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签理论”与“前科消灭”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梁云宝[1](2021)在《我国应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沿着危险驾驶罪开启的实质性微罪方向,《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扩充了微罪的范围。高发型微罪在取得了积极社会治理效果的同时,引发了明显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迄今为止,在审判阶段的出罪、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都无法显着地削减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庞大的犯罪人数,无法有效解决高发型微罪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整体性急迫需求不足使得我国一直未建立该制度,但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有这种急迫需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后这种急迫需求集中在高发型微罪领域。我国应着力于高发型微罪犯罪标签量和质的泛化问题,构建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若该制度不能一步到位地建立,可以在司法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分步骤地实现。
全荃[2](2021)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构建体系化的犯罪记录制度首先应在理论上就犯罪记录制度进行证成。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标签理论与羞耻理论都可以为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提供理论资源。总体来看,我国犯罪记录的构建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封闭性的特征。在未来建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时,需要改变此种封闭性的运作方式,这就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应当构建起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并且优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犯罪记录制度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实践层面看,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需要处理好刑事司法体系内外两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明确犯罪记录制度中禁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范围,同时必须要对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间进行合理设置;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包括犯罪记录制度与前科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违法记录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
张洪月[3](2021)在《前科消灭嵌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构建》文中认为
杨迪[4](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王鑫[5](2020)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实行了七年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然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无论是在学术界对于该制度进一步发展方向的讨论还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是否应该建立分层封存机制以及是否需要建立拟制隐私权制度等方面。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佐以笔者调研得到的数据相结合的办法,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并且可以紧跟国际趋势进一步发展。文章正文分成六个部分:在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了文章的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意义,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正文第二章为理论研究,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念、内容和功能。第三章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对比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相关制度和做法,提出了我国可以借鉴的部分。第四章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制度本身存在着启动方式单一、启动时间较晚、解封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和相关法律政策有冲突以及现在媒体过分夸大报道引导消极的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工作的不利影响。第五章从未成年犯罪记录制度内部进行完善,主要包括完善制度启动时间和启动方式、细化解封程序、创设救济机制等内容。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设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对该制度具体实施程序进行构建。第六章阐述了配套机制的设立,主要包括从辅助制度方面设置拟制隐私权、设立分层封存制度以及设置考察期。从社会大环境方面建议建立全社会的支持体系以确保经过教育矫正、渴望重新走回正途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的被社会接纳。分别从国家法律政策的宏观层面,社会单位、团体的中观层面,个人的微观层面进行阐述,以此来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生态。
李宁[6](2020)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加上家庭矛盾的激化和社会外部的负面影响,很容易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在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的过程中就会受到歧视,遭受不公平的对待,这样一来,他们很难开始新的生活和学习。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消除身上的犯罪标签,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这不仅符合我国“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未成年人重拾信心,开始新的生活,也顺应了国际社会少年司法改革的浪潮。然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还属于刚起步阶段,尤其是在各地司法实践的操作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封存范围不明确,封存主体不明,查询条件模糊,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远远达不到当初的立法预期。因此本文通过对该制度以及域外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积极地解决措施。合理确定封存范围,明确封存主体,完善查询程序,健全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等,努力加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构建。探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理论层面的合理性,在实施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方丽洁[7](2019)在《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文中认为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秉承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立法的形式在诉讼程序中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地位,较大程度缓解了未成年人所面临升学和就业的矛盾,促进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立法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导致实务的操作出现一系列问题。鉴于此,笔者将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必要性为切入点,剖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和现阶段存在的缺陷,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结构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概念辨析,通过对比更加深刻理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第二章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展开叙述,包括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第三章针对已有的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提出建立附带考察期限的前科消灭制度观点。笔者的知识容量和研究水平有限,希望本文能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贡献自己浅薄的力量。
