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共行政组织的理论定位与学科架构——评《公共行政组织原理:体系与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宋茜培[1](2021)在《论公共行政中现代性的历史逻辑与再造策略》文中研究表明
郭志博[2](2021)在《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文中研究说明就大陆法系各国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发展经验来看,两大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其一是行政组织法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源流问题。组织法的基础概念从何而来,存在哪些概念群,构成形成怎样的体系,如何加以理论化,能够各自为本国行政组织实践提供哪些理论支撑,发挥哪些机能,其演进与变迁的进路呈现出怎样的状态,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二是在上述理论与机能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问题。在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化,行政需要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行政组织如何逐步适应任务导向,调和其与科层官僚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行政组织法理论与机能的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问题,这一转变的过程、方式、进路,不但会深刻型塑行政组织法理论本身,也会为行政组织改革实践带来重要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以日本行政组织法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其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归纳与概括总结。立足于该国对于行政组织法学的广义与狭义分类,对该国狭义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上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三大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溯源,并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在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建构,及其机能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过程方面进行剖析。就行政组织权论由民主控制和严格法定向放松管制与组织弹性设置,行政主体论由明确责任向组织形态多元化,行政机关论由建立具备权限与决策机能的组织结构向行政任务分配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全面解析。文章以日本行政组织法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为研究内容与资源,以其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作为线索与脉络,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最为核心的三大理论发展脉络作出通盘分析,以及机能变迁作出通盘分析,兼顾中日两国行政法学的表述差异,对机能的语义及内涵在第一章中做出了相应解释。文章行文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建立在历史主义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以及行政机关论的学说史演变进行介绍展开全文分析与论述。因而在行文中所应用到的最主要方法在于对文献资料进行“史的考证”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力求还原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此外文章还对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体系进行了分析,概括其内在特征并与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进行了比较,应用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内部科层制与行政任务导向衍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倾向,分别代表了传统型与现代型行政组织的区分,投射到行政组织法理论中可以以“组织结构”与“组织形态”明确与二者的对应关系。与各发达国家一样,近代以来日本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行政需求和行政机能的扩张,其在行政主体论和行政机关论上都为化解该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探索。相较而言,该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形成了在行政组织法定主义框架下,“行政官厅—行政机关”与“公法人—行政主体”并行发展的特点,在学理上则实现了从传统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民主控制、对国家责任的承担以及意思表示体系、决策过程的重视,向现代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弹性设置、组织形态以及任务分解等机能的演进与变迁,行政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能够以最适形态、最小成本和最大效果完成因福利国家、行政国家到来而日益复杂化的行政任务,寻求“组织形态开放化”而带来的“行政主体多元化”,以及行政部门组织结构的自我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理论演进及机能变迁问题的内在动因。文章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的三大发展脉络,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廓清。对行政机关论中的行政官署与行政官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并通过考证提出日本近代行政官署与当代事务分配型行政机关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主义与事实主义方法的区分与融合问题。以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为视角,以学说史演进为线索,较之过往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新颖性。文章核心观点在于提出日本行政组织法上的传统型理论机能与现代型理论机能处于并存关系,展示了较强的折衷色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论与行政主体论并行发展,并就各自领域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组织法”与“作用法”上的两套概念体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概念群得以二元共生,其所形成的“道具概念”属性与工具性价值,除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作一般性解释外,还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就其理论发展演进及机能变迁情况来看,其经验、道程与我国面临的同类问题相比照,具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周笑梅[3](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提出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刘洋[4](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王梦[5](2020)在《权力分散与交叠管辖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后期以来,伴随治道变革的浪潮在全球蔓延,学界围绕治理领域的相关研究获得迅猛发展。在当今时代,诸多国家均积极参与治理的实践探索,以期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战略优势,实现本国经济快速提升的同时,也推进国内民主政治的优化,最终达成治理理论指导下国家的长效稳定发展的目标。尽管当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治理”的概念尚存诸多分歧,但对于这一概念基本内涵的理解则较为一致,包含多元治理主体依靠自主自治网络体系,实现互信合作的管理过程以及政府与市场间边界与责任的模糊性。