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起诉吗?(论文文献综述)
李明东[1](2020)在《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争议想要进入到诉讼程序,需先进行税款缴纳前置于复议申请和复议前置于诉讼两项程序,这就构成了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区别于一般行政争议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的状况,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剥夺了纳税争议案件中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且,先行缴纳税款的要求对纳税人的救济权利也设置了障碍。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实现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私人财产权间的平衡,有必要就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展开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对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进行阐述。首先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提炼出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范畴并对其进行介绍分析。然后,分别从权利救济的维度、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维度、纳税服务的维度进行更为深度的剖析,加深对于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理解。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检讨。通过对纳税争议诉前机制有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及其机制在现实中运行情况的分析,解读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对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阻碍、对于纳税人平等权冲击的理论问题;归纳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附带行政处罚类纳税争议救济的困境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第三部分是通过引介美、日纳税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其共性价值,得出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发展的启示。从日本和美国相应的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制度的设计及其运作状态入手,分析日本的国税不服申诉制度和美国“诱导性复议前置”制度中的合理内核,为完善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提供帮助。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反思。通过回溯纳税争议诉前机制产生及发展的历程,看到纳税争议诉前机制所依据的理论已经发展变化,所立足的社会情况也已经得到了转变。并且通过法经济学视角的反思,发现其限制权利、救济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最终得出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已经不再适合时代需求之结论,继而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完善建议。在宏观上,顺应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的潮流,革新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理念进而指导具体的改革措施。一方面,对于纳税争议诉前机制中有关清税前置的制度,通过梳理并分析现有关于清税前置制度的改革思路,综合考虑之后提出废除清税前置规则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有关复议前置的制度,肯定其在解决纳税争议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也承认存在不足之处。遵循取精去糟的思路,建议将其修改为复议诱导前置的选择模式。
胡月军[2](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毛翔[3](2019)在《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的审查采用了行政单轨制模式,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确权诉讼组成。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复委员会(2019年4月起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以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再次审查,并做出结论。对这一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专利无效宣告结论进行审判。专利确权审查的作用是纠正专利的授权瑕疵,将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或通过权利要求的修改、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等方式使专利权重新被界定为满足授权条件的范围。因此,专利确权审查的本质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再界定。之所以需要这一次纠错性的界定,是因为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存在审查能力的局限性。专利行政部门由于资源禀赋(主要是现有技术资料和相关领域知识)所限,同时考虑到专利技术的价值差异,无法、也无必要通过投入更多审查成本的方式达到更好的审查效果,因此可能对一些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专利确权审查程序通过第三人触发的方式对具有较高市场竞争程度和价值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再次审查,并通过双方提供资料、对抗辩论等方式提供较低成本的审查资源。专利确权审查的结果将对涉争专利权的存废和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同时,可能导致与涉争专利相关的侵权、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变化。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就是基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的目的,对审查权和审查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这种分配包括多个方面,如授权前后(即专利授权审查与专利确权审查之间)的分配、确权程序中不同程序环节之间的分配、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分配,以及基于不同类型的专利、专利不同的价值状况的分配等。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诸多的问题。最直接的问题是专利确权诉讼导致的循环诉讼问题,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的反复认定不仅导致涉争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使得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久拖不决。以这一问题为起点,引发了对于现有模式更多问题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确权诉讼中当事人角色错位问题,即使得原本应当处于居中裁决地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确权诉讼中实际上变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实际对抗的另一方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司法审查程序。同时,这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频繁涉诉,导致其作为专利审查机关的本职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无法有效实现,甚至产生了功能的异化。原本旨在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制度功能更好地实现的制度,成为了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打击竞争对手、进行规避研发的手段。为解决这些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均提出了一些改造的建议,比如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制度、允许法院直接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缩短专利确权诉讼审级并使法院的判决有最终决定效力等。这些建议涉及了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如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定位、已授权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分配和效力范围、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以及不同的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结论冲突等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个新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专利确权审查的基础理论分析。