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市危险废物现状及控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潘红,王向荣[1](2021)在《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昆明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以昆明市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构成、来源、综合利用和处置现状等污染特征进行分析,结合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张亚旗[2](2021)在《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生产力的提高,在推动我国经济实力飞速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公众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从历史上看,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为追求经济利益,对这些潜在威胁置之不理。在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战略后,发生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污染事件,在他们认识到了环境保护才符合本国长远利益后,才逐渐开始对危险废物进行法律规制。但目前还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重蹈覆辙,时至今日,危险废物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仍普遍存在。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同时必然会伴随着大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如何应对危险废物对我国生态环境与社会公众安全的威胁问题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从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控制角度出发,结合理论与实践探讨这一问题,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危险废物的基本理论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我国法律语境中的危险废物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其次从实例出发,从土壤、水域、大气三个方面指出了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再次对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如可持续发展理论、循环经济理论。第二部分为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在对官方公开数据的基础上展现我国危险废物现状,结合我国关于危险废物法律规定和具体管理制度,分析我国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鉴别机制混乱、监管缺位、应急处理能力亟待提高等现实问题,指出对危险废物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域外国家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现状及借鉴。介绍了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危险废物法律规制较为成功的国家,在结合我国危险废物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建立危险废物资金制度、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严格危险废物管理措施、扩大危险废物公众参与等成功经验。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建议。从我国危险废物现状出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域外国家的有益借鉴,从优化危险废物立法体系、创新危险废物监管机制、构造有效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构建有序的危险废物市场机制、明确危险废物法律责任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陈秋妮[3](2021)在《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工业产业与消费市场迅猛发展,相伴而来的是报废汽车的急速增多,中国近十年间的汽车报废量由2010年的240万辆增加至2020年的1850万辆,给社会资源和环境承受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此情境下,我国开始关注报废汽车的回收,并对报废汽车内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以及再利用问题更加注重。汽车催化剂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在表面吸附大量的铅、硫、磷等有害元素与大量的有机污染物,还会用到石棉纤维毡用来绝热。如果将失效的汽车催化剂随意处置,风险大,影响环境以及人体健康。另外,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含有稀缺的铂族金属,具备高回收经济价值,但目前社会并未对这部分资源进行合理的回收及利用,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目前理论界对于失效的汽车催化剂有一定的研究,但集中于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铂族金属的工艺,对于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问题研究较少。虽然研究尚未深入,但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已初步达成共识: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在整个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体系处于关键的地位。因此,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对理解和指导危险废物处理、资源的优化利用、人与环境和谐共生等,均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上述背景,考虑到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危险废物的重要特性,以成本目标、风险目标和风险公平性目标为出发点,构建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多目标规划模型,并使用算例验证模型的现实意义。具体地,本文结合失效的汽车催化剂管理、回收处理中心设施选址、风险管理、运筹学等理论知识,对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的选址问题进行研究。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了解国内外对于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研究现状,得出对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多角度研究。二、回顾回收处理中心选址概述,包括相关理论、分类以及影响因素;结合相关方法,开展对问题的研究。三、以常规的危险废物选址所考虑的因素为基础,同时考虑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特殊性,确定成本目标、风险目标以及风险公平性目标为选址考虑的最终目标。四、建立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多目标规划模型,并运用算例进行验证。结果证明使用成本、风险以及风险公平性目标,构建的选址模型可以有效解决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的选址问题。