其中,以文森特·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美国印第安纳学派所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思想从众多治理理论中脱颖而出,它对多中心秩序下的公共行政体制的分权、公共经济的多主体参与竞争以及立宪秩序下的多决策中心等组织结构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拓展了治理理论的应用范围,并以权力分散、交叠管辖的形式赋予这一理论以可操作性的实践内涵与价值。比较而言,“单一中心”公共行政体制视政府为唯一的决策中心,而多中心治理思想更加强调多元参与主体皆可成为决策中心,政府不应该成为孑然独立的唯一决策主体。因此,多中心治理思想试图冲破政府唯一决策体系的桎梏,采用多中心的决策体系实现自主治理下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基于此,通过对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进行较为系统地梳理工作,挖掘其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指导价值,继而对该思想的运用与拓展进行价值审视,探讨其局限性,以期为未来的国家治理寻找新的发展思路。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是在继承和发扬公共行政理论思想的基础之上,融合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形成了有异于传统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思想观点。可以说,文森特的多中心治理思想源于其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和理论渊源,是在汲取了多学科研究传统的养分基础上,以不同的公共行政思想理论为导向而形成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治理理论。详细述之,二战以后,伴随经济逐步恢复,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新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逐渐复兴,同时由于美国的公共行政思想危机的出现,并且伴随着大城市治理的失败,使得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思想在上述时代环境中生成。与此同时,以公共选择理论、合作博弈理论、官僚制理论以及主权理论为学术渊源的思想理论皆为“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结果做出了理论铺垫,为冲破单中心行政体制的束缚,多中心秩序的生成提供了系统的分析背景。文森特的多中心治理思想源起于其对美国大都市地区公共行政改革的系列研究,致力于围绕多中心主义概念建立的社会理论以及经验主义展开,并侧重于关注各类案例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具体而言,文森特是在美国西部水资源的治理研究、大城市地区治理研究以及美国宪法实践经验的案例分析基础上,勾勒出多中心政府行政理论、多中心公共经济理论和多中心立宪秩序理论的系统框架。此后,文森特对多中心思想予以概念界定,并形成一个理论观念上的认知,总结出权力分散、交叠管辖的核心要义。在具体实践层面,多中心治理思想突破国家——市场二元制结构的困局,创造性地引入了公民群体这一“第三方”参与,实现治理的多元化和结果公平性,增强了公民参与的热情,同时推动了国家的发展。除此之外,文森特还以明晰制度分析框架为依托,以自治为动力拓展价值,以信任架构实现持续发展对多中心治理思想进行实践可操作性方法研究,以权力分散、交叠管辖为核心理念的多中心治理思想在对世界诸多国家的治道变革产生了重要实践性的影响。文森特不仅依据制度分析与反思,构建了多中心治理体系下的自主治理,扩宽经济学的影响范围和应用场域,使得公共经济学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支撑,而且基于多中心理念基础上予以深入的实证研究,以期确认多中心治理思想的适应性与局限性,并且基于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实现自主治理的路径开辟,也是文森特多中心治理思想的重要创新点。进一步分析,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在实践运用中的具体效果、以及这一思想对后世研究治理问题的延伸作用给予探究十分必要。继承和发展多中心治理思想的学者们通过警察服务案例分析,非洲水资源案例分析以及金融经济分析,实现了多中心治理思想在其制度分析框架下所实现的立宪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可操作层次的实践影响。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强调权力分散和管辖重叠的多中心治理思想的核心要义,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多中心治理实例具有重要且深刻的影响,无论是不同的治理主体还是治理的应用场域,亦或治理的方式,都体现了多中心治理的实践价值。多中心治理思想对世界诸国的公共资源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从公民参与国家与市场的二元结构重构过程中,多中心治理思想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展示了多中心行政权力分散的优势,也使得政府更加关注制度资源与社会资本,从而促进个人和地方积极性的发挥。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存在的局限性,包括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学术界不仅对多中心治理思想加以深入研究与发展,也要重视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学术遗产,将其思想真正运用于公共管理研究领域。总而言之,多中心治理思想构建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强调了政府不同层级之间的权力分散与交叠管辖,倡导除政府主体外,市场、社群组织、公民等主体也积极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与提供,使得不同主体共治以及社群组织和公民自治成为一种常态。与此同时,多中心治理思想运用市场、层级和网络的结构使用规则、合约、信任等多种工具促进国家能力在各个层次的参与整合,不仅改变政府的单一决策中心现状,也实现市场参与最大化和公民自主治理的有效化,体现出多中心治理思想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多中心治理理论提供了治理困境新的解决路径,通过制度分析框架实现自主治理的多中心组织模式,进而使得组织结构内各独立要素协调适应,确保重叠决策中心在多中心秩序下和多层组织结构内有效运行。因此,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有其特定的理论价值与研究意义,借鉴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知识,利于加强多中心治理思想的价值拓展和探讨深度。随着时代更新和社会变迁,多中心治理思想会不断被赋予新的理论价值与研究方法,为后世的治理实践提供更加积极的指导作用。
陈旭[6](2020)在《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价值共识、场域重构与路径优化》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包括基层协商在内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助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打造。而城市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市社区协商构成了基层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社区协商制度与实践的发展构成了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为此,本文关注城市社区中的协商治理问题,试图厘清协商民主如何能够更好嵌入城市社区治理,协商治理如何更好地在实际的城市社区环境中运作。从实践进程来看,我国城市社区协商治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创新机制、丰富形式、完善制度、优化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呈现出纷繁复杂、丰富广泛的实践图景。尽管市民论坛、协商议事会、开放空间讨论、网络论坛等创新形式的协商在现实的运作中都不尽相同,但它们实质都是通过治理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彼此倾听、理性论辩、相互尊重等要素促进政策偏好反思,并最终产出结果意见的一种以话语交换为核心的治理路径。从既有研究来看,现有关于城市社区治理中协商问题的研究存在内在逻辑解释的碎片化、核心要素探究的模糊化、对策建议的笼统性等问题。理论研究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缺乏在系统剖析协商本身运作机理的基础上,对当前实践发展与困境出路作出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反思。