本章在厘定了专利确权审查的概念、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与内容之后,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之后,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工具,提出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是对审查资源在程序环节、审查主体和时间维度上的分配。第二章是对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解构与评析。本章分析了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及二者的效力与程序的衔接。同时分析了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我国专利授权审查行政程序采用了唯一的审查机关和单一的审查模式,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在主体和时间方面并无过多限制。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涉及几乎所有与专利授权条件相关的内容。我国的专利确权诉讼采用行政诉讼的形式,法院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审查已经几乎完全渗透到了对专利有效性这一实体问题审查,但受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判决方式等的限制,法院对于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审而不决、裁而不终”。这一模式引发了审查效率、诉讼参与人结构等多方面的问题。从历史演进来看,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多地考虑效率和资源的因素,更加重视专利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与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也更加重视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本身对于权利的主张能力。同时,也更加倾向于法院在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的强化。第三章是美国、日本和德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分析。美国采用了大而全的多轨制审查模式,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可以在不同的程序中对专利有效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产生对世效力。日本采用了准双轨制模式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德国模式是典型的司法单轨制模式,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由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进行审查,对其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第四章集中讨论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其效力来源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权力。在本章中重点研究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准司法化改造方案。本章指出,现有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准司法地位。准司法化改造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需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较大的调整。第五、六两章以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为研究对象。第五章集中研究现有模式中,专利确权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有限突破和受到的限制。同时在上一章将专利确权审查程序定性为行政裁决程序之后,本章梳理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的救济方式的争议,提出宜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处理,并分析了如果将后续的行政诉讼改造为民事诉讼程序,需要建立怎样的理论基础以及对现有的民事诉讼体系进行怎样的调整。第六章则是集中研究法院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审查结论的效力问题。专利通过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的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进行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本章研究了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抗辩的相关理论,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同时,本文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既判力理论对法院的审查权效力范围进行了分析。第七章中,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个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方案。这一方案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中,将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改造为“专利确权复审程序”,作为一个先行的行政确权审查程序,将后续的司法程序定位为民事诉讼程序,并赋予最终裁决效力。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审查范围和证据将受到限制。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但此时,专利权人可以主张将这一问题转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审查程序审查,并做出具有对世性的结论。第二阶段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对行政审查程序进行准司法化改造,但需要更多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调整、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立等。同时,这一阶段改造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需要以第一阶段运行情况的研究作为依据。
荣堃[4](2019)在《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提出近年,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争议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作为纳税人寻求权利救济最后手段的税务行政诉讼,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缺位状态,且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分支,因此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均依循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然而,税务行政诉讼不仅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存在差别,和其他行政诉讼之间也存在明显不同,包括:纳税资料主要由纳税人掌握、纳税人承担的协力义务多、税务行政诉讼复杂性和专业性强。如果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不顾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性,而照搬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将可能影响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专门的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法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共存、兼具保守性和前瞻性以及衡平理念作为基本指导,同时改革税务行政诉讼双重前置的规定、建立“税务机关举证证明税款征收和税务处罚等导致税款增加的事实,纳税人举证证明税前扣除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免税等造成税款减少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并且灵活举证责任调整机制、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本文除引言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简要介绍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目标和价值,接着介绍举证责任的来源和意义,并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概念进行厘清,最后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从作者自身认识的角度进行定义,并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税收征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税务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简单梳理,从税务行政诉讼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来阐明建立专门的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广州德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一局的税务行政诉讼,总结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中存在如下缺陷:举证责任分配过于笼统、没有体现税务行政诉讼自身的特殊性、缺乏灵活的举证责任调整机制以及缺少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提出重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以法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共存、兼具保守性和前瞻性、衡平理念为基本指导。