韩磊[4](2020)在《云南省“五化”协调发展的时空演变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和绿色化“五化”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增长从高速增长阶段转为高质量增长阶段的重要标志。目前,“五化”协调发展的状态及其地区差异分析亟待研究。云南省作为我国一个边疆省份,由于其特殊的经济、社会、历史背景导致“五化”协调发展问题更加突出,研究云南省的“五化”协调发展和影响因素显得极为必要。本文综合应用熵值法、标准差系数法、耦合协调模型、障碍度模型、ArsGis空间聚类方法等多种计量模型对云南省16市州的“五化”发展现状和耦合协调发展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结论如下:(1)从“单化”发展水平特点来看。信息化指数在四个时间截面上处于连续增长状态,其余“四化”虽然在个别时间截面上有所回落,但是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另外,从空间维度上来看,除绿色化以外,其它“四化”的空间分布呈现出以下分布规律,高值区大都集中分布在以昆明为中心的滇中地区;中值区分布虽然较为广泛,但绝大部分的中值区分布在楚雄州、玉溪市和曲靖市等和昆明市相邻的地区;低值区大都分布在滇西北、滇西南、滇东北和滇西南地区,其中怒江州和迪庆州是集中分布地区。(2)从“五化”综合发展水平特点来看。除昆明市、保山市、普洱市和迪庆州的“五化”综合发展指数在个别年份有所下降以外,其余市州的“五化”综合发展指数在四个时间截面上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综合发展指数变化幅度较大的市州主要集中分布在云南省的国界与省界的边界地区,如临沧市、昭通市和文山州,不与其它国家或者省份相连的市州的变化幅度较小。(3)从“五化”耦合协调发展水平特点来看。2002—2007年该时间截面昆明市和怒江州的耦合协调发展指数呈现下降趋势,2007—2012该时间截面年保山市、普洱市、红河州和迪庆州的耦合协调发展指数也略有下降,剩余其它市州和其它截面的耦合协调发展指数都处于增长态势;各市州耦合协调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布特点和“五化”综合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布特点基本类似。(4)从“五化”协调发展影响因素与对策建议特点来看。在层中,工业化与信息化是影响协调发展的主要因素,在指标层中,万元工业产值固体废物产生量、地均工业产值是影响协调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充分发挥工业化的动力与引擎作用、农业化的基础性作用、信息化的纽带作用、城镇化的空间作用和坚持绿色化的保障作用。
翟甜甜[5](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指出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高瑞忠[6](2019)在《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文中指出昆明高新区是云南省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27年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细胞生物和医药制造、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业、金属新材料等产业,成为全省首家千亿园区,被国家部委确定为创新型特色园区和绿色园区。随着园区经济发展,企业逐渐增多,区域内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污染治理水平较低,环保意识跟不上发展的脚步,导致经济发展与当前生态环保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何提升地方职能部门监管效力,增强企业的环保责任,提升民众的参与度,是本研究的重点。本文以公共服务、公共政策和激励等理论为基础,紧密结合高新区经济社会产业结构与环境保护现状与趋势,通过文献研究、访谈、观察、调查问卷、案例分析等方法,发现昆明高新区通过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良好、绿色生态创建成效明显。同时也发现昆明高新区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1)政府绿色发展意识薄弱;(2)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处于弱势地位;(3)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顺;(4)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5)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公众参与程度相对较低。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立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本质,从公共服务、公共政策、激励理论视角,力求最大化挖掘影响和制约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因和障碍,并从以下三个层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1)建立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2)加强企业在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社会责任;(3)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任家豪[7](2019)在《昆明市域生态系统供需关系量化研究》文中提出科学认识生态系统服务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对于解决城市生态安全与经济发展建设的矛盾、促进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昆明市经济发展迅速,但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本文针对目前国内缺少对昆明地区生态系统供需关系研究的现状,从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需求两个方面出发,根据昆明市高原城市生态系统的特点来构建生态系统供需关系模型,并通过改进的功能当量评估法对昆明市生态系统供需关系进行了量化分析。根据量化分析结果,对昆明市生态系统供需关系的主要矛盾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昆明市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一定的思路,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从时间变化上看,2007年、2012年、2017年昆明市生态系统服务当量值分别为2607.6万、2541.7万和2563.4万,昆明市生态服务能力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但变化量不大,并出现缓解的趋势。而三个年份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别达到538.79亿元、593.09亿元与638.91亿元,这从侧面反映出昆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2)从空间变化上看,低等级当量区集中分布于以建设用地为主的城市与城镇聚集地以及植被覆盖情况较差的高山峡谷区;而高等级当量区以湿地、水体和林地为主,主要分布于远离城市与城镇的郊区。在研究时间内,低等级当量区与高等级当量区的范围都在不断扩大,中等级当量区范围持续缩减。(3)昆明地区林地、草地与湿地的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影响最大,并且林地与湿地的影响系数不断提高,提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需控制建设用地与耕地扩张,实行还草还林还湖。(4)昆明市三个年份生态系统服务需求当量值分别为3339.7万、3382.0万与3416.6万,生态需求缺口分别为732.1万、840.3万与853.2万,占需求总量的21.92%、24.85%和24.97%,生态系统的各项服务均未满足需求,生态系统供需矛盾问题突出。(6)针对昆明市生态系统供需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生态发展建设措施。本文创新性的将功能当量法运用到高原山地城市的生态系统供需关系研究之中,对高原山地城市生态系统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补充。