大多数关于协商的实证研究都集中在某一具体协商事件上,如一次性小组讨论,同一组织或类型议题的一系列讨论。这种研究对剖析一种协商形式是有效的,但也会造成视角的缺失。基于跨学科知识运用和强烈的现实关怀,本文从以下两个层面对城市社区中的协商治理进行新的探讨:一方面,从“结构——过程”的角度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协商理路进行剖析,作为后续研究的依据与本文分析框架。首先,对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的“协商”分别作出解释,并通过整合与推导确定本文中的协商意涵,框定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域。其次,以“话语嵌入”和“体系建构”的划分为标准,对两类既往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考察。了解其整体研究脉络、关键研究方向与未来研究趋势,从而系统反思当前研究的局限。为弥补既有研究的缺陷,本文分别选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治理理论、“协商体系—能力”框架以及社会学习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从而构建得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首先,从真实互动、广泛话语以及深远影响等方面,分析城市社区协商行动变迁的“三维”内生变量;其次,依据初始情境、联结情境与终端情境逻辑,思考城市社区协商系统化运作的空间资源依赖;最后,基于“五阶二元”的运行内部机理,探索推动协商常态化发展的实践逻辑。本文基于上述理论框架,透视了当前城市社区协商治理中存在的价值认知、情境供给以及行动推进等三方面的悖论,以权力逻辑、自治逻辑、市场逻辑为视角,整合得出了“真治理”还是“假把式”、“主导式”还是“循环式”以及“结果论”还是“过程论”等悖论背后的两难问题。另一方面,从“演绎——归纳”角度解析城市社区协商治理问题情境,在理论探究协商之可能的基础上提出现实困局的化解之道。主要采用多案例研究与内容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所选取的城市社区协商治理实践创新样本通过NVivo软件进行质性研究、归纳与研判,从而在宏观、中观与微观多层面上展示一副描绘社区协商的全景画面。借由案例回顾的问题情境有针对性地探求城市社区治理中协商价值认知理性培育、情境塑造的可能性与实践的可为性。最后,基于“五阶二元”的运作逻辑,提出亟需回应与有待升级的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策略。总体而言,本文试图从公共管理的学科视角和实践关怀切入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协商问题。根植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经验,直面公共治理领域的新实践、新问题、新机遇。通过对城市社区治理中协商路径的探讨,寻求相关制度安排与设计的优化思路,能够为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与城市社区治理实践提供可操作性参考。尽管没有一种能够解释理论与实践的“完美模板”,但是对这一研究主题的关注所可能带来的理论拓展与实践变革,能够为我国城市社区乃至基层治理体系的发展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这也正是本文的期望所在。
焦长庚[7](2020)在《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众对于健康追求是人类事物发展的普遍幸福观念与主流价值趋向,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关乎到国家民生保障,健全与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更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基础,为更好满足民众逐渐增长的多元体育健身需要,需尽可能化解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拓展和提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空间维度与内容品质,着重以“协同”的功能角色切入加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的合作,优化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破除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碎片化”现象,防止多元协同供给运作的“内卷化”效应,基于此提出从网络化治理视域出发构建起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模式,同时寻求探索协同供给机制的内在运行规律,重构理论系统与实践路径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健康持续发展。本研究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价值导向,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协同学理论、多元福利主义理论等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支撑,以网络化治理作为研究的索引主线,着重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作的多维逻辑进行分析探讨,并结合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历史变迁历程及当前实际情况,寻觅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发展思绪,深入挖掘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影响因素与实现机制,使得网络化治理所强调的合作互动、平等互惠、信任互助、责任互利、和谐共生等理念嵌入至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机理运作中,搭建协同供给的“自组织”弹性网络,发挥协同规则、协同意识、协同环境、协调关系、协同价值等效用机制,创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思路与发展策略。论文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模块:首先,研究对网络化治理、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服务协同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网络化治理主要是以民主协商的形式深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粘合作用,充分体现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事务的弹性共治,尤其突出在相对同一层级、同一畛域内的政府部门、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合作,以切实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率。同时归纳与厘清国内外关于公共服务网络治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公共服务协同创新等相关研究内容。其次,研究从多个角度切入探寻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演化内容与变迁历程,认为行政体制的管理改革、经济水平的快速运行、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民众增长的健身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演变的主要推动力,点明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存在的阻滞缘由,思索协同供给方式的运作与发展,并以此分析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总结出相应必要条件与共性特征,从而提出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的启示。再次,研究对公共体育服务多元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在逻辑进行剖析,以条件性、必要性、可行性三要素寻找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形成理由,认知到协同供给主体之间的耦合行动与相互对应关系的可行空间是模式形成的基础条件,认识到宏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微观沟通能力、目标导向、人员素养、保障体系等为关联影响介质,认为组织协调、表达决策、沟通共享、监督评价、激励保障是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多元协同供给优化配置的主要方面。