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建议在遵循基本理念的前提下,从改革税务行政诉讼双重前置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灵活举证责任调整机制、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情形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陈菽芊,刘奇超,姜正和[5](2017)在《以法律确定性为名?欧盟、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预归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一、简介二、欧盟三、中国大陆四、中国台湾地区五、欧盟、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比较六、强调行政效率的预先裁定制度是否适宜一、简介商品归类是海关主管部门的核心业务之一,其要求关注复杂和技术性的细节。[1]因货物的商品归类并不是毫无争论余地,国际贸易商可能面临很多的不确
谷婀娜[6](2017)在《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身份不再单一化,角色转变的现象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也不例外,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加快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并逐步由“吸引外资为主”的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混合大国。特别是在2012年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缔结后,更是引发了学界对中国身份转换议题的广泛热议。本文以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为背景,对因身份转换引发的立场定位及未来缔约实践选择为主要研究对象,涵盖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前提和理论依据、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对外缔结BIT谈判时核心议题的立场对策等,并尝试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外国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管理权利之间寻求审慎的平衡。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的内容:第一章首先就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当下中国实务界和国际法学界对于身份转换和BIT立场定位的争论,以2012中加BIT为例,引出对中国在缔结BIT谈判时立场定位的思考,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作为“他山之石”,为中国正在进行的以及日后将要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章主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中国缔约立场的定位。本章首先对中国国家身份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独特和复杂之处,进而从国家利益和价值观念两个层面对缔约立场进行科学的定位。最后,对中国在缔约立场定位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定向。本章指出,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国家对外行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因为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相互建构,只有辨认清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身份和利益,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行为。但是,国际公认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又会对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施加一定的影响。第三章重点分析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未来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实践表明,中国的缔约立场定位经历了从坚持“留权在手”到片面强调“自由化”,再到审慎平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与此同时,中国的缔约实践也证实了中国在对外缔结BIT的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不同国家的做法,未来中国仍应坚持这一谈判策略,根据不同缔约方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对策,而不是无差别化地对待所有国家,一味地追求范本的示范效应。第四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探讨在身份转换的背景下中国缔结BIT谈判核心议题的立场和对策。笔者通过对中国现有BITs中相关条款的审视和评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新形势下中国在对外缔结BIT谈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策略提出些许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作为身兼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身份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在充分尊重缔约对方主权的基础上,坚持自身的身份和立场定位,并对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事先作出合理评估。
李磊[7](2017)在《课予义务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课予义务诉讼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诉讼。根据起诉原因的不同,课予义务诉讼可以分为怠于处分的诉讼与拒绝处分的诉讼两种类型。课予义务诉讼类型的适用,以人民申请行政处分遭到行政机关拒绝或置之不理为前提。基于课予义务诉讼的附带效果,对行政机关驳回其申请的处分,原告原则上直接提起课予义务诉讼即可,无须合并提起撤销诉讼。原告提起课予义务诉讼,应当具备必需的一般诉讼要件与特殊诉讼要件。法院审理原告提起的课予义务诉讼后,应依照原告之诉是否合法及有无理由分别作出适当的裁判。
张钦,张灵晖[8](2016)在《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公安机关自我纠错、自我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公安行政复议制度,自它建立起就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日渐凸显,这些问题势必影响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推进规范化执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非常有必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途径,提出对策,以促进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杨红[9](2016)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制度,理应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但是,近年来行政纠纷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出现了“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行政争议解决局面。法定制度不能发挥预期的功效,现实困境倒逼对制度自身的反思,在完善两部法律相关制度的过程中,不应再单打独斗,而应在认真审视这两种制度的定位设计的基础上,从彰显制度自身优势的角度,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调整各自为政的立法思路,基于协同并进的主导思想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本文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界定为功能衔接、程序衔接、实体衔接三个方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否科学衔接,既关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大行政救济理论体系,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优化解纷资源。