张裕卿[8](2019)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2012年我国立法部门部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文件规定对于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5年及其以下的未成年人,其所有犯罪记录应该封存,除司法机关部门办案需要以外,任何的聘用单位及个人都无权进行查询。发展至2015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再一次给予了犯罪人员(除杀人、恐怖袭击及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机会,特赦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满18周岁的罪犯也在特赦范围之内,此举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关心和隐私保护,希望能给再给他们一次机会,过上与常人一样的生活。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现已施行多年,尽管各项制度、法律的出台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关心,但因实行时间不长,我国立法部门还未根据现阶段发展情况,进一步对各项条例进行细化,为此在本文研究中,笔者希望通过自身所进一步对此方面问题进行探讨,望本文研究成果能让未成年罪犯早日走回正轨,感受到社会及国家对于他们的关爱,早日为和谐稳定社会的建设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本文研究共计四章节:第一章,本文详细阐述当前国家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各项制度的下实行情况,在此基础上从司法实践角度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进行探讨。就目前而言,在立法层面与未成年罪犯封存记录相关的制度主要存在封存主体、范围不明确,封存对象范围过窄,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同案成年人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与其他部门法的特别规定相冲突这些问题。在实践层面上,该制度存在封存启动程序和考察期限需要进行规定、缺乏对媒体介入的限制的问题,此外当前封存操作流程不够完善依然给司法部门执行相关制度带来了巨大阻碍;第二章,本文将从哲学,法学,还有犯罪学三方面来论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三章,主要是对德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考察,并且借鉴德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取之处,同时分析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罪犯封存制度的不足;第四章,本文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发展不足及实际情况,提出细化查询程序,妥善封存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解决各部门法相关规定之间的冲突,合理设置封存程序启动方式及考察期,限制和规范媒体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介入,明确各单位操作流程以合力完善封存程序,组建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以非凡查询程序这些建议。
贾金鑫[9](2017)在《标签理论视角下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目的。本文试图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与特点进行研究,以标签理论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以期通过原因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方面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概述,该部分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概念加以界定,确定其内涵和外延,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同时对标签理论进行了初步的介绍,阐述了标签理论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启示。第二部分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与特点。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概况。接着论述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未成年重新犯罪人以男性为主,且犯罪年龄较为集中;犯罪类型以财产型犯罪为主;犯罪手段复杂,多采用团伙作案形式;短刑犯居多,且作案时间间隔较短。第三部分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该部分详细介绍了标签理论影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机理。以标签理论为切入点,把影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自身、社会环境、刑罚处置等因素,按照标签理论的线条进行论证。说明了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诱发作用。第四部分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对策。首先,尽量不对未成年人张贴犯罪标签,减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标签化,完善非犯罪化。其次,如果对未成年人贴犯罪标签,那么在贴标签的过程中要慎重标签化的程序,注意贴标签的方式,弱化标签效应。最后,对于已经被标签化的未成年人,要做好两点,一是降低未成年人对犯罪标签的内化,推进矫正社会化;二是做好去标签化,完善社会化保护,为未成年犯罪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他们顺利复归社会。
龚志辉[10](2017)在《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以犯罪标签理论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不确定期的犯罪记录会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对犯罪记录的回归。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预防犯罪和社会稳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犯罪记录的影响更为深远,更为严重。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在回归社会后的权利,面对丧失资格和歧视各界的生活,这既是中国几千年以来因果报应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体现,也是法定影响的一种必然结果。可以说前科极大地影响了他们认真悔改、重归社会的信心。鉴于此,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设置了相应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被认为是指出曾受过有罪的判决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在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时,经过自行提出申请由法定程序,宣告其前科被注销,恢复申请人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帮助他们从一个干净的身份开始,并远离犯罪,回到社会。我国虽无这方面的明确立法规定,但也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虽然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仅仅只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一种法律效果,但不得不说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近几年以来,我国各地如河北、四川等地方都开展了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探索工作,虽然各地这种努力值得肯定并且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可否认其依然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大部分地区实践中都会在裁定前科消灭后颁发前科消灭证明书,这可以说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二次伤害。 2.地域的限制使得承认效果大打折扣。 3.绝大部分地区的方式或者说是途径只有一个,即申请消灭。 4.实践过程中,有的是多家单位联合执法,有的是法院一家独自审核,没能达成统一 。 5.各地实践中,由于其基本上都是由基层单位施行,因此采取的手段都是在本系统内对未成年犯的资料进行封存,只是一种有限的前科消灭,并未真正恢复未成年犯罪人因犯罪行为而被法律剥夺了其应得的合法权益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我们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考虑顺应国际司法潮流,借鉴各国成熟的立法经验,给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予以充分的制度上的保障后勤上的支援。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被认为应该从明确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范围上、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上、统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方式上和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上这四个方面实现入手。未成年人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基石与未来,因此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上,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罪犯中区分出来,帮助他们摘除犯罪标签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让他们在生活的舞台上回归社会,应该创造一种新的自己的正常生活。