蔡燕[8](2019)在《推进乡村清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已成为一项宪法任务,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清洁乡村势在必行。但受传统城乡二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多侧重于城市清洁治理,导致乡村清洁缺乏法律层面的保障,面对乡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对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的殷切期盼,推动和切实开展乡村清洁工作显得更为迫切。本文欲通过对昆明市和玉溪市的乡村进行实地考察,更加直观地了解乡村清洁现状,并透过实践现象探析乡村清洁的立法现状,以实践反观立法,分析目前乡村清洁的法制建设情况。以实践情况为立足点,探析我国目前所存在的乡村清洁法律问题,同时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我国虽有少量与乡村环境治理相关的立法,但存在立法层级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专项立法的缺位以及地方性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导致执法和监管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阻碍了乡村清洁工作的开展,乡村居民清洁意识淡薄、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缺乏充足的资金投入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将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并尽可能从实践出发,蠡测云南省乃至全国的乡村清洁情况,推动国家统一立法,同时加快地方立法,完善现行乡村清洁地方性法规,转变立法观念,重视软法作用,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实现软法与硬法的有机结合。要注重现阶段乡村清洁条例在适用中已出现的执法问题,加强乡镇执法,并从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的明确、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提升、执法方式的规范化等方面进一步因地制宜地完善乡村清洁执法,建立健全后期长效监管机制。增强乡村清洁法律意识,落实乡村居民责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大乡村清洁法治宣传,使乡村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到乡村清洁工作中。此外,为保障乡村清洁的顺利进行,还需开创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建立专项资金制度,进而推动乡村清洁的发展,加快乡村清洁法治化进程,以期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
王宁[9](2019)在《建筑垃圾全过程精准管控模式及实际工程应用示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规模不断扩张,建筑业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其中建筑垃圾问题俨然成为其发展路上的障碍之一。我国建筑垃圾行业起步较晚,存量大、资源化率低,若不妥善处理会严重影响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因此,对建筑垃圾管理、管控问题的研究是形势所需,局势所迫。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两种手段对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问题进行了如下研究。本文理论研究部分以我国建筑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为开篇,从建筑垃圾精准管控的角度明确了建筑垃圾的一系列基础概念,并通过我国近年来建筑垃圾管理行业相关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得出了我国建筑垃圾管理行业发展现状、需求及趋势。对我国建筑垃圾问题有了整体把控后,实地走访、调研我国十余座建筑垃圾试点城市,剖析其现行管控模式共性问题,给出针对性改进建议。最终,形成我国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定义及内涵,并研究建筑垃圾精准管控具体内容,建立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方法体系。根据研究成果申请、并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技术规程》,填补国内该领域标准空白。工程实践方面,本文为对建立的精准管控模式进行验证,选取典型装修工程进行示范研究。将总结得出的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方法体系应用于工程实际,研究得出示范工程装修垃圾发生源特征;利用面积折算法,计算得出本工程共产生装修垃圾量约为191.8t;建立了装修垃圾环境监测管理体系,给出了具体采样方法、监测指标、方法、频次等,可直接应用于实际监测分析;探明工程现场清运、贮存管控方法;制定本工程装修垃圾处理、处置模式及不同种类装修垃圾资源化途径。最后,总结本工程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应用情况,明确其在源头分类、用料控制、临时贮存点防护、监测等方面尚存在不足,其他工程可以借鉴改进。本文总结了我国现有管控模式的不足,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理念和想法,明确了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的概念,提出了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具体方法,并申请制订《城市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技术规程》,本文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建筑垃圾管控体系,为各有关部门提供新的思路与想法。
张红[10](2018)在《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面对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势,中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监管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居民生活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加强对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的研究既是对理论研究的丰富,又是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的现实需求。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升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的若干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有:文献研究及概念界定。对危险废物相关文献梳理总结,界定了危险废物的概念,探讨了监管能力的概念内涵。