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运用审判职能营造良好法制环境(论文文献综述)
胡晓霞[1](2021)在《论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文中研究指明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司法保障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在国家科学顶层设计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政策的引领下,地方各级法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并取得了显着成效。鉴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是个渐进过程,还需要从商事审判保障、民事审判保障和刑事审判保障三方面下足功夫,才能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的全生命周期。
刘晓鸣[2](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姜意丰[3](2020)在《我国高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解决纠纷的审判职能,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在职能承担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对于法院的职能定位过于单一,这与现实中法院承担了多元职能的事实不符,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出法院应当具备的功能。其次,我国各层级法院之间并未构建起科学合理的职能分工,呈现出职能同质化的现象。最后,实践中法院的职能承担存在二律背反现象:一方面法院承担了许多本不应当由其承担的职能;另一方面一些应当由法院承担的职能又没有得到落实。具体于高级人民法院来看,作为地方最高一级的法院,对上承接最高人民法院对下指导地方各级法院,需要处理的事情更加纷繁复杂,上述问题的存在更加突出明显。近些年来,我国在促进高级人民法院职能转型方面推行了许多改革措施,推动了审判职能的层级分工、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加强以及权力监督职能的逐渐发展。可以说这些努力对于高院职能的完善和规范大有助益,为后续高院职能转型提供方向,同时这些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可以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因此,我们应承认我国高院职能正处于转型过程之中,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需进一步转型。通过考察其他国家法院的运行方式和职能承担状况,笔者认为未来高院职能定位应当突破规范层面上的单一定位转向多元化,具体于实践层面上的职能承担可以作如下调整:在审判职能承担上,高院应逐渐减少甚至彻底不受理一审案件,将精力投入于承担好二审终审职能和再审监督职能;在行政管理职能的承担上,高院应区分开行政管理职能与司法监督职能间的区别,在充分尊重各级法院之间的平等独立关系的基础上发挥好管理职能;在权力监督职能的承担上,高院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条主线来开展,内部协调好对于下级法院的监督与管理,外部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司法监督。除此之外,高院在统一辖区内法律适用标准和公共政策创制方面也应发挥出应有作用。
曹新宇[4](2020)在《法人财产独立视角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是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第40年,我国民营经济在这40年中经历了风风雨雨,从无到有,由小变大,正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现如今的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创新、增加居民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产业支柱,并且对推动我国经济前进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习近平提出在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带领下,我们国家的民营经济正在大踏步的前进,所以不但要依托市场经济,更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此外,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总书记也提到并强调要全面保障并认识民营企业在我们国家经济体制建设体系中的先进产生作用和其重要的地位,并且要及时发现当前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手段处理,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前进提供大力支持。在此社会背景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由于相关顶层设计及立法、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民营企业在生产商业化运营管理过程中困难重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活力。所以,党中央国务院指出要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让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经济社会前进的重要基础,都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做到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一样不可侵犯。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大力度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公平为核心原则加强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同时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更多领域,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创造活力。与此同时,多个地区相继出台了关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分为总结经验提出导向性意见和提出问题以求处理方案两大类别,同时将各个地区出台的顶层设计性文件统筹规划,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在实践中已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已有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最佳方式。从现有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和实践总结分析来看,最突出的三个问题是:现有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民营企业法人财产权独立不够明晰、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那么如何能够完善保护民营企业相关配套制度?如何能够明晰法人财产独立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关系?