然后,研究重点对网络化治理下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要素与机理予以探究,从结构的生成逻辑、机制的核心因素、主体的边界脉络维度发掘协同供给模式的相关网络场域,开展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组织架构与规划设计,明确协同供给模式的关键要素可在协同的责任规范与权责规定、协同的主观能动性与目标发展意识、协同的要素禀赋与客观资源环境、协同的信任联络与依赖性关系、协同的耦合利益与获得价值等五个领域进行拓展。随后,研究构建了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指标体系模型,分别由5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形成的指标体系框架,并从动力引导、组织协调、评估管控、决策执行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效用说明分析,接着以上海市为例开展实证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获得各个指标的权重分值,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与三角白化函数灰色评估法计算得出分值结果为60.17398与3.0832,分析判断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情况为一般及中等水平。最后,研究以网络化治理为基本理论范畴提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路径,在网络化治理背景下建立起一种权责分明、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弹性网络创新结构,分别从协同的管理规则、动机意识、资源环境、组织关系、多元价值五大方面树立协同供给的主要工作思路,并基于沟通与信任、权责与标准、信息与资源、协作与选择、监督与评价等维度为发展着力点,全面创新升级协同共治的网络组织结构,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长效发展。
王彦冰[8](2020)在《“报喜”抑或“报忧”: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中的角色冲突》文中指出地方政府教育履职情况直接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教育公平的促进和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提升。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旨在“以评促建”,是推动地方政府积极履行教育职责和加强教育监管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实践中却存在“报喜”抑或“报忧”的角色冲突现象。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实质上是以跨部门协作机构——教育督导机构作为实际责任主体的体制内绩效评价。在跨部门机构设置特殊、管理双重和功能重叠的影响下,一方面,责任主体代表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重要协调机构,需要通过评价发现问题,暴露矛盾,形成横向压力,驱动部门协同,“报忧”为其理性选择;另一方面,责任主体代表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作为职能部门,需要突出反映部门绩效和成绩,力争考评排名靠前,“报喜”为其内在逻辑。具体而言,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中的角色冲突主要表现在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财力资源、学校规划建设三大方面,冲突的实质即为“报喜”与“报忧”两种反向力量同时作用于考评中同一个考评指标上的结果。从制度型塑、机构桎梏、技术障碍、文化束缚四个角度出发,责任主体遵循两大相反行为逻辑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机制及保障制度的缺憾、跨部门协作机构设置的弊端、绩效考评体系构建的局限和传统绩效考评文化的影响。而角色冲突的影响主要包括绩效信息收集低效、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形式化、地方政府教育政策失败和地方政府公信力危机。相应地,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作用,实现评价目的,可从健全与完善制度机制、调整与优化跨部门协作机构设置、构建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评价体系和提高责任主体思想素养四大方面着手来有效平衡角色冲突,化解角色冲突矛盾,有效提高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本研究尝试在选题、视角和内容方面有所创新性。一是聚焦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评价这一新兴研究主题,研究选题是国家教育治理能力提升的重点关注问题。二是从被评对象角度出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绩效评价中责任主体视角研究的空白。三是研究内容突破简单描述与片面分析,同时也是对中国特色的跨部门协作机构在政府绩效评价情境下的精细化探索。
黄玉梅[9](2019)在《独立行政人格塑造中组织公平感的积极作用研究 ——基于广州地区A部门人员的访谈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不仅改变了经济增长模式,更带来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诸多变化,人作为个体的独立自主性和个体价值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都不断提高,人的独立个性和能力的发展空间前所未有扩大,公民意识日益普及和张扬,原有的管理型政府已无法适应时代要求。应对时代的挑战和机遇,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当前政府职能改革的现状和未来需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要求,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服务型政府承担服务行政职能,要求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选择都以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服务价值为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政府机关的行政人员必须要摒弃传统的管理者思维,要具有服务精神以及创新精神,进而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为社会和全体公民服务,这些特质都取决于行政人员独立人格的塑造和对行政行为指引作用。结合中国特色,张康之等学者将独立人格类型视为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行政人格的理想形态。发挥独立行政人格重要现实作用的前提是使行政人员塑造出独立行政人格。在国内外各流派的学术研究和探讨中,各种途径手段对独立行政人格塑造的作用方式、影响程度各不相同。而作者关注到隐现在这些研究探讨中的外部环境与内化世界的连接点之一——“组织公平感”,也即外部环境作用于内化世界,催生独立行政人格形成的一种影响发生方式。公共管理组织(政府)作为一个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庞大组织,当行政人员在组织中感受到公平,会否对组织和组织目标更加认同,加强组织承诺,工作更积极主动、更有动力独立承担任务?当行政人员在组织中感受到不公平,会否出现要求获得更多回报、或者付出更少努力、或者消极怠工、或者发泄怨气、或者制造矛盾、甚至离职等负面情绪和行为选择?由于政府承担的社会治理职能,这种作用最终将辐射公共领域,甚至全社会。所以政府组织中的公平、行政人员的组织公平感具有积极社会意义。作者借鉴心理学领域实例研究中提出的组织公平感对员工工作行为产生影响方式的理论,通过对广州地区A部门行政人员和人事部门的访谈,对行政人员在行政组织中的组织公平感与行政行为表现进行分析,发现较高组织公平感对行政人员的行为选择及行为导向的积极作用影响方式与独立行政人格的现实特征相一致,认为通过提高组织公平感来促进独立行政人格的塑造是一个可行的途径,并试图提出提高组织公平感的办法。
马良全[10](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二、论公共行政组织的理论定位与学科架构——评《公共行政组织原理:体系与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共行政组织的理论定位与学科架构——评《公共行政组织原理:体系与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2)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与基本问题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源起 |
(二)日本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分化 |