为了促使理论和实务部门对两种制度的衔接形成共识,文章一方面就分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诉权理论、司法最终裁决理论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中的体现进行探讨和研究,进一步奠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需要衔接的理论基石;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衔接、受案范围衔接、当事人资格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了两种制度需要衔接的现实紧迫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和梳理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特点,探究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程度的决定因素,为客观全面分析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提供了重要的参照。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现状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为功能定位的不衔接,程序衔接问题较多,实体规定脱节严重等方面。基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需要衔接的理论和实践支撑,以域外经验为参照,针对我国两种制度的衔接现状,修正的思路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衔接的路径选择。在强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还应当正视功能的多元化,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需坚持个性化发展;二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完善思路。一方面是行政复议申请程序与行政诉讼起诉程序衔接模式的选择,结合现行立法的规定,参考域外做法,我国应以自由选择为主,统一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明晰复议前置的标准,走出复议前置认识误区,在坚持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前提下,逐步取消相对终局的规定,明确绝对终局的标准。另一方面是行政复议审查程序与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对接,具体思路为:根据不同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确定不同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以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倒逼行政程序的完善,推动行政程序法治进程,激发行政主体规范行政行为的动力;三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体衔接的具体建议:第一,受案范围衔接的进路分析。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方面应当实现法律概念之间的统一,并正视采用统一的行政行为概念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在肯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应当保留行政复议在解决内部行为、自由裁量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等领域争议的特色;第二,当事人资格衔接的对策探讨。当事人资格衔接重点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尽快解决立法中当事人资格的脱节问题,二是论证并跟踪了解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维持后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利与弊;第三,审查标准衔接的措施探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衔接中首先需要对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界定、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的关系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以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对接。另外,正视行政复议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的程度两方面的特殊要求;第四,法律适用衔接的若干建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衔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理清行政执法与行政救济中法律适用的差异,客观认识行政法法源的范围,统一立法之间的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综上,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的后立法时代,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不宜单兵突进,在大行政救济体系的框架内,整合解纷资源,实现行政救济立法之间的衔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王岩[10](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二、我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起诉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起诉吗?(论文提纲范文)
(1)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命题阐释 |
2.1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范畴提炼 |
2.2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权利救济维度 |
2.3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平衡维度 |
2.4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纳税服务维度 |
3 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剖析 |
3.1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规范梳理 |
3.2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运行现状 |
3.2.1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整体运行情况 |
3.2.2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运行的个案分析 |
3.3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对纳税人权利救济的影响 |
3.3.1 征税行为的财产属性与权利救济的关系 |
3.3.2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对救济权的限制 |
3.4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对纳税人平等权的限制 |
3.4.1 契约精神与税法公平价值理论 |
3.4.2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对平等权的影响 |
3.5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法律适用困境 |
3.5.1 附带行政处罚类纳税争议救济的困境 |
3.5.2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困境 |
3.6 小结 |
4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域外经验及启示 |
4.1 日本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启示 |
4.1.1 日本的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设计 |
4.1.2 日本不服申诉制度的启示 |
4.2 美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启示 |
4.2.1 美国的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设计 |
4.2.2 美国“诱导复议前置”制度的启示 |
4.3 小结 |
5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反思 |
5.1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设计的理论反思 |
5.1.1 对“税收国家”与“税收安全”理论的片面认识 |
5.1.2 国家行政管理宗旨的指导 |
5.2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设计的社会依据反思 |
5.2.1 税款征收手段的落后性 |
5.2.2 税收违法多发的倒逼 |
5.2.3 税收专业性与成本效益分析 |
5.3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法律经济角度反思 |
5.3.1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法经济学解读 |
5.3.2 限制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法经济机理 |
6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完善建议 |
6.1 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完善的理念革新 |
6.1.1 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 |
6.1.2 加强税收法治与服务理念 |
6.2 废除“强制清税前置”程序 |
6.2.1 有关清税前置制度的改革思路 |
6.2.2 清税前置制度的废除建议 |
6.3 建立“复议诱导前置”制度的建议 |
6.3.1 复议诱导前置制度改革的意义 |
6.3.2 建立“复议诱导前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概述 |
