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目的研究

行政诉讼目的研究

一、行政诉讼目的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王春业[1](2022)在《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文中提出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侯丽丽[2](2021)在《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标志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全面推行。然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目前立法上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程序衔接方面尚需细化。我国于1990年实施行政诉讼法时,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然而,在理论上,该制度能否应用于作为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行政公益诉讼尚存争议;而实践中,一些法院已经尝试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该制度,但具体程序尚待完善。如果理论上第三人制度能够被行政公益诉讼所“兼容”,那么结合环境治理的特点,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语境下探讨完善第三人制度运行,特别是第三人的范围、分类以及享有的诉讼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之处,借鉴我国司法实践和域外制度的经验,深入分析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建立健全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总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办法,以期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通过精密的司法程序为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本篇论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从维护公众的环境参与权、疏解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保护现实的或潜在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三个维度,阐述了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得出了肯定的结论。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利害关系”判定界限不清、参与诉讼的目的不明、参与诉讼是第三人的权利还是义务尚不明确以及缺少第三人分类等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建议,一是建议应当将公共环境权益纳入“利害关系”中的“权益”范畴,增加公民、环保组织作为第三人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特点,尝试对不同类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进行分类;三是建议增加追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时应当履行的诉讼程序;四是增加未获准参加诉讼的必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救济权;五是建议合理认定第三人上诉后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

于晨辉[3](2021)在《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救济途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理念的发展,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协议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却没有规定行政主体面对行政相对人违约时的救济途径。笔者带着这样的疑问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完善建议。笔者将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的引言介绍研究背景和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概述部分,主要介绍行政协议的内涵、类型及性质,相对人违约的概念、特征及形态,相对人违约救济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行政相对人违约既有救济途径,包括行政优先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分析发现,两种种救济途径或存在法律上的缺失,或存在规定上的不足。第四部分是域外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的规定和启示,通过比较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四个国家的经验,笔者发现四个国家的行政优先权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比较完善,而且都有行政主体就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规定。第五部分是我国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的完善。首先,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先权的完善需要系统规定行政优先权的内容,通过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补偿制度强化对行政优先权的程序控制;其次,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完善需要明确执行依据、完善事前告知程序、引入听证程序;最后,构建反向行政诉讼制度,论证反向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可以以给付之诉为契机、优于单向诉讼,提出限定反向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调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规定举证责任和起诉期限来构建该制度。

沙卫鹏[4](2021)在《监督行政对权利的影响——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基础的解释学展开》文中提出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脱离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无法构建体系化的诉讼模式,实务上也充斥着程序空转的"陪跑"悖论。昔时掺杂浓厚司法与行政两权对抗的司法审查技术,可以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来构建一套较为统一与温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即对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起始的诉讼目的进行全新的解释学阐微。相对弱化而非否定合法性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地位,将诉讼请求作为一独立的诉讼标的予以分析,可消解监督行政异化为权力衡平之术的质变,亦定分止争而尘埃落定。与第1条休戚相关的第2条与第12条也应做出相应解读,前述两条中的"认为"句式表征了此处应一致解释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或者是第49条所指明的拥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表现。而第6条可限缩解释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诉讼请求框定了案件审理范围,是诉讼类型化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源于此、受制于此,而不是来自监督行政的需要。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可容纳司法审查的裁判模式来直面争议,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新格局。

