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复议法的突破(论文文献综述)
陈碧文[1](2022)在《新时代行政复议的制度定位》文中指出一、性质定位:行政司法概念的"回归"古人云:"小智治事,大智治制。"性质定位涉及行政复议这一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传统西方法治观中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应该绝对分离的观念早就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了不断的自我"修正",行政机关出于经济社会管理需要实际上早已拥有较为广泛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即便如此,对于行政复议性质定位的争议,似乎伴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1)概括来讲,理论界对于行政复议的性质大致有"行政说""司法说""准司法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五种主要观点。
张琦[2](2021)在《行政复议中止的纠纷化解路径——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视角》文中指出我国行政复议中止制度仅对中止事由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如何启动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案件审理的规定都不明晰,这使得实践中极易引发行政复议中止纠纷。在行政权主动扩张和司法权过度谦抑的背景下,申请人既没有提出异议的行政渠道,转而寻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效果亦十分有限,从而造成了对行政复议及时原则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破坏。具有丰富内涵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命题对此能提供一定的思路,在这一理论的指引下,当发生行政复议中止纠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允许行政复议申请人先向其提出异议,以追求纠纷的最便利解决;当行政复议内部救济未果,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中止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实现;而随着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中的重要性不断攀升,应当发挥其对行政复议中止纠纷解决的监督作用。
张学府[3](2021)在《行政复议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和“自我纠错”之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复议审查标准缺失,既导致复议沦为诉讼等制度的"复制品",未成为"化解纠纷主渠道";也导致了"同案异判"。复议审查标准本质上描绘了复议机关对被审查者决定的介入程度,具体表现为对不同问题进行不同审查。复议审查标准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主观因素是复议性质,这可通过复议在由"行政诉讼"到"自我纠错"构建的谱系上的位置判断;客观因素是特殊事项的性质。当前修法中,我国复议司法性增强,对应审查标准可为:对事实问题,复议机关可基于既有证据以作出自己的判断,并在给付请求案件中自行调查取证;对法律问题,复议机关可全面审查、适用软法;对混合问题,复议机关可审查裁量,但应尊重被审查者对特殊事项的判断。
鲍田莉[4](2021)在《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热点与趋势——基于CiteSpace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新时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持续推进,亟须加快优化国家法治体系。现行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一些问题,亟须加以修改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文使用可视化工具CiteSpace对中国知网(CNKI)1994~2020年有关行政复议法的核心期刊进行可视化分析,获得作者共现图谱、机构共现图谱、关键词共现图谱、关键词聚类图谱以及关键词高突现词表,分析概括得出行政复议法存在聚焦行政复议定位问题、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合理扩大受案范围、最大化解决行政纠纷,优化案件审理程序、凸显复议程序正义,密切复议诉讼衔接、构建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完善复议制度体系、提升行政复议质效五个方面的修改热点与趋势。
王万华[5](2021)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完善》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梁君瑜[6](2021)在《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学界对行政复议兼有多元功能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行政复议首要功能之认识仍有分歧。在学理层面,既有学说采用局限于行政复议自身的内部视角,而忽略了致力于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合力的外部视角。有必要在确定我国行政复议之首要功能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复制品或附庸;行政复议应具备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行政诉讼趋同。在法规范层面,行政复议经历了内部监督理念的强弱反复,其虽已从行政诉讼之附庸走向独立,但因缺乏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以致还很难获得民众青睐。有必要将决定"高效"优势的"监督行政"功能与决定"公正"色彩的"纠纷解决"功能并列作为行政复议的首要功能或称主导功能。在双重主导功能的检视之下,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等方面都尚有完善的空间。
马怀德[7](2021)在《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完善——《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30-34条评介》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复议"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存在复议资源分散、案件审理标准不一、不便于群众找准复议机关、公正性不足等弊端。《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相对集中复议管辖体制,有利于优化复议资源配置,实现"同案同判",便利相对人申请,增强复议公正性。当前,相对集中复议管辖已成为共识,地方复议管辖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域外立法经验表明相对集中复议管辖具有可行性。但《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确立的管辖体制仍有一定不足。要逐步取消"条条管辖";通过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复议的公正性;取消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自我管辖,改由国务院管辖;还可以考虑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由复议机关的上级政府管辖,最终朝着行政法院的方向发展。
