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停产”是否妥当?(论文文献综述)
牛子健[1](2020)在《鲁商中心被动式住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研究》文中提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在我国处于前期发展阶段,随着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展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被动式住宅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的进行项目管理也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首次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项目的泰安地区及鲁商中心项目来说,项目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员经验不足,工作开展不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控也会不到位。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施工建设过程中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基于上述研究背景及意义,本文以被动式住宅工程为研究对象,以改进此类项目建设管理体系为目标,运用集成控制管理的方法,并结合鲁商中心被动式住宅项目案例,对被动式住宅工程建设管理体系进行研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深入研究了被动式住宅工程的项目管理发展,综合分析了国内外被动式住宅项目的管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项目建设管理的理论模型;(2)通过被动式住宅工程管理现状论述,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3)重点对鲁商中心被动式住宅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三大管理核心集成控制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了全生命周期集成管理模型;被动式住宅在我国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而本项目作为泰安市第一个被动式住宅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鲁商中心被动式住宅项目施工过程管理进行全面的研究,从建设方角度出发,将系统的项目管理方法融入到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关键环节,并对采用的管理措施和方法进行研究和验证,归纳总结,建立更为系统科学的管理办法。
陈靖远[2](2020)在《企业“停工风险”分担的劳动法理与机制——以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对突发灾害所导致的停工,如何在法制框架内妥善处理企业停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支付的问题,应当从劳动关系内部的停工风险分配与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两个维度进行探讨。劳动关系内部的停工风险分配规则既可以采取任意性的合同法分配规则,也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基准法分配规则。而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主要通过"工作共享"这一就业促进法中的危机应对机制予以实现。该机制以鼓励企业使用缩短工时替代裁员和政府支付短时补贴为核心内容,以实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三赢为制度目的。未来我国应注重劳动法不同制度在灾害应对中的功能配合。通过在就业促进法中引入工作共享机制,既能够维持劳动关系内部风险分配规则的体系自洽,又可以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利益,从而发挥社会法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价值功能。
张金钢[3](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陈鋆含[4](2020)在《论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文中研究说明伴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属状态也日趋复杂,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使得权利纠纷也越来越多。除了一般的权利人作为原告的诉讼形态,以义务人为原告的新兴诉讼形态——消极确认之诉亦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然而,我国现行立法还未有关于审理民事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规定,针对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也只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这使得实践中法院因缺乏统一的收案标准而将大部分的此类案件都拒之门外,从而使得消极确认之诉这一诉讼形式很难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理论界已经意识到了消极确认之诉所具有的特殊的制度价值,但绝大部分的讨论都只限于对于消极确认之诉的确认利益之笼统判断以及如何用诉的利益限制消极确认之诉的提起,对于如何以诉的利益来具体规范不同类型的消极确认之诉,理论界的讨论还未曾涉及。