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DR)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存托凭证(DR)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一、存托凭证(DR)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程艳平[1](2021)在《我国存托凭证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刘李青[2](2021)在《九号公司发行CDR的融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许英楠[3](2021)在《存托凭证制度体系与投资者权利救济》文中认为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DR)作为一种新型证券品种最初在美国资本市场出现和应用,其为解决境外公司难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所创立。2001年,我国开始筹备推出中国存托凭证。但由于当时金融体制的限制以及证券市场的不成熟,我国尚不具备发行存托凭证的条件,因此该提议被搁置。2018年6月,我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多部有关中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标志着存托凭证法律制度将在我国进行全面推行。但通过与他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的比较,发现我国对存托凭证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对于存托凭证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信息披露标准不够具体、尚未建立起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机制以及监管分割所导致的投资者权利救济困境等。本文正是从这些问题出发,充分借鉴域外相关成熟经验,对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予以补充和完善。首先,将存托凭证的法律性质予以详细探讨,明确存托凭证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基础法律关系。其次,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我国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标准,确定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信息披露模式。再次,在外汇管理体制方面,建立一定额度限制的双向自由转换机制,在风险能够基本控制的前提下,实现境内外市场的良性互动。最后,在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将诉讼制度与非诉讼制度结合起来,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共同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驾护航。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所关注的重点,但我国只规定了诉讼这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利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纠纷的解决。因此本文增加了证券和解、仲裁等多种非诉权利救济方式,并对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予以细化,为投资者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的权利救济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资本项目处课题组,孙炜,何迎新[4](2021)在《境内外存托凭证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存托凭证发展处于有限开放的起步阶段,其监管制度处于试行中。境外存托凭证监管制度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发行和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退市等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存托凭证监管制度既有相似点又有不同点,其实施效果也不相同。中国应借鉴境外有益经验,完善存托凭证监管制度,推动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与繁荣。

葛君梅[5](2020)在《沪伦通新环境下存托凭证会计处理探究》文中研究说明"沪伦通"在不突破中国境内资本管控的前提下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建立双向转换机制,保持DR与基础股票间的价格联动,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DR供需,存托凭证再受广泛关注。本文基于沪伦通"资本开放大棋"的时代背景,对国务院及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股本"科目对境内投资人CDR与境内基础证券发行方GDR进行会计处理,并就其信息披露要求予以明确。

杨庆新[6](2020)在《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需要更大的开放力度和更深的勇气,我国也一直在进行相应的探索。我国学者对存托凭证这一金融工具进行理论探讨已持续多年,亟待立法层面的支持。而承担着中国证券市场期待的存托凭证新规,在2018年密集出台,明确在我国将进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试点作为便利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融资的制度设计,可以较好应对外汇管制、盈利要求等拦路虎,是在最少改变我国现行制度情况下的较好选择。新规出台让人期待,但法律规制方面我国尚无相应监管经验,对于新规中的一些模糊之处,需要充分发挥监管层和学界智慧,进行明确以助力试点的良好推行。与我国存托凭证处于起步状态不同,美国作为首创存托凭证这一金融工具的国家,其存托凭证的立法和监管方面已经发展到一个较为成熟的状态,大量实践经验我国可进行借鉴。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将中美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进而为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以我国存托凭证的新规为出发点,深入剖析现行存托凭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美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制的借鉴,然后从多方面对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进行优化和完善。第一部分:对我国存托凭证进行概述。首先,明确我国存托凭证的概念,并对其运行模式进行简要概括。其次,系统阐述我国存托凭证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21世纪初、2009年、2016年和2018年这几个时间节点进行详细梳理。再次,分析存托凭证对试点企业境内融资障碍的破除,阐明其可躲避障碍实现融资目的,具有明显优势。最后,分析了存托凭证对我国资本市场、试点企业、我国投资者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系统地介绍了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首先,对我国存托凭证的发行、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三方面的现行规定进行整理和介绍。然后,对我国存托凭证存在的问题进行阐明,一是在监管上存在着监管原则、监管能力和监管合作三方面的问题,二是在投资者保护上存在着转换机制、信息披露、诉讼救济和退市机制四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对美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情况进行介绍。首先,对美国存托凭证的发展概况进行介绍,主要阐述了其分类和发行交易机制。其次,对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进行阐释,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构成的法律监管体系。再次,对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及其特点进行介绍,主要包括:监管原则、监管经验、监管合作和投资者保护的特别措施几个方面。最后,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两方面,对中美存托凭证进行比较。第四部分:结合美国存托凭证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制存在的各类问题,从多个层面对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首先,健全法律监管框架,具体体现在调整监管原则、提升监管能力、做细监管合作机制三方面。其次,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存托凭证转换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诉讼权利和明确不合格试点企业退市机制四方面。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两类研究方法:一是文献研究法。通过在知网大量检索期刊论文,对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为本文撰写提供了丰富的资料,通过系统梳理和问题分析得以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二是比较分析法。借助HeinOnline数据库和Westlaw数据库,笔者得以对美国存托凭证的发展情况、监管情况有系统的了解,从而将中美存托凭证进行比较后,为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存托凭证提供良好借鉴。

