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环保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苗苗[1](2021)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规范 ——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
王延阳[2](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文中认为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关键领域,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治理的主要法治机制,它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标,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活动,其在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同时,也暴露出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的非规范化、非合理化以及评估标准与方法的非科学化等问题,因此如何有序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达到通过评估实现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就成为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实践中存在着国家主导型评估、社会主导型评估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合作型评估等多种评估模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评估,关键性的问题是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的选择和确定。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并试图从基础、延伸、社会评价和支持保障等四个维度拟定出切合林业执法实践的评估指标;进而以这些标准和指标进行实践中的实样进行实证检测,发掘出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二章,主要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基本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问题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别对评估主体(评估模式的主要划分依据)、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等要素进行探究,试图从理论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过程的整体性认知;第三部分试图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中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补充第二部分对评估要素分析的不足,凸显出对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过程性;第四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结果的应用环节进行解析,通过这个环节的实际考查,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效性条件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执法理论和效果评估理论,勾画出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和完整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框架,以期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的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随意性、非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为逐步建设起有效的、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李嫣然[3](2020)在《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执法实践适用广泛。在实践中认定违法所得采用不同标准,对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产生的效果存在差异,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梳理。然而,从现行行政处罚立法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所得概念没有作出非常全面、准确的解释,如此一来,使得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结果存在偏差,产生了一系列负面评价。因此,如何明晰违法所得概念,统一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使违法所得适用的相关规定更加规范、合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深层解读和系统研究便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在行政处罚的视角下,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这一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针对违法所得的概念,梳理了当前不同学者的观点,明确违法所得的内涵是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扣除成本后的货币收入,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进一步比较违法所得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根据已有研究,从理论界的学说、司法裁判的应用、解释文件的效力层次和立法表现的角度整理归纳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现状,从中发现其导致的一系列弊端。第三部分,根据前文研究中所打下的基础,首先,主张应当采用利润说的观点来明确违法所得的法律涵义和认定标准。其次,针对违法所得认定采取“利润说”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利于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最后,明确违法所得认定的立法方式。
张丽娟[4](2020)在《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美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早且富有成效,经过多年的理论证成及实践检验,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该机制的运行使美国突破了环境行政执法困境,实现了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的合作共治及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环境执法困境与当年的美国类似,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变及环境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等也与美国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美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所积累的经验无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该机制的生成基础、主体及运行,总结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提出借鉴美国经验的本土化路径。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体系,也可以促进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困境的化解及环境治理体制的创新,兼具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构建旨在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增强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并以遵循环境结果与环境责任共担,构建良好的机制促进守法,执法机构与资源配置合理,执法手段与制度保障有效为基本原则;该机制具有环境秩序的维护、环境效率的提高和环境正义的实现等法律价值。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是一定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经济发展对执法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联邦制的政治体制需要执法合作,整个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推动了执法合作,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现实基础。