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发言人首现检察系统(论文文献综述)
王思维[1](2021)在《论刑法的体系解释》文中指出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系性的追求是刑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当然命题。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刑法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刑法的系统性演化就是刑法在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相互作用中所发生的变化——选择——稳定的循环过程。该演化过程必然受到其他社会系统(文化、道德、伦理等)及法律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影响,理顺刑法系统与社会系统及法律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的关系,是刑法研究与实践的必然命题,这种刑法与外部环境、内部要素之间有序协调的关系,即刑法的体系性。刑法体系的范畴界定应以层次说作为基础,在刑法条文内部、刑法内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刑法与宪法四个层次上展开。刑法体系具备法律体系所共同具备的独立性、结构性、开放性等特征,也具备受制性、后置性、目的性等刑法体系的独特特征。既往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体系存在着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不协调及刑法规范内部关系不协调的问题,而体系解释是解决以上问题进而实现刑法体系性的有效路径。对刑法体系解释的范畴存在着诸多理论界定,而本文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以追求刑法内部各规范之间及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协调性为总目标与总路径的解释方法。其考量的因素不仅包括外在的逻辑体系关系,也包括内在的价值体系关系。前者体现为刑法与宪法、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等。后者表现为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应以人权保障为前提、刑法的目的不能仅限于惩罚及刑法应坚守被动性与最后保障性。体系解释的适用所期望达成的目标有四:一是实现刑法的稳定性,即刑法无需以频繁修订的方式应对社会变化、二是实现刑法的协调性,即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和价值上的双重协调性,三是实现刑法的合理性,即刑法适用的结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亦符合社会一般伦理与公共普遍接受的价值;四是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即刑法适用的结论符合刑法制定的规范目的。同时,体系解释与其他刑法范畴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达成、有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实践中对刑法立法目的的探究及刑事政策的功能表达均离不开体系解释的助力。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比,体系解释具有整合功能。对体系解释的构建,应当立足于体系解释的整合功能。体系解释的整合功能表现为:其一,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为铺垫,严格的文义解释往往忽略了刑法的体系性要求,进而走向机械适法的弊端。而文义解释中的扩大解释与限缩解释则必然需要引入体系性的考量,因而文义解释必然需要体系解释作为铺垫。其二,目的解释中规范目的的发觉同样需要借助体系解释,规范目的判定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是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而探究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自然离不开该条文所处的章节关系。显然,这一场合下的规范目的探究已经借助于体系解释方法而进行。其三,历史解释容易陷入僵化与不合时宜的泥淖,同时鉴于立法者意图的主观性,解释者也容易会出现主观化的倾向。这些弊端均需要体系解释的弥合。其四,合宪性解释本就包含于体系解释之中,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性,刑法规定不得侵犯宪法基本权利,本就是体系解释需要面对与解决的问题。因此,体系解释具有对其他解释方法的整合功能,其在各解释方法中的地位不言自明。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理论学说进行反思。首先,文义解释的绝对优先应当受到质疑。文义解释所强调的法的安定性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绝非唯一或首要价值。刑法适用的适当性、正义性与刑法规范的安定性也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同时,在概念的边缘地带,文义解释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其次,各种解释方法均是为解释结论的合理性服务,某种程度上,解释结论适合适当,是需要不同解释方法予以相互验证的,因此各种解释方法不应当存在优先与劣后的位阶之分,而仅仅存在适用场域的大小与适用情形的不同。综上,对体系解释的构建,应当以逻辑上与价值上的双重体系协调性为总目标,在承认刑法用语相对性、矫正历史解释的滞后性、限缩规范目的的扩张性及实现宪法的绝对制约性等维度上展开。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一层面是“他法”与刑法间的体系解释,包括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关系及前置法对刑法的相对制约关系。对于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关系,可通过合宪性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合宪性解释具有必要性,这是既定法规范的要求,是合理调控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刑法解释总体性标准的要求。合宪性解释的基本面向是刑法领域的基本权利冲突,对这类冲突,要通过规范层面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层面的合宪性解释二重维度予以解决。前者包括刑法规范不得逾越宪法规范,刑法规范必须符合《立法法》中法律保留的规定;后者包括刑法应当具有伦理正当性,刑法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对于前置法对刑法的相对制约关系,应当首先明确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既具有制约性又具有独立性,刑事违法一元论与多元论其实是走向了二个相反都同样不可取的极端。与之相比,刑事违法相对论既兼顾法秩序的统一性,又体现了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特性。刑事违法相对性中相对关系的确认宜采取质的区别说,即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不是违法量的差别,而是在规范目的及价值选择上的质的差别。在此基础上,对空白罪状的解释应当秉持以下规则:一是对故意要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判断,二是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功能,三是防止法益侵害的过度抽象危险化。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二层面是刑法内部的体系解释,包括总则对分则的制约及分则罪名间的体系解释。总则对分则的制约表现有二:一是刑法原则对具体罪名适用的约束。如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名解释中的功用就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限制,这决定了刑法解释的边界仅及于刑法用语的可能涵摄范畴。再如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刑法中许多相同用语,如不同罪名中的暴力、胁迫、捏造等,必须进行不同解释,方得以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二是其他总则条款对具体罪名解释的约束,如《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对分则具有统摄效力,符合分则罪状描述和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以第13条的规定出罪。分则罪名间的制约表现有三:一是对相同用语的同义解释,例如不同罪名中的贩卖,均包括既卖又买的行为,单纯出卖的行为及为出卖而收买的行为;二是对相同用语的非同义解释例如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胁迫,均具有不同含义;三是基于罪名与章节体系关系所进行的解释,例如对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及各金融诈骗罪名的手段行为的解释,便必须依据其所处的章节所保护的同类法益进行区别判断。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三层面是刑法条文内部的体系解释,具体表现为以“例示项”解释“兜底项”的同类解释及举轻明重、举重明轻的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可区分为同一法条不同罪名的解释及同一罪名中不同项的解释,前者如《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后者如兜底条款的解释。同类解释应秉持行为归属类型的相同性、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当性、行为外在表现的相异性三个原则。依照上述方法,刑法中不应当存在所谓“口袋罪”,即便是存在兜底条款的罪名,其罪质依然可以进行封闭性的解释,而所谓口袋罪的诟病均是基于对罪名兜底条款的错误解释。当然解释之当然,包括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人之常理。当然解释的规则有二:一是当然解释的条件性,其形式条件是待解释事项所指向的行为与刑法规范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之间应该存在危害性的显着差异,这种差异以一般公众的判断能力是能够明显感知的,其实质条件是待解释事项所指向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相同,只是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存在不同;二是当然解释的限度性,当然解释的特性使其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抵牾,因此应使当然解释结论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检验。认为一切入罪的当然解释均属类推的观点有失偏颇,应肯定当然解释在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实现中具有一定价值。以罪刑相协调的当然解释方法对刑法中的枪支进行解读,可以得出刑法中的枪支不同于《枪支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的枪支概念,而应以具有相当程度的杀伤力作为界定标准。以枪支作为对当然解释具体应用的示例,也充分说明了当然解释作为体系解释方法之一的重要意义。
杨惠乔[2](2018)在《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的重要举措。开展检务公开是检察权接受制约、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对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海南省检察机关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检务公开的实施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做法,提出完善检务公开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全面总结了海南省检察机关在检察政务信息和案件信息方面的公开情况。由于检察人员的思想观念尚未改变、业务能力有待加强、考评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对检务公开的不够重视、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公开途径有待拓宽、向公众释法说理性不强、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检务公开的全面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参考借鉴了美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及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相关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如提升检察人员的公开和责任意识、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宽检务公开的途径、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释法说理以及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配套机制等对策。