一、专利确权审查概念的厘定 |
二、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组成 |
一、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主要研究对象 |
二、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程序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司法机关与司法程序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原则: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一、审查资源合理分配的价值取向:效率与公正价值的矛盾与调和 |
二、以《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为例分析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设计中审查资源的分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特点和运行现状 |
一、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问题 |
三、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 |
四、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 |
第二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专利确权审查效率问题的争议 |
二、诉讼参与人结构错位 |
三、司法确权能力受到的限制 |
四、程序启动条件设计导致程序功能异化 |
第三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一、《专利法》实施前后专利确权审查内容的变化 |
二、统一的无效宣告制度的建立 |
三、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演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典型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考查 |
第一节 美国模式:大而全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一、司法主导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 |
二、行政机关的审查权和有层次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三、独立和灵活的权利要求修改程序与再颁制度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模式:准双轨制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一、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
二、不具有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结论的冲突 |
四、专利订正程序 |
第三节 德国模式:司法审查单轨制和专门法院的建设 |
一、专门法院的建立和运行 |
二、联邦专利法院结构和运行特点 |
三、侵权与专利确权审查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性质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 |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效力来源 |
三、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具有有限的对抗性 |
第二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特征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具有准司法特征 |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有限的中立性和被动性 |
三、准司法特征与准司法程序定位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准司法化改造路径 |
一、准司法化改造需要从司法审查向审级监督转变 |
二、准司法化改造应对前后程序间的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
三、准司法化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一):专利确权行政诉讼 |
第一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与局限性 |
一、司法权扩张的背后是行政诉讼救济功能的提升 |
二、个人权利保障的扩张止于行政诉讼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方式 |
一、不服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的争论 |
二、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的选择 |
第三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局限与突破 |
一、合理性审查的突破和合目的性审查的有限扩展 |
二、实体问题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渗透 |
三、证据原则的局限与有限突破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方式与司法变更权的局限 |
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的局限 |
二、司法变更权效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 |
第一节 司法机关在专利权有效性判定过程中的职能 |
一、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 |
第二节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专利确权之诉 |
一、专利确权民事诉讼是形成之诉 |
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权基础 |
三、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 |
第三节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一、专利被诉侵权人基于专利有效性问题的抗辩 |
二、专利权无效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关系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 |
第四节 法院的专利确权审查效力 |
一、既判力理论概述 |
二、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效力涉及既判力的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建议 |
第一节 改造的基本思路 |
一、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二、程序和机关之间的分工 |
三、分阶段改造方案 |
第二节 分阶段改造的方案的设计 |
一、第一阶段:行政先行、司法终局和可“逃出”的无效抗辩 |
二、第二阶段:准司法化改造的预备 |
第三节 其它问题 |
一、专利确权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
二、请求主体适格性 |
三、专利确权复审结论与侵权诉讼结论的冲突与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税务行政诉讼及举证责任概述 |
(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
(二)举证责任概述 |
(三)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
二、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反思 |
(一)德发案案情介绍 |
(二)我国现行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存在的缺陷 |
三、重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理念指导 |
(一)法定性 |
(二)确定性与灵活性共存 |
(三)兼具适应性和前瞻性 |
(四)衡平理念 |
四、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具体建议 |
(一)改革税务行政诉讼双重前置规定 |
(二)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 |
(三)灵活举证责任调整机制 |
(四)明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定位问题之提出 |
第一节 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 |
一、投资东道国向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身份转换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身份转换 |
第二节 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之争 |
一、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约立场转变的关系 |
二、身份转换与中国未来缔约实践的选择 |
第三节 中加BIT对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启示 |
一、中加BIT:对传统BIT模式的突破 |
二、加国民众忧患意识的集中再现 |
三、中国在中加BIT中的坚持与妥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依据 |
第一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前提 |
一、中国国家身份的科学定性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特殊复杂性 |
第二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理论依据 |
一、缔约立场定位之国家利益 |