同时,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受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行政法学中相关理论的影响最大。美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依据法经济学的博弈论构建多元化的执法合作手段,基于成本效益理论对执法合作的实效进行评估;根据法社会学中社会控制论进行执法合作主体的选择,根据社会利益论进行主体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行政法学方面,福利行政法观、利益代表模式、合作治理理论对执法合作都有较大的影响和促进。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主体由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构成。对于监管者而言,机构设置和公权力配置是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并非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因而更需要为被监管者设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缓解行政执法中的冲突。在美国,以庞德为代表的法学家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与利益学说”,这种利益权衡思想成为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利益导向,即通过平衡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执法合作中各主体的利益共赢。在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运行上,环境执法机构通过对各种利益冲突的识别、平衡,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维护秩序、效率与正义。在联邦与州非对等的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模式下,受联邦驱动,国家环保局与各州环保局基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考量和成本效益分析,通过订立环境绩效合作协议、启动环境保护资金援助和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援助等方式进行合作。同时,为了提升执法合作的效果,联邦环境执法机构还注重对各州的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与控制。在环境执法机构对被监管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双方基于博弈分析和成本效益考量,以四位一体的“防损式”执法手段及基于和解的“降损式”执法手段为载体,在环境执法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合作。并通过司法审查及公众监督提升执法中合作的实施效果,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虽然政治制度和国情具有很大差异,但中美在环境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执法理念的角度看,我国与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过程相似,即从单纯的监管走向合作;从执法模式的角度看,我国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模式也经历了大体类似的演变过程,即威慑型执法到合作型执法;从执法依据的法律渊源来看,虽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与我国相似,均以成文法为主要基础。这些都成为我国借鉴美国环境执法机构的合作共治模式、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模式的基础。因此,立足于我国与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异同、环境管理体制的区别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况,我国可通过设立中央与地方环境协调办公室、推进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信息共享、应用灵活的环境保护资金援助手段、创新地方政府绿色GDP考核方式等加强中央与地方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协调与配合;通过环境行政执法预警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等的构建与实施,实现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
方越[5](2020)在《民用航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研究》文中认为本世纪初,我国民用航空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促使民航业进入高速发展的通道。相应地,民航行政机关也需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以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而现代行政权力的深入和扩张,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中存在着大量语义含糊的表述以及民航业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使得自由裁量权在民航行政处罚活动中应运而生。现实执法实践中,民航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往往恣意为之,损害民航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以敦促民航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罚过程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善民航行政机关的治理体系,实现民航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文章针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从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出发,阐述了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征及分类。随后通过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实际情形,详细研究了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方面提出了规制措施,来解决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
江白久美[6](2020)在《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裁量是行政执法生命力的体现,规范则是裁量生命力的延伸。随着交通运输管理事务的难度和复杂性日益增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西宁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国家公权力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决定着西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合理合规,更是西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运行的重要因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和某种程度上,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政、管理等决策,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会直接事关执法机关公信力的塑造与维系。自由裁量权,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双面的影响,可被称之为“双刃剑”,能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各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务中灵活有序、快捷有效,精密执法、实现个案正义等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如果“双刃剑”遭到硬搬、滥用,不仅可能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与权益,更有可能对国家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后果,进而危害国家、社会。如何适当控制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国家公共利益、补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弱项”、“短板”问题、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技术与水平、促进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具备着特殊重大的实践和参考意义。笔者通过撰写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和调查,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西宁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利用问卷调查和访谈法,从立法建规、行政组织、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执法监督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原因,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解决途径。