研究发现:现有研究对“危险废物监管能力”的研究较少,对特定地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提升”的研究则更少。昆明市危险废物现状研究及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体系构建。调查了昆明市危险废物的现状;构建了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体系。研究发现:昆明市危险废物涵盖多个行业、门类和区域;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体系包括宣传动员能力、处置保障能力、预警应急能力、监察评估能力和创新能力五种能力。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结合案例分析了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的现状,探讨了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成效显着但仍存不足,表现为危险废物宣传对象不够广泛、危险废物宣传内容不够全面、危险废物处置设备设施市场化程度低、危险废物队伍建设滞后、危险废物考核评估有待优化等。对策研究。从宣传动员能力、处置保障能力、预警应急能力、监察评估能力和创新能力五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如:开展宣传培训、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处理处置技术、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公众参与等。本文研究主题是“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提升”,研究主题有创新性;以昆明市为研究区域,研究区域有创新性;构建了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体系,研究内容有创新性。
二、昆明市危险废物现状及控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昆明市危险废物现状及控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昆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现状分析 |
1.1 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与构成 |
1.1.1 产生情况 |
1.1.2 构成情况 |
1.2 一般工业固废来源 |
1.2.1 地区分布 |
1.2.2 行业分布 |
1.3 综合利用、处置及贮存情况 |
1.3.1 地区分布 |
1.3.2 行业分布 |
1.4 比较分析 |
2 一般工业固废防治存在的问题 |
3 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对策 |
4 结语 |
(2)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2 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概述 |
2.1 危险废物的概念 |
2.2 危险废物的危害 |
2.2.1 危险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
2.2.2 危险废物对水域的污染 |
2.2.3 危险废物对大气的污染 |
2.3 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2.3.1 清洁生产理论 |
2.3.2 循环经济理论 |
2.3.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 我国关于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关于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1 我国危险废物现状 |
3.1.2 我国关于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 |
3.1.3 我国关于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制度 |
3.2 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3.2.1 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 |
3.2.2 危险废物鉴别机制不健全 |
3.2.3 危险废物监管缺位 |
3.2.4 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
4 域外国家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现状及借鉴 |
4.1 域外国家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现状 |
4.1.1 德国对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制 |
4.1.2 美国对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制 |
4.1.3 日本对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制 |
4.2 域外国家危险废物法律规制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4.2.1 建立危险废物资金制度 |
4.2.2 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
4.2.3 严格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
4.2.4 扩大危险废物公众参与 |
5 完善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优化危险废物立法体系 |
5.1.1 修订《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5.1.2 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5.2 创新危险废物监管机制 |
5.2.1 推进危险废物智慧监管平台 |
5.2.2 建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信用记录制度 |
5.2.3 制定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
5.3 构造有效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
5.3.1 动态调整危险废物名录 |
5.3.2 完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 |
5.3.3 实行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
5.3.4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机制 |
5.4 建立有序的危险废物市场机制 |
5.4.1 建立经济激励机制 |
5.4.2 引入第三方危险废物治理机构 |
5.4.3 开展模范模式推广 |
5.5 明确危险废物法律责任 |
5.5.1 强化危险废物的社会化监督 |
5.5.2 提高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 |
5.5.3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概述 |
2.1.1 汽车催化剂的形态及结构 |
2.1.2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的回收价值 |
2.1.3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方法 |
2.2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管理现状 |
2.2.1 国外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管理 |
2.2.2 国内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管理 |
2.3 选址问题研究现状 |
2.3.1 国外选址问题研究现状 |