因此,基于保障当事人之诉权和充分发挥诉的利益生成权利的功能的目的,本文将借鉴域外有关消极确认之诉中判断诉之利益的优秀理论与制度,试图从消极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的定位、判断标准、判断程序以及裁判方式四方面为我国消极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制度的构建给出完善意见。本次研究主要由四大板块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消极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的基础理论。在这部分,先是对消极确认之诉之历史沿革、现实价值以及理论架构进行梳理,以明确在现代民事诉讼实践中,消极确认之诉在实现诉权平衡、防止诉权滥用、稳定社会关系和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接着从诉的利益概念的产生、诉的利益概念的界定以及与诉权、当事人适格这些相关概念的辨析三个方面阐释诉的利益的基本含义,然后在此基础上归纳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所具有的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再从其功能出发阐述了在几种对消极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的性质定位的学说中,诉讼要件说更为合理。第二部分是对消极确认诉讼中诉之利益的判定及我国现状的研究。先是概述了判定消极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的考量因素,包括判断的立场与判断的原则。然后梳理了我国现有关于消极确认诉讼及诉之利益的立法规定以及消极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的判定所存在的实践现状。关于诉的利益,我国采“较为抽象的原则概括加特殊情况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关于消极确认之诉,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未有关于此种诉讼形态的具体规范。这导致我国司法实务存在多方面问题:一是,对诉之利益的判断多以否定性事项出现,妨碍了当事人行使诉权;二是,对诉之利益的判断标准模糊,缺乏法律的严谨性;三是,对诉之利益的判断标准不一,导致出现司法审判上的混乱。本文将会在第四部分重点解决该类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比较法的考察。本文通过考察德、日、法三个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得出了可借鉴的经验。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应作为诉讼要件处理,且对其应有规范化的判断标准,就判断的过程而言也要遵循一定程序。就欠缺诉的利益时的裁判形式而言,主要国家并不采用法院对于案件实体义务权利所进行的判决的形式,而是采用了诉讼判决的形式。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消极确认诉讼诉之利益判定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和对策。一是,应当明确诉之利益在消极确认诉讼中的定位为诉讼要件之一。二是,应制定消极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的两层判断标准:一般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方法选择之妥当性、对象选择之适当性、纠纷之成熟性三个方面;特殊性判断标准,对实务中出现的消极确认诉讼的新类型进行归纳,并总结对于特殊类型的消极确认诉讼的诉之利益判断的特殊标准。三是,优化对诉的利益进行判断的程序,主要从审查的顺序、审查的模式、法官的释明三个方面。四是,规范欠缺诉的利益时应有的裁判顺序和所作出裁判的形式。
张倩茹[5](2020)在《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退出也逐步市场化,从曾经的政策性破产逐渐走向如今的依法破产。而破产企业是企业生命周期特定时段的特定存续形态,仍占有大量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因此,强化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与控制,保护破产企业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要求,更是破产企业实践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为研究新形势下破产企业财务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台。本文以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剖析,首先运用PEST模型、财务指标分析法、杜邦分析体系等方法分析破产前财务状况,简单分析其破产的原因。其次,结合对照新《破产法》的规定,从破产财产清查过程、破产资产评估问题、破产清偿顺序、破产管理人清算工作多角度深入剖析,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最终破产清偿结果没有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最后,紧紧围绕着研究中所暴露的在破产清算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其一,在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如何规范各项操作,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二,当企业遇见财务危机濒临破产的时候,尽可能采用破产重整方案,从而减少企业的损失;其三,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应进行财务预警,避免企业破产。通过本次研究,为规范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与过程,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减少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相关的建议与理论支撑。