黎兵兵[7](2019)在《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研究 ——以重庆市石柱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增长,对矿产资源的强劲需求与大宗支柱性矿产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科技革命、经济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不断变化的国际矿业环境给我国矿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矿产资源违法现象也不断呈上升趋势,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环境等违法现象较突出。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创建一个良好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更是刻不容缓。在我国解决矿产资源问题的众多手段中,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相比其他手段运用更直接、更普遍,并且可以直接有效的惩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人、终结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好法律尊严,维护好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好生态环境稳定,保障好国家财产安全。构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的监督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管理已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同时,必须清醒客观的认识到我国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处罚手段和效力设计滞后于实践要求;处罚程序时限设计存在重大冲突;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查制度不完善;处罚协同机制运行不畅;处罚执法管理制度滞后;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以基层石柱县为例,深刻剖析认识矿产资源处罚制度中问题,并对症下药予以完善解决,不仅能够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而且也能够充实我国矿产资源行政处罚体系,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制度建设不无裨益。论文建议:第一,要创新处罚手段和强化处罚效力,主要包括强化现有矿产资源处罚手段效力、建立矿产资源生产经营黑名单惩戒制度、对严重矿产资源违法人实施人身罚;第二,消解处罚程序时限设计冲突,包括排除处罚时限中的鉴定时限和加强鉴定超限责任追究;第三,补充完善自由裁量权审查程序,包括完善矿产资源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第四,加强与其他程序协同机制建设,包括探索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和优化强制执行协作机制;第五,完善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包括执法队伍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增强执法人员程序规范的监督、完善执法配套设施供应管理;第六,完善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包括改善听证程序实施基础和加强相对人程序时效监督权利。从而丰富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的相关理论和研究视角,有效打击和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提升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水平,助推矿产资源行业的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邵帅[8](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王锟[9](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认为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闫丽华[10](2019)在《行政法上减轻处罚裁量基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由此可知,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当前,对于裁量基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行政处罚整体宏观性的把握,对于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领域,对行政减轻处罚裁量基准构建的研究尚有空白。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关减轻处罚的案件愈来愈多。由于对减轻处罚概念、性质以及裁量基准缺乏准确的认知和体系构建,实现合法正当、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实践困难重重。基于此,本文以行政法为视角,对减轻处罚裁量基准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立足于裁量基准的知识体系,在明确其性质的基础上,剖析构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全面把握构建该裁量基准的考量因素,并从内外两个角度对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体系化、规范化构建,以此开辟该制度研究的新思路。具体论证过程如下:第一部分,探究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本质属性。以探究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内涵为立足点,在刑法与行政法比较的基础上,对行政减轻处罚进行比较透彻的认识。同时从裁量基准制度的生成路径出发,总结裁量基准的本质属性,较为全面的剖析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第二部分,分析裁量基准的知识体系。首先通过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控权逻辑的有效性两个方面论述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其次从理论发展和现实需要两个角度系统概括了该裁量基准构建的必要性,最后以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分别对裁量基准的内外部效力进行合理的界定,从而实现对该制度较为准确的把握。第三部分,全面把控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建构过程中的考量因素。以减轻处罚裁量基准构建过程为基础,在对裁量基准内在原则、构成要件、技术构造手段以及不确定法律概念等内部影响因素考量的同时,对跨区域幅度大小、执法领域和执法环境的影响、个案回应机制的确立等因素进行了分析,以期实现对裁量基准考量因素的全面把握。第四部分,从内部因素构造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体系。以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构造技术为着力点,通过利用情节细化和效果格次两种手段,分析法定减轻情节与酌定减轻情节、幅度减轻与种类减轻的特殊性,对减轻处罚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进行具体构建,实现对该裁量基准内容体系的完整构造。第五部分,构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外部保障程序。通过厘清其制定权限,确立说明理由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公众协商制度、公布公开制度,拓展裁量基准构建过程中公众参与途径和监督途径,从而利用程序等外围技术保证该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二、浅议环保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环保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论文提纲范文)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理论分析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 |