王庆廷[3](2018)在《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文中研究表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实践层面未获圆满解决,学术层面亦有不少缺憾。既有研究不谓不丰,但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大词法学”的空洞——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二是“一案一议”的琐碎——在拘泥于描摹故事情节的同时,又喜欢跨越“线”的逻辑而直接将“点”的叙事上升为“面”的结论。之所以如此,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尤其是缺少民意概念的语境分析和民意面相的学术分类。为走出“大词法学”的困境,无疑需要对民意概念进行司法语境下的准确界定,需要对民意面相进行独特有效的学术分类。通过对林林总总的民意概念进行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归属为广义层次的民意,并进一步细化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虽然既有研究中对民意的学术分类已有所涉猎,但要么分类标准比较单一,要么为分类而分类,多华而不实,分而无用。其实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表达内容、表现方式等综合标准,大致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两大类别。其中,直接民意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集中而明晰的民意。间接民意是指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不限于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分散而模糊的民意。最具代表性的直接民意是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最具代表性的间接民意是公共案件中的网络评论,作为民意的实践样态,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以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司法与民意的实然关系。通过对数十件刑事个案中联名信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联名信为代表的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大都属于草根阶层;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与之有“熟人关系”;联名信并非单纯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和逻辑理性;对联名信的回应态度与对应的案例效果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态势;联名信的真实度较高,签名者大都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通过对数十个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网络评论为代表的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网络评论的要素往往包括发帖、转帖、评论、舆论;网络评论的起因是偶然当中有必然;网络评论的导向是被动当中有主动;网络评论的影响在案中案外交织,正面负面混杂;网络评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性不足、知识欠缺和信息片面;网络评论的内容是全景式的描述和全方位的评论;网络舆论的监督一般通过网络→舆论→权力→法官的链条传递。通过前述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呈现出两面性:一是正面的价值性,即民意对于司法有哪些价值层面的意义;二是负面的冲突性,即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无论是直接民意,还是间接民意,都存在正面的价值性和负面的冲突性。但是为了论述的更深入,更有针对性,与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分类相对应,同时基于两者的特点,在理论解析层面也有侧重:就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正面的价值性;就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负面的冲突性。在直接民意的正面价值性方面,大致可以从法治悖论的消解,历史文化的传承,法律的开门接纳,个案的有限弥散,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等层面予以论证。在间接民意的负面冲突性方面,大致可以归咎于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有差异,个案往往成为民众负面心绪的宣泄口,民意与法意之间时常存在分歧,官方信息缺失与民众想象力泛滥,调处司法和传媒关系的规范缺失,以及法律稳定性与民意流变性的区别等因素。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并非天马行空的学术修辞,亦非骄纵任性的个人意愿,而是有学术理论的丰厚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回应型司法、协商型正义、人民司法观、法的渊源论等司法理念。在此指导下,需要坚持柔性的、有限的、社会的司法观,对民意进行尊重但应审慎、积极但有限度、回应但依程序、互动但讲策略的回应。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增进与民意的对话;也要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识别、引导、保障、吸纳、反馈等工作机制,以加强与民意的对接。尤其是针对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特点,需要分别设计各有侧重的回应路径。其中,对于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机制化的、可操作的回应模式。重在积极回应,主要是微观层面的构建。从纵向来看,需要把司法回应分为收集、甄别、考量和反馈等若干阶段;从横向来看,需要在每个阶段细化原则、形式、任务和流程等具体事项。对于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整体的系统的机制性策略。重在能动应对,主要是中观层面的构建。总体而言,可以在两大层面展开:对内而言,要科学构建能动裁判体系,以拉近法意和民意的距离;对外而言,要积极参与公众舆论构建,以消解民意对法意的冲击。
唐超琴[4](2017)在《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部分,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鲜少公开案件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将检务公开的重点转移到案件本身,这不仅是我国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里程碑,也是我国司法公开的重大进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从政治层面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保驾护航,极大地推动了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信息公开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有着深邃的历史沿革和渊源。本文从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梳理了该制度的发展状况,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实施以来部分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基于对调研数据分析和前人学术成果的研究,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在制度设计和相关配套机制方面存在不足,针对这些不足,在总结前人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应制定《信息公开法》;建立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质量审查制度、考核及追责制度、救济制度;制定《个人隐私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健全社会意见收集体制,提高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内容的有效性;完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等。
杨艳宁[5](2017)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问题研究 ——以“晋城在线”为例》文中提出在我国推行政务公开的20多年里,一步一步从试点到推广再到广泛公开,终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务公开制度,它不仅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于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通过网络进行政务公开的方式,是从1999年我国推行政府上网工程之后才兴起来的,由此出现了专门的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因其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优势被中国各级政府广泛应用,成为提供信息服务、与公众交流的平台与窗口,也成为可以反映各级政府政务公开水平的风向标。那么,如何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这个平台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就是各级政府致力要做的事情。虽然可以看出在这方面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有一部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工作做得不够,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为了找出其具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这次研究以山西省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例,探究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的成效及不足,从而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完善对策,希望可以对其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参考。全文具体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选题目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与选题相关的概念及理论分析,包括政务公开的内涵、产生、发展历程,政府门户网站的内涵、特点及功能,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公开的关系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工作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第三部分介绍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主要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及其在各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分析得出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并究其原因。第五部分则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可行的对策。