(三)广义与狭义的日本行政组织法学 |
二、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有机体学说 |
(二)国家法人学说 |
三、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基本问题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 |
(二)行政主体问题 |
(三)行政机关问题 |
(四)三大问题的基本关系 |
四、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与现代型机能 |
(一)机能的语义 |
(二)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机能及其特征 |
(三)日本行政组织的现代型机能及其特征 |
第二章 行政组织权论:从“民主控制”到“弹性设置” |
一、行政组织权论及民主控制机能的出现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的产生 |
(二)官制问题与行政保留 |
(三)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确立 |
(四)行政组织民主控制机能的实现 |
二、组织权放松管制及行政组织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一)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缓和 |
(二)本质性理论的导入 |
(三)行政组织权论的发展 |
(四)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第三章 行政主体论:从“确定责任归属”到“建构多元组织形态” |
一、行政主体论及其责任归属机能 |
(一)公法人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从公法人论到行政主体论 |
(三)责任归属机能的实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出现及其组织形态机能 |
(一)行政主体二元论的出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形成 |
(三)组织形态多元化机能的发展 |
第四章 行政机关论:从“建立组织结构”到“实施任务分配” |
一、日本行政机关论的主要线索 |
(一)行政官署论线索 |
(二)行政官厅论线索 |
(三)行政机关论的二元化 |
二、行政官厅论的产生与结构 |
(一)行政官厅论的产生 |
(二)行政官厅论的发展 |
(三)行政官厅论的基本结构 |
(四)传统行政机关论的组织结构机能 |
三、行政官署论的演进与变迁 |
(一)行政官署论的发端 |
(二)战后日本行政组织立法体系 |
(三)《国家行政组织法》与新型行政机关概念 |
(四)事务分配行政机关论的形成 |
(五)新型行政机关论的任务分配机能 |
第五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及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议题及问题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产生动因与主要议题 |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对我国行政组织法定问题的启示 |
三、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启示 |
(一)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中日两国行政组织法学的可比性基础 |
(三)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主要问题 |
(四)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改造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4)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5)权力分散与交叠管辖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外综述 |
(二)国内综述 |
(三)简要述评 |
三、研究架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架构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多中心治理思想的生成背景 |
一、时代印记:文森特所处社会环境 |
(一)社会变迁:治道变革的时代进程 |
(二)文化迷思:美国公共行政思想危机 |
(三)经济复兴:新古典自由主义复兴 |
(四)政治困境:大城市地区政府制度失败 |
二、理论思考:多中心体制的研究传统 |
(一)立足行政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关系 |
(二)立足经济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市场与公共权力的相互关系 |
(三)立足社会学视角的研究分析:信任与社群的相互关系 |
(四)立足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
三、学术积淀:多中心治理的理论渊源 |
(一)公共选择理论 |
(二)合作博弈理论 |
(三)官僚制理论 |
(四)主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多中心治理思想的构建逻辑 |
一、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多中心治理思想生成的演进路径 |
(一)传统秩序理论:市场秩序和主权秩序 |
(二)创新多中心理论:权力分散和交叠管辖 |
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的逻辑演绎 |
(一)多中心立宪秩序:立足美国宪法的实践经验 |
(二)多中心公共经济:立足大都市地区治理的特征 |
(三)多中心政府体制:立足美国西部资源管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多中心治理思想的分析特色 |
一、明晰制度框架:以明晰制度分析框架为依托 |
二、实现自主治理:以自治为动力拓展价值 |
(一)自主治理的多中心理论背景 |
(二)自主治理的多中心框架分析 |
三、保障互惠信任:以信任架构实现持续发展 |
(一)社会资本的内涵 |
(二)多中心下的信任超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多中心治理思想的实践运用 |
一、多中心治理思想下的警察服务研究 |
(一)警察服务研究的前提:突出权力分散 |
(二)警察服务研究的过程:注重交叠管辖 |
二、多中心治理思想下的非洲国家自然资源治理 |
(一)非洲国家自然资源治理的现实前提:强调多元主体 |
(二)肯尼亚水资源多中心治理的过程:关注跨级统辖 |
三、多中心治理思想下的金融经济分析 |
(一)金融经济与多中心体制的结合:认同多边参与 |
(二)金融运行的实践方向:走向重叠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的价值延伸 |
一、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思想的价值审视 |
(一)多中心治理思想的价值审视 |
(二)民主行政思想的价值审视 |
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多中心治理思想的价值拓展 |
三、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思想的局限审视 |
(一)理论层面 |
(二)实践层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科研成果 |
致谢 |
(6)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价值共识、场域重构与路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界定 |
(一)理论层面的“协商”民主 |
(二)实践层面的“协商”治理 |
三、章节安排与研究方法 |
(一)章节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研究框架 |
一、文献回顾 |
(一)话语嵌入向度:抽象把握与制度互动 |
(二)体系建构向度:通向现代协商的不同道路 |
(三)总体评价与展望 |
二、理论支撑 |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协商体系—能力”框架 |
(四)社会学习理论 |
三、基于已有资源的归纳研究: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一)协商行动变迁的“三维”内生变量 |
(二)协商系统化运作的空间资源依赖 |
(三)协商常态化运行的内部机理:“五阶二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现实悖论:一个两难的话题 |
一、协商价值认知:“真治理”还是“假把式” |
(一)信任尊重的程度不高 |
(二)社会资本的存量欠缺 |
(三)协商影响的发挥有限 |
二、协商情境供给:“主导式”还是“循环式” |
(一)强制性话语倾向 |
(二)竞争性话语贫弱 |
(三)网络性治理失衡 |
三、协商行动推进:“结果论”还是“过程论” |
(一)话语趋同资源的匮乏 |
(二)获取结果质量的乏力 |