2.3.2 国内选址问题研究现状 |
2.4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理论基础 |
3.1 回收处理中心选址概述 |
3.1.1 回收处理中心相关理论 |
3.1.2 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分类 |
3.1.3 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影响因素 |
3.2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方法研究 |
3.2.1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原则 |
3.2.2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特殊性 |
3.2.3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影响因素 |
3.2.4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的方法选择 |
3.3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目标 |
3.3.1 成本目标 |
3.3.2 风险目标 |
3.3.3 风险公平性目标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模型构建 |
4.1 回收处理中心选址步骤 |
4.2 回收处理中心选址模型组合 |
4.3 回收处理中心选址目标评价 |
4.4 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多目标规划模型 |
4.4.1 问题描述 |
4.4.2 模型假设 |
4.4.3 符号说明 |
4.4.4 模型建立 |
4.5 模型求解 |
第五章 算例及结果分析 |
5.1 背景介绍 |
5.2 问题分析 |
5.3 问题求解 |
第六章 结论及其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云南省“五化”协调发展的时空演变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五化”的提出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2.3 国内研究进展 |
1.2.4 国内外研究进展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理论基础 |
1.4.1 系统论 |
1.4.2 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 |
1.4.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2章 云南省“五化”发展状况及其互动关系 |
2.1 工业化发展概况 |
2.2 信息化发展概况 |
2.3 城镇化发展概况 |
2.4 农业化发展概况 |
2.5 绿色化发展概况 |
2.6 “五化”间的互动关系 |
第3章 云南省“五化”发展的时空特征及协调状况分析 |
3.1 指标的选取与构建 |
3.1.1 指标构建原则 |
3.1.2 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 |
3.2 “五化”发展的时空结构特征及变化分析 |
3.2.1 工业化指数的时空特征及变化分析 |
3.2.2 信息化指数的时空特征及变化分析 |
3.2.3 城镇化指数的时空特征及变化分析 |
3.2.4 农业化指数的时空特征及变化分析 |
3.2.5 绿色化指数的时空特征及变化分析 |
3.2.6 “五化”综合指数的时空特征及变化分析 |
3.3 “五化”耦合协调发展特征分析 |
3.3.1 耦合模型 |
3.3.2 耦合协调发展水平评价 |
第4章 云南省“五化”协调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 障碍度模型 |
4.2 影响因素评价 |
4.2.1 系统层影响因素分析 |
4.2.2 指标层影响因素分析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2.1 充分发挥工业化的引擎作用 |
5.2.2 充分发挥信息化的纽带作用 |
5.2.3 充分发挥城镇化的空间作用 |
5.2.4 充分发挥农业化的基础性作用 |
5.2.5 充分发挥绿色化的保障性作用 |
5.3 创新点与不足 |
5.3.1 创新点 |
5.3.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创新点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工业园区 |
二、生态工业园区 |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四、环境保护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服务理论 |
二、激励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章 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云南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现状 |
一、工业园区发展历程 |
二、工业园区发展现状 |
三、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
第二节 昆明高新区概况 |
一、园区概况 |
第三节 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取得的成效 |
一、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
二、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
三、扎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 |
四、持续开展绿色生态创建 |
五、全面加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 |
六、园区环境质量状况持续好转 |
七、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
第三章 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绿色发展意识薄弱 |
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传统思想短期内难以转变 |
二、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环境保护主义 |
第二节 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处于弱势地位 |
一、缺乏科学整体规划,“多规合一”没有实现真正统一 |
二、产城融合发展模式导致居民投诉比例居高不下 |
第三节 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顺 |
一、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
二、环境保护专业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严重不足 |
三、重环评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传统管理模式 |
第四节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
一、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 |
三、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滞后 |
第五节 公众参与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程度较低 |
一、缺乏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 |
二、公民生态环保知识和能力匮乏,缺乏环保维权意识 |
第四章 国内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现状 |
第二节 国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现状 |