史博学[6](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顾晓娟[7](2020)在《环境违法“按日计罚”法律问题研究 ——以金海源公司诉肇庆市环保局、市政府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环境违法“按日计罚”制度改变了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环境处罚状况。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违背行政法公平正义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等问题,其成因在于《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关于按日计罚前提条件之“拒不改正”的认定、该罚实施程序的规定和数额标准的设计均过于机械、原则,只考虑违法行为结果改正与否,却忽略了对行为过程改正情况的认定。本文以金海源公司与肇庆市环保局、市政府行政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即金海源公司是否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环保局按日计罚实施程序及数额标准的设置是否合法合理。文章从案例争议焦点入手,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通过对案例中“按日计罚”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及数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等主要法律问题的分析,指出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分别从立法和执法角度提出完善建议。一是通过明确“拒不改正”情形的认定标准、细化“按日计罚”程序规定、完善“按日计罚”数额标准三个方面完善立法规定;二是通过建议生态环保部门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之适用、实现环境执法理性公正和综合运用各类行政手段、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两个方面完善执法适用。通过对立法和执法的完善,切实改善将按日计罚作为“万能型”处罚“一罚了之”的“一刀切”式执法现象,真正实现行政执法在防治环境污染的同时也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按日计罚”制度能在符合行政法相关原则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徐瑞云[8](2020)在《我国企业自行监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污染源监测体系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逐渐从过去的环保部门监管监测为主转变为由企业主动自行监测守法。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企业自行监测,本文对自行监测概念进行界定,通过与其他监测方式的对比总结出其特征,从监管者、企业自身和公众三方角度对自行监测进行价值分析,并梳理了其从起步,确立到发展至今的演变历程。在此基础上,首先围绕企业自行监测义务主体的规定与筛选标准,分析义务主体的配置理由,并对未被配置强制义务的非重点企业激励提出完善措施。其次讨论企业履行自行监测义务的合法性标准,梳理法律要求的演变和类型,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在监测不同环节的体现分别进行探讨,分析实践中实现法律要求面临的问题,提出逐步完善义务履行的实施细节。最后针对现有企业自行监测违法责任设定,从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和必要性要求分析其预防和威慑效果,提出通过科学设计罚款额度,完善对企业负责人的处罚,区分违法行为人故意过失心态等方式完善法律责任设定。
赵俊然[9](2020)在《河南安阳豫北棉纺治厂建筑与环境现状调研》文中认为豫北棉纺织厂是河南省安阳市西北郊的一处近现代纺织工业遗存,前身为清朝广益纱厂,是中国内地最早的机器纺织工厂,以其始于清末而历经近现代变革直到当代、并经历了从工业实体到工业遗存的性质转变的自身历程,成为了河南安阳乃至中国的纺织业、工业从近代、现代直至当代,从萌芽、发展到转变整个全进程的重要见证与代表,是中原乃至中国近现代纺织业甚至民族工业的重要代表,是安阳乃至中国重要的工业遗产,是安阳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见证、安阳重要的城市遗产。此外,豫北棉纺织厂还地处河南安阳殷墟遗址范围之内,比邻殷墟遗址三大主要遗址区,是殷墟遗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其真实性展现。豫北棉纺织厂现已破产停工,遗存有约52公顷土地,近10万平方米工业产房,一处清民时期历史院落,以及数万平方米住宅与其他性质建筑。适逢安阳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与发展的新阶段,位于公园要冲之地的豫北棉纺织厂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这是其生命中的又一重要转折点。论文以豫北棉纺织厂现状遗存建筑及其所在环境为研究主体,通过调研对该厂的总体概况、外部环境、内部构成、主要构成要素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主要遗存对象的历史与现状、设备与工艺以及建筑技术图纸的收集与绘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分析研究,以清楚地认识到豫北棉纺织厂工业遗产加殷墟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之一的双重遗产价值,并梳理其工业遗产的历史、社会、科技、艺术等价值与其他延伸价值的具体内涵,来对豫北棉纺织厂的价值与现状进行合理评价,肯定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工业遗产的定位;并且结合其价值与现状评价,为豫北棉纺织厂工业遗产的保存与保护提供原则性意见与建议,又进一步综合以前文提供的基础资料与分析结论,对其更新与再利用方式方法进行讨论,为其提供一定的策略与建议。