1.正义价值的追求 |
2.评估可以有效展示现状 |
3.评估能促进问题改进 |
4.评估能完善立法 |
(二)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关联性因素分析 |
1.法律本身 |
2.执法理念 |
3.执法主体 |
4.经费投入 |
5.外部环境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及构成 |
1.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概念分析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构成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
1.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分析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的构造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模式的选择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主导型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社会主导型评估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评估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客体 |
1.评估对象的范围 |
2.选定有效的评估对象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标准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理性标准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技术性标准 |
(四)设定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 |
1.关注林业行政执法目的 |
2.突出评估重点 |
3.评估指标量化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维度及指标 |
1.基础维度 |
2.延伸维度 |
3.社会评价维度 |
4.支持保障维度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 |
(一)林业执法依据评估 |
1.执法依据的实施状况 |
2.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二)林业执法体制评估 |
1.林业执法体制的现状 |
2.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执法监督评估 |
1.执法监督的实施状况 |
2.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约束性条件及提升对策 |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法治化 |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
2.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
(二)林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化 |
1.完善相关程序立法 |
2.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
(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 |
1.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
2.完善内外部监督 |
3.全面铺开林长制 |
研究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违法所得概述 |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
(二)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 |
1.原因行为的违法性 |
2.所得收益的物质性 |
3.原因关系的概括性 |
4.所得收益的排他性 |
(三)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1.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 |
2.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 |
3.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额 |
4.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 |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现状及弊端 |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现状 |
1.理论上的三种学说 |
2.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应用 |
3.解释文件的不同效力层级 |
4.立法表现的多样形式 |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弊端 |
1.妨害了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
2.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3.容易导致执法不公、过罚失当 |
4.容易引发行政败诉风险 |
5.可能诱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三、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违法所得的概念 |
(二)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
1.采信利润说的理由 |
2.全部说和折衷说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
(三)明确违法所得认定采取“利润说”的具体对策 |
1.“过罚不当”问题的解决对策 |
2.成本的认定规则及其理由 |
3.在退货或召回的情形下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 |
4.违法所得认定的定向和定量相分离 |
5.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或者无违法所得的情况 |
(四)明确违法所得认定的立法方式 |
1.《行政处罚法》层面的统一 |
2.部门行政法层面的统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理论研究成果 |
(二)国外理论研究成果 |
(三)理论研究存在的不足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本体解析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界定 |
一、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涵义与特点 |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涵义 |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特点 |
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内涵与构成要素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目标及原则 |
一、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目标 |
(一)环境行政执法效率提高 |
(二)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增强 |
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原则 |
(一)环境结果与环境责任共担 |
(二)构建良好的机制促使守法 |
(三)执法机构与资源配置合理 |
(四)执法手段与制度保障有效 |
第三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价值 |
一、环境秩序的维护 |
二、环境效率的提高 |
三、环境正义的实现 |
第二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基础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现实基础 |
一、社会经济发展对执法合作的影响 |
(一)国家对政府管制手段的反思 |
(二)“威慑型”执法模式的转变 |
二、社会政治制度构成对执法合作的需要 |
(一)环境执法机构间的合作共治 |
(二)环境执法机构间的监督与控制 |
三、社会重视环境保护对执法合作的推动 |
(一)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立 |
(二)公众监督作用的发挥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理论基础 |
一、法经济学视角的考量 |
(一)基于博弈论的多元化执法合作手段构建 |
(二)基于成本效益理论的执法合作实效评估 |
二、法社会学视域的分析 |
(一)依据社会控制论的执法合作主体选择 |
(二)依据社会利益论的主体利益关系调整 |
三、行政法学视野的检视 |
(一)福利行政法观对执法合作的推动 |
(二)利益代表模式对执法合作的影响 |
(三)合作治理理论对执法合作的促进 |