王洁[6](2017)在《仪式的解构与建构 ——我国新闻发布会历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有对新闻发布会的研究多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本文以人类学角度切入发布会,采用质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的方法,首先梳理我国新闻发布会的时空脉络,论述预备立宪后我国记者会实践、形态与结构的变革,论述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管理思想以及制度的嬗变与发展。确定110年间记者会的时间结构、空间边界与格局、称谓结构以及形式结构。论证晚清至今我国记者会实践持续存在。论述新政背景下记者会的生发,确定我国记者会发端于清末而不是民初,阐述清政府政务发布内外有别,对内慎重发布、秘而不宣的思想。论述北洋政府新闻发布管理思想与记者会在国家层面的实施和制度建设,确定记者会发展于北洋政府时期,北洋政府首任内阁开创中央政府记者会的先河,继任内阁开始从中央到地方推动记者会制度建设。论述新闻统制背景下,国民党新闻发布管理思想与记者会的系统的制度设计和持续建设,国民党党政军系统内及高层官员普遍展开记者会实践,并特别重视国际宣传,外记者会为单独的类型广为运用。开办外记者会,这一媒介管理方式思路源于清政府,实践于北洋政府,发扬光大于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多个部门和部分省市政府出台记者例会制度和发布新闻办法、条例、法规。论述建国后30年间,记者会表现出国家的主导与民间的退场的特点,记者会空间边界表现出对内的压缩与对外的扩张特点。建国后,我国政府国际传播组织相当得力,境外记者会地理分布范围较之前各个历史时期大为扩展,境内外国政府记者会规格和层次大大提高。考证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的时间段内既往学界认为是典型而阐述并不清晰的记者会并勘误。论述改革开放后记者会多元发布主体的均衡发展,国家与民间的对接,记者会空间边界的内外扩张,以及参与媒体层级的下移。其次,在此基础上,以我国新闻发布会的发展历程为支撑,对发布会进行文化人类学分析,阐释发布会的仪式属性及建构。重新定义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是具有明确目的和策略的仪式实践,权力及权力控制隐藏在仪式行为之后。以人类学视野观察,发布会是以社会位阶较高的人群为执礼主体,基于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思想在现代社会盛行,实施社会控制的民主仪式。论证提高发布会效力的因素,仪式形式、仪式规格、仪式程序直接作用于发布会的仪式效力。又次,新闻发布会作为舶来的仪式,在中国本土着陆实践后,在中国文化的土壤里生发,其形态和结构应能体现出中国特色。论述百余年间我国记者会称谓具有类型繁多、灵活多变,同一称谓存在多个变换形式等特点,分析记者会称谓的七个类型,确证招待记者、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为百余年间最为流行的三类称谓。各类称谓之间无本质差别,为同一仪式活动的不同能指。最后,论证我国发布会的仪式结构和形态的特点,并分析其文化个性。
陈启航[7](2016)在《论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中的“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文中研究指明在证券内幕交易侵权案件中,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通常因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撤诉或被法院判决驳回。2015年末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是我国首起原告投资人胜诉的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案件。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如果原告投资人在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同一期间内,就相关证券进行了与内幕交易行为方向相反的交易(即原告为“同期交易人”),则推定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与原告投资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做法得到学界的认同,甚至认为可以此为参考,设立“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从而解决证券内幕交易侵权案件的证明问题。但是,笔者对于是否可以参照“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判决来设立“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表示质疑。本文将以此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讨论。本文第一部分,笔者将分析“光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判决中提出的“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分析其内在逻辑及问题,并指出其对于美国法“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借鉴。第二部分,笔者将考察美国法上确立“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历程以及其适用的效果。之后,笔者引出“常态联系”和“规范意义”两个考察因果关系推定制度正当性基础的标准。第三部分,笔者从“常态联系”标准上对于设立“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进行考察。第四部分,笔者从“规范意义”标准上对于设立“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进行考察。最终得出结论,不应设立“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李天昊[8](2016)在《党内执纪方式的法治化探究》文中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基本内容,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法治化程度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党内执纪方式的法治进路进行探究,旨在为党内执纪及其方式的进一步研究提供资料和素材,为法治反腐的有效开展提供理论支撑,为依法治国和政治体制改革尽绵薄之力。本文采用如下研究方法:1.文本分析法。本文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党内执纪具体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2.理论分析法。本文在深入分析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含义、执纪权和执纪行为的性质等问题,综合运用了理论法学的分析论证方式,提出了党内执纪四项内容、法治十二项要件和党内执纪二重性等一系列理论。3.历史分析法。本文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文化大革命结束为节点,逐一分析三个时期的时代背景、执纪权重、执纪主体和执纪方式等问题。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党内执纪的渊源,勾勒出党内执纪从孕育、萌芽、发展、挫折到成熟和相对完善的历史进程,为研究提供深厚的历史基础。4.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现实中具体的党内执纪案件,为研究提供现实依据。本文在现有法学理论和法治理论基础上小心求证,不墨守成规,求新图变,提出了一些创造性的理论成果。第一,首次对党内执纪法治化的内涵问题做了系统介绍。笔者将党内执纪法治化放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执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将党内执纪方式理论化,提出了党内执纪方式的四项内容:(1)执纪权、执纪行为的性质问题;(2)执纪的依据、准则问题;(3)党内执纪与国家机关执法的关系,包括与国家执行政纪的关系和刑事司法的关系;(4)党内违纪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具体方式。第二,本文对中国共产党及党内执纪权的性质做了尝试性探索。执纪权属于中国共产党权力的一种,如果对执纪权进行深入法学解析,就必须对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探讨。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依法执政问题有很多优秀的研究成果,笔者在这些优秀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分析政党的法律主体类型归属,论证在当前中国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兼具机关、公法社团、私法社团三重属性,其次论证党内执纪权具公权力属性和私权力属性二重性,最后论证党内执纪行为具有民事行为属性和特别权力关系中的支配行为属性二重性。第三,首次对党内执纪的规范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党内执纪的规范体系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直接规范体系,即与党内执纪相关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是间接规范体系,即与党内执纪相关的国家法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内执纪的最主要规范体系,笔者对党内执纪党内法规体系进行系统梳理,提出该体系存在的党内法规性质不明、与国家法偶有冲突和保密过度等问题,并逐项分析法治进路。第四,首次对党内执纪与国家刑事司法的管辖竞合问题做出系统分析。党内执纪与国家机关执法的关系是党内执纪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党内执纪相关的国家机关行为包括行政监察和刑事司法,鉴于党的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已合署办公,两者关系基本理顺,党内执纪与国家机关执法的关系仅剩下党内执纪与刑事司法管辖竞合问题。文章全面分析了管辖竞合的范围、条件、原因、处理方式和引发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治进路。第五,对党内执纪具体的调查和审理方式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被调查人供述和要求知情人协助调查等调查方式,和书面审理、有限独立审理、审理救济方式和保密审理等审理方式。如此系统逐项分析党内执纪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学界中是前所未有的。
杨建宇[9](2016)在《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治生活源于人类的交互性需要。政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规范权利义务、达致良政善治必需依赖的重要组织。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各种地区和全球性问题呈现复杂性、交织性的特征,政府仍是人类迎接挑战、抢抓机遇必须依赖的关键治理主体。“政府之恶”是困挠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个持久命题,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改革政府机构,提高政府质量,仍是实现“共同善”(common good)的务实之策。政府信任主要指公民认为政府机构具有“做正确的事”(To do right things)的善意和能力,反映了公民对政府理念、行为和绩效的认可和支持。特定政府的信任状况归根结底取决于民众对其抱有怎样的希望和失望,将政府信任保持在一定水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涉及特定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更与政治共同体内全体人民的福祉密切相关。历史和现实反复表明,政府信任危机不仅易加剧公民与政府的不合作乃至对抗,更会导致政府强制力的频繁使用,造成经济衰败和社会动荡,使政府和公民的关系陷入“负和游戏”(minus-sum game)。政府信任本质为个体态度,有具体的指向和程度的强弱。政府信任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政府因素、个体因素和中介因素。政府因素主要指政府机构的能力和善意,体现出受信方的可信性;个体因素主要指民众的人格、需求和偏好等,反映了施信者的心理认知特征;中介因素主要指影响个体心理认知的信息环境,考察的是构建政府可信性、影响个体心理认知的媒介手段。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的政府信任存在明显的层级差异,即政府层级越高,得到的信任越多;政府层级越低,得到的信任越少。考虑到政府信任是一种态度,个体之间或存在差异甚至截然相反,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理解这一政治现象,即在信任的“选举市场”上,特定的上级政府较下级政府获得更多的“信任票”(高层政府多于中层政府,中层政府又多于基层政府)——无论是信任者的人数规模还是施信者的信任强度。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负效应在于,它使民众在与基层政府博弈时,习惯性地将中层政府、高层政府作为策略性的依靠对象,极大地削弱了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加大其治理成本,影响其治理绩效;此外,随着民众同中层政府、高层政府不同形式接触的增多,也会改变对其原有的积极态度,从而最终降低对中国政府机构的整体评价;更为重要的是,级差政府信任格局不利于培养上下级政府基于认同的信任及构建合作伙伴关系,从深层次上损伤国家治理能力。理解是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之一,由于社会科学自身特点,以思维为载体的“理想模型”研究方法乃是理解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信任的产生受客体因素、中介因素和主体因素的共同影响。