高磊[10](2020)在《犯罪成立的行政前置要件研究》文中指出
二、“全部停产”是否妥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部停产”是否妥当?(论文提纲范文)
(1)鲁商中心被动式住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1.3 研究的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理论概况 |
2.1 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 |
2.1.1 项目管理的定义与特点 |
2.1.2 项目管理的内容 |
2.2 被动式住宅的概念及特点 |
2.3 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必要性 |
2.4 项目集成管理 |
2.4.1 项目集成管理的定义 |
2.4.2 项目管理三大管理核心目标系统性 |
第3章 国内外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现状 |
3.1 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现状 |
3.1.1 国外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现状 |
3.1.2 国内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现状 |
3.2 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4章 鲁商中心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现状分析 |
4.1 项目进度管理现状分析 |
4.1.1 项目进度管理现状 |
4.1.2 项目进度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 项目质量管理现状分析 |
4.2.1 项目质量管理现状 |
4.2.2 项目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及分析 |
4.3 项目成本管理现状分析 |
4.3.1 项目成本管理现状 |
4.3.2 项目成本管理存在问题及分析 |
第5章 鲁商中心被动式住宅项目建设管理改进措施 |
5.1 项目进度管理改进措施 |
5.2 项目质量管理改进措施 |
5.2.1 全面质量管理五要素(4M1E) |
5.2.2 质量管理检查表法应用 |
5.2.3 质量管理体系 |
5.3 项目成本管理改进措施 |
5.3.1 挣值法应用 |
5.3.2 基于预算的目标成本控制 |
5.3.3 基于经验的成本管理措施 |
5.4 基于AWS Paas的项目集成控制管理办法 |
5.4.1 AWS Paas平台简介 |
5.4.2 项目管理业务流程再造 |
5.4.3 全生命周期集成管理应用 |
5.4.4 项目质量与成本集成控制 |
5.4.5 总分包评价体系 |
5.5 效果评价 |
第6章 结论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2)企业“停工风险”分担的劳动法理与机制——以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劳动关系内部的“停工风险”分配 |
(一)德国“合同法”的分配规则 |
1. 企业承担停工风险的范围 |
2. 分配规则的任意性及其边界 |
(二)日本“合同法+基准法”的分配规则 |
1. 企业承担工资风险的范围 |
2. 风险分配的任意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的互动 |
(三)比较分析 |
三、国家积极介入的风险分担机制:“工作共享”的理念与规则 |
(一)“工作共享”的基本法理 |
(二)“工作共享”制度的规则设计 |
1. 申请条件。 |
2. 公共给付的资金来源。 |
3. 公共给付的标准。 |
4. 公共给付的最长期限。 |
5. 其他权利义务。 |
四、我国劳动法中企业停工风险分担问题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3)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一、罪不当罚 |
二、罚不当罪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三、规则之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4)论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消极确认之诉及诉之利益概述 |
一、消极确认之诉概述 |
(一)消极确认之诉的历史沿革 |
(二)消极确认之诉的现实价值 |
(三)消极确认之诉的理论架构 |
二、诉的利益的基本含义 |
(一)诉的利益概念的产生 |
(二)诉的利益概念之界定 |
(三)诉的利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消极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的功能与定位 |
(一)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的功能 |
(二)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的性质定位 |
第二章 消极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的判定及我国现状 |
一、判定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的考量因素 |
(一)判断的立场 |
(二)判断的原则 |
二、我国关于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判定的现状及成因 |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三)问题的成因 |
第三章 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学说与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德国相关学说与立法之概况 |
(一)德国诉讼法理论对于确认利益的研究 |
(二)德国诉讼法对诉的利益审查的具体规定 |