第三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主体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结构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监管者:执法机构 |
(一)联邦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及权力配置 |
(二)州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及权力配置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被监管者:排污企业 |
(一)排污企业的权利配置 |
(二)排污企业的义务设定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利益导向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利益平衡 |
(一)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 |
(二)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促进利益共赢 |
(一)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 |
(二)私人经济利益的保障 |
第四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运行 |
第一节 美国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合作 |
一、非对等执法合作模式的采用 |
(一)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执法合作的利益平衡模式 |
(二)联邦环境执法机构对州环境行政执法的监控 |
二、执法合作的实施方式 |
(一)签订环境绩效合作协议 |
(二)启动环境保护资金援助 |
(三)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
第二节 美国环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执法合作 |
一、执法中合作的实施手段 |
(一)四位一体的“防损式”执法手段 |
(二)基于和解的“降损式”执法手段 |
二、执法中合作的利益考量 |
(一)“防损式”执法合作的博弈分析 |
(二)“降损式”执法合作的成本效益考量 |
三、执法中合作的外部监督 |
(一)司法审查手段的应用 |
(二)公众监督方式的运用 |
第五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借鉴 |
第一节 借鉴基础 |
一、中美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变相似 |
二、中美环境行政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类似 |
三、中美环境行政执法均以成文法为主要依据 |
第二节 合作共治方式的借鉴 |
一、美国联邦与州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经验 |
(一)以环境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联邦与州执法合作 |
(二)以环境保护合作资助推动联邦环保政策在各州落实 |
(三)将执法合作与监控并用提升联邦与州合作效果 |
二、我国中央与地方环境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方式选择 |
(一)设立中央与地方环境协调办公室 |
(二)推进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信息共享 |
(三)应用灵活的环境保护资金援助手段 |
(四)创新地方政府绿色GDP考核机制 |
第三节 利益共赢模式的借鉴 |
一、美国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利益共赢的经验 |
(一)“防损”与“降损”的有效结合 |
(二)注重“成本效益”的内在逻辑 |
二、我国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利益共赢的制度设计 |
(一)建立环境违法预警制度 |
(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民用航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理论基础 |
一、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二)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二、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
(一)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
(二)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
第三章 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一)自由裁量权伸缩性过大 |
(二)裁量基准尚付阙如 |
(三)存在权力寻租的风险 |
二、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程序规定存在不足 |
(二)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
第四章 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设计 |
一、实体规范设计 |
(一)编制民航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
(二)健全民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
(三)建立重大民航行政处罚备案与追究制度 |
(四)完善培训制度,提升执法素质与能力 |
二、程序规范设计 |
(一)健全民航处罚决定书公开制度 |
(二)建立民航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小结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行政执法 |
2.1.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
2.1.3 自由裁量权 |
2.1.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依法行政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三章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调查 |
3.1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现状 |
3.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 |
3.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与统计 |
3.3.1 调查对象和内容 |
3.3.2 调查方法 |
3.3.3 调查问卷设计 |
3.3.4 调查结果 |
3.3.5 调查结论 |
第四章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法律法规合规性问题 |
4.1.1 缺乏法律依据 |
4.1.2 裁量标准尚未统一 |
4.2 执法质量的规范性问题 |
4.2.1 执法程序不规范 |
4.2.2 执法技术落后 |
4.3 执法队伍配置与结构合理性问题 |
4.3.1 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 |
4.3.2 执法“硬件设施”不足 |
4.3.3 执法工作阻力大 |
4.4 执法监督审查机制问题 |
4.4.1 执法宣传不足 |
4.4.2 执法监管不完善 |
4.4.3 后续审查监管不到位 |
第五章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立法局限性 |
5.1.1 法制法规尚不健全 |
5.1.2 裁量基准不统一 |
5.2 执法质量不高 |
5.2.1 程序缺乏规范性 |
5.2.2 执法技术落后 |
5.3 执法队伍配置与结构不合理 |
5.3.1 “硬件设施”不达标 |
5.3.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5.3.3 待遇和人才晋升体系不够完善 |
5.4 执法监督审查机制不完善 |
5.4.1 执法宣传不足 |
5.4.2 执法监管不完善 |
5.4.3 后续审查监管不到位 |
第六章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举措 |
6.1 突破地方立法局限 |
6.1.1 建立健全法制法规 |
6.1.2 规范统一裁量基准 |
6.2 提升执法质量 |
6.2.1 规范完善执法程序 |
6.2.2 提升执法技术 |
6.3 执法队伍配置与结构合理化 |
6.3.1 完善“硬件设施” |
6.3.2 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
6.3.3 完善待遇和人才晋升体系 |
6.4 完善执法监督审查机制 |
6.4.1 加强执法宣传 |
6.4.2 加强执法监管 |
6.4.3 形成后续审查监管机制 |
第七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问卷(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填写) |
附录 B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问卷(非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填写) |