胡可[7](2020)在《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研究及启示》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电子技术发展,各国证券市场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金融专家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DR)就是其中一种。近年来,随着DR发行数量不断增加,美国存托凭证(ADR)项目也在不断壮大,并逐渐成为各国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主要途径。在美国发行ADR,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迅速筹集大量资金,还可以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借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规则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企业发行ADR或者借此上市后,还将提高企业知名度,拓展企业的境外市场。但是在享受发行ADR诸多好处的同时,企业赴美发行ADR或赴美上市也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其中主要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美国作为世界上对资本市场监管最为严厉的国家,信息披露是美国证券监管的灵魂,如果赴美发行ADR并上市的企业违反了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以及退市风险。由于存托凭证与生俱来的跨国性,美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对来美发行ADR的外国企业的监管必然会与他国管辖权产生冲突,为避免冲突,研究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问题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将分四个章节对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体为:本文第一章从ADR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法律问题出发,本文首先提出ADR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两大规则,一是信息披露要求;二是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规则。本章重点介绍了美国存托凭证的分类及其信息披露要求。区分外国发行人和美国存托机构的关系,ADR可分为参与型ADR和非参与型ADR。其中参与型ADR又可细分为一至三级ADR和R144AADR。本文第二章梳理了美国国内法对违反ADR信息披露要求行为规则的规定。在美国国内法下,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违反ADR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法律后果以及司法管辖依据。《证券交易法》第30(b)节对包括ADR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美国证券法律制度限制适用于美国领土范围内的证券交易行为,但依循“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以及《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版)有关证券法域外适用的阐述,美国联邦法院试图从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出发解释国会赋予包括ADR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美国证券法律制度域外效力的意图。本文第三章基于第二章的内容,研究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范围。首先,本文从国际法角度论证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的合法性。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内国法的域外管辖,在传统国际法管辖原则下,若以属地管辖权作为国际法上优先地位的管辖权原则,则除属地管辖权之外的其他管辖权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称为“域外管辖权”。近年来,各国总是试图在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之外寻找属地管辖权新的例外以扩张域外管辖范围。其次,本文从美国司法判例的角度研究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范围。以Morrison案件为分水岭,美国司法实践在Morrison案件之前对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问题以“效果标准”、“行为标准”或“效果—行为结合标准”来解释国会赋予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效力的意图,试图扩张对违反ADR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规则的域外效力。在Morrison案件之后,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厘清了事项管辖权和域外适用的问题,还创设了“交易标准”以强调“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的重要性,除非国会明确表达规则的域外效力,否则应假定立法只能适用于美国领土管辖内。“交易标准”创设后,针对ADR这种证券形式,美国司法实践和美国学术界对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范围都有不同的侧重研究。除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认为美国证券法律规则不适用ADR外,大多法院认为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DR应在美国证券法律规则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对于在OTC交易的ADR而言,联邦法院并未给出明确观点,美国学术界认为非参与型ADR因外国发行人在设置ADR交易条件和交易数量上的参与度不够,不主张违反ADR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则适用非参与型ADR。本文第四章对比了CDR信息披露制度的管辖范围和A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在中国2020年生效的《证券法》下,不仅可以因CDR在中国发行、交易管辖CDR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他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还可以因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他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外交易证券的过程中实施影响中国CDR投资者利益或中国证券市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或者其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管辖。由此可见,中国C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范围比美国A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更宽一点。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建立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对CDR所涉境外机构责任追究机制,对境外违法行为人不配合调查取证规定相应的罚则,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关于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和工作底稿信息交换的备忘录,同时加强中国跨境证券执法合作队伍的建设。