二、日本相关学说与立法之概况 |
(一)日本诉讼法理论对于确认利益的研究 |
(二)日本诉讼法对诉的利益审查的具体规定 |
三、法国相关学说与立法之概况 |
(一)法国诉讼法理论对于诉的利益的研究 |
(二)法国诉讼法对诉的利益审查的具体规定 |
四、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相关制度之小结 |
(一)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于“确认利益”的立法形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确认利益”的审理与裁判 |
第四章 我国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判定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的定位 |
二、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判断的一般性标准 |
(二)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判断的特殊标准 |
三、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的判断程序 |
(一)审查的顺序 |
(二)审查模式 |
(三)法官释明程序 |
四、欠缺诉的利益时的裁判 |
(一)裁判顺序 |
(二)裁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 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二章 企业破产清算相关理论概述 |
2.1 企业破产的概念、原因及意义 |
2.1.1 企业破产的概念 |
2.1.2 企业破产的原因及意义 |
2.2 破产清算的基本理论 |
2.2.1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及其职能 |
2.2.2 破产财产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
2.2.3 破产清算的一般流程 |
2.3 新《破产法》下对破产企业清算的要求 |
2.3.1 新《破产法》对财产清查的要求 |
2.3.2 新《破产法》对债务清偿的要求 |
2.3.3 新《破产法》对职工安置的要求 |
2.3.4 新《破产法》对清算费用的要求 |
第三章 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的背景与成因分析 |
3.1 X电建公司破产前经营环境分析 |
3.1.1 政治因素分析 |
3.1.2 经济因素分析 |
3.1.3 社会因素分析 |
3.1.4 技术因素分析 |
3.2 X电建公司破产前财务状况分析 |
3.2.1 偿债能力分析 |
3.2.2 营运能力分析 |
3.2.3 盈利能力分析 |
3.2.4 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分析 |
3.3 X电建公司破产成因分析 |
3.3.1 经济结构不合理,主营业务收入急剧下滑 |
3.3.2 负债率持续攀升,企业融资困难 |
3.3.3 筹资困难,资金难以运转 |
3.3.4 技术落后,成本高居不下 |
第四章 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过程调查与分析 |
4.1 确立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调查目标与依据 |
4.1.1 调查的目标 |
4.1.2 调查的依据 |
4.2 破产财产清查结果与问题分析 |
4.2.1 破产财产清查清查结果 |
4.2.2 破产财产清查结果原因分析 |
4.3 破产资产评估、处置与问题分析 |
4.3.1 破产资产评估、处置方法与结果 |
4.3.2 破产资产评估问题分析 |
4.4 执行破产清算清偿的顺序与问题分析 |
4.4.1 执行破产清算清偿的顺序 |
4.4.2 清偿顺序问题分析 |
4.5 破产管理人选任及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 |
4.5.1 破产管理人选任及工作情况 |
4.5.2 破产管理人工作问题分析 |
第五章 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的启示 |
5.1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完善对策 |
5.1.1 健全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
5.1.2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企业破产清算的外部环境 |
5.2 采取破产和解、重整的方案,坚持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
5.2.1 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的内容 |
5.2.2 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5.3 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预警体系 |
5.3.1 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体系 |
5.3.2 加强企业获得现金流的能力 |
5.3.3 建立企业申请破产责任制度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6)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环境违法“按日计罚”法律问题研究 ——以金海源公司诉肇庆市环保局、市政府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1.1 案情介绍 |
1.2 本案审理过程及法院的裁判结果 |
1.2.1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
1.2.2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
1.2.3 本案争议焦点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