二、缔约立场定位之价值观念 |
第三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原则 |
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 |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BIT实践及其背景概述 |
一、晚近全球BIT的发展与趋势 |
二、中国BIT实践的总体分析 |
三、中国对待FDI立场的重大转变 |
第二节 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实践 |
一、探索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二、扩散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三、自由化转向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四、调整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五、平衡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第三节 未来中国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 |
一、区别对待不同国家与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国家 |
二、一个范本与多个范本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BIT谈判核心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立场与对策 |
一、对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审视 |
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中国的挑战 |
三、完善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建议 |
第二节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立场 |
二、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对策 |
第三节 中国BITS中新型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关于业绩要求条款的思考 |
二、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7)课予义务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课予义务诉讼的性质 |
二、课予义务诉讼的种类 |
三、课予义务诉讼的适用 |
四、课予义务诉讼的辨析 |
五、课予义务诉讼的要件 |
六、课予义务诉讼的裁判 |
(8)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公安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对公安行政复议制度重视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功能 |
(二)公安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人员配备不专业 |
(三)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待扩展 |
1. 对公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审查太过局限 |
2. 公安机关滥用刑事侦查职能,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应当纳入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 |
3. 行政复议无法救济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
(四)公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缺乏协调性,不能通畅衔接 |
(五)公安行政复议程序简单,缺乏一定的实际操作性 |
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发展的对策研究 |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公安行政复议的社会环境 |
(二)增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对复议人员的专业培训 |
(三)公开公安行政复议程序,引入司法程序 |
(四)完善公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1. 弱化公安行政复议前置倾向 |
2. 衔接好公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3. 对公安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的制度进行修订 |
(五)不断拓展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 |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文章的创新之处 |
(二)文章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概论 |
第一节 “衔接”的界定 |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 |
二、“衔接”的含义 |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范围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价值分析 |
一、理论价值——建立大行政救济理论体系 |
二、实践价值——优化解纷资源 |
第二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需要衔接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分权理论 |
二、权力制约理论 |
三、诉权理论 |
四、司法最终裁决理论 |
第二节 实证分析 |
一、案例引出 |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务中亟待解决的衔接问题 |
第三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横向比较 |
第一节 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综览 |
一、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梳理 |
二、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程度的决定因素 |
一、宏观因素——政治体制 |
二、微观因素——案件特点 |
第四章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功能衔接现状梳理 |
一、基本概念厘清 |
二、行政复议的功能 |
三、行政诉讼的功能 |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不统一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程序衔接述评 |
一、行政复议申请程序与行政诉讼起诉程序衔接模式述评 |
二、行政复议审查程序与行政诉讼审判程序衔接问题厘清 |
第三节 实体衔接问题的规范分析 |
一、受案范围不衔接的主要表现 |
二、当事人资格衔接问题梳理 |
三、审查标准衔接亟待明确的问题 |
四、法律适用衔接不畅的表现 |
第五章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的修正 |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衔接的路径选择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引发的改革争议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完善思路 |
一、行政复议申请程序与行政诉讼起诉程序衔接模式的选择 |
二、行政复议审查程序与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对接 |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体衔接的具体建议 |
一、受案范围衔接的进路分析 |
二、当事人资格衔接的对策探讨 |
三、审查标准衔接的措施探究 |
四、法律适用衔接的若干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我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起诉吗?(论文参考文献)
- [1]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研究[D]. 李明东.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2]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3]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D]. 毛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荣堃.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以法律确定性为名?欧盟、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预归类制度比较研究[J]. 陈菽芊,刘奇超,姜正和.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7(00)
- [6]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D]. 谷婀娜. 厦门大学, 2017(01)
- [7]课予义务诉讼研究[J]. 李磊. 广西社会科学, 2017(01)
- [8]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 张钦,张灵晖.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03)
-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D]. 杨红. 苏州大学, 2016(08)
- [10]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