第五章 加强昆明高新区环境保护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 |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环境准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
二、破解园区重点、难点环境问题,提高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化水平 |
三、加强园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环境风险防患意识,确保园区生态环境安全 |
第二节 强化企业在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社会责任 |
一、严格落实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环保管理 |
二、开展企业数字环保建设,提高企业环保管理信息化水平 |
三、大力推广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
四、构建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促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
第三节 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
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
二、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
三、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激励机制 |
结论 |
一、研究的发现与贡献 |
二、研究的限制与不足 |
三、研究的展望与前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昆明市域生态系统供需关系量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案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3.4 数据获取 |
2 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生态系统供需关系 |
2.1.2 土地利用与土地覆盖 |
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1 生态系统供需理论研究 |
2.2.2 生态系统供需量化研究 |
2.3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3.1 生态系统供需理论研究 |
2.3.2 生态系统供需量化研究 |
2.4 小结 |
3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处理 |
3.1 研究区概况 |
3.1.3 自然地理特征 |
3.1.4 社会经济特征 |
3.1.5 生态环境特征 |
3.2 土地利用状况 |
3.2.1 土地信息提取 |
3.2.2 土地利用变化分析 |
3.3 小结 |
4 昆明市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化评估 |
4.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指标体系构建 |
4.1.1 生态服务分类 |
4.1.2 生态服务指标 |
4.2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当量价值的修订 |
4.2.1 基于昆明市单位面积耕地粮食价格的修订 |
4.2.2 基于昆明市社会经济发展系数的修订 |
4.3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当量因子的修订 |
4.3.1 当量因子表的初步确定 |
4.3.2 基于功能系数的当量因子修订 |
4.4 昆明市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时空变化分析 |
4.4.1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时间变化 |
4.4.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布空间变化 |
4.4.3 昆明市生态系统服务敏感性分析 |
4.5 小结 |
5 昆明市生态系统供需关系量化研究 |
5.1 生态系统服务需求指标体系构建 |
5.1.1 指标选取 |
5.1.2 计算方法 |
5.2 昆明市生态系统服务需求量化评估 |
5.2.1 昆明市生态系统服务需求量化计算 |
5.2.2 昆明市生态系统服务需求时间变化 |
5.3 昆明市生态系统服务供需矛盾 |
5.3.1 供给服务与物质需求矛盾分析 |
5.3.2 支持服务与环境安全需求矛盾分析 |
5.3.3 调节服务与环境质量需求矛盾分析 |
5.3.4 精神服务与精神需求矛盾分析 |
5.4 昆明市生态发展建设措施 |
5.4.1 耕地保护与开发 |
5.4.2 水源保护与利用 |
5.4.3 植被保护与修复 |
5.4.4 城市发展与建设 |
5.5 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致谢 |
(8)推进乡村清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使党的政策和宪法要求得到落实 |
(二) 推动乡村清洁立法 |
(三)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
(四) 推进法治社会的建成 |
三、核心概念解析 |
(一) 乡村清洁的概念 |
(二) 乡村和农村 |
(三) 乡村生活垃圾 |
(四) 乡村生活污水 |
四、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立法规定及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调查研究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六、本文创新点 |
七、论文结构 |
第一部分 乡村清洁法制建设的现状 |
一、乡村清洁的立法现状 |
(一) 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现行法律 |
(二) 与乡村清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
二、乡村清洁现状的实证研究 |
(一) 乡村清洁实地调查情况 |
(二) 调查问卷分析 |
(三) 与乡村清洁相关的村民自治现状 |
第二部分 乡村清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现有法律规定在立法层面的问题及原因 |
(一) 立法思想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现存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原因 |
二、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执法主体方面 |
(二) 执法人员方面 |
(三) 执法方式方面 |
三、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乡村居民清洁意识及义务主体意识淡薄 |
(二) 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
四、缺乏专项资金制度 |
第三部分 解决乡村清洁法律问题的对策 |
一、完善乡村清洁立法 |
(一) 立法理念的转变 |
(二) 制定国家乡村清洁法 |
(三) 推动地方立法 |
(四) 完善现行八部地方性法规 |
(五) 发挥软法的作用 |
二、完善乡村清洁执法并加强后期监管 |
三、增强乡村清洁法律意识 |
(一) 落实乡村居民责任并强化清洁意识 |
(二) 加大乡村清洁法治宣传力度 |
(三)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
四、建立资金保障制度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建筑垃圾全过程精准管控模式及实际工程应用示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我国建筑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行业发展研究 |
2.1 建筑垃圾概述 |
2.1.1 建筑垃圾的定义 |
2.1.2 建筑垃圾的分类及组成 |