公民对政府是否信任或给予多少信任,虽然本质为公民个体的主观感,但这一主观感却是政府客观表现(如政府质量)、多极中介建构(如媒体宣传)和个体心理认知(如人格特征)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将中国的政府信任层级差异作为被解释变量,则解释变量众多,同时,此解释变量与彼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也不可忽视,因而企图将社会作为物理实验室严格控制以求精确测量的努力往往归于失败。政治生活本身的特点、定量研究(或经验研究)内含的局限及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决定了模型方法在本研究中具有逻辑上的自恰性。新制度主义范式、政治沟通范式和文化-心理范式对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成因均有一定的解释力,与其将它们视为相互竞争的观点,不如当作彼此补充的理论。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发生模型的建构采用一种综合性的视角,对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形成、维持和强化进行了多维度的分析,关注到了制度、文化和媒介在不同层次上的共同作用。具体来讲,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一个重要成因在于中国政府层级结构的驱动,这一结构不仅造成了高层、中层、基层政府政治权力的客观差异,也影响着它们善意的总体呈现;此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场景下,由于中国共产党为(长期)执政党,党组织在国家管理和政治权力系统中居于中心地位,党政并未真正分开,以“党管媒介”为重要原则的中国传播管理体制使特定的上级(党委)政府和下级(党委)政府在媒体资源占有上存在明显不同,与下级政府相比,上级政府运用媒体特别是大众媒体进行政治沟通和政策合法化的能力更强,加之大众媒介的舆论监督通常较少针对同级或上级政府,多为自上而下的监督,致使基层政府的失灵状况更容易被民众所感知。在媒体营造的象征性现实中,上级政府往往具备较高能力和道德上的完美,下级政府则能力相对较低并存在道德上的瑕庇,导致个体对高层、中层、基层政府的善意和能力感知出现分化。理解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生成原因,必须注意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客观性、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建构性和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认知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因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集中体现的大一统、人治思维等意识在当代仍有广泛影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国人对高层、中层、基层政府的态度、情感和评价。由于特定的上级政府较下级政府通常更具权威性,从而形成有利于上级政府的独特的民族心理模式。学术关怀和政治决策者需要将关注的焦点从追求高政府信任转移到提高政府质量上来。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的政府目的来考量,政府信任的良性结构应体现三个明显特征:首先,在特定政治共同体内,政府应以统一而非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各级各类政府组织均应具有较高的可信性,显示必要的治理善意和治理能力,以统一、联合、整体的方式作为信任客体在政府信任关系中出现,政府信任图景应是一致的,而不应表现为横向或纵向间政府信任的分散、孤立和破碎;其次,应是包含理性怀疑的明智信任。以信任和不信任双因素观衡量,同政府信任一样,政府不信任具有独特价值,因为政府不信任调整着政府信任的分配,决定着政府信任的指向和边界,可以防范政府背叛的风险,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构件;最后,政府信任受多重因素影响,有复杂的生成机理,但民主的政府理念和优良的政府质量应为健康政府信任的主要驱动。着眼未来,政府应在重塑组织、文化和采纳新兴技术的基础上,对公民需求和偏好发生的巨大变化作出更好回应。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良政善治的构建及“共同善”的实现,需要有力的政治权力,也需要对政治权力作出必要限制,这对处在转型之中的发展中国家尤具现实意义。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塑,作为一个显着的变化,政治权力开始受到限制和规范,公民权利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珍视,政府行为遭到更加严苛的评判,政府运行的国内国际环境已大为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今天的政府信任成为问题,并不表明和昨天相比政府做得更差,而是新时代的公民对政府的要求更高,关于“好政府”的标准正发生变化。重塑中国的政府信任需要采取综合性的策略“再造政府”,一是优化政府层级管理。减少政府层级,改善县域治理;厘清权力责任,规范央地关系;培育合作文化,建设整体政府;二是促进政治问责。在强化执政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同体问责的基础上,重视各类异体问责,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加强政治问责立法;三是改善政治传播。确立重视沟通的新型行政文化,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增强政府透明度。着眼未来,中国应结合复杂性时代的特殊场景,努力践行整体性治理理念,积极提供灵活、更具弹性和人性化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加强顶层设计和技术支撑,构建信任合作型府际关系,切实增强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政府质量。政府信任是一种至关重要却极其脆弱的资产,在全球化时代,政府信任的赢得是个漫长征途,没有捷径可走,从规范意义上来讲,政府信任的产生应主要来源于民主的政府理念和良好的政府质量的驱动。中国的政府质量近年来已得到显着提高,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仍任重道远,这需要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对强国家、民主和法治作出巧妙平衡,并结合文化传统、发展阶段、优先选项进行妥善安排。中国需要向全球的优秀实践者学习,也需要结合国情,实事求是地开展自主性的创新性实践。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过程中,政治决策者的激情和眼光自然必不可少,而源自公民的鼓励和压力亦相当重要。
刘乃梁[10](2016)在《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溯源不足百余年的当代反垄断法秉承竞争宏愿,以独立规制禀赋常立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图之中,因其恢弘效果而被社会舆论褒奖为“经济宪法”,也因此标签设定而承载着更多的历史使命与规制期待。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肩负着为市场经济发展肃清垄断荆棘的任务,它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广泛质疑和银行业市场化探索的行之惟艰“不期而遇”。当回顾、审视和反思我国银行业从垄断经营到竞争引入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知晓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开展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源于现实和发展之迫切需要。我国银行业发展呈现出对政府干预的高度路径依赖,这使得银行业垄断以一种既复杂又简单的形态呈现于社会舆论面前:它因公权的过多介入而游走于市场与法律的边界,又因公私交融之下金融机构权利的权力化倾向而表现出市场行为的肆意。在种种争论之中,金融消费者和大多数社会舆论声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为富不仁”,经济学家更多地痛陈银行业市场精神之缺失,业界人士极力维护银行业的正面形象,而决策层隔岸观火静待银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外部性展开。在银行业垄断的“罗生门”之中,《反垄断法》的实施成为问题澄清和解决的应然进路,银行业垄断的传媒语境亟待法律层面的认知、剖析与应对。从金融学到法学,银行业垄断问题需要从指数分析和效果评测回归《反垄断法》的法定垄断类型和法律规制结构之中,进而寻求法律框架下的合理界定与规制进路;从金融法到竞争法,银行业需要引入更为独立、更为权威的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制手段,通过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探索实现对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补充和完善;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我们应当在尊重银行业金融规制的基础上,立足主体权利的维护,从主体行为逻辑出发构建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银行业垄断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范体系的单薄、银行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家独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机构的分散与不成熟,种种对比的结论在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很长一段距离。但是,我们不能因反垄断法的羽翼未满而对银行业垄断问题视而不见,亦不能因反垄断法律规范的既有残缺而放弃对银行业垄断行为专业规制路径的探索。在金融法治化的议题之下,我们没有理由使金融市场化的建设脱离最符合市场化诉求、最能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特征,从反垄断法规制优势出发不断寻求制度完善,以期为银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驾护航。本文的研究与写作立足于法学视角,在遵循问题主义进路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制开展与完善的基本结构展开对核心命题的论述。具体来看,从“规制需求—规制供给—规制问题—规制分析—规制路径”的法律规制进路逻辑出发,对银行业垄断的规制缘起、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困境、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逻辑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发展等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全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进路”。本章通过银行业垄断理论与现实问题的梳理,阐明命题的法学属性,明确银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制度体系的宏观向度。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虽然存在着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的观点之争,但是从整体发展趋势而言始终是从垄断逐渐走向竞争。鉴于反垄断法对银行业垄断结构规制的局限性和行为规制的可行性,我们认为应当确立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导向,将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关注点从金融学的市场评测转入法学视野下的行为规制。银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学本质在于形成垄断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银行市场的垄断行为夹杂政府的不当干预具有多层次、多场域的特征,从根本上渗透于银行业市场的各个领域。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市场化建设,从垄断行为规制着手,树立“攘外必先安内”的规制理念,正确处理与金融规制的关系,借《反垄断法》实施之东风,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完善路径。第二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本章在厘清《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障碍的基础上,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阐明银行业经营者的主体特殊性,将广泛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的“意定”垄断行为置于法定垄断行为框架之内分析,通过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对号入座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的法律真实性,从法律适用的层面释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应当以合理规则适用为主,慎用本身违法规则,相关市场认定应当着眼结论的发展性与科学性,与此同时应当尊重银行业的行业特征,适时调整认定方法。