青少年社区矫正情况 |
第5章 优化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建议 |
5.1 预防为主,加强青少年思想引领 |
5.2 创新政策环境,强力支持服务对象改变 |
5.3 服务端口前移,打造闭环工作模式 |
5.4 链接社会资源,多方面保障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
5.4.1 稳定服务队伍,保障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
5.4.2 给予资金支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
5.4.3 引入社会组织,满足青少年多方需求 |
5.4.4 引入高校资源,助推项目成长与发展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基本理论概述 |
一、未成年人相关理论概述 |
(一)儿童、少年、未成年人、青少年概念辨析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偏差行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辨析 |
(三)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概念界定 |
二、社会化矫正相关理论概述 |
(一)矫正的概念 |
(二)矫正的分类 |
(三)社会化矫正的概念、性质与特点 |
第二章 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一)美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英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三)我国香港地区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大陆法系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一)德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日本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三、我国与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比较与借鉴 |
(一)我国与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比较 |
(二)我国对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工读教育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
(二)我国工读学生群体特征之实证分析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实证分析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现状 |
(二)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罪因实证分析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狱内社会化矫正情况实证分析 |
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证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面临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面临的困境 |
(二)我国工读教育矫正困境之解决路径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收容教养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对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建议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对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建议 |
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体系性问题及建构 |
一、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体系性问题 |
(一)缺乏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特殊保护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呈现出“碎片”式特点 |
(三)矫正辅助体系不完善 |
(四)缺乏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项目 |
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建构 |
(一)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基础 |
(二)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基本原则 |
三、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组织建构 |
(一)设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机构 |
(二)建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队伍 |
四、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介入机制建构 |
(一)矫正官的介入 |
(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
五、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犯罪预防系统建构 |
(一)重视家庭教育矫正的基础作用 |
(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矫正的作用 |
(三)发动广泛力量净化社会环境 |
(四)提高主体意识、完成自我升华 |
六、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项目体系建构 |
(一)对我国现有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进行改造 |
(二)探索新的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
四、浅谈香港青少年罪犯教育矫正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儒家思想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J]. 夏怡舒.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21(05)
- [2]上海女犯改造70年变迁研究(1949-2019)[D]. 陈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基于治本安全观的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以T市社区矫正为例[D]. 郗茜茜. 山东农业大学, 2020(09)
- [4]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研究 ——以金华市Y机构xx项目为例[D]. 龙文生. 湘潭大学, 2019(02)
- [5]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7]全球恐怖主义治理: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视角[D]. 王杏芝. 外交学院, 2018(11)
- [8]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D]. 董大全.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7)
- [9]深圳市龙岗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探索[D]. 张敏. 湘潭大学, 2016(03)
- [10]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D]. 黄延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