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张媛媛[1](2022)在《《澳门基本法》框架下澳门语文政策的解读及其实践》文中指出总结澳门回归祖国以来,澳门语文政策及其实践的成绩,对《澳门基本法》中的语文条款进行法理解读,针对目前因不同角度解读产生的争议,提出两点建议:明确中文为澳门第一官方语言,葡文为第二官方语言;明确"中文"为澳门的正式书面语,普通话和粤方言为"中文"在澳门的正式口语。坚决维护"一国两制",进一步使澳门的语言生活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消除可能存在的争议和冲突。
广东省司法厅[2](2021)在《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粤司规[2021]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陈平,黄继华[3](2021)在《澳门韧性城市建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后,澳门的城市发展面临空间资源有限、产业结构单一、人力资源失衡和基础设施陈旧等先天基础不足,城市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挑战。回归以来,澳门特区政府针对城市系统的脆弱性实施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包括填海造陆、从横琴拓地、适度多元发展新兴产业以及本地居民就业优先下引入外劳等。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澳门城市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仍然不足,亟须在更大的空间尺度、资源和新机制下进行城市规划。韧性城市的建设理念符合这一需求。同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为澳门"韧性城市"建设提供了最适宜的空间,澳门可以在更大的空间内吸收资源、释放势能、破解难题、化解风险。为此,澳门需要以"韧性"理念指导新一轮规划,加强生态、经济和社会系统的韧性建设,乃至参与大湾区城市群的韧性建设,从而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系统抵御冲击能力,弱化城市发展的脆弱性,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杨晶,税兵,倪明选[4](202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规划现存问题与科学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处珠江出口,属于典型的滩涂地,从1840年的2.78 km2扩充至现时超过32 km2土地,均由填海而来,是世界上填海造陆比例最高的区域之一。通过回溯澳门特别行政区填海造地历史,审视水域水质现状,挖掘海域发展的现存问题,提出了需统一设立主管的行政架构,加强排污管制,改善雨污分流处理和排放能力,建立排污许可制度,促进区域法制合作及联动执法,构建数据平台,实现多方数据融合等措施,以实现海域预先规划、问题科学决策,从而达至向海而生,提高澳门特别行政区防洪防潮的抗灾能力,更好地服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发展及多元化经济建设的目的。
赵秉志[5](2019)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反恐刑法要论(上)》文中认为研究澳门特区的反恐刑法具有重要意义。澳门特区的反恐刑法,迄今为止经历了刑法典创立反恐罪名、制定单行反恐刑事法律和修正单行刑事法律三个阶段。澳门特区反恐刑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其对域外恐怖犯罪的管辖规则、多种恐怖犯罪之罪刑规范、附加刑暨法人涉恐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关于恐怖犯罪的预防性规定诸方面。澳门特区反恐刑法在其立法动因、立法政策、立法模式和罪刑规范诸方面,表现出其特色和闪光点,并有若干需要完善之处。
孙成[6](2020)在《论宪法在港澳实施的异同及原因——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5份规范性文件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港澳问题处理上,至少在55份规范性文件中实施了宪法。对比宪法在香港与澳门的实践,可以发现二者在"宪法实施涉及的问题类别""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以及"港澳法院对宪法实施的立场"上呈现出不同特点。分析宪法在港澳之间实施现状异同的原因,不能无视"中国宪法的特质"与"港澳特殊的宪制背景",应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引入功能主义的思维方式,从"制度原初目标"与"制度演化因素"两个角度加以判断。阐明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逻辑,有利于扩展与深化对港澳宪制结构的认知,促进"宪法在港澳实施共识性理论"的形成。
李彤[7](2020)在《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一国两制”特殊安排下,中央政府有权对外缔结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经济、文化等领域有权以“中国澳门”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协议,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国家缔结BIT。那么,在中国与第三国签订的BIT,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未与该国签订BIT的情况下,中外BIT能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即中外BIT不能自动适用。但澳门世能公司诉老挝政府案(以下简称“世能案”)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回答提出挑战——案件经过仲裁、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上诉多番法律程序,裁决判决几经反复,最终由新加坡上诉庭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国和老挝缔结的BIT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这一判决与中国国内法规定及一贯国家条约实践截然相反,一时广受关注。《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基于共同商业政策的范围扩展,欧盟享有同第三国缔结投资协定的专有权能。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欧盟缔结条约的谈判成本、谈判力量等因素,澳门有意延伸适用中欧投资协定。在这样的背景下,明晰中外BIT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不仅有利于确保国际社会对中国关于在港澳特区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和实践有充分了解和准确理解,避免投资争端解决的不确定性,而且有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充分利用中国丰富的BIT资源,更优地从事国际投资活动、更主动地参与“一带一路”,带动经济发展活力。本文首先阐释了澳门回归前后国际条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安排,中国的国内法和一贯国家条约实践都表明:中外BIT不当然自动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有权以“中国澳门”的名义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BIT,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中央政府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延伸适用中外BIT。而“世能案”最终判决之所以与上述中国国内法规定截然相反,直接原因在于中老BIT中领土适用条款的缺失。而中国国内法上的规定不具有优先国际法的效力,现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不仅无法契合国内法意图,而且如何适用存在很大争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和《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5条在“世能案”中如何解释、适用是核心争议问题。