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秉承经营者的同一性,树立“以经济垄断规制为主,行政垄断规制为辅”的推进维度。除宏观认定思路阐释之外,本章从银行业市场价格联盟、“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和“大到不能倒”等问题着手,着重分析银行业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类型方面表现出的不同个性。第三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本章从“目标—主体—方法—效果”的规制结构出发阐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建构的关键环节。我国银行业市场反垄断法规制承继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虚化”,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多元定位不仅导致自身规制目标的不集中,也使得与银行业规制目标趋同,产生外部挤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的权力冲突不利于规制目标的实现,并且银行业发展的路径依赖与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自身的不健全更是加剧了银行市场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排斥。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着一种“内忧外患”的实践困境,规制方法的不完善首先成为“内忧”的始作俑者,而后反垄断法规制的“无计可施”又对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产生减损效应,最终导致反垄断法规制“无从下手”,威慑与合规指引的双重规制效果成为奢求。第四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本章依据第三章提出的目标虚化、主体冲突、方法困境和效果评测四方面的问题,立足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特征和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从规制理念、权利导向、冲突协调和规制调试四个方面进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阐释。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秉持着助推而非主导、规制而非控制、工具而非万能以及独立而非附庸的法律适用理念,在金融市场化、金融法治化和金融民主化的银行业市场发展思潮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树立一种法治、辅助且独立的规制理念,通过对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制,促成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有效变革,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创造实现银行业市场监管路径依赖的适当破除。银行业市场应当明确竞争者市场和消费者市场不同的权利诉求,反垄断法规制立足于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并且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自我调试缓解法律的不确定性,挖掘反垄断法规制之于银行业市场的特殊禀赋。第五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本章针对前文问题梳理与逻辑分析首先明确银行业反垄断规制权的行使原则和边界,明确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特征在于软硬兼施、多元参与和制度明晰。首先,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建立明确的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为规制协调机构,不断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司法化改造,合理配置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依据区分原则开展银行业市场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并通过执法和解制度的探索柔性处理银行业市场问题。其次,通过以大数据和银行业市场竞争性评估的基础制度完善、以法律规范体系和量化标准为核心的实体制度完善以及以执法和司法为内容的程序制度完善,缓解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不确定性。最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还应从主体多元化、守法促进、政府不当干预排除和产业政策协调等方面着手,完善私人实施、专家参与、竞争倡导、竞争中立和行政指导等关联法律制度。
二、新闻发言人首现检察系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闻发言人首现检察系统(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刑法的体系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法体系性命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性的依据 |
一、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刑法 |
二、法律系统性演化的循环过程:变异、选择、稳定 |
三、法律系统性演化的互动关系:环境、结构、自创生 |
四、体系性是刑法系统性演化的当然之意 |
第二节 刑法体系性的范畴、标准与不足 |
一、刑法体系范畴的界定 |
二、刑法体系的特征 |
三、我国刑法体系性的不足 |
第三节 体系解释——刑法体系性的实现路径 |
第二章 刑法体系解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范畴界定 |
一、刑法体系解释范畴的二种观点 |
二、应于法律体系整体视角下界定刑法体系解释 |
第二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考量因素 |
一、外在因素:逻辑体系关系 |
二、内在因素:价值体系关系 |
第三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目标 |
一、刑法的稳定性 |
二、刑法的协调性 |
三、刑法的合理性 |
四、刑法的合目的性 |
第四节 刑法体系解释关系论 |
一、刑法体系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在关联 |
二、刑法体系解释与刑法价值的实现 |
三、刑法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的探寻 |
四、刑法体系解释与刑事政策的功能表达 |
第三章 刑法体系解释之构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 |
一、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铺垫 |
二、历史解释并非一种独立存在的解释方法 |
三、刑法规范目的的理解往往需借助体系解释 |
四、合宪性解释本身便是一种体系解释方法 |
第二节 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反思 |
一、解释位阶论其实是陷入了另一种机械适法 |
二、对文义解释绝对优先论的质疑 |
三、各解释方法仅是为结论的合理性服务 |
第三节 协调性目标下刑法体系解释之构建 |
一、体系解释指导下刑法用语表达的相对性 |
二、通过体系解释矫正已滞后的历史解释 |
三、借助体系解释实现合目的性限缩 |
四、宪法体系性制约下罪刑规范的适用方向 |
第四章 “他法”与刑法之间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性 |
一、合宪性解释之必要 |
二、合宪性解释的理论争议 |
三、合宪性解释的基本面向与具体方法 |
四、合宪性解释与刑法领域基本权利冲突的化解 |
第二节 前置法的制约性与刑法的相对独立性 |
一、刑事违法性学说评判:刑事违法相对性的提倡 |
二、规范文本与规范目的:法秩序统一的双重考量因素 |
三、规范目的指引下的相对关系的确认 |
四、刑事违法相对论的适用——以空白罪状解释为例 |
第五章 刑法内部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总则对分则罪名适用的约束力 |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罪名的解释规则 |
二、其他总则性规定对具体罪名解释的总体约束 |
三、总则制约分则解释的适用——以未成年人毒品再犯的适用为例 |
第二节 分则罪名间的协调关系与体系解释 |
一、罪名相协调的体系解释规则 |
二、罪名协调视域下的体系解释适用——对竞合条款的体系解释 |
第六章 刑法条文内部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以“例示项”解释“兜底项”的同类解释 |
一、同一法条内并列罪名间的同类解释 |
二、罪名内部不同项或要素间的同类解释 |
三、同类解释的质疑与回应 |
四、同类解释的适用——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解释为例 |
第二节 举轻以明重与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
一、当然解释的规则 |
二、当然解释的适用——以“枪支”概念的解释为例 |
三、当然解释的其他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文献综述 |
2.国内文献综述 |
(四) 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1.研究内容 |
2.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二、检务公开的概念、理论基础和重要性 |
(一) 检务公开的概念 |
(二) 检务公开的理论基础 |
1.公众知情权理论 |
2.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
3.程序正义理论 |
(三) 检务公开的重要性 |
三、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现状 |
(一) 检务公开的制度现状 |
1.依据最高检颁布的相关文件开展检务公开 |
2.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推动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
(二) 检务公开的现行做法 |
1.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平台,主动公开与检察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
2.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深化检务公开改革 |
3.通过其他方式多渠道推行检务公开 |
(三) 检务公开的现实成效 |
1.检务公开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
2.检务公开实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权的监督 |
3.检务公开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公正执法 |
4.检务公开有利于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
5.检务公开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
四、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存在的问题 |
1.对检务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 |
2.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 |
3.检务公开的途径有待拓宽 |
4.公开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性不强 |
5.检务公开的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 |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传统封闭的办案理念尚未转变 |
2.检察人员存在畏惧公开的心理 |
3.检察队伍专业水平有待提升 |
4.检务公开的督查和考核、考评机制有待完善 |
五、国内外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经验借鉴 |
(一) 美国检务公开经验借鉴 |
1.美国检务公开制度 |
2.美国检务公开的内容 |
3.美国检务公开的方式 |
4.美国检察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救济 |
(二) 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经验借鉴 |
1.检务公开的内容 |
2.检务公开的方式 |
3.深化检务公开的主要举措 |
六、优化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对策建议 |
(一) 提升检察人员的公开和责任意识 |
(二) 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 |
(三) 拓宽检务公开的途径 |