陈姿君[5](2020)在《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识别》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第106规定了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三要素识别要件,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为前诉裁判所包含。但是“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为前诉裁判所包含”都是内涵模糊不清的概念,成为司法实践中识别“重复起诉”的绊脚石。另外,通过对司法判决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对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出现情况相左的司法判决。无论是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认定,还是“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相同”的认定以及“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所包含”的认定司法实践都没有统一的裁判思路。另外,司法实践中重复起诉的情形不止包含法条所规定的三种,还包括撤诉后重新起诉、多阶段行政行为单独起诉、两种救济制度反复缠诉的情形,法条并没有给出识别的标准,司法实践的做法也比较混乱。识别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行政诉讼的目的、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当事人相同分为“原告相同”和“被告相同”。识别原告相同,不仅要分辨出不同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应当辅以“诉讼标的相同”标准来判断原告是否相同。识别被告相同,首先要判断被告是否适格,在确定被告适格的前提下,辅以“诉讼标的”标准来判断被告是否相同。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行为,但是该学说不足以适用于所有的诉讼类型。因此在判断“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时,前提是区分出不同的诉讼类型有着不同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具体声明,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在一些诉讼类型中,“诉讼请求”要素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识别作用。可以说,引入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同时发挥法官的释明义务既有利于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也有利于重复起诉的识别。后诉的诉讼请求为前诉裁判结果所包含可以转换为部分诉讼请求可诉性的判断,应当在明确原告的说明义务、正当理由的具备以及限制部分诉讼请求提起的次数这几个要件的前提下,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另外,其他重复起诉的类型中,撤回起诉后或者按撤诉处理应当允许当事人再次起诉,但需要限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次数,否则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就是重复起诉。多阶段行政行为单独起诉的判断应当以辩证的眼光看待,判断诉的利益是否存在进而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另外,违反救济制度的制度衔接也是重复起诉的情形之一,也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判断此种情形的重复起诉可以转换为对“滥用诉权”的认定。

张乾[6](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陈嘉琪[7](2020)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文中研究表明管辖作为诉讼活动的起点,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前提,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管辖的确立,对于诉讼活动的发起、进行以及结果都有很大的影响,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正常有序开展,当事人诉权能否得到应有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审判能否实现。良好的管辖制度,不仅能够减轻法院负担,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还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全面铺开已逾五年,面对行政审判易受行政干预的困境,改革尝试切断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理区的地域联结,探索实践了许多新的管辖模式。但是随着改革大范围铺开,新的问题逐渐显现。基于法规范的梳理与改革实践的调研,重新审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改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都值得质疑。一方面,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而展开的改革,由于规定的模糊与笼统,实质上具有合法性的隐忧;改革的推进也对法定管辖制度、人大与法院的关系造成了冲击。另一方面,改革能否真正解决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受到质疑,改革探索的各种模式虽有一定成效,但管辖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却始终难以解决,跨区域管辖改革的大范围推行也对管辖制度的整体性与稳定性造成了冲击,无论是管辖改革之初就暴露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诉讼成本增加的问题,还是改革推进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实质性化解困难、改革成效缺乏判断标准等问题,都在对改革的有效性提出追问。改革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问题,症结在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模糊定位,以及制度模式下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错位。推进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需要回归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目的,立足于不断深化的改革实践,在此基础上深刻反省我国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明确制度定位,构建合理的管辖制度模式。从法规范层面来说,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定位,解决目前改革缺乏实质性基础的问题,理顺人大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跨区域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制度之间的关系。从制度构建层面来说,构建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从法院选择、案件范围、选择权告知及行使等方面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进行完善,保障管辖选择权的有效行使,实现跨区域管辖制度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统一。同时,探索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建立科学系统的改革评估体系,促进改革成效的有效评估;建立必要的联动机制,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推进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从根本上避免行政干预的产生。

杨海龙[8](2020)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增多,为了应对我国日趋严重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环境困境,应加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我国的环境治理能否成功的关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检察机关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后,改变了行政机关治理环境不作为的现象。但是我国的环境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环境风险依旧没有减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力量仍旧薄弱,缺乏源头防控的手段,公益诉讼职能发挥不充分,总体来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的极强的扩展性。本文以原告资格扩展性的方面入手,结合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和公益诉讼理论,梳理分析西方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经验,探讨构建多元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拟阐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公共利益的特征以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结合行政理论和环境保护理论,尝试界定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合法性范围。第二部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法和历史分析法拟从不同主体的角度阐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现状、不同类型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法主要拟比较分析主要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模式及立法考量因素的选择。第四部分是关于构建多元化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构想。本文讨论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探讨扩张主体原告资格的适格范围。第二是探讨各适格主体之间的顺位关系。第三是探讨多元主体框架下强化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措施、完善诉前程序的问题。第四是以法律援助和激励制度为内容探讨无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保障制度问题。

