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卜一品[1](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文中提出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具体化亦即具体化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明确具体的方式来进行表达,对于自己陈述的内容、提出证据的内容、诉讼请求等都应得当明确具体。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阶段需要履行上述具体化的义务。“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规范中未见明确,只是学界将这一类义务进行了概括性尝试。学界中还存在着关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之争、涵盖范围之争、性质之争,与辩论主义、真实义务、主张责任等理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明确等问题。以此为契机,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立足整体、立足于法条,基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来分析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问题,为完善我国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提出些许建议。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主要包括事实主张具体化与证据声请具体化。具体化义务的主体仅仅限于当事人,不可以做扩大解释;具体化义务的客体按照诉讼阶段来进行更加具体的划分为:起诉时原告方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答辩阶段被告方抗辩陈述理由明确具体、举证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自己的主张、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明确具体。第一部分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述,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界定入手,对于学界之中存在具体化义务的定义之争、具体化义务主体之争、具体化义务的性质之争以及具体化义务的涵盖范围之争进行明晰。第二部分析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对辩论主义进行概述,梳理我国辩论主义的发展历程,阐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作用;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进行论述,指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发展的基石。接着论述具体化义务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首先提出法律经济学为具体化义务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论证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化义务的理论基础之一;最后,提出主张责任具体化义务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体化义务在证据声明具体化阶段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具体化义务理论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的四次修正案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分析,探索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我国立法层面的发展。在此基础之上,再指出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现状的不足之处,即具体化义务涵盖范围不当、当事人在起诉阶段的具体化义务分配不公、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适用的笼统性、促进与保障力度不足等,并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比较,即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相关理论的深入分析,找出一些适合我国具体化义务发展的有益经验。相关经验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辨证思考和注重诉前的具体化义务规定。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相关措施,在前文充分分析具体化义务不足的基础之上,提出四个完善措施。首先明确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界限,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定义及适用对象进行精准的定位;其次对审前阶段具体化义务进行合理分配,解决区别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并对审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空白区域进行填补;之后适当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例外情况,对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适用不应该“一刀切”,再好的制度也会有不能适应的情况、不能覆盖的区域,对具体化义务的豁免做出列举式的规定,增强具体化义务的科学性、合理性;最后,要为具体化义务的良好适用构建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规定违反具体化义务的后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等,可以让具体化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吴明柳[2](2019)在《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整合、保全证据以及明确争点之功能,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庭审实质化和提高诉讼效率,关系到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维护程序正当和发现实体真实。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雏形,由于对制度的认识还有待深入,制度内容尚未健全,其配套制度或缺失或未能形成有效衔接,导致该制度在发展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论文具体来说,其宗旨是在充分考虑适用条件和环境之基础上,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从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配套制度两方面入手,以细化、完善其理论内容,解决司法层面运行不畅的问题,改变证据突袭现状,增强庭审透明度,促进庭审实质化,正确定位法官的地位及作用,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王跃[3](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刘跃羲[4](2015)在《美国民事审前程序及其启示》文中认为目前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美国民事审前程序的介绍和分析。虽然我们对美国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但是因为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和中美法律制度的细节区别,我们对美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研究存在不足。第一,对审前程序认识不全面,我们在参考了美国审前程序的经验之后总结出审前程序的内容有诉答程序、证据开示制度和审前会议三种制度,但是事实上美国审前程序还包括当事人制度、各种程序性动议和结案动议制度。第二,对审前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缺乏从全局视野的分析,不理解审前程序的诉讼法原理。具体表现在不理解诉因制度和表明证据规则;提出申请程序有推动信息交流和促进和解的功能,但是并没有分析审前程序具体是如何促进和解的。第三是引用文献上的不足。首先,引用的绝大多数美国法律文献都是联邦的文献,没有各州的法律文献;其次是引用文献往往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没有引用案例等文献。有鉴于此,本文对美国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首先本文分析了本文首先分析审前程序的内涵,其中包括审前程序的概念、任务和功能。接下来本文分析了美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内容,从诉答程序、证据开示、审前会议和审前结案动议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然后本文对美国审前程序的原理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最后,就美国审前程序对我国的启示,本文提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王艳芳[5](2013)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是指在民事审前程序中,在法官的引导下,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焦点问题进行自行整理,自行锁定的程序。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和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它能促进审理集中化,提高庭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第二,它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正当的程序利益,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的民事诉讼领域,都对争点整理程序有着较为成熟的规定,虽然立法和实践中各有不同,但却包含着相同的基本理念和发展趋势。相比之下,我国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相关理论研究不够充分,立法上相应规定不到位,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证据交换无程序规制、法院的职权偏大、裁判突袭现象严重以及被告不答辩现象经常出现等等。