附录 C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满意度调查问卷(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填写) |
附录 D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访谈提纲 |
附录 E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访谈内容 |
致谢 |
(7)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研究 ——以重庆市石柱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基本思路 |
1.3.1 研究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 |
1.3.2 研究运用的基本思路 |
2 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理论 |
2.1 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概念 |
2.1.1 矿产资源 |
2.1.2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 |
2.1.3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的基层领域界定 |
2.2 基层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特点 |
2.2.1 违法成本较低且易反复违法 |
2.2.2 查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
2.2.3 涉案金额较大 |
2.2.4 易转化为犯罪行为 |
2.3 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特点 |
2.3.1 行政处罚种类多样但无强制执行权 |
2.3.2 处罚活动具有较强专业性 |
2.3.3 处罚决定多涉及鉴定程序 |
2.4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功能价值 |
2.4.1 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
2.4.2 保障国家财产安全 |
2.4.3 维护生态环境稳定 |
3 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
3.1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法律规范体系 |
3.1.1 基本大法和基础法律 |
3.1.2 核心法律 |
3.1.3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3.1.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3.2 石柱县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实施现状 |
3.2.1 石柱县矿产资源执法背景及基础 |
3.2.2 行政处罚队伍建设现状 |
3.2.3 行政处罚实施基本现状 |
4 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问题分析 |
4.1 基层矿产资源处罚手段和效力设计滞后于实践要求 |
4.1.1 矿产资源经济处罚效力减弱 |
4.1.2 矿产资源处罚对反复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弱 |
4.1.3 矿产资源处罚缺乏人身自由处罚权力 |
4.2 基层矿产资源处罚程序时限设计存在重大冲突 |
4.2.1 矿产资源处罚时限计算未排除鉴定期限 |
4.2.2 矿产处罚的鉴定程序超期未得到有效监督 |
4.3 基层矿产资源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查制度不完善 |
4.3.1 矿产资源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中审查乏力 |
4.3.2 矿产资源处罚自由裁量权事后审查不完善 |
4.4 基层矿产资源处罚协同机制运行不畅 |
4.4.1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与公安机关协同机制不畅 |
4.4.2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与法院协同机制不畅 |
4.5 基层矿产资源处罚执法管理制度滞后 |
4.5.1 矿产资源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与实践不适应 |
4.5.2 矿产资源执法者的执法程序监督较弱 |
4.5.3 矿产资源执法配套设施供给不完善 |
4.6 基层矿产资源处罚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 |
4.6.1 听证程序实际功能发挥不善 |
4.6.2 程序时效利益保障不足 |
5 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完善对策探究 |
5.1 基层矿产资源处罚手段创新与处罚效力强化思考 |
5.1.1 强化现有矿产资源处罚手段效力 |
5.1.2 建立矿产资源生产经营黑名单惩戒制度 |
5.1.3 严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实施人身罚的可行性分析 |
5.2 消解矿产资源处罚程序时限设计冲突 |
5.2.1 排除处罚时限中的鉴定时限 |
5.2.2 加强鉴定超期责任追究 |
5.3 补充完善基层矿产资源处罚裁量权审查程序 |
5.3.1 完善矿产资源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
5.3.2 完善矿产资源处罚领域案卷评查制度 |
5.4 加强基层矿产资源处罚与其他程序协同机制建设 |
5.4.1 探索公安与矿产资源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
5.4.2 优化矿产资源处罚强制执行协作机制 |
5.5 完善基层矿产资源执法队伍管理制度 |
5.5.1 完善基层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 |
5.5.2 增强基层矿产资源执法人员程序规范的监督 |
5.5.3 完善基层矿产资源执法配套设施供应管理制度 |
5.6 完善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 |
5.6.1 改善听证程序实施基础 |
5.6.2 加强相对人程序时效监督权利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10)行政法上减轻处罚裁量基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内涵 |
(一)减轻处罚的概念解读 |
(二)裁量基准制度探究 |
(三)裁量基准的性质分析 |
二、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知识体系 |
(一)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
(二)裁量基准的必要性 |
(三)裁量基准的效力 |
三、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考量因素 |
(一)内部考量因素 |
(二)外部考量因素 |
四、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内部构造 |
(一)减轻处罚要件裁量的具体构建 |
(二)减轻处罚效果裁量的具体构建 |
五、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外部建构路径 |
(一)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 |
(二)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公众参与 |
(三)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布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浅议环保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规范 ——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D]. 王苗苗.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D]. 王延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3]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D]. 李嫣然.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D]. 张丽娟. 吉林大学, 2020(08)
- [5]民用航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研究[D]. 方越. 中国民航大学, 2020(01)
- [6]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研究[D]. 江白久美. 兰州大学, 2020(01)
- [7]基层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研究 ——以重庆市石柱县为例[D]. 黎兵兵.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05)
- [8]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行政法上减轻处罚裁量基准问题研究[D]. 闫丽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