高培培[9](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公益诉讼是2017年修法之时新增加的一种制度。虽然它被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但是显然与行政诉讼这种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比如诉讼构造、诉讼目的等。对行政诉讼此种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利于明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其不同之处,从而为检察机关证明责任的讨论奠定基石。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举证优势的不同,诉讼目的的私益性,所以让被告一方负担的证明责任较大。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出于诉的两方具有的举证优势大致相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两方面的原因,使其在证明责任层面不同于行政诉讼。鉴于检察机关在此种诉讼中的特别之处,所以研究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有着极大意义。虽然实践中较少出现由行政违法作为而发生的行政公益诉讼之案,但仍值得深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由检方进行践行就代表着诉讼程序的开启。诉前阶段,检方需负担诉前程序的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存有不合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公益受损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诉讼程序则因行政违法作为与不作为案件不同,承担证明事项也不同。违法作为类案件,由被告行政机关一方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负担证明责任,而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负有证明责任,但是有权利提出证据。检方只承担一些初步的证明责任,如被告适格,自已拥有起诉的资格;当然也要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与公益受到侵害具有因果性以及公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不作为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负有证明责任:诉讼主体具有相应的资格;被告依法具有履行此种行为的职责要求但并未履职;检方业已践行诉前程序;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然遭受不断损害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履职与公益受到侵害之间具有因果性。行政机关则对不依法履职的依据以及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进行证明。此外在满足特定情形时由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实施或不履职与公益受损不存在因果性进行证明。对这两种情形的证明责任进行区分,希望对此制度的未来完善发展有所裨益。

黄进晖[10](2020)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研究 ——以客观诉讼理论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较于我国传统行政诉讼主观诉讼框架下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标准而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具有特殊的性质,在起诉主体适格的内容上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环境权理论与客观诉讼理论,其目的在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客观法秩序的维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诉权基础来自于法律拟制而非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构造上与传统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构造有所不同。现行法制框架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建立的过程中受到了组织激励与政策聚焦的影响,具有临时性与政策性的特征,其产生的预决效果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的不确定性、起诉主体资格过窄以及由此产生的规范供给不足,影响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制度作用的发挥。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现实中的公益代表人。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应当履行保护环境公益与维护客观法秩序的职责,具有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现实优势,也为其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提供了可行性。但检察机关垄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制度构造,既不能改变组织激励与政策聚焦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存在检察权与行政权失衡的弊端。诸种弊端的解决有赖于起诉主体资格的多元化扩张、不同起诉主体诉讼身份的确定与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立法完善路径在于,将公民、社会环保组织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之中。将起诉主体分为行政公诉人与原告,形成三元化的起诉主体模式。通过立法确定检察机关行政公诉人的诉讼身份,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分配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明确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为抗诉。应当确定公民与社会环保组织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设置合理的起诉资格条件与诉讼前置程序,从而在拓宽起诉主体资格的同时预防滥诉的发生。

二、行政诉讼目的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诉讼目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公益诉讼的不相融
        1.行政诉讼目的不能涵盖行政公益诉讼目的
        2.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难以适用于检察机关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适合行政公益诉讼
        5.行政公益诉讼条款与整部《行政诉讼法》难以融合
    (二)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运行法律依据严重匮乏
二、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的可行性
    (一)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分类
    (二)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属于不同诉讼类型
        1.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倾向
        2.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特点
    (三)迈向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
三、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方案
    (一)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诉讼原则
    (二)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受案范围
    (三)在管辖方面体现行政公益诉讼特色
    (四)设计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五)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起诉和受理制度
    (六)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七)采用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判决形式
    (八)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
    (九)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性诉讼制度
四、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体系构建的立法模式