如何能使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笔者在本文中运用了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和经验总结法等不同种类的研究方法,以法律为主,管理、经济学为辅,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总结分析,通过对近些年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对现有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涉及到的法人财产权独立的理论做一个整合。再结合实践中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法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案例得到经验以及启示,总结探讨出法人财产权独立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对于现有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朱淑丹[5](2020)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加大对营商环境的重视和投入力度,积极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在世界银行对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排名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6年江西为加速省内优化营商环境步伐,出台了“降成本优环境”等一系列文件。万年县是江西省东北部的一个长期处于中游发展水平的普通县城,2017、2018两个年度万年县在全省100个区县GDP排名固定在55名,2016-2018年GDP分别为120.58亿元、139.58亿元、151.9亿元,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像万年县这样平凡又普通的县城在全国来说并不少见,这也正是选取该县作为大多数普通县城代表的原因。本文新颖之处在于一是从“营商法治环境”引申到“营商司法环境”,突出了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起到的作用,一直以来关于营商环境的探讨主要还是集中在政府通过放管服来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效率等方面,从法院角度谈营商环境的比较少;二是在省府、省院“降成本、优环境”要求下,通过多渠道对2017-2018两年间万年县法院的案件类型数据归总与分析,从立足司法审判、强化判决执行、加强司法监督、提升司法服务四个角度,较为完整的论述了基层法院对营商环境的能为之处,并结合相关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避免了纯文字性的反复论述;三是通过举例图文介绍了全国其他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一些创新型亮点做法。但也要看到除了这些法院常规动作外,还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政务、任务难以兼顾,关注企业实际获得感较少、善意执行平衡难以把握等。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浅谈了几点看法和对策。“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优化营商环境要从完善营商法治环境做起,构建完善的营商法治环境离不开司法环境的鼎力支持。本文以万年县人民法院为切入点,从江西省法院审判管理综合平台进行数据资料采集,通过实证涉企案件的审判质效以及营商环境代表性裁判案例、执行的难点问题和万年县法院的涉企案件执行质效及执行措施、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监督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万年县法院在监督上的实际做法、提升司法服务软硬件等四个方面,探索基层法院语境下优化营商环境的可为之处,更好的厘清权责,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法院为营商环境服务的司法作为,构建新时代法治环境,以优质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向好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底线。
纪泽东[6](2020)在《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市场,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以政策洼地换取经济增长,以政策优势实现不公平竞争的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一个地方的竞争潜力更多地将取决于营商环境,特别是营商法治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有力的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营商环境地方立法还不完备,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亟需清除,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亟待增强,行政执法亟待进一步规范,“新官不理旧账”亟待解决,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欠账亟待清理,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亟待加强等。为更好地推进宁夏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构建国际一流的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应切实落实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加快完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尽快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健全民营企业参与决策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妥善解决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加强营商环境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民营企业参与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氛围。
孙玉红[7](2020)在《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及其当代启示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与境遇。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实现道德与美好生活即幸福的关涉。关于如何通过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实现道德与幸福的关涉乃至统一,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有自己的特色,我们应该继承中国传统,但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也要积极借鉴人类思想史上优秀的思想文化资源。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就是这样优秀的思想资源之一。论文旨在透过对亚里士多德(下文简称“亚氏”)公民教育思想的系统梳理与把握,为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提供有益的、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明晰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实现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提升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论文分三部分。