本文认为老挝外交部和中国大使馆的往来函件,缺少形式和内容要件不能被认定为“嗣后协议”,因此也不能构成“另经确定”进而导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例外情况的适用。《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5条确立的移动条约边界规则是否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也是未明、存疑的,而且澳门回归中国不是主权的变动,移动条约边界规则作为条约继承领域的一项规则不能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上述论证基础上,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数据统计为基础得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对外投资、吸引投资、主要投资领域相对集中,以及结合现有澳外BIT的缔结情况、澳门的谈判能力等现实因素考量,认为澳门有延伸适用特定中外BIT的必要性,《澳门基本法》也提供了延伸适用的法律可行性。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延伸适用中外BIT时,存在程序缺失、条约过载、第三国是否同意等障碍。最后,本文在比较研究国际社会中其他特殊领土适用国际条约的国家实践,借鉴可取之处的基础上,从适用途径、应诉责任、赔偿责任方面提出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延伸适用中外BIT的建议。
许昌[8](2019)在《澳门土生葡人国籍问题解决方案评析》文中提出澳门土生葡人国籍问题因中国和葡萄牙两国国籍法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在澳门的适用而产生。中葡两国政府基于不同立场曾就相关问题展开正式磋商,最终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澳门实施的法律解释所确立的允许土生葡人选择国籍的办法加以处理。回顾这一问题的解决过程并就相关法理逻辑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陈虹[9](2013)在《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经过授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国际法上的崭新实践,它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创新了主权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缔结适用国际协议的方式。本文除导论和余论以外共有五章正文。导论及各章内容如下:导论对题目的内涵、范围进行了释义,对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论文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及创新点作出了说明,并强调了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文章强调港澳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澳门从来都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治权。其次,特区适用国际协议必须坚持“一国两制”,既要“一国”统领“两制”,也要发挥“两制”的特殊性。第一章重点研究了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首先,文章指出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中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方式,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依据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协议本身的适用范围条款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协议时作出的适用范围声明是特定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直接依据。在适用方式上,国际协议在香港是以转化适用为主,兼采纳入适用,而在澳门是以纳入适用为主,以转化适用为辅。在国际协议与特区法律的关系上,中国缔结或参加而延伸适用于特区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优先于特区本地的法律、法规。特区政府单独或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等同于特区本地立法。其次,文章认为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国际协议的当事方转换为中国,中国作出的保留与原管治国作出的保留需要衔接,国际协议的适用范围因保留条款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以《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为例,对该类国际协议的适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文章阐述了中国缔结或参加、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问题,指出凡属外交国防类或根据协议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国际协议,中央政府无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就可以直接将该协议适用于特区;凡涉及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且不属于外交、国防事务,或国际协议涉及的内容包括中央管理事项和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中央政府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决定是否将国际协议适用于特区;特区还可以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提出希望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对于某些有执行机制的国际协议需要中央与特区共同完成履约情况报告。第二章专门研究了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首先,文章认为签署产生两种不同效果,一是以签署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二是签署仅为批准前的一个环节时,签署不产生受国际协议约束的效果,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时,签署将产生“先协议义务”。其次,全面分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适用的情况,认为原英国、葡萄牙对公约进行的保留仍然有效,公约仍须经转化后在特区适用。文章对《香港基本法》第39条的内容与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是解释39条的关键字。文章论述了《香港基本法》、公约、人权法案条例之间的关系,认为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人权法案条例是实施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最后,文章分析了中国尚未批准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特区的效力问题,指出本身尚未生效的公约对缔约国没有拘束力,限制豁免理论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法规则,不能在特区适用,中国一贯主张国家及其财产绝对豁免,特区应当跟随主权国实行绝对豁免。