(2)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
    1.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1.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2 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1 有助于依法维护公众的环境参与权
    2.2 有助于疏解社会矛盾、化解群体性事件
    2.3 有助于保护现实的或潜在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3.1 理论层面
    3.2 实践层面
4 司法实践中试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利害关系”的界定比较模糊
    4.2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认识不清
    4.3 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权利还是义务尚不明确
    4.4 缺少第三人的学理分类
5 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建议
    5.1 将环境权益纳入“利害关系”范畴扩大第三人范围
    5.2 明确第三人的类型
        5.2.1 按照与案件关联程度分类
        5.2.2 按照是否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分类
        5.2.3 不同类型第三人诉讼权利的差别及对诉讼影响
    5.3 设定追加第三人应当履行的诉讼程序
    5.4 增加未获准参加诉讼的必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救济权
    5.5 明确第三人上诉后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救济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概述
    1.1 行政协议概述
        1.1.1 行政协议的概念
        1.1.2 行政协议的性质和类型
    1.2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概述
        1.2.1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概念和特征
        1.2.2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形态
    1.3 完善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的必要性
        1.3.1 维护公共利益必须明确救济途径
        1.3.2 行政行为新发展必须配有救济途径
        1.3.3 行政主体救济途径空白需要填补
第二章 我国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既有救济途径分析
    2.1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先权
        2.1.1 行政优先权的内涵界定
        2.1.2 行政优先权的实体法律规定分散
        2.1.3 行政优先权的程序法律规定缺失
        2.1.4 行使行政优先权难以发挥救济作用
    2.2 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2.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明确
        2.2.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不完善
第三章 域外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的规定和启示
    3.1 普通法系国家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的规定
    3.2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的规定
    3.3 域外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途径的完善
    4.1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先权的完善
        4.1.1 系统规定行政优先权的内容
        4.1.2 强化行政优先权的程序控制
    4.2 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完善
        4.2.1 明确执行依据
        4.2.2 完善事前告知程序
        4.2.3 引入听证程序
    4.3 远景目标:构建反向行政诉讼制度
        4.3.1 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反向行政诉讼的理由
        4.3.2 反向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4.3.3 调整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
        4.3.4 规定举证规则和起诉期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监督行政对权利的影响——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基础的解释学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引论
一、单一合法性审查:分析与转换
    (一)对监督式司法的反思
    (二)“多元说”为何实为单一说?
二、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径路
三、纠纷导向的诉讼模式之合理性
四、“监督行政”的解释论再造
    (一)误读缘何发生?
    (二)对第1条的最终解释
五、相应条款的衍生诠释与应用
    (一)对第2、第6条又应如何理解?
    (二)第12条是受案范围吗?
结论