从亚氏公民教育思想的相关智慧对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面临的现实境遇观照的视角出发,批判借鉴亚氏关于公民、德性、正义、公民教育、幸福等思想资源,对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进行了概念界定,分析了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在理论、制度、实践等方面面临的各种困境,并从公民道德资源供给不足即理论资源、制度资源、实践资源供给不足找到原因与解决方案。在这些方面,亚氏公民教育思想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由此,论文展开了对于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的目的、内容指向、自然进路、生成路径的系统梳理与批判挖掘:亚氏公民教育思想围绕“什么是优良生活”、“人怎样才能过上优良生活”展开。他认为,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人的目的在于幸福。德性是使得它是其德性的那事物的状态好又使得那事物的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是事物的潜在功能。人的独特功能在于人的理性,因此,人的目的就在于灵魂的理性功能的卓越发挥与实现,在于理性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幸福作为最高善,是人的一生中合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这样,亚氏就把德性与幸福相统一,幸福就在于德性的实践。城邦的起源与目的也在于幸福。因此,在合目的性意义上,城邦幸福就应该相同于个人幸福;而在现实可能性上,只有在理想的“轮番为治”的宪政政体中才能实现个人幸福与城邦幸福的统一。公民教育是弥合个人幸福与城邦幸福的最佳途径,是公民德性养成和城邦善治的最佳途径。公民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具备善德的过幸福生活的好公民,实现好人与好公民的统一。由此,公民教育是支持公民德性功能逐步展开、实现的过程,是公民的理性或自由意志在过城邦幸福生活中逐步实现的过程,因此,亚氏的公民教育本质上是自由教育。既然幸福在于人一生中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那么,公民教育的内容就其指向而言,就应该指向完满德性。论文探讨了完满德性的本质、来源及其相互关系,从公民教育内容的角度去诠释好人、好公民的德性。完满德性包含伦理德性、实践智慧和理论智慧。伦理德性是合于实践智慧的品质,因此,伦理德性与实践智慧是道德的一体两面,即德性与德行,德性养成于实现活动即德行中。理论智慧虽是自足的、完满的理论理性的实现活动,是最好的、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活动即沉思,但完全脱离现实生活的沉思生活是只有神才可以过的生活,因此,亚氏强调城邦现实生活中、人的可实践的理论智慧的沉思活动而非沉思生活,因为人的现实生活、自我实现也是需要沉思活动或反思活动的。由此,人的实践的生命的意义就在于过德性德行即道德的生活,在于人的一生中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因此,公民教育指向完满德性及其实现。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出于自然,也不反乎于自然。德性的养成要经过公民教育习惯化训练的过程,同时,要效法自然,即遵循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在此意义上,亚氏的公民教育是自然教育。论文遵循亚氏所言天赋培育到习惯养成到理性教育的自然教育过程,透过对亚氏理想城邦中不同阶段切适的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的阐释,清晰地呈现了不同阶段德智体美等全面的教育,这些内容的教育即使有实用的功效也是为了培养善德,都指向道德及其教育。这样,就进一步明晰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公民教育是以公民德性养成为指向和内容的教育,在此意义上,亚氏的公民教育即为现代的公民道德教育。公民德性的养成要在城邦生活实践中实现。城邦需要为公民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合乎人性生长的环境,即城邦要以正义的制度和法治为公民教育提供硬环境,以公民友爱为公民教育提供软环境,让公民既得到理性的指导与约束,又获得情感的浸润与陶冶,从而实现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教育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教育。在此意义上,亚氏的公民教育是生活教育。论文最后批判借鉴亚氏公民教育思想,揭示出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可以批判借鉴的思想启示: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价值目标在于德福一致;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本质在于自由教育;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要遵循公民身心成长的自然规律,以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的“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是包括德智体美劳在内的指向公民德性养成的全面教育,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过程是由天赋培育到习惯养成到理性训导的全过程教育,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实现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合力而成的全员教育;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在公民过道德生活的实践中实现,在公民尊崇善德善行的德行有用的正义、友爱、法治的优良城邦、优良政体、优良生活中得以实现。
何江[8](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董凡[9](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胡月军[10](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二、湖北运用审判职能营造良好法制环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运用审判职能营造良好法制环境(论文提纲范文)
(1)论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之三重意义 |
(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贯彻党关于经济发展的基本思想 |
(二)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途径 |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方案之现状与思考 |
(一)主要现状 |
1.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引领 |
2. 地方法院亮点纷呈 |
3. 各级法院融入智慧元素 |
(二)深度思考 |
1. 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
2. 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持续加强 |