徐俊[8](2020)在《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资本流动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发行存托凭证成为融资主体进行跨境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也将存托凭证正式写入新《证券法》,伴随着科创板的到来,以九号机器人为代表的境外公司尝试发行CDR以谋求在境内上市。在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存托人担任着不可或缺的核心角色,因而对其义务的研究之于推动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第一章主要阐述对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及现行规范的缺陷。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存托凭证运行机制中,存托人始终发挥着核心作用,不仅体现在存托凭证的发行活动中,也体现在存托凭证上市后的公开交易活动中,因此有必要对存托人的义务进行规范。但与此同时,我国存托凭证制度中对存托人的义务规范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存托协议中约定条款对存托人义务进行规范存在局限,同时存托协议中强制性规范存在疏漏。在这种情况下,对存托人义务规范的缺陷将导致无法有效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存托人义务的规范进行完善。第二章主要阐述对存托人义务进行规范的法理基础。厘清存托凭证的基本法律属性与存托协议表征的法律关系是前提,存托凭证是一种境内证券、间接证券,存托协议表征的则是一种特殊的股份代持关系,同时在存托凭证持有人异质化的现实下,这种股份代持关系的本质呈现出代理与信托的分野。在此前提下,对存托人在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定位予以明晰,存托人应为境外公司名义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份代持人、存托凭证的共同发行人。第三章则基于存托人的多重身份,对存托人的义务进行正当安排。本章首先阐明了对存托人义务正当安排的原则为注重投资者保护,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存托人应当负有以下义务。第一,作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人应当履行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义务。第二,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份代持人,存托人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负有受信义务,分为忠实、勤勉义务。具言之,忠实义务包括基础财产隔离义务、禁止买卖存托凭证、禁止保荐、报告义务、禁止与境外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勤勉义务在代理和信托关系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内涵。股份代持关系若认定为代理,存托人应当按照积极治理型持有人的意愿行使基础证券权利,既不能拒绝持有人行使权利的要求,也不能违背其意愿行使权利;但若认定为信托,对于漠视治理型持有人,存托人应当为持有人的利益积极行使基础证券之权利。第三,作为存托凭证的共同发行人,存托人负有信息披露这一法定义务。在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阶段,存托人应当承担发行信息和持续信息的披露义务。

魏秋平[9](2020)在《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存托凭证是一种被国际资本市场广泛运用的跨境投融资工具。为了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扩大资本市场规模、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我国于2018年正式开展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上市的试点工作。两年来,有关部门紧密结合实际,发布或修订了配套法律性文件,建立了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充实了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资本市场的开放与国际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存托凭证的引入表明我国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决心不动摇,资本市场自主对外开放的脚步不停歇。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对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我国存托凭证制度及实践为起点,重点研究存托凭证的主体规定、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跨境转换机制,辅以考察美国存托凭证相关制度,以期作为完善我国存托凭证相关制度的借鉴,并就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虽然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已经明晰,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其一是存托凭证发行人未明确,发行人责任无法归置,且法定存托人适格主体安排不适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适合担任存托人;其二是存托凭证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厘清;其三是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制缺位。为完善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本文在考察美国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归纳其有益借鉴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本文提出应当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人,应当修改存托人法定适格主体之规定,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从法定存托人适格主体中剔除。其次,本文认为,存托凭证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或是股权代持关系。存托协议在实质上是新型无名商事合同,境外发行人与存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存托人与存托凭证持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境外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持有人之间是公司与投资人的关系、存托人与托管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最后,针对跨境转换机制,本文提出在额度管理和兑换限制期的安排下打开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通道,并建议按照境外发行人所筹资金留存境内使用的比例或额度为其提供低息贷款,以鼓励境外发行人将所筹资金用于境内,缓解资本市场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外汇管理制度的冲击。

郭锋[10](2020)在《中国存托凭证(CDR):基本原理与制度体系》文中研究指明新证券法第2条规定了存托凭证,从而在我国法律中扩大了证券的内涵和外延。存托人以自己名义独立签发存托凭证后,与基础证券相分离,并独立产生法律效力,投资者行使权利、享受利益以存托凭证为依据。存托凭证投资者,不是基础证券发行人登记在册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有关权利。本文认为,尽管存托凭证投资者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但因不直接持有基础证券,只能视为准股东,享有准股权。本文第一次系统提出存托凭证的6个特征、总结出存托凭证投资者4个特殊保护规则。在文章主体部分,本文结合我国2018年以来推出的红筹企业CDR、沪伦通CDR,系统介绍了存托凭证的概念与特征,存托凭证的产生、发展与功能,存托凭证有关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存托凭证发行与上市,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规则,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存托凭证监管,存托凭证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