(5)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识别(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司法判断
    第一节 案例样本情况评析
    第二节 重复起诉识别的司法经验
        一、“当事人相同”的识别
        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相同的识别
        三、后诉诉讼请求为前诉裁判所包含的判断
        四、其他情形中的重复起诉
    第三节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识别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混淆“重复起诉”与“既判力”
        二、识别要件的适用存在偏差
        三、对三要素标准的关系理解不一
第二章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学理阐释
    第一节 时间要素: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
        一、两种时间节点的区别
        二、诉讼系属概念的缺位
    第二节 主体要素:当事人相同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剖析
        二、原告相同的范围
        三、被告相同的范围
    第三节 客体要素: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大陆行政诉讼标的学说概述
        二、域外行政诉讼标的学说概述
        三、对行政诉讼标的学说的评价
    第四节 强化对诉讼请求的识别
        一、公法上诉讼请求的内涵
        二、对诉讼请求的合理定位
        三、部分诉讼请求可诉性探讨
    第五节 其他情形重复起诉的判断原则
        一、撤诉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诉的正当性存疑
        二、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困境
        三、缠诉与滥用诉权的判定
第三章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识别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识别重复起诉需考量的前提因素
        一、行政诉讼的诉讼目的
        二、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规范
        三、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节 “三要素”识别标准的重构
        一、“当事人相同”的判断
        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相同的判断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为前诉裁判结果所包含的判断
        四、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必要引入
    第三节 其他情形重复起诉的识别路径
        一、对撤诉后再次起诉的合理限制
        二、以诉的利益进行全局判断
        三、转换成对滥诉行为的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第二节 公益诉讼
        一、内涵分析
        二、特征概括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政治哲学理论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一、案件范围
        二、诉前程序
        三、诉讼程序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一、诉讼主体
        二、诉权基础
        三、诉讼程序
        四、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审视
    第一节 改革的合法性质疑
        一、改革法规范沿革
        二、改革的合法性质疑
    第二节 改革的有效性质疑
        一、改革制度实践
        二、改革实施成效
        三、改革的有效性质疑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合法性问题之思考
    第一节 改革合法性问题分析
        一、以改革依据为分析重点
        二、以改革内容为分析重点
        三、以改革定位为分析重点
    第二节 问题的根源: 制度的模糊定位
        一、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模糊定位
        二、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定位分析
第三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有效性问题之思考
    第一节 改革有效性问题分析
        一、以改革的成效为分析重点
        二、以改革的推行为分析重点
        三、以改革的实施为分析重点
    第二节 问题的根源: 应然目的与实然功能的错位
        一、公正审理目的与及时审理目的冲突
        二、实质化解争议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目的能否实现
第四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优化
    第一节 明确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定位
    第二节 构建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模式
        一、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提出
        二、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优势分析
        三、当事人选择管辖模式的制度化构建
    第三节 健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配套制度
        一、推进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
        二、建立必要联动机制
        三、建立科学系统改革评估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8)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论研究
    (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1.诉讼目的不同
        2.诉讼主体不同
        3.诉讼请求不同
    (二) 环境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界定分析
        1.公共利益的概念与特征
        2.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三)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诉权理论基础
        1.环境权理论
        2.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3.公共信托理论
        4.公众参与理论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困境
    (一) 秦岭北麓违建别墅案
        1.案件始末
        2.案例分析
    (二) 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争议
        1.《环保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不紧密
        2.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原告身份重叠
        3.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狭窄
    (三) 不同主体类型的司法实践困境
        1.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压力陡增、诉讼工作地区化差异大
        2.社会组织无权起诉、诉讼力量不足
        3.公民个人无权提起公益诉讼、诉讼意愿低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类型的比较分析和选择因素
    (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类型的比较分析
        1.单一式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2.“检察总长”式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3.“民众诉讼”式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4.“主副”式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类型选择的影响因素
        1.司法传统及司法制度
        2.现实的司法环境
        3.公益诉讼制度所承担的角色和功能
四、关于构建多元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模式的构想
    (一) 完善方法
        1.赋予环保公益组织原告诉权
        2.赋予公民“紧急”诉权
        3.主体间的顺序选择
    (二) 多元化主体合作下的行政公益诉讼运行机制
        1.强化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
        2.完善诉前行为保全与诉前建议程序
        3.建立公益诉讼参与人诉权保障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9)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综述
    四 论文结构
    五 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概述
        一 证明责任
        二 证明责任分配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对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挑战
        一 行政诉讼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地位
        一 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二 检察机关与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不同
    第四节 检察机关自身拥有的比较优势
        一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地位平等
        二 调查取证能力强
        三 拥有诉讼方面的优势
        四 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法律监督的优势
第二章 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现状研究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争议现状及评析
        一 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配置的不同学说
        二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证明责任的理论评析
    第二节 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实践现状
        一 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 案例中检察机关举证的事项
        三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证明责任承担的特点
第三章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建议
    第一节 明确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考量因素
        一 证据距离远近
        二 诉前程序
        三 限制处分原则
        四 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第二节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 检察机关在行政违法作为类案件的证明责任
        二 检察机关在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行政机关违法作为类与不作为类案件证明责任配置的不同
        一 行政违法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二 行政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10)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研究 ——以客观诉讼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价值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概述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标准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特殊性质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确定的理论依据
    (一)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
    (二)公共利益与客观诉讼理论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立法现状
        1.《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检察机关垄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司法现状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
        1.政策聚焦与组织激励机制存在的弊端
        2.“公益诉讼起诉人”地位的不确定性
        3.起诉主体资格较窄与规范供给的不足
四、检察机关垄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评析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优势
    (三)检察机关垄断环境行政公益起诉主体资格的质疑
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完善路径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多元化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公诉人
        1.行政公诉人地位的确定与依据
        2.举证责任分配与二审程序启动
    (三)公民与环保组织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行政诉讼目的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J]. 王春业. 中外法学, 2022(01)
  • [2]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构建[D]. 侯丽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救济途径研究[D]. 于晨辉. 河北大学, 2021(02)
  • [4]监督行政对权利的影响——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基础的解释学展开[J]. 沙卫鹏. 交大法学, 2021(01)
  • [5]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识别[D]. 陈姿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之省思[D]. 陈嘉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 杨海龙.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9]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D]. 高培培. 郑州大学, 2020(03)
  • [10]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研究 ——以客观诉讼理论为视角[D]. 黄进晖. 安徽师范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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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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