1.突破检务公开的传统模式 |
2.加大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宣传作用 |
3.加强接待大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4.创新群众参与检务公开的新途径 |
(四) 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释法说理 |
(五) 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配套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一章 研究基点:民意的语境分析与学术分类 |
一、民意的语境分析 |
二、民意的学术分类 |
第二章 实证考察: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样本统计分析 |
一、直接民意: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考察样本 |
二、间接民意:以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为考察样本 |
第三章 理论解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两面性之辩 |
一、正面价值性:直接民意的意义解读 |
二、负面冲突性:间接民意的博弈考量 |
第四章 制度构建:司法回应民意的策略、路径和程序 |
一、司法回应的宏观理念 |
二、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总体架构 |
三、直接民意:积极回应的机制与程序 |
四、间接民意:能动应对的策略与路径 |
结语 司法与民意的漫漫征途 |
附件一:关于联名信的统计资料 |
附件二:关于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指导性文件(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界定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状况 |
第一节 我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 |
第二节 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制度设计的完善 |
第二节 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问题研究 ——以“晋城在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目的及意义 |
0.1.1 选题目的 |
0.1.2 选题意义 |
0.2 选题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0.4 创新点 |
1. 相关概念及理论分析 |
1.1 关于政务公开 |
1.1.1 政务公开的内涵 |
1.1.2 政务公开的产生 |
1.1.3 政务公开的发展研究 |
1.2 关于政府门户网站 |
1.2.1 门户网站的定义及分类 |
1.2.2 政府门户网站的定义、特点及功能 |
1.2.3 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公开的关系 |
1.2.4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对社会发展的意义 |
2. 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果 |
2.1 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
2.1.1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情况 |
2.1.2 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情况 |
2.1.3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情况 |
2.1.4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情况 |
2.1.5 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情况 |
2.2 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方式 |
2.2.1 主动公开 |
2.2.2 在线交流 |
2.2.3 依申请公开 |
2.3 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取得的成效 |
2.3.1 信息公开主动全面 |
2.3.2 积极参与各种重大活动宣传 |
2.3.3 搞好与民互动,提升了公民参与度 |
2.3.4 以便民为宗旨,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
2.3.5 注重网站绩效,影响力持续增强 |
3. 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
3.1.1 网站设计及其维护存在不足 |
3.1.2 公开的内容不全面 |
3.1.3 信息发布与更新不及时 |
3.1.4 政务公开侧重结果,忽视过程 |
3.1.5 公民政务参与度不够 |
3.1.6 制度落实情况一般 |
3.2 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决策者和执行者认识不到位 |
3.2.2 网站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
3.2.3 监督保障体系不健全 |
3.2.4 政务公开立法不到位 |
3.2.5 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
4. 完善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对策建议 |
4.1 增加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实用性 |
4.1.1 改革页面编排活跃网站形象 |
4.1.2 创新网站服务内容及发布方式 |
4.1.3 强化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服务 |
4.2 确保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内容的完整与及时 |
4.2.1 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 |
4.2.2 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性 |
4.2.3 提高对网站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
4.3 全面提升对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认识 |
4.3.1 转变政府自身对政务公开的观念 |
4.3.2 提高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 |
4.3.3 营造全市公开透明的氛围 |
4.4 完善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制度规范与运行机制 |
4.4.1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制度规范 |
4.4.2 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
4.4.3 完善相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 |
4.5 提升对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认知度和满意度 |
4.5.1 强化宣传提高点击率 |
4.5.2 增强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仪式的解构与建构 ——我国新闻发布会历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理论、历史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仪式研究现状与理论述评 |
二、新闻发布会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既有研究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研究问题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叙事理论与方法 |
二、访谈法 |
三、内容分析 |
第六节 研究创新 |
第七节 文章架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理论与测量 |
第一节 仪式 |
一、“仪”解 |
二、“式”解 |
三、“仪式”解 |
四、仪式的起源和特点 |
第二节 新闻发布会 |
一、新闻发布会 |
二、记者招待会 |
三、新闻吹风会 |
第三节 理论述评 |
一、人类学仪式理论 |
二、大众传播活动相关的仪式理论与研究述评 |
三、礼与礼治思想 |
第四节 抽样与测量 |
一、报刊具体数据搜集与统计时间范围 |
二、数据来源 |
三、数据结构与类目划分 |
四、信度分析 |
第三章 新政背景下记者会的生发:晚清时期记者会研究(1906-1911) |
第一节 晚清报刊业的发展与对朝政的监督作用 |
第二节 清政府政务发布慎重发布,秘而不宣的思想与新闻界的长期抗争 |
第三节 晚清记者会仪式实践与清政府对新闻发布的控制 |
一、中央政府记者会考与商业机构记者会的出现 |
二、清末地方政府危机管理记者会考 |
第四节 结论 |
第四章 中原逐鹿中记者会的发展:北洋政府时期记者会研究(1912-1927) |
第一节 数据基本面分析 |
第二节 政务公开思想与记者会在国家层面的实施及制度建设 |
一、国务院、总统府及都督府的记者会仪式实践与制度建设 |
二、外交部的记者会仪式实践与外务公开思想 |
三、北洋政府与广东军政府南北议和时期的记者会与政务公开 |
四、广东军政府、国民党的记者会与政界对记者会促进舆论整合的认识 |
第三节 国内新闻界对境外记者会的报道与境外人士在我国的记者会 |
第四节 仪式的多重主体:社会团体、政治人物的记者会 |
第五节 结论 |
第五章 新闻统制背景下记者会的勃兴:国民党统治时期记者会研究(1928-1949) |
第一节 数据基本面分析 |
一、报道媒体分析 |
二、报道信息来源分析 |
三、报道聚焦地理范围分布 |
四、报道发布机构分析 |
第二节 境内外国政府和外国军队记者会与国民党对西方新闻发布管理形式的效仿 |
第三节 记者会在民间和社会的逐步流行:商业组织、社会团体与社会名流记者会 |
一、商业组织的危机公关记者会与常规记者会 |
二、社会团体与社会名流记者会 |
第四节 日本侵略组织、伪政府的记者会与特点 |
第五节 中国共产党、民盟等政党的记者会实践、特点与制度建设 |
第六节 国民党党政军系统记者会实践与新闻发布管理思想 |
一、政党、政府、军队记者会报道发布机构分析 |
二、国民党党政军记者会形式、实践与新闻发布管理思想 |
第七节 记者会在国家层面的系统制度设计和持续建设 |
第八节 结论 |
第六章 媒介环境变动下记者会的消长与变革:建国后记者会研究(1949-2016) |
第一节 国家主导的仪式: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后记者会研究(1949-1983) |
一、数据基本面分析 |
二、记者会是打破西方国家的封锁和孤立政策的政治策略 |
三、国家利益实现的技术:揭发美国政府细菌战的系列记者会实践与特点 |
四、中央政府各部记者会实践与特点 |
五、我国政要、社会名流记者会实践与特点 |
六、仪式空间边界的对外扩张:参加国际活动的中国代表团记者会实践与特点 |
七、仪式空间边界的对内消减:省市行政机构及部门的记者会 |
八、所谓“渤海二号”记者会考 |
九、仪式发布主体的失衡:商业机构记者会实践与特点 |
十、文革结束后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发展 |
第二节 国家仪式与民间仪式的对接:改革开放后记者会的发展(1984-2016) |
一、记者会称谓的变动,多元主体的均衡发展,参与媒体层级的下移,经济主题备受关注 |
二、全面推动政务公开与仪式空间边界的内外扩张 |
三、人大、政协、党务会议记者会与新闻发布管理思想的发展 |
四、结论 |
第三节 论建国以来记者会的制度建设和全国布局 |
一、从国家利益出发:建国初期的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及特点 |
二、政务公开与舆论监督:文革结束后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及特点 |
三、结论 |
第七章 新闻发布会的仪式阐释与建构:历史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发布会现场准入和身份限制 |
第二节 区分社会群体的发布会 |
第三节 发布会仪式的阈限 |
第四节 发布会仪式中的结构与反结构 |
一、仪式中的结构 |
二、仪式实践与仪式的反结构 |
第五节 媒介仪式的生成 |
一、仪式与媒介技术 |
二、发布会的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 |
第六节 发布会的仪式效力 |
一、仪式程序、规格、形式直接作用于发布会仪式效力 |
二、发布会展演需循仪礼次序和规则,符合约定 |
第八章 中国新闻发布会形态、结构与文化个性 |
第一节 中国新闻发布会的时间结构、空间边界与格局 |
第二节 中国新闻发布会称谓考 |
一、仪式名称的确立与嬗变 |
二、晚清及民国时期记者会称谓 |
三、建国后记者会称谓 |
第三节 中国新闻发布会的文化个性 |
一、宴会与新闻发布的形式和结构从汇流到区分 |
二、新闻界与发布方彼此之间的“宾主”角色定位 |
三、政治人物是记者会的主角,记者会重视外记者和国际宣传的面向 |
四、商业机构的相对不在场,中央政府是发布制度全国布局的主导力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中的“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光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的“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 |