二、存托凭证(DR)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存托凭证(DR)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3)存托凭证制度体系与投资者权利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存托凭证基础法律关系界定
    一、信托法律关系说
    二、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说
    三、存托凭证基础法律关系分析
        (一)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法律关系
        (二)存托机构与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法律关系
        (三)存托机构与托管机构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 存托凭证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主体的确定
        (一)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的选择
        (二)评析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标准的确立
        (一)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现状
        (二)明确我国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标准
        (三)细化“差异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定价与转换机制
    一、完善存托凭证的定价机制
    二、明确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机制
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
    一、存托凭证的监管分割困境
    二、评析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三、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
        (一)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二)完善国内监管体系
第五章 存托凭证投资者的权利救济
    一、强化证券和解机制的适用
    二、构建系统的证券仲裁法律体系
    三、完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
    四、细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4)境内外存托凭证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存托凭证的内涵
二、境外存托凭证监管制度特点
    (一)分类监管和统一监管
    (二)发行注册登记制度和审核制度
    (三)跨境自由转换交易和跨境限制转换交易
    (四)信息披露制度
    (五)退市制度
    (六)中间人监管制度
    (七)域外监管和跨境监管合作
三、境外存托凭证监管制度实施效果
    (一)美国存托凭证占世界主导地位
    (二)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存托凭证缺乏吸引力
    (三)新加坡、印度等新兴经济国家和地区存托凭证发展滞后
四、中国存托凭证监管制度
    (一)监管制度内容及特点
        1. 法律法规框架。
        2. 分为红筹企业(1)和沪伦通两类监管制度。
        3. 采用渐进开放模式。
        4. 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
    (二)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
        1. 有利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
        2. 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3. 有利于境外发行人夯实股东基础或实现融资。
        4. 方便投资者购买外国股票,分享境外优质企业发展红利。
        5. 提高银行和券商国际化协作和竞争能力。
五、中国存托凭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繁多,内容缺失重复且不统一
    (二)发行监管制度较严,不利于吸引优质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三)存托凭证和基础股票不能跨境自由转换
    (四)金融监管部门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五)外汇登记政策使业务办理和监管不便利
六、完善中国存托凭证监管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中国存托凭证法律法规
    (二)渐进开放中国存托凭证制度
    (三)探索建立发行环节分类监管制度
    (四)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五)外汇登记注重业务办理和监管的便利化
    (六)加强跨境风险监管,形成境内外监管合力

(5)沪伦通新环境下存托凭证会计处理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沪伦通“资本开放大棋”的背景分析
三、沪伦通新环境下存托凭证业务处理政策解析
四、沪伦通新环境下存托凭证会计核算
    (一)境内投资者CDR业务的核算
    (二)境内基础证券发行人GDR业务的核算
五、结论