2.1 本案金海源公司“拒不改正”情形认定的法律分析 |
2.1.1 “拒不改正”的法律依据 |
2.1.2 环保局认定金海源公司构成“拒不改正”的合法性分析 |
2.1.3 金海源公司诉请没有“拒不改正”情形的正当性分析 |
2.2 本案环保局“按日计罚”启动程序的法律分析 |
2.2.1 本案行政处罚适格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
2.2.2 “按日计罚”法律性质的辨析 |
2.2.3 “按日计罚”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的法律依据 |
2.2.4 环保局“按日计罚”启动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分析 |
2.3 本案环保局“按日计罚”数额标准的法律分析 |
2.3.1 “按日计罚”数额标准的法律依据 |
2.3.2 本案“按日计罚”数额标准合法性分析 |
2.3.3 本案“按日计罚”数额标准合理性分析 |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
3.1 完善“按日计罚”的立法规定 |
3.1.1 明确“拒不改正”情形的认定标准 |
3.1.2 细化“按日计罚”程序规定 |
3.1.3 完善“按日计罚”数额标准 |
3.2 完善“按日计罚”的执法适用 |
3.2.1 规范自由裁量权之适用,实现环境执法理性公正 |
3.2.2 综合运用各类行政手段,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企业自行监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意义和目标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企业自行监测:概念、价值及演变 |
一、企业自行监测概念 |
(一) 企业自行监测的界定 |
(二) 企业自行监测的特征 |
二、企业自行监测的价值分析 |
(一) 为环境高效监管提供依据 |
(二) 促进企业自身发展 |
(三) 有力保障公众参与 |
三、企业自行监测的演变历程 |
(一) 企业监测的起步阶段 |
(二) 政府监督性监测强化阶段 |
(三) 正式确立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的阶段 |
(四)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不断发展 |
第二章 企业自行监测义务主体的设定 |
一、企业自行监测义务主体的规定与筛选 |
(一) 自行监测义务主体的规定 |
(二) 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 |
二、企业自行监测义务的配置理由 |
(一) 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 |
(二) 重点企业的特殊性 |
(三) 充分考虑企业地域差异 |
三、非重点企业自愿自行监测的激励 |
(一) 对非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的现行规定难达鼓励效果 |
(二) 将非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的激励措施具体化 |
第三章 企业履行自行监测义务的合法性 |
一、企业履行自行监测义务的法律要求 |
(一) 自行监测义务的法律要求演变历程 |
(二) 自行监测义务法律要求的类型 |
二、企业自行监测的真实性 |
(一) 自行监测真实性的体现 |
(二) 自行监测存在失真困境 |
(三) 保障自行监测真实性的途径 |
三、企业自行监测的完整性 |
(一) 自行监测完整性的体现 |
(二) 企业保障自行监测完整性守法负担较重 |
(三) 达成自行监测完整性要求的优化路径 |
四、企业自行监测的准确性 |
(一) 自行监测准确性的体现 |
(二) 实现自行监测准确性存在困境 |
(三) 保障自行监测准确性的路径 |
第四章 企业违反自行监测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一、企业违反自行监测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类型 |
(一) 环境行政处罚 |
(二) 环境行政命令 |
二、从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角度分析自行监测法律责任设定 |
(一) 适当性原则达成存在问题 |
(二) 法律责任设置有违必要性原则 |
三、自行监测义务法律责任的完善路径 |
(一) 合理设计过罚相当的罚款力度 |
(二) 完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内容 |
(三) 引入警告处罚作为过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河南安阳豫北棉纺治厂建筑与环境现状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1.3.3 研究意义 |
1.4 相关背景与理论研究 |
1.4.1 文化遗产研究相关背景 |
1.4.2 工业遗产研究背景 |
1.4.3 工业遗产调研方法 |
1.5 研究方案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框架 |
2.豫北棉纺织厂总体概况与背景环境调查 |
2.1 豫北棉纺织厂总体概况 |
2.1.1 豫北棉纺织厂区位 |
2.1.2 豫北棉纺织厂范围界定 |
2.1.3 豫北棉纺织厂历史沿革概况 |
2.1.4 豫北棉纺织厂主要工业遗存建设历史 |
2.2 豫北棉纺织厂外部环境 |
2.2.1 豫北棉纺织厂与周边外部环境概述 |
2.2.2 豫北棉纺织厂临近区域现状概况 |
2.2.3 豫北棉纺织厂外部交通概况 |
2.3 豫北棉纺织厂与殷墟背景环境概况 |
2.3.1 豫北棉纺织厂与殷墟关系概述 |
2.3.2 殷墟及其文化概述 |
2.3.3 豫北棉纺织厂与殷墟遗址间位置关系 |
2.3.4 豫北棉纺织厂内殷墟遗址遗存现状 |
2.4 豫北棉纺织厂相关上位规划概况 |
2.4.1 豫北棉纺织厂相关上位规划概述 |
2.4.2 部分主要相关规划内容提取 |
2.4.3 豫北棉纺织厂相关规划与文件内容小结 |
2.5 本章小结 |
3.豫北棉纺织厂内部环境与构成概况调查 |
3.1 豫北棉纺织厂内部环境与构成概述 |
3.1.1 豫北棉纺织厂内部构成概况 |
3.1.2 豫北棉纺织厂内部环境概述 |
3.1.3 豫北棉纺织厂内部交通组织概况 |
3.1.4 豫北棉纺织厂区域级交通组织现状 |