(三)协商评估机制的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断裂与合续之间:城市社区治理中协商理性的培育 |
一、内生变量视角下的实践 |
(一)共同体意识的生成与新的行为习惯 |
(二)案例回顾:一个社区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
二、价值共识之可能:协商价值正当性来源的解释 |
(一)“议题-观点-论辩”的三维真实 |
(二)“代表-观点-平台”的广泛扩展 |
(三)双重结果的追求及限度 |
三、理性培育之可为:基础理念的主观“自愈” |
(一)协商承诺内化 |
(二)公共价值与自愿精神的复归 |
(三)共同体话语认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单一与多元之间:城市社区治理中协商情境的塑造 |
一、空间资源视角下的实践 |
(一)从政策供给的让渡空间开始 |
(二)案例回顾:一种前行的过渡状态 |
二、场域重构之可能:协商空间框架的释因 |
(一)话语融合形成的初始情境 |
(二)媒介渗透形成的联结情境 |
(三)权力交互形成的终端情境 |
三、情境塑造之可为:资源整合的客观“包容” |
(一)治理资源依赖的网络路径 |
(二)共营机制的无缝联结 |
(三)责任延伸与适应性角色转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碎片与相依之间:城市社区协商治理行动的改善 |
一、常态运行视角下的实践 |
(一)基于分步工作法而设计机制 |
(二)案例回顾:一种有针对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 |
二、亟需回应之对策:协商活动碎片化瓶颈的破解 |
(一)“信息--秩序”并重 |
(二)“论理—产出”并行 |
(三)“复合—动态”相济 |
三、尚待升级之策略:协商内嵌治理的多维建构 |
(一)明确协商主体与协商内容 |
(二)设定协商期待并预测结果 |
(三)强化论据阐释的协商过程 |
(四)促进偏好聚合的协商输出 |
(五)实现动态检验的协商结果 |
本章小结 |
总结与讨论 |
(一)研究回顾 |
(二)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2013——2015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及提名成果中关于“协商”的典型案例 |
附录二 2003年——2017年度部分城市社区协商治理典型案例 |
附录三 近三年(2018——2020年)部分城市社区协商治理典型案例分析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1.2.1 网络化治理 |
1.2.2 公共体育服务 |
1.2.3 公共服务协同供给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对象、方法及细则 |
1.4 研究创新之处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研究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
2.1.1 关于公共服务网络治理的研究现状 |
2.1.2 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研究现状 |
2.1.3 关于公共服务协同创新的研究现状 |
2.1.4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2.2 研究理论基础阐释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协同学理论 |
2.2.5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演化与变迁 |
3.1 特征与动力: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 |
3.1.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的特征分析 |
3.1.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的动力分析 |
3.2 历程与阶段: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变迁 |
3.2.1 政府单一供给建立阶段(1949年-1978年) |
3.2.2 部门合作供给初探阶段(1979年-1992年) |
3.2.3 市场嵌入供给萌发阶段(1992年-2008年) |
3.2.4 多元混合供给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 |
3.3 趋势与困境:新时代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 |
3.3.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趋势分析 |
3.3.2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困境分析 |
3.3.3 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思索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1 美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2 英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3 日本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4 澳大利亚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2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必要条件与共性特征 |
4.2.1 以制度创新发挥非政府部门的供给力量 |
4.2.2 多渠道拓展公共体育服务合作伙伴关系 |
4.2.3 明确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权责边界 |
4.2.4 协同驱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行为意识 |
4.2.5 重视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监督评价 |
4.3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对我国发展的启示 |
4.3.1 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自身能力与制度建设 |
4.3.2 丰富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与网络组织框架 |
4.3.3 健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之间的功能定位与规则边界 |
4.3.4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行动意愿与竞争机制 |
4.3.5 创新公共体育协同供给的监督管理体系与评价标准系统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在逻辑:形成理由、影响因素与实现机制 |
5.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形成理由分析 |
5.1.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形成的条件性 |
5.1.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形成的必要性 |
5.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宏观环境影响因素 |
5.2.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微观环境影响因素 |
5.3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实现机制分析 |
5.3.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主体角色 |
5.3.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基础环境 |
5.3.3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运行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要素与机理 |
6.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与意义 |
6.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 |
6.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意义 |
6.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要素与场域 |
6.2.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结构的生成逻辑 |
6.2.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机制的核心因素 |