第一节 “光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案情概述与司法判决 |
一、案情概述 |
二、一审法院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判断思路总结 |
三、二审法院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判断思路总结 |
第二节 对于“光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的因果关系司法推定评析 |
一、一审法院“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的内涵 |
二、一审法院判决的分析逻辑及其质疑 |
三、一审法院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与美国《1988 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20(A)条之参考 |
第三节 有关“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的社会与学界讨论 |
第二章 美国法中的“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 |
第一节 美国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及其渊源 |
一、“1988 年法”中的“同期交易人模式” |
二、“同期交易人模式”的法律渊源 |
第二节 美国司法界对于“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的争议 |
一、对于Shapiro案判决的批评 |
二、对于“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的争议 |
三、对于“1988 年法”施行后效果的质疑 |
第三节 美国法上考察的总结 |
一、“1988 年法”所参考的判例存在争议 |
二、“1988 年法”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
第三章 设立“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常态联系”考察 |
第一节 “常态联系”的考察路径 |
第二节 内幕交易人对于同期交易人交易行为影响的考察 |
一、内幕交易人没有诱使“同期交易人”进行交易的意图 |
二、同期交易人的交易决策并没有受到内幕交易人的影响 |
第三节 内幕交易人对于所交易证券价格影响的考察 |
第四章 设立“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规范意义”考察 |
第一节 规避证明危机意义 |
第二节 填补损失意义 |
第三节 威慑与预防意义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党内执纪方式的法治化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研究 |
(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 |
(三)对党内执纪方式的研究 |
三、研究难点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党内执纪方式考察 |
第一节 党内执纪方式概述 |
一、党内执纪概述 |
(一)党的纪律与违纪 |
(二)党内执纪含义、意义 |
(三)党内执纪的主体 |
(四)党内执纪的对象 |
二、党内执纪方式的含义 |
(一)党内执纪方式的内涵 |
(二)党内执纪方式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党内执纪方式的历史考察 |
一、党内执纪方式的历史考察(1921-1949) |
(一)时代背景和执纪权重 |
(二)执纪主体的沿革 |
(三)党内执纪的方式 |
二、党内执纪方式的历史考察(1949-1976) |
(一)时代背景和执纪权重 |
(二)执纪主体的沿革 |
(三)党内执纪的方式 |
三、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的党内执纪方式 |
(一)时代背景和执纪权重 |
(二)执纪主体的沿革 |
(三)党内执纪的方式 |
第二章 法治与党内执纪方式 |
第一节 法治含义考察 |
一、西方法治观 |
(一)文艺复兴前的法治观 |
(二)近代西方的法治观 |
二、中国古代法治观 |
(一)中国古代学说中的法治要素 |
(二)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
三、法治的要件 |
(一)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释义 |
(二)法治的形式要件 |
(三) 法治的实质要件(法治的价值) |
(四)法治要件舍弃与汇总 |
第二节 法治方式考察 |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含义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相对性 |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体 |
(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特征 |
二、法治方式相关治理方式 |
(一)人治方式 |
(二)德治方式 |
(三)专制方式 |
第三节 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泛论 |
一、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的概念 |
二、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的依据 |
(一)理论依据 |
(二)实践依据 |
三、党内执纪方式法治化的方法 |
第三章 党内执纪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主体类型 |
一、法律主体及其类型 |
(一)法律主体类型理论 |
(二)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标准 |
(三)机关与公法社团的区别 |
二、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主体类型 |
(一)中国共产党的公、私法人属性 |
(二)中国共产党公法人属性表现为机关还是公法社团 |
第二节 党内执纪权的法律性质 |
一、公权力与私权力 |
(一)权力概念解析 |
(二)权力的公与私 |
二、党内执纪权的法律性质 |
(一)党内执纪权具有公权力属性 |
(二)党内执纪权具有私权力属性 |
(三)党内执纪权的二重性的原因 |
第三节 党内执纪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党内执纪行为二重性 |
二、党内执纪公权力行为属性的具体性质 |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简述 |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党内执纪 |
三、党内执纪行为二重性引发的问题 |
(一)刑讯逼供的处理 |
(二)妨害案件调查行为的处理 |
(三)被执纪人退党的处理 |
(四)不服执纪结果的救济途径 |
四、二重性引发问题的处理 |
第四章 党内执纪规范体系及其完善 |
第一节 党内法规概述 |
一、党内法规的发展简介 |
二、党内法规称谓之争 |
三、党内法规的体系和功能 |
(一)党内法规的体系 |
(二)党内法规的功能 |
第二节 党内执纪法规体系梳理 |
一、综合性党内执纪法规 |
二、专项党内执纪法规 |
(一)中纪委立案程序 |
(二)证据规定 |
(三)涉案财物的规定 |
(四)对人的强制措施 |
(五)控告申诉程序 |
三、散见的涉及党内执纪的条款 |
(一)党章中的党内执纪条款 |
(二)其他党内执纪条款 |
四、党内执纪法规体系简评 |
第三节 党内执纪规范体系的问题 |
一、党内法规的性质问题 |
(一)社团章程的性质 |
(二)社团章程与软法 |
(三)党内法规的性质 |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 |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
(二)冲突的原因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协调路径 |
三、执纪依据保密问题 |
(一)党内执纪依据保密产生的问题 |
(二)执纪依据保密的原因分析 |
(三)执纪依据保密与公开的取舍 |
四、党内执纪规范的其他问题 |
(一)党内法规质量不高 |
(二)程序性规范不足 |
(三)强调义务忽视权利 |
第五章 党内执纪与国家司法的管辖竞合 |
第一节 管辖竞合的范围 |
一、检察机关自侦与纪检机关调查 |
(一)自侦的范围 |
(二)检察机关自侦与纪检机关调查的联系 |
(三)检察机关自侦与纪检机关调查的区别 |
二、管辖竞合范围的确定 |
(一)案件类型的交集 |
(二)适用对象的交集 |
(三)竞合范围:交集的合集 |
第二节 管辖竞合的条件、原因与处理 |
一、管辖竞合的条件和原因 |
(一)管辖竞合的条件 |
(二)管辖竞合的原因 |
二、管辖竞合的处理方式 |
(一)管辖竞合的可能处理方式 |
(二)管辖竞合的实际处理方式 |
第三节 管辖竞合引发的问题及法治进路 |
一、重复调查问题 |
(一)重复调查引发问题 |
(二)重复调查的法治进路 |
二、调查结论冲突问题 |
(一)调查结论冲突引发的问题 |
(二)调查结论冲突的法治进路 |
三、检察机关借党规办案问题 |
第六章 党内执纪调查方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限制被执纪人人身自由 |
一、人身自由的涵义 |
二、党内执纪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 |
(一)限制人身自由与立法法 |
(二)限制人身自由与民法 |
(三)限制人身自由与宪法 |
三、党内执纪限制人身自由的合理性 |
(一)党内执纪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 |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性 |
四、党内执纪限制人身自由的法治进路 |
第二节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概述 |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含义和功能 |
(二)党内执纪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依据 |
(三)党内执纪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方式 |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法理分析 |
(一)查封、扣押物品的问题 |
(二)冻结账户问题 |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法治进路 |
第三节 要求被调查人供述 |
一、要求被调查人供述概述 |
(一)党内执纪中说明涉案问题义务的类型 |
(二)要求供述的实质 |
二、供述不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义务 |
(一)民事视角 |
(二)特别权力关系视角 |
三、供述涉嫌犯罪问题 |
(一)相关法律条文含义的确定 |
(二)民事的视角 |
(三)特别权力关系视角 |
四、要求被调查人供述的法治进路 |
第四节 要求知情人协助调查 |
一、知情人协助调查的概述 |
二、非中共党员协助调查问题 |
(一)民事的视角 |
(二)公权力视角 |
(三)法治进路 |
三、协助调查与知情人的保护 |
第七章 党内执纪审理方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书面审理方式 |
一、书面审理程序概述 |
(一)受理 |
(二)承办人审核 |
(三)集体审议 |
(四)党内执纪审理方式为书面审理 |
二、书面审理方式的法治问题及进路 |
(一)直接审理与书面审理 |
(二)党内执纪法治化要求直接审理 |
第二节 审理的救济方式 |
一、审理救济方式概述 |
(一)申诉概述 |
(二)申诉复审案件的程序 |
二、救济方式中的法治问题及进路 |
(一)申诉复审工作的问题及进路 |
(二)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审理的有限独立性 |
一、独立性不足的表现 |
二、党内执纪审理独立理论依据 |
三、党内执纪审理工作应当独立 |
四、党内执纪审理独立的法治进路 |
第四节 审理保密性 |
一、党内执纪保密的事项与方式 |
(一)保密事项 |
(二)保密方式 |
二、党内执纪保密事项的类型 |
(一)基于调查本义的保密 |
(二)基于执纪主体的保密 |
(三)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保密 |
三、保密涉及的法治问题及进路 |
(一)信息公开时机问题 |
(二)被“两规”人状态完全保密问题 |
(三)审理过程保密 |
结论:上下求索 |
一、成功的一半:正视党内执纪中的非法治方式 |
二、法治的本义: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
三、公私的博弈:党内执纪法律性质的确立 |
四、甲子的轮回:国家职权的复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题域界定与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成果框架 |
第四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解政府信任 |
第一节 关于信任的基本判断 |
一. 信任是一种态度 |
二. 信任与风险相连 |
三. 信任需要条件 |
四. 信任是有限的 |
五. 信任具有重要功能 |
第二节 政府信任的基础理论 |
一. 政府信任的概念辨析 |
二. 政府信任的影响因素 |
三. 政府信任的发生机理 |
四. 政府信任的政治价值 |