如此种种问题导致我国审前程序不能有效发挥争点整理的功能,进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问题也大打折扣。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正当化机制的研究,深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理论的研究,积极推动处分主义、辩论主义、集中审理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也能够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指导方向,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操作方式。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基础。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争点整理程序的研究视角不同,对其所下的定义也不一。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在此对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及其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争点整理程序,是指在审前程序中,在法官的引导下,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焦点问题进行自行整理,自行锁定的程序。争点整理的内容包括事实争点、证据争点和法律争点。正是由于促进审理集中化、防止诉讼突袭和优化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需要,才有必要建立争点整理程序。每一个程序的建立都要有其理论基础,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基础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正是这三个方面的作用,争点整理程序才能有效运行,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司法公正,又能促进集中审理。第二部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域外考察。通过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等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比较研究,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两大法系的不同点表现为:法官在争点整理程序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相同点表现为:从宏观角度看,虽然两大法系面临的具体问题有别,但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均肯定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重要性。从微观角度看,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都既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又尊重法官的程序管理权。从实际运作效果看,为了使争点整理程序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两大法系国家都在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中制定了比较完善的配套程序。从两大法系的异同中掌握了民事审前整理程序的运行的基本脉络,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提供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在我国的立法、实践现状及原因分析。通过对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状况进行描述,进一步分析我国在民事审前整理程序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以便对症下药,设计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我国争点整理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证据交换无程序限制,争点整理中法院的职权过大,裁判突袭现象严重和争点整理功能受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理论指导和法律规定的缺失,集中审理原则为指导的缺乏,“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泛滥,诉讼模式转换的不彻底。第四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具体设想。主体方面:应以当事人为主导,法官发挥其程序管理权,律师在争点整理程序中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主体。适用范围:争点整理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大、分歧多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争议不大的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方式有:会议型争点整理方式、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和开庭型争点整理方式。对于争点整理程序的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况:进入正式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审前判决;当事人和解。争点整理程序的拘束力:争点整理程序对当事人和法官都有拘束力并具有反面拘束力。为充分发挥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确立以及法官释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
阮友利[6](2011)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强化开庭审理为初衷的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前程序的重视,审前程序的独特价值开始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科学合理的审前程序设计不仅有助于提高开庭审理效率、保证法院裁判质量,而且有助于促进纠纷的尽早解决,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审前程序及其发展变革过程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构想。本文由导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考察及评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完善六个部分组成。在导论部分,笔者对国内外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创新尝试进行了说明。第一章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使用审前程序与准备程序在语义上的区别,提出从体现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角度出发,使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更为妥当,在界定审前程序概念基础上概括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特征。其次,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进行系统介绍,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历史演变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了解到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纠纷功能的实现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后,系统分析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促进纠纷提前解决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二章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比较考察。从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出发,笔者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审前程序中证据收集的手段和范围、明确和固定争点的程序与方法、促进案件不经开庭审理而终结的措施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已为各国所普遍承认,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从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中都体现出更多的当事人与法院协作的色彩;同时由于法律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争点整理程序的设计、证据收集的手段和范围、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的作用、审前程序中结束诉讼的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通过这种比较,笔者认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构应更多地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评析。首先,对与审前程序发挥作用相关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其次,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审判模式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运行状况进行考察,从考察中我们了解到,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的审判进程经历了一个由有审前准备而无审前程序到没有审前准备再到审前程序初步得到确立的变化过程。