第三章全面阐述了中国未参加、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特区适用国际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文章认为此类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中国发出外交照会声明该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此照会使中国与接受此声明的当事方之间形成特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文章以《国际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公约》为范例具体阐述了此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第四章深入研究了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首先,文章论述了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性质和特点,认为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国家缔约权的组成部分,是依授权享有而非本身固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缔约权时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与中央的授权相协调。其次,文章论述了特区缔结国际协议的程序问题,就特区缔结国际协议是否需要经授权,是否需要经批准进行了探讨。文章梳理了特区参加国际组织的实践,提出特区参加国际组织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须与特区非主权地区的身份相符,并以特区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最后,文章论述了中央政府缔结的双边协议与特区自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并以双边投资协定为范本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并指出其他类型双边协定的冲突可以依照此方法加以解决。第五章拓展研究了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区之间的关系。首先,文章认为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延伸适用于特区,此时特区与内地是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国际协议,内地与特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不能用公约来解决,特别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协议,以及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但是,在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情况下,如果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或减损公约条款的适用,则此类公约可以有条件地选择适用于内地与特区之间。其次,文章认为在许可特别行政区单独成为当事方的国际协议下,中国与特区之间既是特殊的成员方关系,又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应以“一国两制”为指导,发挥特区自治权的能动性,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上统一行动,发挥合力,在仅涉及特区自身利益,不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发挥特区的自主性。
赵秉志,徐京辉[10](2008)在《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澳门,规范其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主要法律有《澳门基本法》、国际条约、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通用于澳门的全国性法律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其具有国际性与国内性、自主性与非自主性、主权性与治权性等特点,在内容上包括移交逃犯、执行刑事判决等方面。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在法律体系、内部规定、用语、设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完善。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1)《澳门基本法》框架下澳门语文政策的解读及其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回归前澳门社会语言状况及语言法规 |
二、《澳门基本法》框架下语文政策实行的成绩 |
(一)中文官方地位的确立及提高 |
(二)《澳门基本法》关于中文的定义满足了社会需求 |
三、不同视角解读产生的不和谐色彩 |
(一)关于中文定义的争议和冲突 |
(二)从《澳门基本法》第9条解读中文与葡文的排序 |
(三)普通话和粤方言的关系及顺序 |
四、对澳门语言政策的两点建议 |
(3)澳门韧性城市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门城市建设与治理的困境 |
(一)空间与资源有限 |
(二)产业结构单一 |
(三)人力资源失衡 |
二、“韧性”在澳门城市治理中的实践与问题 |
(一)填海造陆,横琴拓地 |
(二)适度多元,新兴产业 |
(三)本地优先,引入外劳 |
三、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澳门韧性城市建设 |
(一)横琴的定位:服务澳门 |
(二)深合区的新规划对澳门的利好 |
四、结论与建议 |
(4)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规划现存问题与科学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 澳门特别行政区填海造地的演变 |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发展的主要现存问题 |
2.1 行政架构分立 |
2.2 法律规制分散 |
2.3 数据采集不足 |
3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发展的建议和展望 |
4 结语 |
(6)论宪法在港澳实施的异同及原因——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5份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现状 |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比较 |
(一)权力机关在港澳实施宪法涉及的问题类别同中有异 |
(二)权力机关在港澳实施宪法的方式存在交替优化现象 |
(三)港澳两地法院对权力机关宪法实施采取不同立场 |
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制度逻辑 |
(一)不变:权力主体创设“宪法在港澳实施制度”的原初目标 |
(二)变化:决定宪法在港澳实施路径演化的制度要素 |
五、结语 |
(7)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条约在澳门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在澳门适用的基本制度 |
一、回归前的国际条约适用 |
二、过渡时期的国际条约适用 |
三、回归后的国际条约适用 |
第二节 “世能案”提出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澳门的实践挑战 |
一、世能公司诉老挝政府案始末 |
二、案件争议与裁判概要 |
第二章 中外BIT在澳门适用遇到挑战的原因及分析 |
第一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碰撞 |
一、直接原因——中外BIT领土适用条款的缺失 |
二、诉诸国际法——国际法规则无法契合缔约国国内法意图 |
第二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领土适用条款的解释适用 |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领土适用问题的规定 |
二、“条约表示不同意见” |
三、“另经确定” |
第三节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中移动条约边界规则的解释适用 |
一、公约关于移动条约边界规则的规定 |
二、公约是否对中国和老挝有约束力 |
三、澳门回归的国际法性质 |
第三章 澳门适用中外BIT的现实需要与障碍 |