3. 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强化 |
三、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方案之三重保障 |
(一)商事审判保障 |
1. 强化专业资源对商事纠纷解决的支撑 |
2. 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3. 探索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
(二)民事审判保障 |
1. 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
2. 完善破产案件的司法保护 |
3. 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 |
(三)刑事审判保障 |
1. 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 |
2. 贯彻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平等的刑事保护政策 |
3.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 |
(2)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我国高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高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的概述 |
第一节 高院职能定位现状分析 |
一、规范视角:单一化的职能定位 |
二、实际运行:多元化的职能承担 |
第二节 高院职能承担中的现有问题 |
一、高院职能的非理性扩张 |
二、高院职能的部分缺失 |
第三节 高院职能定位转型的现实困境 |
一、法院机构设置具有地方化色彩 |
二、上下级法院审级关系的行政化 |
三、法院职能分层目标尚未实现 |
第二章 法院职能定位的域外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法院的层级设置与管辖对象 |
一、单一制国家:统归中央管理的日本法院 |
二、联邦制国家:彼此独立的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 |
三、混合制国家:德国的宪法法院与五大法院 |
第二节 国外法院的职能承担状况 |
一、审判职能 |
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 |
三、权力监督职能 |
四、统一法律适用职能 |
第三节 高院职能承担现状的对比分析 |
一、法院“金字塔”型结构与“柱状”结构 |
二、管理职能与监督指导职能混淆 |
三、统一法律适用的能力有限 |
四、有限的权力制约职能 |
第三章 高院职能定位转型的初步努力 |
第一节 审判职能逐步转型 |
一、高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上调 |
二、再审级别管辖权的立法调整 |
第二节 管理职能不断强化 |
一、地方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 |
二、智慧法院建设提供的技术支持 |
第三节 权力制约职能的缓慢发展 |
一、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扩大 |
二、司法建议现实效力的加强 |
第四章 探索未来高级法院职能转型的方向 |
第一节 高院职能定位转型的基本思路 |
一、司法功能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认知转变 |
二、司法改革的经验总结 |
三、立足我国司法实情 |
第二节 审判职能为基础性职能 |
一、区分一审案件的受理对象 |
二、切实履行二审终审职能 |
三、严格控制再审案件的受理 |
第三节 以审判职能为基础的其他职能定位 |
一、权力监督职能的可为空间 |
二、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实现路径 |
三、公共政策创制职能的建构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法人财产独立视角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内研究动态 |
1.3.2 国外研究动态 |
1.4 研究内容 |
2 法人财产独立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
2.1 法人财产独立制度概述 |
2.1.1 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
2.1.2 法人财产权的内涵 |
2.1.3 法人财产权独立的意义 |
2.2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概述 |
2.2.1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本质 |
2.2.2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意义 |
2.3 法人财产独立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影响 |
2.3.1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状 |
2.3.2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
2.3.3 法人财产独立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意义 |
3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3.1 案例一:天新电子科技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 |
3.1.1 案情简介 |
3.1.2 启示与意义 |
3.2 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赔偿纠纷案 |
3.2.1 案情简介 |
3.2.2 启示与意义 |
4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
4.1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在政策方面问题 |
4.2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问题 |
4.2.1 立法制度层面的问题 |
4.2.2 司法程序机制的问题 |
4.2.3 审判监督救济的问题 |
5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5.1.1 平等原则 |
5.1.2 公平公正原则 |
5.1.3 产权保护原则 |
5.2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
5.2.1 立法方面的完善 |
5.2.2 司法方面的完善 |
5.2.3 司法审判监督方面的完善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从营商法治环境到营商司法环境 |
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司法助力 |
(一)世行报告的中国指标 |
(二)营商环境的立法保障 |
(三)各级法院的司法保障 |
(四)司法助力的发展要求 |
三、万年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举措 |
(一)立足司法审判 |
1.万年县法院2017-2018 年度审判类涉企案件主要质效指标 |
2.万年县法院的相关案例 |
(二)强化判决执行 |
1.传统执行的四大难 |
2.万年县法院2017-2018 年度执行类案件主要质效指标 |
3.万年县法院执行成果 |
(三)加强司法监督 |
1.遏制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
2.打通司法服务监督渠道 |
3.万年县法院做法 |
(四)提升司法服务 |
1.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
2.涉企案件快速办理 |
3.万年县法院司法作为所获实效 |