最后,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主要不足:法律对当事人诉答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造成诉答初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分流案件的作用无法发挥;法律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没有为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而法官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又被做出了较大限制,这些使得审前程序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和解效力的不明确及促进当事人和解措施的缺乏、法院调解程序在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及实际运行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则造成审前程序促进案件提前解决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第四章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进行研讨。首先,理念转变是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的基本前提,应当借鉴协同主义的合理内核,对法官的释明义务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实行集中审理主义,正是集中审理主义使独立的审前程序成为必要。其次,应当细化当事人诉答活动的相关规定,明确答辩的形式、内容、期间,未适时答辩的法律后果。第三,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明确证据交换适用的案件和证据范围、证据交换的主持者,完善与证据交换制度发挥作用直接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最后,建立通过准备书状和通过专门的争点整理程序确定争点的两种争点确定形式,明确争点整理的方法、争点整理程序终结的方式及效力。第五章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调解与和解制度的完善。审前程序促进争议提前解决功能的实现同和解与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有密切关系,鉴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通过建立诉前调解前置、完善诉讼和解、发展委托调解对法院调解进行改造,最终使法院退出调解过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调解前置,进一步完善审前调解制度。其次,完善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明确诉讼和解的要件及程序,制定鼓励当事人选择和解的措施。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我国行业调解的发展,提高委托调解的质量,使法院在委托调解时有更多的选择,为法院退出调解过程奠定基础。
李轩[7](2011)在《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新世纪以来,如何寻觅促进司法公正、克服司法不公的良方成为中国法律界共同的话题,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可以视为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诉讼法学界对这次“小修小改”的质疑和批判使笔者意识到《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将有可能成为扭转当前民事司法现状甚至整个司法不公状况的最佳契机。在博士论文选题之际,笔者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了民事诉讼法中最为重要但目前还较少有人系统论述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时代背景,将论文题目确定为《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论文从第一审普通程序赖以存在的制度支撑体系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必要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两个方面尝试进行批判性分析,提出了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由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在所有审判程序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所以厘清重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思路,无疑对其他审判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直接的参考价值。论文除引言与结论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导论:民事司法公正及其程序前提”。该章从民事诉讼的程序特征和价值理念入手,探讨了民事诉讼法的两大核心价值即诉讼公正价值和诉讼秩序价值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实现民事司法公正需要理性的程序加以保障;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以“司法不作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消极职权主义和以“能动司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司法行政化倾向可能对程序公正导致的不利影响,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困境讨论了当前重构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必要性。第二章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原则与理念”。该章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为背景,重新审视和反思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体系及其具体内涵,对诉权保障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自由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充分辩论原则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对有关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种种误解进行了澄清,特别讨论了检察监督、支持起诉、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内容是否应该纳入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在综合提炼有关专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应秉持的原则和理念。第三章为“制度创新: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增量设计”。该章重点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该增加设立以下重要诉讼制度: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交叉诉讼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人责任制度、诉前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交叉诉讼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人责任制度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具体补充;而诉前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则涉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宏观调整。本章分别讨论了这些制度的含义,以及诉讼法学界对这些制度的探讨和司法界已经进行的相关尝试,进而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第四章为“制度改进: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局部修正”。该章提出,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密切相关的某些制度性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能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因而该章重点从制度改进的角度提出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建议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该着重修改以下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主要是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合议制度(主要是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方式)、回避制度、立案制度、第三人诉讼制度、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法庭辩论制度、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五章为“逻辑之维: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理性重构”。该章首先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进行了简要梳理,指出了第一审普通程序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和技术性问题,如章节安排不尽合理、审前准备程序不充分、缺乏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等环节、审后调解缺少独立性、评议环节缺乏规范性、法庭调查环节举证质证次序混乱,法庭辩论环节粗糙、当事人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缺乏制度保障等等,分析了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之间存在的严重冲突。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按照诉讼的逻辑进展将第一审普通程序细分为立案登记程序、诉状送达和被告应诉程序、审前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审后调解程序、评议与判决程序、判决宣告与送达程序等七大环节,其中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司法告知和公告、审前会议(争点整理)、证据交换、审前调解等主要阶段,同时设立作为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诉前调解程序,就这些重构要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还在参考借鉴众多民事诉讼法、证据法或调解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尝试草拟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修改建议稿,作为附录收在论文的最后,希望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笔者期待,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和第一审普通程序合理重构之后,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为广大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带来福音。