二、“标签理论”与“前科消灭”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标签理论”与“前科消灭”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应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发型微罪引发了明显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 |
(一)在我国当前刑事立法背景下删除微罪不具有可行性 |
(二)高发型微罪引发了明显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 |
二、现有措施没能解决高发型微罪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 |
(一)当前审判阶段的去犯罪标签泛化缺乏效果 |
(二)当前审查起诉阶段的去犯罪标签泛化缺乏效果 |
(三)当前立案侦查阶段的去犯罪标签泛化缺乏效果 |
三、建立高发型微罪领域去犯罪标签泛化的前科消灭制度 |
(一)高发型微罪领域对前科消灭制度形成了新的迫切需求 |
1.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整体性需求不足。 |
2.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大大缓解了未成年人犯罪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 |
3. 高发型微罪成为了迫切需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新领域。 |
(二)应围绕高发型微罪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来构建前科消灭制度 |
1. 应在广义的前科概念上设置高发型微罪领域的前科消灭制度。 |
2. 消除高发型微罪的犯罪标签泛化是设置前科消灭制度的关键性指标。 |
(2)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既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 |
第一章 犯罪记录与犯罪记录制度 |
第一节 犯罪记录的定义与性质 |
一、宣告犯罪说 |
二、刑罚处遇说 |
三、混合性质说 |
四、定罪科刑说 |
五、特殊适用说 |
六、五种学说的综合命题:功能取向的动态界定方案 |
第二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概念与学说 |
一、法定的犯罪记录制度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学说 |
第三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上下”与“内外” |
一、我国古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
二、我国当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
三、西方的犯罪记录制度 |
第四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特征 |
一、个体性 |
二、终身性 |
三、负面性 |
四、不可抹除性 |
五、影响不可控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哲学根基 |
第一节 价值维度的个人分析:正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
一、正义理论的历史和代表性理论的选取 |
二、一生的不法性理论:理论割裂和制度发展停滞 |
三、回溯性理论:过于功利化 |
第二节 价值维度的制度分析:功利主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
一、功利主义的核心理念和代表理论选取 |
二、效用理论:无法寻求犯罪记录制度的计算基准 |
三、威慑理论:假定失效和犯罪记录制度无法被证立 |
第三节 事实维度的分析:犯罪哲学视角下的犯罪记录制度 |
一、标签理论:犯罪记录制度无法完成人权保障 |
二、羞耻理论:犯罪记录主体心理受损 |
第四节 本文的观点:并合理论作为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 |
一、并合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与犯罪记录制度分析的契合性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Ⅰ:犯罪预防的需要 |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Ⅱ:并合理论对废除论的反驳 |
四、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Ⅲ:并合理论对保留论的延伸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域外观照 |
第一节 德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规制工具:有限记载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价值依系:衡平原则 |
第二节 英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结构限制:社会复归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行动规准:遵循比例 |
第三节 美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一:服务公众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二:服务司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观念论建构 |
第一节 体系化动议: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非体系化徵候 |
一、跨域适用相对封闭 |
二、封存制度暂时悬搁 |
三、信息查询缺乏统合 |
四、规范评价界限模糊 |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基点与标靶 |
一、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理论基点 |
二、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目的理性 |
第三节 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应然结构 |
一、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常设系统 |
二、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救济系统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实践论展开 |
第一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内运作 |
一、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是运行基础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运行体系 |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检察监督 |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社会性运作 |
一、明确犯罪记录的禁止封存范围 |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前科制度之间的衔接 |
三、犯罪记录制度和违法记录制度需要有效衔接 |
四、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衔接 |
五、设置科学合理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限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
(一)德国罚金制度 |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法国轻刑制度 |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
三、轻刑制度 |
四、轻刑执行制度 |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
三、轻刑的朝向 |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
(一)相对均衡原则 |
(二)成本——效益原则 |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我国在该领域研究现状 |
1.2 研究该问题的目的 |