薛小蕙[8](2021)在《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实践中,党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了规则供给和政策传递的功能,这使得“文件治国”成为中国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通过对传统行政的教育领域、新业态经济中的网约车监管领域、风险治理中的疫情防控领域的实证考察,不难看到,规范性文件已从横向内容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从纵向时间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阶段。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一并构建规范体系,并形成共同治理的格局。进一步来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多维度互动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性文件替代法律适用。具体表现为,法律缺位时,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适用;法律滞后时,规范性文件可以先行调整;法律所不能涉及的如意识形态和道德等法外事项,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进行适用。第二,规范性文件推动法律实施。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弥补了因法律框架的粗陋而产生的漏洞,在法律模糊领域发挥补充功能;在法律所无法涉及的行政专业领域,规范性文件可以裁量基准和技术标准的形式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补强。第三,规范性文件反哺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具体表现为,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改革政策会成为法律制定的先导,同时也会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成为其重要的来源和参照。第四,规范性文件脱逸于法律约束。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内容边界不清、制发程序混乱引发诸多的法治风险,使规范性文件呈现脱法的样态。这四种互动维度生动揭示了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运行状态,并从正反两个方面呈现了规范性文件的多重面向。规范性文件能够长期存在于中国的规范体系之中,并逐渐发展为一种可以和法律进行多维度互动的制度安排,说明其必然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础。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治理实践中的存在,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经验过程中积累的“文件治国”路径依赖的延续。从建立新中国政权到改革开放,再到现阶段国家不断深化改革,规范性文件制度与中国的政党实践与治理传统紧密相连。其次,从法学理论的演变和发展来看,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最后,从国家治理的实践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因应了大国治理背景下的特殊需求,即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治理、中央政府政治势能的有效发挥和满足行政效能原则的现实需求。同时,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规范性文件能够实现多元的治理目标。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规范性文件仍然不能脱离依法行政的内在逻辑。事实上,人们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担忧也正在于此:大量且频繁的文件可能会削弱和挤占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功能空间。从现有制度安排来看,针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路径已经存在于面向行政和面向司法两个维度中,但是,现有的规范路径既有缺失也有重合。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规范路径的建构,可以依照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视角进行。首先,立法控制承担着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事前规范的重要任务。现有的立法控制呈现出以中央宏观指导、地方各自为政的特征,并不利于从源头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所以,通过在认识论上建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二元划分边界,尝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进而达致规范性文件立法体系的重塑。其次,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和制发环境的特定性,决定了只有行政机关自发地在文件制发过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事中规范路径,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文善治”。现有的行政系统内所构建的事中规范体系存在缺陷,应当以实现规范性文件利益主体的有序参与和增强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有效性为完善方向,重点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最后,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体系,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治化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现有的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现有的制度实效上均存在诸多困境。第一,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无法回应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监督中的现实需求。如何发挥政府和人大各自的主体优势,激活备案审查制度,是双重备案神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第二,2020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作了较大更新,但从功能视角来看,依然没有建立完全开放的审查体系。行政复议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机制之一,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机构内部诸多优势,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审查流程,吸收借鉴“上游”事中监督环节中的有益制度经验,实现上下游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三,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九大典型案例反映了该制度的诸多困境,这与司法制度功能异化和附带审查制度本身的缺陷均有关联。法院应当在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可为有可不为”,建立宽松的审查入口体系,建立类型化的审查标准,发挥司法建议制度的应有功能,并以建立规范性文件独立之诉作为努力方向。
王鑫圆[9](2021)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解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依托和解国内外都缔造了璀璨的文化,繁衍传承至今依然散发着强大的活力。勤劳的中华民族也创造了独有的和解理念与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和解制度,但行政和解尚处起步阶段,虽然司法实践中私下和解数量飞速增长,但《行政诉讼法》仍未确立行政诉讼和解。既不利于因地制宜及时化解纠纷,又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升,更不符合世界通行的做法。此外,学界对行政和解性质、范围、模式等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也未理清行政和解与行政调解、协商执法等制度之间的关系,而且现有研究文献多出自6年前,不能及时地反映在新时代背景下,行政和解理念的嬗变和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亟需创新。本文对行政和解性质、分类、构成要件等要素进行了全方位的阐释,并对行政调解与行政和解的关系进行了全新的定位,还重新梳理了行政和解与协商执法的关系,对行政和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探究,尤其是对协商民主实质进行了全新表述。除系统分析国内外学者对行政和解的态度外,还考察了不同领域内行政和解的立法及实践运行状况,以及潜在的内生性和解制度。在法律层面承认行政和解制度,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完善非一朝之事,尤其是在法律未承认行政诉讼和解的情形下,如何科学合理的构建最优立法模式与最适合的和解范围成为一大难题。构建多级行政和解范式循序渐进发展,是立足国情与司法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应坚持完善行政告知、普及咨询式协商执法、扩大实质协商执法适用范围共同推进;还应该积极培育推广本土创新和解实践,积累经验;更应该正视撤诉(回)和解模式,强化行政检察,撕开异样撤诉面纱,倒逼行政机关优化行政理念、规范行政行为、全方位提升治理能力;更要待条件成熟之时,完善法律规定,细化程序规则、明确行政和解的性质及救济渠道,全力打造中国特色行政和解制度,为完善世界行政和解制度提供可行建议。