罗兆英[8](2010)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分析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虽然规定了证据交换的大体框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和操作问题,相对于完整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还有很多欠缺。完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不但有利于减少法院诉讼爆炸的工作负荷,节省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更为重要的是在个人主义至上的现代社会中,当事人能利用自身的诉讼力量推动诉讼的进程,实现程序正义,进而实现实体正义。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最好的证明,当事人通过自身主导的证据开示程序,开示案件的证据并了解对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实现资源共享,防止突袭诉讼所带来的诉讼效率低下和案件的不公平。审前会议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之下整理争点和固定证据,做好庭审的计划,确保庭审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发挥庭审的作用,使主审法官依据正当程序下所知道的证据和证人,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防止法官受到不必要的证据污染。本文从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和内涵中概括出审前准备程序包括的范围,并从审前准备程序自身、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三个方面讲述审前准备程序实施的意义。接着从分析中美两国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得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笔者通过借鉴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做法,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进行设想,构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规定。
山丹[9](2008)在《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以“司法为民”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作为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部分,已经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本文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概述入手,介绍了审前程序的概念特征以及功能;接着就民事审前程序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诉讼效率及程序安定的内容做了重点介绍,由此引证程序正义是我国审前程序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西方国家司法改革中的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介绍,进而揭示出两大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再次是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实考量,在这一部分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探析;文章的最后对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提出的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审前程序,发挥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及功能,从而为高效、经济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目标有所裨益。
黄淑云[10](2007)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文中认为近年来,由于我国司法逐渐开始重视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变成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审前准备阶段的立法缺陷,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构建符合我国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的审前程序,并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进而通过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本文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出发,结合各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考虑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现状,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前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全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和作用以及价值取向。笔者阐述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定义,具有相对独立的程序性质,与庭审程序从功能上和审理形式上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民事审前程序不仅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的作用,而且可以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辅助庭审,提高庭审效率,以及维护程序正义。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及两大法系之比较。通过叙述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和日本中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相关制度,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异同之处,并指出两大法系关于审前程序规定之优劣所在。第三部分,阐述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和缺陷。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中关于审理前的准备及证据交换,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民事审前准备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不分、答辩失权制度缺失、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没有设置独立的审前程序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若干举措。针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原则,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民事审前程序,具体包括,建立助理法官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审前调解制度以及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
二、中美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美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涵义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性质 |
(三)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适用对象 |
(四)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作用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辩论主义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辨析 |
三、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现行条款分析 |
(二)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不足 |
(三)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不足之因 |
四、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二)大陆法系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三)两大法系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启示 |
五、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完善路径 |
(一)扩大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涵盖范围 |