1.3 本文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
2.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概念 |
2.1.1 犯罪记录的概念 |
2.1.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概念 |
2.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
2.2.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封存对象 |
2.2.2 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专门主体 |
2.2.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程序 |
2.2.4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 |
2.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功能 |
2.3.1 避免标签理论,控制再次犯罪 |
2.3.2 减少社会排斥,助力回归 |
2.3.3 体现双向保护原则 |
第三章 域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与借鉴 |
3.1 联合国文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 |
3.2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 |
3.3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 |
3.4 域外考察对于我国制度建设的借鉴 |
第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问题检视 |
4.1 制度层面的困境 |
4.1.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
4.1.2 与相关审判制度不协调 |
4.1.3 和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
4.1.4 与教育行政规章冲突 |
4.2 社会舆论的消极影响 |
4.2.1 在案件侦查阶段公众知情权与犯罪记录封存的冲突 |
4.2.2 媒体的失范报道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影响 |
4.2.3 现行法律法规对媒体舆论规制的缺乏 |
第五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
5.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自身完善 |
5.1.1 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 |
5.1.2 完善启动方式和启动时间的规定 |
5.1.3 细化犯罪记录解封的程序 |
5.1.4 创设追责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 |
5.2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机制 |
5.2.1 现有环境难以支持不附条件的前科消灭 |
5.2.2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构建 |
第六章 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与构建 |
6.1 辅助制度的完善 |
6.1.1 设置拟制隐私权 |
6.1.2 设置犯罪记录的区别筛选制度 |
6.1.3 设置考察期 |
6.2 建立犯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支持体系 |
6.2.1 建立宏观的社会支持体系 |
6.2.2 建立中观的社会支持体系 |
6.2.3 建立微观的社会支持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问卷调查 |
致谢 |
(6)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研究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 |
0.7 创新与不足 |
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
1.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概念 |
1.1.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内容 |
1.1.2 犯罪记录与前科的区别 |
1.1.3 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的区别 |
1.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依据 |
1.2.1 教育刑罚理论 |
1.2.2 犯罪标签理论 |
1.2.3 刑罚个别化理论 |
1.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
1.3.1 消除对未成年人罪犯的负面评价 |
1.3.2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 |
1.3.3 符合国际条约精神 |
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 |
2.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考察 |
2.1.1 立法现状 |
2.1.2 司法现状 |
2.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不合理 |
2.2.2 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程序不规范 |
2.2.3 犯罪记录封存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
2.2.4 犯罪记录封存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
3 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
3.1 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考察 |
3.2 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考察 |
3.3 域外国家相关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
3.3.1 域外国家相关制度分析 |
3.3.2 域外国家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
4.1 合理确定封存范围 |
4.1.1 考量主观因素 |
4.1.2 扩大封存范围 |
4.2 规范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程序 |
4.2.1 明确封存主体 |
4.2.2 优化启动方式 |
4.2.3 明确查询条件 |
4.2.4 明确封存效力 |
4.3 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的配套制度 |
4.3.1 规范犯罪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
4.3.2 构建跨部门联合封存机制 |
4.4 健全犯罪记录封存的保障机制 |
4.4.1 建立救济机制 |
4.4.2 建立权力监督机制 |
4.4.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 |
一、“犯罪记录”与“前科” |
二、“封存”与“消灭” |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
二、再社会化理论 |
三、犯罪标签理论 |
第三节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
一、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
二、符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要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罚适用标准不合理 |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主体过于广泛 |
三、与部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冲突 |
四、犯罪信息容易传播 |
五、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
第三章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放宽刑罚适用标准 |
第二节 明确统一的查询规定 |
一、规范查询主体 |
二、确立审核主体 |
第三节 协调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 |
一、衔接相关法律法规 |
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库 |
第四节 严格限制信息披露 |
一、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密程序 |
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宣传力度 |
第五节 构建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
一、明确监督主体 |
二、拓宽救济渠道 |
第六节 尝试有条件地消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
一、借鉴域外前科消灭制度的成功经验 |
二、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的考察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状 |
一、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 |
二、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封存主体不明确 |
二、封存适用对象的范围过窄 |