第二章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发生模型 |
第一节 模型方法说明 |
一. 模型方法界定 |
二. 模型方法分类 |
三. 模型方法意义 |
第二节 解释项和被解释项 |
一. 解释项 |
二. 被解释项: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 |
第三节 分析范式与模型建构 |
一. 分析范式 |
二. 模型建构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状况及负效应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状况 |
一. 质的分析 |
二. 量的分析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负效应 |
一. 削弱政府合法性 |
二. 增加政府成本 |
三. 弱化政府间信任 |
四. 损伤国家治理能力 |
第四章 政府层级结构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客观性:制度的视角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相适性 |
一. 制度:政府行为的组织基础 |
二. 政府层级结构与政府可信性 |
第二节 各级政府权能差异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产生 |
一. 中国政府权能层级制配置 |
二. 政府权能层级制配置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三节 各级政府行为差异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产生 |
一. 政府行为的理性选择倾向 |
二. 各级政府行为差异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五章 传播管理体制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建构性:媒介的视角 |
第一节 媒介分析的相适性 |
一. 媒介化政治 |
二. 媒介与政府可信性的建构 |
第二节 党管媒介原则建构的政府信任层级差异 |
一. 党管媒介原则下的媒介差异 |
二. 自上而下舆论监督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三节 各级政府媒介资源不同建构的政府信任层级差异 |
一. 政府媒介资源分析 |
二. 各级政府媒介资源不同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六章 传统政治文化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认知性:文化的视角 |
第一节 文化分析的相适性 |
一. 文化:人格养成的背景 |
二. 文化与政府可信性的认知 |
第二节 “大一统”思想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产生 |
一.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大一统”思想 |
二. “大一统”思想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三节 人治思维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产生 |
一.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治思维 |
二. 人治思维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七章 重塑中国政府信任的策略选择 |
第一节 规范意义上的政府信任 |
一. 跨越政府层级的整体信任 |
二. 包含理性怀疑的明智信任 |
三. 注重政府质量的健康信任 |
第二节 持续推动政府可信性建设 |
一. 优化层级管理 |
二. 促进政治问责 |
三. 改善政治传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现有文献的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价值与力图实现的创新 |
五、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
第一章 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需求 |
第一节 银行业垄断:从结构到行为的问题演进 |
一、银行业垄断结构及其外部性传导 |
二、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反垄断法规制思路变迁 |
三、垄断行为: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导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从社会争议到法学问题 |
一、银行业垄断社会争议中的法学追问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既有趋势 |
三、银行业垄断引发的法学问题澄清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基于市场化需求的分析 |
一、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的制度变迁 |
二、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衍生场域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 |
第一节 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制度障碍及其释明 |
二、反垄断法视野下的银行业性质判断 |
三、《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 |
一、垄断效果的判断规则 |
二、合理规则的具体实施:市场界定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认定的一般思路 |
第三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主体言说 |
一、垄断行为主体的反垄断法理解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实施主体审视 |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利益相关主体 |
四、银行业垄断行为主体一般结论 |
第四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类型探讨 |
一、银行业垄断行为之垄断协议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三、银行垄断行为之经营者集中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目标虚化 |
一、法律规制目标的一般理解 |
二、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实然把握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现实语境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虚化效应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权力冲突 |
一、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冲突的理论阐释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表现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缘由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方法困境 |
一、银行业对反垄断法规制提出的挑战 |
二、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银行业适用 |
三、从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效果预估 |
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有效果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推导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效果实现之要点初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阐释 |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秉持 |
二、银行业发展的传统与未来——基于监管理念的演变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预设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利导向 |
一、从竞争到权利的反垄断法规制目标转化 |
二、银行业主体的权利预设及其垄断演化 |
三、社会转型背景下银行业市场权利冲击 |
四、银行业市场权利重塑与垄断问题破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冲突协调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普遍性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客观必然性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化解的应然逻辑 |
四、银行业金融规制的现实趋势——基于规制冲突的缓和 |
五、银行业垄断治理规制冲突的缓和向度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调试向度 |
一、银行业反垄断:从法律效力到法律实效 |
二、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由局限回归特征 |
三、独特性塑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示范与突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禀赋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维度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发展向度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力协调 |
一、主要国家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配置模式概览 |
二、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法域涉及 |
三、权力协调之整体架构 |
四、权力协调之协调机构设置——基于反垄断法规制主导的思考 |
五、权力协调之关键问题: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配置 |
六、权力协调之特殊问题: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
七、权力协调之制度补充:执法和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制度完善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制度完善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探索 |
一、银行业反垄断实施的主体多元化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竞争倡导适用 |
三、银行业市场发展的竞争中立原则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指导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四、新闻发言人首现检察系统(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刑法的体系解释[D]. 王思维.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问题研究[D]. 杨惠乔. 海南大学, 2018(03)
- [3]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D]. 王庆廷. 苏州大学, 2018(01)
- [4]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 唐超琴.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5]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问题研究 ——以“晋城在线”为例[D]. 杨艳宁. 辽宁大学, 2017(03)
- [6]仪式的解构与建构 ——我国新闻发布会历史研究[D]. 王洁. 厦门大学, 2017(08)
- [7]论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中的“同期交易人模式”因果关系推定[D]. 陈启航. 上海交通大学, 2016(10)
- [8]党内执纪方式的法治化探究[D]. 李天昊.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9]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研究[D]. 杨建宇. 山东大学, 2016(09)
- [10]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D]. 刘乃梁.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