(二)合理分配审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三)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免除规则 |
(四)加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保障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及其内容 |
一、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历程 |
二、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证据交换制度受法治环境的影响 |
二、立法上的缺陷 |
第二章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 |
一、有助于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
二、有助于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
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可行性 |
一、法官员额制的实行 |
二、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 |
三、我国的诉讼体制改革 |
第三章 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性 |
一、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详尽的具体内容 |
二、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完善的配套制度 |
第二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移植性分析 |
一、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实性 |
二、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 |
第四章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及其借鉴分析 |
一、法定保密特权 |
二、律师准备的诉讼资料 |
三、其他限制规定 |
四、对开示范围的借鉴 |
第二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的主要方式及其借鉴分析 |
一、笔录证言 |
二、质询书 |
三、要求提供文书和物证 |
四、自认要求 |
五、身体或精神状态检查 |
六、对开示方式的借鉴 |
第三节 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制裁措施及其借鉴分析 |
一、要求强制开示的申请及法院命令 |
二、当事人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或命令的具体制裁措施 |
三、对制裁措施的借鉴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措施 |
一、法官在证据交换中的作用 |
二、证据交换制度适用范围 |
三、证据交换的方式 |
四、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 |
五、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制裁措施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配套制度 |
一、建立强制答辩制度 |
二、完善证据交换保障制度 |
三、完善审前会议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一、公正审判 |
二、真实发现 |
三、诉讼效率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三、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4)美国民事审前程序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审前程序的内涵 |
1.1 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 |
1.2 民事审前程序的任务和功能 |
1.2.1 民事审前程序的任务 |
1.2.2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 |
第二章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内容 |
2.1 诉答程序 |
2.2 证据开示 |
2.3 审前会议 |
2.4 结案动议 |
第三章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原理分析和评价 |
3.1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的价值平衡 |
3.2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内在协调性 |
3.2.1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与其他诉讼规则的协调 |
3.2.2 民事审前程序的相互协调 |
第四章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启示 |
4.1 中美民事审前程序差异 |
4.2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理论 |
(一) 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及其内容 |
1. 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 |
2. 争点整理程序的内容 |
(二)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必要性 |
1. 促进集中审理的需要 |
2. 防止诉讼突袭的需要 |
3. 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
(三)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正当化基础 |
1. 当事人主义 |
2. 诉讼公正 |
3. 诉讼效率 |
二、 域外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比较研究 |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为例 |
1. 德国的争点整理程序 |
2. 日本的争点整理程序 |
(二) 英美法系——以美国、英国为例 |
1. 美国的争点整理程序 |
2. 英国的争点整理程序 |
(三)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之比较与启示 |
1. 不同点 |
2. 相同点 |
3. 启示 |
三、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在我国的立法、实践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1.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2. 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二)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 |
1. 证据交换无程序规制 |
2. 争点整理中法院的职权过大 |
3. 裁判突袭现象严重 |
4. 争点整理功能受限 |
(三)原因分析 |
1. 理论指导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2. 集中审理原则为指导的缺乏 |
3. “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泛滥 |
4. 诉讼模式转换的不彻底 |
四、 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 |
(一)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 |
1. 当事人 |
2. 律师 |
3. 法官 |
(二)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方式 |
1. 会议型争点整理方式 |
2. 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 |
3. 开庭型争点整理方式 |
(三)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结果 |
1.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 |
2.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结果 |
(四)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效力 |
1. 拘束当事人 |
2. 拘束法官 |
3. 争点整理的反面拘束力 |
(五) 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配套制度 |
1. 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
2. 当事人失权制度的设立 |
3. 法官释明制度的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
四、研究重点及创新 |
五、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 |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发展 |
第三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 |
一、明确争点的功能 |
二、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功能 |
三、促进案件提前终结功能 |
第二章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一、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考察 |
二、英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考察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一、法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考察 |
二、德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考察 |
三、日本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考察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异同 |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共同点 |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不同点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考察及评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概况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 |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状况 |