四、国内其他法院的有益经验 |
(一)提速司法审判 |
1.寻乌经验:法官服务进果园 |
2.浙江法院:一次都不用跑 |
(二)落实判决执行 |
1.莆田市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
2.莲都区法院:失信登上电影大荧幕 |
(三)完善司法服务 |
1.杭州中院发挥保全措施最佳效果 |
2.莲湖区法院服务涉企诉讼 |
五、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可为之处 |
(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
1.业务、政务、任务难以兼顾 |
2.关注企业实际获得感较少 |
3.善意执行平衡难以把握 |
(二)基层法院可为之处 |
(三)全国范围可推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营商法治环境概述 |
第一节 营商环境综述 |
第二节 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因素 |
第三节 营商法治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
第三章 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宁夏民营经济发展概况 |
第二节 以保护个体经济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三节 以改善发展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四节 以法治化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四章 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营商环境执法现状 |
第三节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现状 |
第四节 民营企业评价营商法治环境现状 |
第五章 优化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快完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 |
第二节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第三节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
第四节 加强营商环境服务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7)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及其当代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现实境遇与亚里士多德智慧 |
第一节 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的相关概念 |
一、公民道德 |
二、公民道德教育 |
三、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面临的困境 |
一、公民道德认知模糊 |
二、公民道德行为失范 |
三、公民道德实践知行不一 |
第三节 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面临困境的原因 |
一、公民道德资源的理论供给不足 |
二、公民道德资源的制度供给不足 |
三、公民道德资源的实践供给不足 |
四、新时代公民道德教育与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 |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目的 |
第一节 人的本性与目的 |
一、自然目的论 |
二、人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 |
三、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 |
四、公民的本质 |
第二节 城邦的本性与目的 |
一、城邦本质论 |
二、城邦有机论 |
三、城邦目的论 |
第三节 幸福及其实现 |
一、幸福的本质 |
二、好人与好公民 |
三、公民教育 |
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内容指向 |
第一节 伦理德性 |
一、伦理德性的养成 |
二、伦理德性是一种品质 |
三、伦理德性与中庸 |
第二节 实践智慧 |
一、实践理性与实践智慧 |
二、伦理德性与实践智慧 |
三、实践智慧的构成要素 |
第三节 理论智慧 |
一、沉思与幸福 |
二、沉思的生活与道德 |
第四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自然进路 |
第一节 天赋培育 |
一、婚姻与怀孕期 |
二、婴幼儿期(0-7岁) |
第二节 习惯养成 |
一、少年期(7-14岁) |
二、青年时期(14-21岁) |
第三节 理性教育 |
一、教育课目主要是伦理学与政治学 |
二、教育的主体是政治学家 |
三、教育的目的是闲暇 |
第五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生成路径 |
第一节 正义:城邦原则 |
一、政治正义 |
二、优良城邦 |
三、优良政体 |
第二节 友爱:城邦纽带 |
一、友爱及其类型 |
二、友爱与自爱 |
三、政治友爱与城邦正义 |
第三节 法治:良法善治 |
一、德法合一 |
二、人治还是法治 |
三、法治的本质内涵 |
第六章 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第一节 亚里士多德自由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自由教育 |
二、德福一致 |
三、个人幸福与人民幸福 |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自然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自然教育 |
二、德育为本 |
三、全员育人 |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生活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生活教育 |
二、德行有用 |
三、制度正义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湖北运用审判职能营造良好法制环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J]. 胡晓霞.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6)
- [2]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3]我国高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转型研究[D]. 姜意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法人财产独立视角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曹新宇.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5]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D]. 朱淑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6]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D]. 纪泽东.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7]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及其当代启示研究[D]. 孙玉红.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5)
- [8]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