康健[10](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二、论行政复议法的突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复议法的突破(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行政复议的制度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性质定位:行政司法概念的“回归” |
二、功能定位: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标 |
三、角色定位:从重要渠道到主渠道的转变 |
(2)行政复议中止的纠纷化解路径——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状检视:行政复议中止缺乏直接的救济途径 |
(一)行政复议内部未提供救济渠道 |
(二)行政诉讼排斥单独审查行政复议中止 |
二、因果探析:司法权的过度谦抑与双重原则的背离 |
(一)司法权的过度谦抑 |
(二)双重原则的背离 |
1.破坏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 |
2.违反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 |
三、理论预设: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
(一)“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意涵 |
(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最新发展 |
(三)行政复议中止纠纷中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
四、因应之策:行政复议中止纠纷化解的规范化路径 |
(一)行政复议内部解决 |
(二)行政诉讼最终救济 |
(三)行政检察补充监督 |
(3)行政复议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和“自我纠错”之间(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何为行政复议审查标准 |
(一)本质:复议机关的介入程度 |
(二)具体表现:对不同问题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 |
(三)我国行政复议审查标准缺位 |
三、影响行政复议审查标准的因素 |
(一)主观因素:复议的性质 |
1. 复议性质的谱系划分 |
2. 确定复议制度在谱系上的位置 |
(二)客观因素:特定事项的性质 |
1. 经评判程序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
2. 经权衡过程的行政决策 |
四、针对不同问题的审查标准 |
(一)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
(二)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 |
1. 法律依据的选择 |
2. 法律依据的解释 |
(三)混合问题的审查标准 |
结语 |
(4)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热点与趋势——基于CiteSpace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三、行政复议法修改研究的主要进展与知识谱系 |
(一)年代分布与研究进展 |
(二)研究力量分布 |
(三)关键词共现图谱 |
(四)关键词聚类图谱 |
(五)关键词高突现词表 |
四、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热点与趋势 |
(一)聚焦行政复议定位问题,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 |
(二)合理扩大受案范围,最大化解决行政纠纷 |
(三)优化案件审理程序,凸显复议程序正义 |
(四)密切复议诉讼衔接,构建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
(五)健全完善复议制度体系,提升行政复议质效 |
(5)“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社会治理视角下的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解读 |
(一)主渠道定位的提出是基于行政复议的治理优势 |
(二)主渠道定位的基本要求 |
1. 整体数量要求:行政复议须化解多数行政争议 |
2. 个案质量要求:行政复议需在个案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
三、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范围的进一步扩展 |
(一)复议范围规定未实现对行政争议的全覆盖 |
(二)行政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全覆盖的可行性分析 |
(三)以“行政争议”确定复议范围的立法设想 |
四、主渠道定位与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 |
(一)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之间宜形成时间差 |
(二)以明确设置标准替代列举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 |
(三)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 |
五、主渠道定位与完善效率公正并重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制度 |
(一)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二)复议审理程序形式宜以简易程序为主 |
(三)明确复议案件审理遵循公开原则 |
(四)加强外部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力度 |
(五)复议听证应确立案卷排他原则 |
六、主渠道定位与加大复议决定实体纠错力度 |
(一)履行决定应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 |
(二)取消维持决定 |
(三)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
(6)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学理纷争与规范意旨 |
(一)学理纷争的终结之道:由内部视角转向内、外部视角的融合 |
(二)规范意旨的变迁之径:内部监督理念的强调、重申与淡化 |
(三)功能定位的未来之路:实现与行政诉讼的功能衔接及制度合力 |
三、双重主导功能下《复议修订稿》之完善 |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 |
1.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 |
2.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确定 |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制 |
1.审理方式 |
2.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 |
四、结语 |
(7)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完善——《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30-34条评介(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及其困境 |
(一)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及其组织法依据 |
(二)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困境 |
二、《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管辖体制及其进步意义 |
(一)相对集中复议管辖及其组织法依据 |
(二)相对集中复议管辖的必要性 |
(三)相对集中复议管辖的可行性 |
三、《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中管辖体制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保留“条条管辖”的问题 |
(二)相对集中复议管辖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难题 |
(三)自我管辖的公正性困境 |
(四)展望:从集中复议管辖到行政法院 |
四、结语 |