2.1.3 建筑垃圾的危害 |
2.1.4 建筑垃圾的特点 |
2.2 我国建筑垃圾管理行业发展概述 |
2.2.1 我国建筑垃圾管理行业发展现状研究 |
2.2.2 我国建筑垃圾管理行业发展需求分析 |
2.2.3 我国建筑垃圾管理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典型城市建筑垃圾管控现状研究 |
3.1 国内典型城市建筑垃圾管控模式研究 |
3.1.1 昆明市建筑垃圾管控模式研究 |
3.2.2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控模式研究 |
3.2.3 深圳市建筑垃圾管控模式研究 |
3.2.4 国内其他典型城市建筑垃圾管控模式 |
3.2 国内典型城市建筑垃圾管控模式共性问题剖析 |
3.3 国内典型城市建筑垃圾管控模式改进建议 |
3.3.1 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
3.3.2 健全建筑垃圾监管体系 |
3.3.3 合理规划布局 |
3.3.4 推动技术创新 |
3.3.5 加强宣传,社会共治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研究 |
4.1 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定义及内涵 |
4.1.1 建筑垃圾精准管控定义 |
4.1.2 建筑垃圾精准管控内涵 |
4.2 建筑垃圾精准管控内容 |
4.2.1 建筑垃圾发生源精准管控 |
4.2.2 建筑垃圾清运、贮存精准管控 |
4.2.3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精准管控 |
4.2.4 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应用情况评价 |
4.3 我国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探索案例分析 |
4.3.1 平台形成背景 |
4.3.2 系统介绍 |
4.3.3 系统主要功能 |
4.3.4 小结 |
4.4 制订《城市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技术规程》 |
4.4.1 编制目的 |
4.4.2 规程可行性研究 |
4.4.3 规程主要内容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建筑垃圾精准管控模式应用示范--以装修工程为例 |
5.1 装修垃圾概述 |
5.1.1 装修垃圾的定义 |
5.1.2 装修垃圾的分类及组成 |
5.1.3 装修垃圾的危害 |
5.1.4 装修垃圾特点 |
5.2 本研究实际装修工程概况 |
5.3 实际装修工程精准管控模式研究 |
5.3.1 研究思路 |
5.3.2 实际工程发生源特征研究 |
5.3.3 实际工程装修垃圾发生量计算 |
5.3.4 实际工程装修垃圾环境监测体系研究 |
5.3.5 实际工程装修垃圾清运、贮存 |
5.3.6 实际工程装修垃圾处理、处置研究 |
5.3.7 本工程装修垃圾精准管控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主体、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5 概念界定 |
1.6 理论依据 |
2 昆明市危险废物概况及监管能力体系构建 |
2.1 昆明市危险废物概况 |
2.2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体系 |
2.2.1 现有研究提出的监管能力体系 |
2.2.2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体系的构建 |
3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B公司非法收集、处置和排放危险废物案例分析 |
3.2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分析 |
3.2.1 宣传动员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2 处置保障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3 预警应急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4 监察评估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5 创新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提升对策建议 |
4.1 昆明市危险废物宣传动员能力提升建议 |
4.1.1 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公民认同和企业意识 |
4.1.2 鼓励公众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
4.2 昆明市危险废物处置保障能力提升建议 |
4.2.1 完善和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设备设施及处理处置技术 |
4.2.2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队伍和企业队伍建设 |
4.2.3 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 |
4.3 昆明市危险废物预警应急能力提升建议 |
4.3.1 稳步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平台和交换平台建设 |
4.3.2 提高危险废物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和全程规范化管理 |
4.3.3 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
4.4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察评估能力提升建议 |
4.4.1 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
4.4.2 实施目标考核及动态评估 |
4.4.3 加强危险废物执法和执法监察能力建设 |
4.5 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创新能力提升建议 |
4.5.1 优化危险废物监管运行机制 |
4.5.2 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创新 |
4.5.3 加强危险废物联合执法及部门协同 |
5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昆明市危险废物现状及控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昆明市为例[J]. 潘红,王向荣. 环境科学导刊, 2021(06)
- [2]我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研究[D]. 张亚旗.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失效的汽车催化剂回收处理中心选址问题研究[D]. 陈秋妮. 昆明理工大学, 2021(01)
- [4]云南省“五化”协调发展的时空演变及影响因素研究[D]. 韩磊.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6)
- [5]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
- [6]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D]. 高瑞忠.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昆明市域生态系统供需关系量化研究[D]. 任家豪. 云南大学, 2019(03)
- [8]推进乡村清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蔡燕. 云南大学, 2019(03)
- [9]建筑垃圾全过程精准管控模式及实际工程应用示范研究[D]. 王宁.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10]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提升研究[D]. 张红. 云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