三、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同案成年人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
四、与其他部门法的特别规定相冲突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封存启动程序及考察期有待补充 |
二、对媒体介入缺乏必要的限制和法律约束 |
三、封存操作流程不够完善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哲学基础 |
一、平等价值理念 |
二、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辩证思维 |
第二节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学基础 |
一、目的刑理论 |
二、刑法谦抑理念 |
三、尊严、尊重以及保障原则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犯罪学基础理论 |
一、罪恶感理论 |
二、标签理论 |
第三章 德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考察及借鉴 |
第一节 德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一、德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日本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第二节 德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借鉴 |
一、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德日制度与我国封存制度比较及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 |
第一节 主体及封存适用对象的完善 |
一、明确决定主体及权限 |
二、扩大适用封存的对象范围 |
第二节 封存及查询程序的完善 |
一、妥善封存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 |
二、合理设置封存程序启动方式及其考察期 |
三、各部门法相关规定之冲突及解决 |
四、组建全国统一查询系统 |
第三节 媒体报道权限的合理规定 |
一、规范新闻媒体报道并且明确责任 |
二、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认识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标签理论视角下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相关概念的界定 |
1.1.1 未成年人 |
1.1.2 未成年人犯罪 |
1.1.3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
1.2 标签理论概述 |
1.2.1 标签理论的发展沿革及主要内容 |
1.2.2 标签理论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研究的启示 |
2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的现状 |
2.1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状况的总体考察 |
2.1.1 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状况 |
2.1.2 我国部分省市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状况 |
2.2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特点 |
2.2.1 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 |
2.2.2 犯罪类型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
2.2.3 犯罪手段复杂,多采用团伙作案形式 |
2.2.4 短刑犯居多,再犯时间间隔较短 |
3 标签理论视角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 |
3.1 标签影响重新犯罪的机理——作为工具的分析 |
3.2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以标签理论为视角的分析 |
3.2.1 标签效应导致外界的排斥、歧视与不公正对待 |
3.2.2 犯罪亚文化群体对被贴标签者的影响 |
3.2.3 受标定者对标签的认同、内化 |
4 标签理论视角下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对策 |
4.1 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标签化,完善非犯罪化 |
4.1.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犯罪化的可行性 |
4.1.2 立法上的除罪化处理 |
4.1.3 司法上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4.2 优化对未成年人的标签化方式,减少审前羁押,弱化标签效应 |
4.2.1 当前减少对未成年犯罪人审前羁押的必要性 |
4.2.2 未成年犯罪人非羁押措施的实践探索 |
4.2.3 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完善路径 |
4.3 降低未成年犯对标签的内化,推进矫正社会化 |
4.3.1 推进监所内矫正社会化 |
4.3.2 优化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
4.4 做好去标签化,完善社会化保护 |
4.4.1 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行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 |
4.4.2 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环境,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以犯罪标签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前科制度与犯罪标签理论 |
(一) 前科制度的具体研究 |
1. 前科制度概念在刑法上的确认 |
2. 前科制度的价值 |
3. 前科制度对犯罪人的影响 |
(二) 犯罪标签理论的概述 |
(三) 犯罪标签理论对前科制度的影响 |
1. 标签化对具有前科者的影响 |
2. 标签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启示 |
二、去犯罪人的标签化的趋势 |
(一) 世界各国和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去标签化的立法趋势 |
(二) 构建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 |
1. 未成年人特殊性以及自身特点所决定 |
2. 当下我国在现实中是具备法律基础的 |
3. 对世界各国(地区)实践的讨论以及借鉴 |
(三) 构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前科消灭 |
1. 减少了未成年犯再次犯罪 |
2. 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目的 |
3. 维护社会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三、国内各地去标签化的实践 |
(一) 未成年人特殊前科消灭的内容 |
1. 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 |
2. 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后果 |
(二) 我国各地的主要实践 |
1. 四川省法院的实践探索 |
2. 山西省法院的实践探索 |
3. 北京法院及上海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 |
四、去标签的制度完善 |
(一) 明确范围 |
(二) 消灭的条件 |
(三) 统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方式 |
(四) 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标签理论”与“前科消灭”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应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J]. 梁云宝. 政法论坛, 2021(04)
- [2]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D]. 全荃.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前科消灭嵌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构建[D]. 张洪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5]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D]. 王鑫. 河北大学, 2020(08)
- [6]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D]. 李宁.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D]. 方丽洁. 广州大学, 2019(01)
- [8]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D]. 张裕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9]标签理论视角下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对策研究[D]. 贾金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10]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以犯罪标签理论为视角[D]. 龚志辉. 江西财经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