(8)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以教育行政为代表的传统行政领域 |
一、1979—1993年:文件引领、法律跟进 |
二、1993—2002年:法律主导、文件补充 |
三、2002年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第二节 以网约车监管为代表的新业态治理领域 |
一、2012—2014年:法律缺位、文件监管 |
二、2015年:“专车第一案”催生网约车合法化 |
三、2016-2018年:《暂行办法》之下的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四、新形势下文件为主、法律辅助的监管模式 |
第三节 以疫情防控为代表的风险治理领域 |
一、纵向视角:从中央到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导 |
二、横向视角:从负担类到授益类的规范性文件全覆盖 |
三、规范性文件在风险治理领域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互动的多维度展开 |
第一节 作为替代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缺位、文件代替 |
二、法律滞后、文件先行 |
三、法外事项、文件调整 |
第二节 作为推动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模糊、文件细化 |
二、法律局限、文件补充 |
第三节 作为反哺法律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一、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制定的先导 |
二、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修改的参照 |
第四节 脱逸于法律约束的规范性文件 |
一、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引发的法治风险 |
二、规范性文件因内容边界不清引发的法治风险 |
三、规范性文件因制发程序混乱引发的法治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 |
第一节 历史逻辑 |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文件地位高于法律 |
二、改革开放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第二节 理论逻辑 |
一、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 |
二、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 |
三、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实践逻辑 |
一、行政实践:大国治理背景下特殊需求的满足 |
二、社会实践:风险社会背景下多元治理目标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前事中规范路径 |
第一节 以立法控制为主的事前规范 |
一、现有立法体系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控制 |
二、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边界划定的认识论前提 |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建构路径 |
第二节 以行政自制为主的事中规范 |
一、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实施现状 |
二、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方向 |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 |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路径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 |
一、现有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梳理 |
二、政府备案审查和人大备案审查的文本比较分析 |
三、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 |
一、1999年《行政复议法》确立有限性的附带审查制度 |
二、2020年《修订草案》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
三、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度 |
一、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前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二、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后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 |
三、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反思 |
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基本要素阐释 |
一、行政和解的性质 |
二、行政和解的构成要件 |
三、行政和解的分类 |
第二节 理论基础研究 |
一、协商民主理念 |
二、平衡论 |
三、服务行政理念 |
第二章 相似概念辨析 |
第一节 行政调解 |
一、相似性辨析 |
二、区分解读 |
第二节 协商执法 |
一、相同点梳理 |
二、混同原因及分离探析 |
第三章 我国行政和解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总体概括 |
一、质疑与支持并存 |
二、私下和解泛滥 |
三、范围严格受限 |
第二节 主要领域内的行政和解 |
一、行政执法和解 |
二、行政复议和解 |
三、行政诉讼和解 |
第四章 域外行政和解制度介绍 |
第一节 域外行政和解制度总体介绍 |
一、确认过程艰难 |
二、总体缺乏详细规定 |
三、与民事和解关系紧密 |
第二节 典型国家行政和解制度或研究考察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第五章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正当性探寻 |
一、违法质疑不能成为主要阻碍理由 |
二、风险防控制度缺乏是主要障碍 |
三、效率与不确定性是主要存在依据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完善建议 |
一、建立多级行政和解范式 |
二、加强风险防控 |
三、完善创新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论行政复议法的突破(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行政复议的制度定位[J]. 陈碧文. 中国司法, 2022(01)
- [2]行政复议中止的纠纷化解路径——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视角[J]. 张琦. 财经法学, 2021(06)
- [3]行政复议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和“自我纠错”之间[J]. 张学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4]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热点与趋势——基于CiteSpace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A]. 鲍田莉.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7卷 总第55卷)——律师法学研究文集, 2021
- [5]“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完善[J]. 王万华. 法商研究, 2021(05)
- [6]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J]. 梁君瑜.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2)
- [7]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完善——《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30-34条评介[J]. 马怀德. 法学, 2021(05)
- [8]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D]. 薛小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9]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D]. 王鑫圆. 兰州大学, 2021(02)
- [10]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