一、传统民事审判方式下的审前程序 |
二、一步到庭模式下的审前程序 |
三、分步到庭模式下的审前程序 |
四、大立案模式下的审前程序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 |
一、当事人诉答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
二、发挥审前程序准备作用的相关制度不完善 |
三、审前程序促进争议提前解决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的理念 |
一、借鉴协同主义的合理内核 |
二、民事诉讼实行集中审理 |
第二节 完善当事人诉答活动的规定 |
一、诉答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
二、我国民事诉讼诉答规定的完善 |
第三节 建立规范化的证据交换制度 |
一、证据交换的范围 |
二、证据交换的主持者 |
三、证据交换的时间、次数及方式 |
四、完善与证据交换直接相关的制度 |
第四节 完善争点整理程序 |
一、争点整理的适用范围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与客体 |
三、争点整理的方法 |
四、争点整理的终结及其效力 |
第五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调解 |
一、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 |
二、我国审前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诉讼和解 |
一、域外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考察 |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审前程序与委托调解 |
一、我国行业调解发展状况对委托调解的影响 |
二、域外国家(地区)行业调解考察 |
三、推动我国行业调解制度发展的措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参加的项目 |
(7)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民事司法公正及其程序前提 |
一、民事诉讼的缘起及其功能 |
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 |
(一) 法的一般价值分析 |
(二) 法律价值的内在关系 |
(三) 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及其相互关系 |
三、民事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 |
四、当前中国民事诉讼的困境与程序重构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原则与理念 |
一、民事诉讼法原则的一般解读 |
二、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系 |
(一) 诉权保障原则 |
(二) 当事人平等原则 |
(三) 处分自由原则 |
(四) 程序法定原则 |
(五) 审判独立原则 |
(六) 审判公开原则 |
(七) 直接言词原则 |
(八) 充分辩论原则 |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种种误解 |
四、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等几项传统原则的辨析 |
五、关于调解应否成为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特别讨论 |
六、完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总体思路 |
(一) 诉讼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
(二) 笔者的思考 |
第三章 制度创新: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增量设计 |
一、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非正当当事人的积极甄别机制 |
(一) 当事人不适格与当事人资格异议 |
(二) 当事人资格异议理论探讨的缺失 |
(三) 当事人资格异议的制度建构及其程序设计 |
二、交叉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诉讼的合理优化 |
(一) 交叉诉讼概念的由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
(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诉的合并制度及其相关缺陷 |
(三) 我国引入民事交叉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
三、行为保全制度: 亟待确立的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 |
(一) 行为保全的性质与意义 |
(二) 我国法律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 |
(三) 民事诉讼法上行为保全制度的系统构建 |
四、委托调查制度: 司法调查权的合理转移 |
(一) 当事人"调查取证难"催生"委托调查" |
(二) 委托调查制度司法尝试的成功范例 |
(三) 委托调查制度的具体构想 |
五、证人责任制度: 完善证据制度的关键环节 |
(一) 我国证人制度的主要缺陷 |
(二) 完善我国证人责任制度的主要建议 |
(三) 完善证人责任制度的配套措施 |
六、诉前调解制度: 区别于立案调解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
(一) 立案调解的由来及其弊端 |
(二) 区分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和审后调解的必要性 |
(三) 诉前调解的制度构建 |
(四) 保障诉前调解制度有效运行的相关措施 |
七、公益诉讼制度: 寻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司法救济 |
(一) 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其意义 |
(二) 民事公益诉讼的系统构建 |
第四章 制度改进: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局部修正 |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废除"个案决定制" |
(一) 审判委员会制度概述 |
(二) 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的历史由来 |
(三)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弊端 |
(四) 司法实践中试图克服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弊端的种种努力 |
(五)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
二、合议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破除合议庭固定制、审判长常任制和主审法官制 |
(一)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及其主要弊端 |
(二) 司法实践中完善合议制度的改革尝试 |
(三) 完善我国合议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三、回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从回避理由多元化到无因回避 |
(一) 现行回避制度概述 |
(二) 现行回避制度的主要弊端 |
(三) 回避制度的改革建议 |
四、立案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 |
(一) 我国实质审查主义的立案制度及其缺陷 |
(二) 现行立案制度下"立案难"的个案实证 |
(三) 以形式审查主义为导向修改与完善立案制度 |
(四) 取消"年终结案率": 新"立案机制"的必然要求 |
五、第三人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融合参加之诉与交叉之诉 |
(一)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 |
(二)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
(三) 第三人诉讼与交叉诉讼的对接与融合 |
六、答辩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建立强制答辩与答辩失权机制 |
(一) 我国现行答辩制度的主要缺陷 |
(二)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强制答辩制度的启示 |
(三) 以建立强制答辩机制和答辩失权机制为重点完善答辩制度 |
七、证据交换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确立举证次序机制与质证归纳机制 |
(一) 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缺陷 |
(二) 确立举证次序机制,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
(三) 确立质证归纳机制,完善证据交换和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 |
八、法庭辩论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落实充分辩论原则 |
(一) 现行法庭辩论制度的主要缺陷 |
(二) 以规范法院辩论焦点提示义务和辩论权保障义务为中心完善法庭辩论制度 |
九、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完善法院内控与监督机制 |
(一) 我国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
(二) 以加强法院内控和监督机制为核心促进司法质量监督管理 |
第五章 逻辑之维: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理性重构 |
一、《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要梳理 |
二、现行第一审普通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 |
(一) 《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结构性缺陷 |
(二) 《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技术性问题 |
(三) 相关司法解释与第一审普通程序立法存在严重冲突 |
三、制度改造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合理重构 |