6.2.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边界脉络 |
6.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SWOT范式分析 |
6.3.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形成的内部优势 |
6.3.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可能的内部缺陷 |
6.3.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存在的外部机遇 |
6.3.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出现的外部挑战 |
6.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机理架设 |
6.4.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范畴刍议 |
6.4.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组织构架 |
6.4.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容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构建与效用 |
7.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原则与方法 |
7.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思路 |
7.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7.1.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方法 |
7.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指标筛选过程 |
7.2.1 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初级架构 |
7.2.2 确立专家咨询小组 |
7.2.3 拟制定专家调查咨询表 |
7.2.4 对咨询专家的评价 |
7.2.5 指标的修正调整情况与基本框架内容 |
7.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效用分析 |
7.3.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动力引导效用 |
7.3.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组织协调效用 |
7.3.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评估管控效用 |
7.3.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决策执行效用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识别与评价——以上海市为例 |
8.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主体识别与界定 |
8.1.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总体概况 |
8.1.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识别定位 |
8.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思路与方式选择 |
8.2.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基本思路 |
8.2.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方法选择 |
8.2.3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实证数据搜集与处理说明 |
8.3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步骤演绎与具体过程 |
8.3.1 建立协同供给评价的层次评价结构 |
8.3.2 构建两两对比判断矩阵 |
8.3.3 计算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
8.3.4 获得各指标权重的分值 |
8.3.5 确定协同供给评价因素集合与等级标准论域 |
8.3.6 确立隶属度矩阵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
8.3.7 基于三角白化权函数灰色评估分析 |
8.4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结果分析 |
8.4.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整体评价结果分析 |
8.4.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分类评价结果分析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路径 |
9.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理念 |
9.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
9.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外延与形态 |
9.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 |
9.2.1 以人民群众的体育锻炼需求为协同导向——中心要素 |
9.2.2 以政府部门的组织引导监督为协同基础——主导要素 |
9.2.3 以市场企业的责任效率运作为协同载体——充分要素 |
9.2.4 以社会组织的灵活多元配置为协同纽带——调节要素 |
9.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主要思路 |
9.3.1 夯实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管理规则 |
9.3.2 激发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动机意识 |
9.3.3 营造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资源环境 |
9.3.4 升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组织关系 |
9.3.5 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多元价值 |
9.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具体创新发展策略 |
9.4.1 遵循协商沟通与行为信任,践行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理念 |
9.4.2 明晰任务权责与参与标准,规范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制度 |
9.4.3 整合系统信息与优质资源,扩充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渠道 |
9.4.4 优化网络协作与伙伴选择,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能力 |
9.4.5 推进立体监督与过程评价,巩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保障 |
9.5 本章小结 |
第10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研究结论 |
10.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10.3 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报喜”抑或“报忧”: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中的角色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 |
(一)地方政府教育履职 |
(二)责任主体与教育督导机构 |
(三)政府绩效评价 |
(四)角色冲突 |
三、文献综述 |
(一)关于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研究 |
(二)关于教育督导和教育督导评价研究 |
(三)关于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评价研究 |
(四)关于政府绩效评价冲突研究 |
(五)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总体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论文技术路线 |
五、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
六、研究特点及创新 |
第二章 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中的角色冲突:理论与分析视角 |