第一节 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必要性 |
二、可行性 |
第二节 适用存在的障碍 |
一、程序缺失 |
二、条约过载 |
三、加入已签订BIT存在困难 |
第四章 澳门适用中外BIT的路径和建议 |
第一节 特殊领土条约适用的国家实践 |
一、丹麦 |
二、英国 |
第二节 特殊领土条约适用的“澳门方式” |
一、适用途径 |
二、应诉和赔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范围 |
三、 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
四、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创新点 |
五、 研究展开前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 |
第一章 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一、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 |
二、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 |
四、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港澳回归后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衔接 |
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香港的适用 |
第三节 中国缔结或加入、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适用规则 |
二、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法对已签署而未生效的国际协议效力的规定和实践 |
一、 签署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效果 |
二、 签署国在批准国际协议前承担的义务 |
三、 签署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能否以国际习惯法对签署国产生效力 |
第二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的内容 |
二、 回归前公约在港澳的适用 |
三、 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效力 |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公约及人权法案条例的关系 |
一、 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 |
二、 人权法案是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 |
第四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适用问题 |
一、 公约的主要内容 |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刚果(金)案涉及公约的效力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对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所作的特殊安排 |
一、 中国对尚未参加而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作出的继续适用安排具有过渡性 |
二、 适用此类国际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
第二节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延伸适用于港澳 |
二、 公约经由香港法例转化适用于香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特别行政区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 |
一、 国际法中非主权地区的缔约权 |
二、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从属性、授权性缔约权 |
三、 特区在行使缔约权时必须与基本法和中央的授权相协调 |
四、 特别行政区行使缔约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组织 |
一、 非主权地区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的国际实践 |
二、 回归后特别行政区参加的国际组织 |
三、 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原则 |
第三节 特区与中央政府分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 |
一、 蔡叶深案引发的双边协议适用范围争议 |
二、 解决双边协议的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
三、 解决双边协议适用范围的具体方法 |
第四节 双边协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
一、 英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二、 中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三、 香港单独对外缔结双边协议的实践 |
四、 中外双边协议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随中国参加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内地与特区之间是区际法律关系 |
二、 国际司法协助协议下的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三、 国际民商事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具有单独缔约地位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特别行政区在 WTO 中的法律地位 |
二、 中国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在 WTO 中是平等的成员方关系 |
三、 同一主权国内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四、 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也是一国之内的贸易关系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 [1]《澳门基本法》框架下澳门语文政策的解读及其实践[J]. 张媛媛.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2(01)
- [2]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J].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36)
- [3]澳门韧性城市建设[J]. 陈平,黄继华. 全球城市研究(中英文), 2021(04)
- [4]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规划现存问题与科学展望[J]. 杨晶,税兵,倪明选. 人民珠江, 2021(12)
- [5]澳门特别行政区反恐刑法要论(上)[J]. 赵秉志. 刑法论丛, 2019(04)
- [6]论宪法在港澳实施的异同及原因——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5份规范性文件为样本[J]. 孙成. 交大法学, 2020(03)
- [7]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D]. 李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澳门土生葡人国籍问题解决方案评析[J]. 许昌. 港澳研究, 2019(04)
- [9]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D]. 陈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10]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及其完善[J]. 赵秉志,徐京辉. 刑法论丛, 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