(6)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内研究综述
        (二) 国外研究综述
第一章 中国存托凭证概述
    第一节 我国存托凭证的概念与发展过程
        一、我国存托凭证的概念
        二、我国存托凭证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 我国存托凭证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CDR对试点企业境内融资障碍的破除
        二、中国存托凭证实施的意义
第二章 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问题
    第一节 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我国存托凭证的发行
        二、我国存托凭证的监管
        三、我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保护
    第二节 我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CDR的监管存在缺陷
        二、CDR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
第三章 美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美国存托凭证的发展概况
        一、美国存托凭证的分类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交易机制
    第二节 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
        一、ADR的法律监管体系
        二、ADR监管机制及其特点
        三、CDR与ADR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比较
第四章 我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一节 健全CDR法律监管框架
        一、CDR监管逐步过渡到适度有效原则
        二、提高证监会的监管能力
        三、做细做实CDR监管合作机制
    第二节 完善CDR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明确CDR转换机制
        二、加强CDR信息披露
        三、保障投资者诉讼救济权利
        四、明确不合格试点企业的有序退市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7)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法律问题
    第一节 ADR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美国ADR的分类及其信息披露要求
        一、非参与型ADR及其信息披露要求
        二、参与型ADR及其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章 A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的美国法依据
    第一节 违反ADR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定
        一、1933年《证券法》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二节 违反ADR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三节 A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的限制和扩张
        一、美国制定法有关A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的限制规定
        二、美国有关A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扩张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 ADR信息披露制度的域外管辖问题
    第一节 域外管辖的国际法依据
        一、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内国法的域外管辖
        二、传统国际法管辖原则下的域外管辖权
    第二节 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的司法实践
        一、Morrison案之前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判断标准
        二、Morrison案之后ADR信息披露制度域外管辖判断标准
第四章 中美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的对比及启示
    第一节 C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
        一、CDR基本类型
        二、CDR信息披露义务
        三、违反CDR信息披露义务的后果
    第二节 A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与C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的对
    第三节 中国CDR信息披露制度管辖需要落实的配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的义务规范及其缺陷
    第一节 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规范之必要
        一、存托凭证的法律界定和全球实践的兴起
        二、存托凭证的运行结构复杂——以ADR和 CDR为例分析
        三、存托凭证运行中存托人的核心作用
    第二节 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规范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规范的缺陷分析
        一、存托协议的约定规范存在局限
        二、存托协议的强制规范存在缺失
        三、缺陷原因分析
第二章 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规范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存托凭证的法律属性与存托协议表征的法律关系
        一、存托凭证属于境内证券、间接证券
        二、存托协议表征的特殊股份代持关系
    第二节 存托人的股份代持地位分析
        一、存托人的名义股东身份——针对境外公司而言
        二、存托人的股份代持人身份——针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而言
    第三节 存托人的发行人地位分析
        一、存托凭证发行人的确定标准
        二、存托人与境外公司的共同发行人身份
第三章 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的正当安排
    第一节 视角阐明:正当安排的原则——注重投资者保护
        一、注重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与便利企业融资的内在统一性
    第二节 存托人作为存托协议当事人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存托人作为股份代持人的受信义务
        一、股份代持关系中存托人的忠实义务
        二、股份代持关系中存托人的勤勉义务
    第四节 存托人作为共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三级ADR的信息披露规定及其借鉴
        二、CDR存托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综述
        1.3.1 存托凭证的主体
        1.3.2 存托凭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3.3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制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存托凭证概述
    2.1 存托凭证的定义
        2.1.1 各国和地区对存托凭证的定义
        2.1.2 各国和地区存托凭证定义的共同点
    2.2 存托凭证的产生与发展
        2.2.1 存托凭证的产生
        2.2.2 存托凭证的发展
    2.3 存托凭证的运作流程
        2.3.1 存托凭证发行流程
        2.3.2 存托凭证交易流程
第3章 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之问题审视
    3.1 存托凭证主体规定有瑕疵
        3.1.1 存托凭证发行人未明确
        3.1.2 法定存托人适格主体规定不适当
    3.2 存托凭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厘清
        3.2.1 “信托关系说”之辨析
        3.2.2 “委托代理关系说”之辨析
        3.2.3 “股权代持关系说”之辨析
    3.3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制缺位
        3.3.1 脱离存托凭证的基本属性
        3.3.2 抑制存托凭证的定价效率
        3.3.3 扩大非市场性套利空间
第4章 美国存托凭证相关制度的考察
    4.1 美国存托凭证的主体规定
        4.1.1 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人
        4.1.2 美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
    4.2 美国存托凭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4.2.1 境外发行人与存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2.2 存托人与存托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2.3 境外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2.4 存托人与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3 美国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机制
        4.3.1 美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实施基础
        4.3.2 美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模式与流程
        4.3.3 美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现实意义
    4.4 美国存托凭证相关制度的有益借鉴
第5章 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之完善建议
    5.1 完善存托凭证主体规定
        5.1.1 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人
        5.1.2 修改法定存托人适格主体之规定
    5.2 厘清存托凭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5.2.1 明确存托协议的法律性质
        5.2.2 厘清存托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5.2.3 厘清存托人与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5.3 建立合理的跨境转换机制
        5.3.1 设置跨境转换额度
        5.3.2 设置跨境转换限制期
        5.3.3 鼓励所筹资金用于境内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四、存托凭证(DR)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存托凭证监管问题研究[D]. 程艳平.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九号公司发行CDR的融资案例研究[D]. 刘李青. 北京交通大学, 2021
  • [3]存托凭证制度体系与投资者权利救济[D]. 许英楠.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4]境内外存托凭证监管制度比较研究[J].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资本项目处课题组,孙炜,何迎新. 西南金融, 2021(05)
  • [5]沪伦通新环境下存托凭证会计处理探究[J]. 葛君梅. 财会通讯, 2020(17)
  • [6]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杨庆新. 山东大学, 2020(02)
  • [7]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管辖范围研究及启示[D]. 胡可.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研究[D]. 徐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研究[D]. 魏秋平.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9)
  • [10]中国存托凭证(CDR):基本原理与制度体系[J]. 郭锋. 证券法律评论, 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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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DR)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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