一、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理论渊源 |
(一)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缘起与发展 |
(二)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理论主张 |
二、跨部门协作的理论渊源 |
(一)跨部门协作的缘起及其发展 |
(二)跨部门协作的理论主张 |
三、角色冲突的理论渊源 |
(一)角色理论的内涵及其发展 |
(二)角色冲突的理论主张 |
四、本项研究的视角及分析框架 |
(一)研究涉及的主体关系 |
(二)研究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 |
(三)本文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中的角色冲突:表现与特征 |
一、“报喜”的表现 |
(一)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建设 |
(二)介绍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
(三)展示教育财力资源投入 |
(四)突出学校规划建设进展 |
(五)其他方面的成绩展示 |
二、“报忧”的表现 |
(一)大体指出教育发展整体性现状 |
(二)具体展现教育履职局部性问题 |
三、冲突的表现 |
(一)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门与编办部门的博弈 |
(二)教育财力资源:教育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博弈 |
(三)学校规划建设:教育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博弈 |
(四)教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博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中的角色冲突:诠释与影响 |
一、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的角色冲突的诠释 |
(一)制度型塑:体制机制及保障制度的缺憾 |
(二)机构桎梏:跨部门协作机构设置的弊端 |
(三)技术障碍:绩效考评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
(四)文化束缚:传统绩效考评文化的影响 |
二、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的角色冲突的影响 |
(一)绩效信息收集过程低效率 |
(二)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形式化 |
(三)政府决策与教育政策失败 |
(四)政府面临公众信任危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中的角色冲突:平衡与化解 |
一、健全与完善保障性制度和问责机制 |
(一)完善地方政府教育履职保障制度 |
(二)强化地方政府教育履职问责机制 |
二、调整与优化跨部门协作机构设置 |
(一)厘清跨部门协作机构设置的功能与涵义 |
(二)保障跨部门协作机构设置的相对独立性 |
(三)强化跨部门协作机构中各部门权责配置 |
三、完善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评价体系 |
(一)重视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评价的理念体系 |
(二)健全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评价的组织体系 |
(三)规范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评价的技术体系 |
(四)完善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评价的内容体系 |
四、提高责任主体思想意识及履职素养 |
(一)坚持绩效导向理念 |
(二)强调公共价值取向 |
(三)谨记以人为本责任 |
(四)提高主体能力素养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独立行政人格塑造中组织公平感的积极作用研究 ——基于广州地区A部门人员的访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内容创新 |
第二章 独立行政人格:内涵、作用、途径 |
2.1 行政人格的概念及其变迁 |
2.1.1 行政人格的概念 |
2.1.2 行政人格的历史演变 |
2.2 独立行政人格概念内涵 |
2.2.1 独立行政人格的概念 |
2.2.2 独立行政人格的现实作用及表现特征 |
2.3 独立行政人格的塑造途径 |
2.3.1 独立行政人格塑造中的“他律”途径 |
2.3.2 独立行政人格塑造中的“自律”途径 |
2.3.3 独立行政人格塑造中自律他律的共同作用方式 |
第三章 组织公平感对独立行政人格塑造的作用及方式 |
3.1 组织公平感及相关概念 |
3.1.1 公平及其相关理论 |
3.1.2 组织公平感的概念 |
3.2 组织公平感的积极作用及其作用方式 |
3.2.1 组织公平感对组织成员组织行为有显着影响 |
3.2.2 组织公平感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积极作用机制 |
3.3 组织公平感在独立行政人格的塑造中积极作用方式 |
3.3.1 组织公平感促使行政人员将服务性公共性内化为自我和职业追求 |
3.3.2 组织公平感促进行政人员个体视角、积极性、创新性的培养 |
3.3.3 组织公平感强化行政人员独立自主性和独立行政能力 |
3.3.4 组织公平感有利于行政人员的自我修养和自我完善 |
3.3.5 组织公平感有利于培养行政人员的自我调适能力 |
第四章 组织公平感在独立行政人格塑造中积极作用的现实考察——基于广州地区A部门的访谈数据分析 |
4.1 访谈对象 |
4.2 对行政人员的访谈设计及综述 |
4.2.1 对行政人员的访谈设计 |
4.2.2 对行政人员的访谈综述 |
4.3 对人事部门的访谈设计及综述 |
4.3.1 对人事部门的访谈设计 |
4.3.2 对人事部门的访谈综述 |
4.4 访谈分析总结 |
4.4.1 组织公平感对行政人员的独立行政人格现实行为表现有正相关关系 |
4.4.2 组织公平感与组织目标一致性、组织身份认同、工作追求等独立行政人格内化特征无明显正相关关系 |
4.4.3 通过访谈发现影响行政人员组织公平感的现实情况 |
第五章 提高组织公平感促进独立行政人格塑造的路径选择 |
5.1 从制度与政策上保障行政人员的待遇公平 |
5.1.1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系统和薪酬系统 |
5.1.2 保持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完善性 |
5.2 扩大参与、增强监督,确保程序公平 |
5.2.1 完善行政人员参与制度 |
5.2.2 建立监督制度,监督有力及时 |
5.3 建立和完善申诉制度 |
5.4 沟通畅达、关注个体,提升互动公平感 |
5.4.1 .建立上下级对话制度,实现沟通畅达 |
5.4.2 关注行政人员的个人需求,营造组织公平氛围 |
第六章 结语 |
6.1 结语 |
6.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组织公平感与独立行政人格现实表现研究的访谈提纲(针对行政人员) |
附录2 组织公平感与独立行政人格现实表现研究访谈(A人事部门负责人) |
附录3 组织公平感与独立行政人格现实表现研究访谈(B人事部门负责人) |
致谢 |
附件 |
(10)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论公共行政组织的理论定位与学科架构——评《公共行政组织原理:体系与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公共行政中现代性的历史逻辑与再造策略[D]. 宋茜培. 湖北工业大学, 2021
- [2]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D]. 郭志博. 吉林大学, 2021(01)
- [3]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
- [4]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5]权力分散与交叠管辖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思想研究[D]. 王梦. 吉林大学, 2020(01)
- [6]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价值共识、场域重构与路径优化[D]. 陈旭. 吉林大学, 2020(01)
- [7]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D]. 焦长庚.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8]“报喜”抑或“报忧”: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绩效考评中的角色冲突[D]. 王彦冰.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独立行政人格塑造中组织公平感的积极作用研究 ——基于广州地区A部门人员的访谈分析[D]. 黄玉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