3.2 豫北棉纺织厂生产区现状构成概况 |
3.2.1 豫北棉纺织厂生产区范围界定 |
3.2.2 豫北棉纺织厂生产区出入口 |
3.2.3 豫北棉纺织厂生产区内部构成要素 |
3.2.4 豫北棉纺织厂生产区内部交通系统 |
3.3 豫北棉纺织厂生活区现状构成概况 |
3.3.1 豫北棉纺织厂生活区范围界定 |
3.3.2 豫北棉纺织厂生活区内部构成要素 |
3.3.3 豫北棉纺织厂生活区内部交通系统 |
3.4 本章小结 |
4.豫北棉纺织厂生产区主要构成要素调查 |
4.1 新厂区建筑群 |
4.1.1 新厂区建筑群概况 |
4.1.2 新厂区建筑群构成要素 |
4.1.3 新厂区建筑群构成要素相互关系与工艺流线 |
4.1.4 新厂区建筑群主要建筑相关技术图纸及其简述 |
4.1.5 新厂区建筑群设备概况 |
4.1.6 新厂区建筑群现状使用情况 |
4.2 老厂区建筑群 |
4.2.1 老厂区建筑群概况 |
4.2.2 老厂区建筑群构成要素 |
4.2.3 老厂区建筑群构成要素相互关系与工艺流线 |
4.2.4 老厂区建筑群相关技术图纸及其简述 |
4.2.5 老厂区建筑群设备概况 |
4.2.6 老厂区建筑群现状使用情况 |
4.3 气流纺车间 |
4.3.1 气流纺车间概况 |
4.3.2 气流纺车间构成区域相互关系与工艺流线 |
4.3.3 气流纺车间技术图纸及其简述 |
4.3.4 气流纺车间现状使用情况 |
4.4 闲置细纱车间 |
4.4.1 闲置细纱车间概述 |
4.4.2 闲置细纱车间技术图纸及其简述 |
4.4.3 闲置细纱车间现状使用情况 |
4.5 仓库区建筑群 |
4.5.1 仓库区建筑群概况 |
4.5.2 仓库区建筑群构成要素 |
4.5.3 仓库区建筑群主要建筑技术图纸及其简述 |
4.5.4 仓库区建筑群现状使用情况 |
4.6 机修车间建筑群 |
4.6.1 机修车间建筑群概况 |
4.6.2 机修车间建筑群构成要素 |
4.6.3 机修车间建筑群构成要素相互关系与工艺流线 |
4.6.4 机修车间建筑群技术图纸及其简述 |
4.7 生产区其他构成要素 |
4.7.1 动力车间建筑群概述 |
4.7.2 办公大楼概述 |
4.7.3 教育大楼概述 |
4.8 本章小结 |
5.豫北棉纺织厂生活区主要构成要素调查 |
5.1 历史院落区 |
5.1.1 历史院落概述 |
5.1.2 历史院落主要建筑技术图纸及其简述 |
5.1.3 历史院落现状使用情况 |
5.2 生活区公共建筑群 |
5.2.1 公共建筑群概述 |
5.2.2 公共建筑群主要建筑技术图纸及其简述 |
5.3 生活区其他构成要素 |
5.3.1 居住类建筑概述 |
5.3.2 教育类建筑概述 |
5.3.3 其他种类建筑概述 |
5.4 本章小结 |
6.豫北棉纺织厂遗产价值评价 |
6.1 豫北棉纺织厂遗产价值评价标准 |
6.1.1 豫北棉纺织厂遗产价值评价概况 |
6.1.2 豫北棉纺织厂价值评价内容与标准 |
6.2 豫北棉纺织厂工业遗产价值评价 |
6.2.1 历史价值 |
6.2.2 社会价值 |
6.2.3 科技价值 |
6.2.4 艺术价值 |
6.2.5 对应的殷墟文化价值 |
6.2.6 特殊价值 |
6.3 豫北棉纺织厂延伸价值评价 |
6.3.1 经济价值 |
6.3.2 区位价值 |
6.4 豫北棉纺织厂价值评价小结 |
7.豫北棉纺织厂保存保护与更新再利用建议 |
7.1 豫北棉纺织厂建筑遗存保存现状 |
7.1.1 豫北棉纺织厂建筑遗存保存现状评价原则 |
7.1.2 豫北棉纺织厂建筑遗存保存现状 |
7.2 豫北棉纺织厂工业建筑遗存保留与拆改建议 |
7.2.1 豫北棉纺织厂工业建筑遗存保留与拆改原则 |
7.2.2 豫北棉纺织厂工业建筑遗存保留与拆改意见 |
7.3 豫北棉纺织厂建筑遗存保护更新与再利用建议 |
7.3.1 工业遗存保护更新常见策略研究 |
7.3.2 豫北棉纺织厂上位规划中对其更新与保护策略的建议 |
7.3.3 豫北棉纺织厂工业建筑遗存更新与保护策略探讨 |
7.4 豫北棉纺织厂建筑遗存更新与厂内殷墟遗址保护展示的共生策略探讨 |
7.4.1 豫北棉纺织厂共生保护的认识 |
7.4.2 豫北棉纺织厂共生保护的系统性原则 |
7.4.3 豫北棉纺织厂工业遗产与文化遗产叠合关系 |
7.4.4 豫北棉纺织厂共生保护模式探讨 |
7.5 豫北棉纺织厂更新再利用与共生保护建议小结 |
8.结论 |
8.1 论文研究的结论 |
8.1.1 论文研究概括 |
8.1.2 基础信息收集 |
8.1.3 现状调查 |
8.1.4 价值评价 |
8.1.5 保护利用 |
8.2 论文研究的不足 |
8.2.1 豫北棉纺织厂厂内遗址的具体信息有待加强 |
8.2.2 社会价值中的个人记忆内涵有待补充 |
8.2.3 共生保护策略是否妥当有待验证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在读期间参与项目 |
图表目录 |
图录 |
表录 |
附录I 核心车间主要设备统计表 |
新厂区建筑群各车间设备 |
老厂区建筑群各车间设备 |
气流纺车间设备 |
附录II 豫北棉纺织厂主要技术革新与获奖记录 |
致谢 |
四、“全部停产”是否妥当?(论文参考文献)
- [1]鲁商中心被动式住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研究[D]. 牛子健. 青岛理工大学, 2020(01)
- [2]企业“停工风险”分担的劳动法理与机制——以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为视角[J]. 陈靖远. 政法论坛, 2020(04)
- [3]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D]. 张金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论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D]. 陈鋆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研究[D]. 张倩茹. 西安石油大学, 2020(10)
- [6]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7]环境违法“按日计罚”法律问题研究 ——以金海源公司诉肇庆市环保局、市政府案为例[D]. 顾晓娟. 兰州大学, 2020(01)
- [8]我国企业自行监测法律问题研究[D]. 徐瑞云. 苏州大学, 2020(03)
- [9]河南安阳豫北棉纺治厂建筑与环境现状调研[D]. 赵俊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10]犯罪成立的行政前置要件研究[D]. 高磊. 东南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