(一) 立案登记程序 |
(二) 诉状送达和应诉程序 |
(三) 审前准备程序 |
(四) 开庭审理程序 |
(五) 审后调解程序 |
(六) 评议与判决程序 |
(七) 判决宣告与送达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修改建议稿 |
(8)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分析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审前准备程序的概述 |
一、审前准备程序名称的界定 |
二、审前准备程序概念的界定 |
三、审前准备程序范围的界定 |
四、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和价值 |
(一) 审前准备程序制度本身的功能和价值 |
(二) 审前准备程序在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功能和价值 |
(三) 审前准备程序在法哲学方面的功能和价值 |
第二章 中美审前准备程序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审前准备程序 |
(一) 美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产生与民事诉讼规则修正的历史发展 |
(二) 证据开示程序 |
(三) 审前会议程序 |
二、中国审前准备程序 |
(一) 建立与发展趋势 |
(二) 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不足 |
三、中美审前准备程序比较分析 |
(一) 对美国审前准备程序的评价和它的现状 |
(二) 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审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
一、法律经济角度分析 |
(一) 审前准备程序促进案件的和解 |
(二) 案件的和解所能实现的诉讼经济 |
二、诉讼程序角度分析 |
(一) 排除无争议的案件 |
(二) 案件争点和证据的整理 |
(三) 当事人取证权利的保障,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必要手段 |
(四) 促进证据失权制度的确立 |
三、实体正义程序角度分析 |
(一) 有利于法官集中审理 |
(二) 防止突袭诉讼,促进公正 |
第四章 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
一、适用审前准备程序的案件 |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 |
(一) 当事人 |
(二) 法官 |
(三) 第三人 |
三、审前准备程序的范围 |
(一) 特权证人豁免的规定 |
(二) 证人 |
四、程序设置 |
(一) 证据开示程序的设置 |
(二) 审前会议的设置 |
五、费用 |
(一) 当事人审前准备程序的费用分担 |
(二) 第三人审前准备程序的费用问题 |
六、法官助理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监督 |
(一) 违反自动证据开示程序 |
(二) 违反法官助理的命令 |
(三) 违反其它审前准备程序 |
(四) 法官助理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监督的困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民事审前程序概述 |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审前程序的特征 |
三、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 |
四、民事审前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部分 民事审前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正义 |
(一) 程序正义的内容 |
(二) 程序正义与审前程序 |
二、诉讼效率 |
(一) 诉讼效率的内容 |
(二) 诉讼效率与审前程序 |
三、程序安定 |
(一) 程序安定的内容 |
(二) 程序安定与审前程序 |
第三部分 国外民事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 |
(一) 美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
(二) 英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 |
(一) 法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
(二) 德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
(三) 日本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
三、两大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当事人主义与法院职权相结合 |
(二) 证据开示制度 |
(三) 诉讼失权制度 |
第四部分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实考量 |
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一) 主体单一 |
(二) 功能不足 |
(三) 形式封闭 |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我国审前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 |
(二) 我国审前程序的改革探索 |
第五部分 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预审法官制度 |
二、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失权制度 |
三、建立审前调解结案制度 |
四、进一步完善强制答辩制度 |
五、进一步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概述 |
(一)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
(二) 民事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和作用 |
1、民事审前程序的性质 |
2、民事审前程序的作用 |
3、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取向 |
二、两大法系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考察 |
(一) 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模式 |
1、关于诉答程序 |
2、关于证据开示 |
3、动议 |
4、审前会议 |
(二) 大陆法系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模式 |
1、德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
2、日本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
(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审前程序之比较 |
1、两大法系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之处 |
2、两大法系审前准备程序的区别 |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前准备阶段之规定的现状 |
1.1982 年和1991 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审前准备的规定 |
2.2001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民事审前准备之规定 |
(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前准备阶段之规定的缺陷 |
1、审前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不分 |
2、答辩失权制度缺失 |
3、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 |
4、没有设置独立的审前程序 |
四、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 |
(一)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确立原则 |
1、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性原则 |
2、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和借鉴西方审前准备程序的成功经验 |
(二)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 |
1、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阶段性设计 |
2、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运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中美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D]. 卜一品. 西南大学, 2020(01)
- [2]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D]. 吴明柳.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1)
- [3]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D]. 王跃.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4]美国民事审前程序及其启示[D]. 刘跃羲. 湘潭大学, 2015(07)
- [5]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研究[D]. 王艳芳. 河南大学, 2013(02)
- [6]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阮友利. 复旦大学, 2011(12)
- [7]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D]. 李轩.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8]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分析与完善[D]. 罗兆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10(12)
- [9]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D]. 山丹. 内蒙古大学, 2008(02)
- [10]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D]. 黄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